政治空间结构的转换与辛亥革命党人建国理论与实践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辛亥革命论文,空间结构论文,党人论文,理论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3)01-0027-17
晚清以降,与世界众多后发展国家一样,中国提出了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创设现代民主制度以取代帝制和发展现代经济、改变人民生活方式的社会改造任务。孙中山在领导创建革命政党同盟会期间提出的政治纲领,无疑全面体现了当时中国历史转型的根本任务。但在同盟会创立并领导革命之际,由于清朝皇室迫于形势,仿行立宪而开放出一个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公共领域”,导致了中国政治空间结构的剧烈变化。在此过程中分化产生的不同利益集团使同盟会以革命方式创建民主共和国的道路变得十分曲折和复杂,并对革命党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成败产生了带根本性的影响。这些重大问题尚须从新的角度加以讨论。
一、清末中国政治空间结构的演变与革命党人的路径选择
清末中国的政治空间结构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逐步形成。到甲午中日战争及其后庚子之变相继发生之际,面对列强的步步进逼,众多有识之士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理念影响下不仅形成了直接与列强竞争存种的强烈意识,而且形成了改造现存政治体制、经济形态和生活方式,从根本上实现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的共同认知。新兴政治力量的组合及相因而生的其他利益集团的产生导致了中国政治空间结构的急剧转换。
在此政治空间中率先出现的新结构(实际政治力量,不包括晚清以来众多的思想理论建构者)是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1893年,孙中山组织“兴汉会”时,其纲领尽管还完全囿于传统反清势力的观念窠臼之内,①但其次年创立兴中会,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盟约则表明孙并非历史上反清志士的同道,而是怀有改造传统中国为现代型国家理念的革新人士。同时也宣告他和他的同仁将作为创建一个新式国家的政治力量进入当时的政治空间。众所周知,1905年,孙中山在日本领导创建同盟会,进而制订了由他解释为三民主义的政治纲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就此产生。当时,中国尚不存在哈贝马斯所说的可以容纳政党活动的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指出,“‘政治公共领域’作为交往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公民公众能够以话语方式形成意见和意愿)的总体性”,是“规范民主理论的基本概念”。国家如果成为“政治公共领域”,那么由“具有批判意识的公民而造成的”政党和各种团体就可在其中争论“权力的分配”、“政党和议会党团”、“反对党与现政府之间新型关系的合法性”等“一系列‘政治问题’”。甲午战争以后,清王朝尽管一定程度地向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代言人开放了政治领域的话语权,对皇帝制时代“私人所有权”与“公共所有权”“融为一体”②(指皇家代表和控制一切政治权力和政治话语权力,不允许皇室以外的任何人拥有)的局面有所改变,但尚远未开放国家为“政治公共领域”,同盟会尚只能被“国家”视为“乱党”。
同盟会会员认同三民主义的政治纲领,其内部有政治“交往”存在,客观上类似于哈氏所谓“亚文化公共领域”。但是,在主观上,孙中山和他的同仁自始就不曾考虑同盟会只是要获取在现存国家政治公共领域的话语权,而是要取代清朝政府,把自己“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转换为国家政治公共领域或者说“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同盟会实现这一目标遭遇到的障碍较之西方政治转型时期资产阶级政党“反抗现有的君主权威”③更为巨大。因为同盟会所要取代的满清王朝此时已不再将“私人所有权”与“公共所有权”完全“融为一体”,而作为绝对的皇权存在于中国的政治空间。尽人皆知,镇压戊戌变法的慈禧太后在遭遇庚子之变后也明确意识到改弦更张的必要。她于1901年以光绪名义发布上谕,重申实行变法。谕令言,前此“学西法”,仅学其“语言文字,制造器械”一类“西艺之皮毛”,而未得“西学之本源”。因此,重行变法,须改革“法令”,破除“固习”,“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均在议改之列。④所谓清末“新政”即由此开始。清廷实施“新政”的主观意图自然在整固其统治基础,但是,在客观上,“新政”的推行却呈现出在一定程度上把清廷控制的国家改变为“政治公共领域”的意义。这个被既往论者仅视为清廷挽救垂死命运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简单历史过程,它引起了中国政治结构的深刻变化,乃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辛亥革命的面貌与命运。
对未来产生巨大影响的改变首先体现在舆论公共领域的大体形成。新政上谕并未言及对舆论载体的政策,但新政一经开启,各类期刊随即大量创生。据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的“不完全统计”,“从1900年至1918年,出版的各种刊物约有七八百种之多”。其中包括“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改良派的刊物”,“有关政治法律、文化教育、文学艺术、财政经济、学生、妇女、学术、自然科学”等类刊物。⑤单看上述统计,只能说明当时舆论载体的数量已十分可观,要做出作为其时中国政治空间主体结构的清朝政府已开放出有限的舆论“公共领域”的结论则还须作进一步分析。
由于年代久远,《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不完全统计的七八百种刊物大多已不复存世,或已不可翻阅,《介绍》仅选出二百多种加以介绍。据笔者统计,此书所介绍的二百多种刊物中,创办于1901年1月“新政”上谕发布至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即新政推行期间),且刊址在国内或主要在国内发行的刊物有82种,其中明确主张立宪的26种,一般政论21种,主张革命的15种,学术类5种,妇女刊物5种,教育类3种,文艺类3种,商务类3种,自然科学类1种。如按《介绍》收入的二百多种与不完全统计七八百种的比例推算,新政时期国内发行的期刊至少应在三百种以上,且这些期刊的绝大多数均是清廷新政领域的发言者。如考虑到其中在国内影响相对更大的上海《时报》、《东方杂志》和尚未收入《介绍》的天津《大公报》、上海《申报》等大报均倾向立宪政治,大体可以说,其时至少80%以上的舆论皆为清廷新政的话语载体。《申报》在1909年前虽为外国人所办,但刊载的主要内容仍为国人言论,且其中不乏政治诉求之作。1906年1月,该报刊出一篇题为《论中国整理财务极宜区别政务费皇室费》的评论言:中国既要预备立宪,就必须改变朕即国家之制,“先严政务费与皇室费之区别”。政务费为政府取自于民而为民行政之费,皇室费则是因其“为代表国家之机关”,国家根据“宪法之明文而给以之”定额。如果只求“形式上之立宪,而不于二者之间早示区别”,则“新政之敷设,徒足以骚扰”而已。⑥仅就此篇评论已可看出,《申报》确乎也是代表民众“反抗现有的君主权威”的发言者,是资产阶级式“政治公共领域”的话语权代表者之一。《申报》如此,大量持立宪政见和一般政论性刊物就更是当时政治空间中不同主体利益诉求的发言者。其他期刊,如妇女、商务、教育、文艺、科技类刊物虽不都直接发表政见,但代表各自的人群发表特殊利益诉求则无一例外。妇女报主张兴办“中国女学”,“扶植东亚女权”,“改良妇女社会”,提倡男女平等。⑦教育刊物倡教育改革,要求实行“义务教育主义”,“使全国人民悉受普通之教育”。⑧商业刊物主张“以工商立国”,明示对“国家一切商政”、“社会营业情形”、“五州各国商市竞争之现状”等都要加以评说。⑨自然科学刊物则倡导实行科学教育,以“唤起国民本有之良能,而求达于共同生活之目的”。⑩上述只是各类刊物中的部分举例,但它们的发言有代表性,表明其时的专业刊物大体均系各自群体的“意志和意愿”的话语代表。那些明确倾向立宪的刊物(11)亦并非与清廷政见完全一致,当时影响巨大的上海《时报》、《东方杂志》等即是如此。《东方杂志》为传播清廷“新政”舆论可谓不遗余力,但该《志》亦不乏对朝廷的指责之言。1907年,该刊一文指责“政府于专制”“取其实,而不欲居其名”;“于立宪”“则用其名,而惟恐蹈其实”,只欲以此“笼络人心”。(12)1911年1月,该刊一文在介绍西方政论家理论时亦言,“政权日重,政费日繁,政治机关之强大,实社会之忧”。“新政”中所添置诸多无用之机构与官设,已成为“政治”之“赘瘤”,而当局尤“张皇粉饰其因循”,如此则新政“所欲,尤缘木而求鱼”。(13)《时报》更在清廷预备立宪开启后,随时间推移,不断发出越来越强烈的“反抗现有的君主权威”的声音,到国会请愿运动高潮期,该报甚至鼓动立宪人士以“强硬从事”方式对抗清廷,集合“国民之能力,与政府决一胜负”。(14)对于发表各种利益诉求,乃至明确表示出与皇权对抗的“意志与意愿”的刊物,清政府也时有采取强硬政策加以查封之举,(15)但总体上尚属个别行为,并无一律禁绝之策,大多数刊物仍能出版。这些代表自己发表利益诉求话语权的存在,客观上在国内政治空间形成了一个类似哈氏所谓“政治公共领域”。在王朝的被动容许下,这个“政治公共领域”借助朝廷“新政”和“预备立宪”无意间提供的政治资源,一直作为当时国内话语权上“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而存在。其不仅代表各类有权利诉求的资产阶级“公众”发言,而且颇有扩大代表性的自觉意识与行动。1904年创办的《京话日报》指出,“近几年中国所出的报,大约也有百余种”,但在北京“寄卖的”仅有几种,且销量“均平扯算,也过不了两千张”。原因在于:“各报的文理太深”一般人“看不了”;“卖的价钱太大,度日艰难的人买不起”。因此,《京话日报》“决计用白话做报”,“且赔本贱卖”以扩大读者面,实现“开通内地风气,叫人人知道天下的大势”之目的。(16)《京话日报》的意向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1901年至1911年武昌起义前,全国各地皆有以白话扩大影响的报纸发行。据沈寂研究,当时“全国采用白话形式的通俗报很多,如杭州白话报、中国白话报、苏州白话报、宁波白话报、绍兴白话报等,不下数十种”。(17)白话报的大量发行,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影响面,也就在客观上进一步扩大了这个在话语权上“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
上述作为话语权载体的“政治公共领域”与清廷存在对抗关系,但在“新政”与“立宪”问题上又与清廷存在可共处的空间。清廷推行“新政”和“预备立宪”,十分被动地为有一定资产阶级政治意识的知识分子及其代表的人群开放出一个政治空间供其进行“政治问题”和各种利益问题的“争论”,客观上形成了一个与皇室有一定共存关系的“政治公共领域”。这一“政治公共领域”的存在既造成了对朝廷的政治压力,又同时起消解这种压力的作用,使当时的政治空间结构不发生颠覆性变化。许多刊物尽管对清王朝的新政和立宪十分不满,猛加指责,但终未越出在朝廷开放出的政治公共领域进行“政治争论”的范围。上海《时报》的态度可说是这一态势的最好例证,在“国会请愿”高潮中,《时报》虽鼓动与“政府决一胜负”,但其所谓强硬抗争,亦只是“开最后之谈判”。且在武昌起义之前,该报一直未改变反对革命的态度,甚至认为“革命”为亡国之途。(18)
这种容纳多种话语权存在的“政治公共领域”在当时占据了几乎整个国家的舆论空间,对可视作“亚文化公共领域”的革命党产生了巨大的挤压作用。同盟会的主要刊物《民报》等都在国外出版,对国内影响较小。一些由革命党人在国内编辑的刊物则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出版。于右任1907年在上海创办的《神州日报》是革命党人在国内创办发行的大报之一。该报虽致力于反满革命宣传,但形式上则取中立态度,既刊载论革命的文章,报道革命消息,也刊载清廷的上谕和奏折。对革命党的称谓亦不用褒义文字,直呼“党人”、“孙党”,刊载外电时,更不得不将“匪党”、“乱党”一类贬抑文字照样载出。(19)当时,革命党在国内编辑的少量刊物大都采取类似方式出版,否则很快即会招致查禁。这种无法做到态度鲜明的舆论虽能为少数有革命思想者接受,在广大民众中则易混淆视听,致使革命话语不能广泛传播。因此,革命党拥有的舆论“政治公共领域”基本上只是革命者交往的政治空间,尚不可能占据由更多民众参与“交往”(政治权利和各种利益的争论)的国内政治空间。
清王朝“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的推行,在实际的政治运作层面也开放出了一个很不完备的资产阶级式“政治公共领域”。1906年9月,在出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归国后,慈禧太后以光绪名义发布上谕,宣布始行预备立宪。上谕称,要仿行各国“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划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但首先要举办之事为“厘定官制”。(20)简短的谕令从总体上表示国之大政要“取决公论”,行政财政等要“公之于黎庶”,似有一些改专制皇权为公共权力之意。次年,慈禧又以光绪名义发出上谕,将原设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以“专办宪政”。(21)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奉慈禧是年7月19日懿旨,奏报编定的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及立宪逐年筹备事宜。(22)同月,光绪奉慈禧之旨,谕准宪政编查馆上奏原则,并即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及立宪逐年筹备事宜下发,令地方依年逐次办理。(23)钦定宪法大纲基本原则,既有宪法“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不容逾越”,“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应尽之权利义务”的规定,似有以法治代替人治之意。但又规定“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综揽于君上”,宪法也必须“钦定”,又似国家权力悉属于君,仍为皇帝一人专制。但仔细分析,钦定宪法大纲原则还是在政权运作层面开放出了一个不完备的“政治公共领域”。大纲原则实际把国家政治公共领域划分为三个部分,由君主、政府(主体为官僚)和议会构成。宪政编查馆的奏折言,“其必以政府受议院责难者,即由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义而生,其必以议院协赞立法监察财政者,即由保障臣民权利义务之义而生”。(24)这个由上谕准行的原则规划了国家政治公共领域三重结构的关系,但语焉不详。对此关系,出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的奏章有进一步说明,其言,“立宪国之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因此,“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25)政府之权“皆公共之利权,而受制于法律范围之下。至臣工则自首揆以至乡官……无不有一定之责任,听上下之监督,其贪墨疲冗、败常溺职者,上得罢斥之,下得攻退之”。“大军大政,更易内阁,解散国会,习为常事,而指视所集”“未及于国君”。这就是“宪法利君利民,不便庶官”的表现。(26)载泽之言表明,宪法大纲原则划分出的国家政治空间三大结构中,议院作为“政治公共领域”为地方绅民政治“交往”(政治争论)之所。政府官员任免尽管“操之君上”,但议员可“责难”、“弹劾”政府,且政府遭弹劾时,君主不承担责任,只决定是否重组政府。议会对政府行政的干预权被宪法大纲确定后,政府权力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公共权力,对各级旧官僚的特权构成挑战。君主由于不具体参与政府行政,对政府行政得失不负责任,因而宪法大纲赋予君主的众多绝对权力实际仅仅代表皇室的利益,其拥有的权力实际上便是一种“私人所有权”。君主不参与政府行政也决定了这种“私人所有权”不再与“公共所有权”“融为一体”,君主也就实际上成为在国家“政治公共领域”进行“政治竞争”的参与者(一个特殊的参与者)。在“政治公共领域”与“君主权威”的对抗中,皇室权力必然被逐步弱化。参与“政治公共领域”活动的资产阶级的话语权有所扩大,但由于资产阶级实力不济,始终不可能成长为主体结构;实力派官僚集团则因皇权的弱化而不断壮大,且因立宪推进对其“最不利”而逐步与皇室疏离,最具有逐步成为政治公共领域操控者的趋势。
钦定宪法大纲设定国内政治空间新结构模式的同时,清廷公布了九年预备立宪期。在客观上,这是一个逐步建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的时间表,其中最重要、也最先要实现的目标是第一年筹办地方自治代表机构各省谘议局,第二年进行议会过渡机关谘议局和资政院议员选举,第三年召开资政院会议。(27)1908年公布的资政院总纲和选举法规定,议员由宗室觉罗5人、各部院衙门官员100人、业主10人和省谘议局十分之一的议员构成。(28)次年修订章程改为宗室王公16人、满汉世爵12人、外藩王公世爵14人、宗室觉罗6人、各部院官员32人、硕学名儒10人、纳税多者10人、各省谘议局议员100人构成,占资政院议员总数200人之半。(29)修订章程对资政院议员构成所作调整的意义,不仅显现于进入“政治公共领域”不同利益群体数量的扩大,更在于各省谘议局议员入选比例的提高。《各省谘议局章程》规定,谘议局议员由各省经“普选”和“限选”两种方式产生。但初期只行“限选”。各省男性年满25岁之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曾在本省办理学务及其他公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文职七品、武职五品以上缺职未被参革者,有五千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得有被选资格。各省名额为本省学额的5%,江宁、江苏两省学额少而漕粮多,按每三万石漕粮增加一名。官员及幕僚因“当行政之任,与谘议局本属对立”,不得参选。(30)谘议局有议决本省兴革事件、预算决算、本省利权之存废等权力。其所议事件如督抚不同意,“必须说明原委事由”,才能“复议”。如双方发生争议,须上报资政院核议。上列规定显示,谘议局议员均属民间有一定资望之人士(本质上是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就当时中国社会发展水平而论,这类人士大体为民间社会的代言人,且有相当权力于省行政权力之外代表民间社会发言。谘议局议员占资政院议席50%,硕学名儒、纳税多者的利益与谘议局议员略同,三者共占议席60%。这一构成表明资政院乃皇室之外各种利益群体争论“政治问题”的“公共领域”载体,其中民间社会代表居主体地位。这一组成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已把清廷在政治运作层面有限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扩展为全国性的“政治公共领域”。
康有为领导的保皇会以君主立宪为基本目标。1906年,康氏发布文告,定于1907年将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31)但是,在慈禧太后眼中,康有为“讲新法,实为乱法”,康党亦为“逆党”,(32)被排拒在国家“政治公共领域”之外。因此,“保皇会”、“国民宪政会”也属于“亚文化公共领域”。但就争论的“政治问题”性质言,康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客观上与清廷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不存在对抗性。因此,清廷预备立宪开放出的“政治公共领域”大体上可容纳国内有政治诉求和各种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的话语权。在实际运作中,资政院谘议局体系也确实吸引了具有政治诉求的群体参与“政治问题”的“争论”。资政院第一次院会期间,即有8省谘议局与督抚发生争议提交资政院核议之案件产生,(33)其中有胜案,亦有败案:湖南巡抚杨文鼎举办公债未经谘议局议决而行,“有违定章”,谘议局电资政院核议,院会核定应重交谘议局复议。但朝廷裁定杨抚虽有“疏漏”,而事情已经朝廷允准,不便更改。资政院议员大哗,向军机处提出质问,但仍然不了了之,是为败案。云贵总督与云南谘议局之间关于应否提高盐价之争,广西巡抚与谘议局就举办高等警察学堂应否招收省外学生之争,资政院核定两省政府皆须依谘议局议定办理,朝廷谕准院议,是为胜案。(34)上述两案胜后,资政院以违背资改院院章,“不负责任”而弹劾军机大臣,上谕令此事毋庸再议。资政院开会重议此案,大起辩论,议员自认资政院为“人民代表”,对军机处“必有过问之权”,而谕令不准行议,资政院只有两途:或全体辞职,或再行弹劾。且明言朝廷不应采取“与立宪主义相反”之举,直发决断谕令,形成与“人民代表”机关对立之势,而应由政府与“人民代表”机关进行政治争论。最终,资政院议决对军机处再行弹劾。(35)上述举例表明,资政院谘议局体系已在相当大程度上成为容纳政治诉求的“政治公共领域”,资政院议员亦已有意无意地形成了政府权力为“公共权力”,必须在“政治公共领域”接受公众监督,皇帝只是“政治公共领域”中的特殊争权者,而不再是政府公共权力的代表者等政见。
清廷预备立宪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尽管颇不完整,但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代言人意识中,这一领域已基本能容纳他们的话话权,他们已获得了“对抗君主权威”的合法路径。因此,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代言人尽管不断向君主权威提出挑战,且不管挑战胜算有多少,他们仍不会抛弃此“公共领域”而与“君主权威”之间形成无妥协余地的对抗。1910年1月起,孙洪伊领头的各省谘议局和民间团体国会请愿团先后三次发起要求1911年开国会的请愿,资政院支持孙等,决议上奏朝廷,吁求准请愿团之议,先开国会,随即成立内阁。(36)朝廷未满足所请,但也作了让步,于是年11月谕令缩短立宪预备期三年,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37)上谕发布后,“京师商学各界首先张灯庆祝,各省谘议局及商学团体亦有致电资政院表示感谢之意者。然究以期限太缓,主张继续要求者实居多数”,朝廷遂下令“解散请开国会之代表”。请愿团尽管对此深感失望,但仍议定接受谕令,解散代表团,准备“组织政党”。并发表“通问各省同志书”,表示请愿团解散后,请愿“同志会”须继续存在,其“在京总部”在“政党未成立以前”即为“同人通信之所”。同时还决定继续活动,力促朝廷将已定立宪预备期再缩短一年,并设法参与宪法制订和起草组党纲要,征集组党方针。(38)
上述行为表明,当时国内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代言人确乎已经产生了通过参与清廷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争取话语权的“路径依赖”。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清廷被动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在国家政治空间中作为“居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的地位,对革命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形成了巨大的排拒力。就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代言人而言,在清廷立宪制度下获得话语权与在共和国获得话语权并无区别。杨度即认为“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无可分高下”,因而完全不必做两种立宪之争,而应首先谋求“开国会”。(39)杨氏此见显然颇具代表性,当时众多资产阶级代言人的行动亦表明,能够在清廷被动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与“皇室权威”进行合法对抗,争取政治话语权是他们最好的选择。因此,他们不但不支持革命党,甚而认为革命党倡导的革命不仅“既逆而难”,且是亡国之道。(40)面对这一情势,革命党要以获取政治权利相号召,把中国资产阶级大部分代言人吸纳入自己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已不具可能性。同盟会与立宪派的公开论争场所主要在国外,论争的对手则主要是康有为的“国民宪政会”。二者都属于形成中的中国资产阶级的政治组织,在争取政治权利问题上,双方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实现政治权力的途径上,不可能有获取政治权力的性质的对立。因此,同盟会建构的在野党“亚文化公共领域”作为当时中国政治空间结构之一,要在获取政治权力的本质问题上形成与清廷预备立宪建构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完全区别开来,让中国资产阶级的大部分人认可革命党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政治空间结构,使其“亚文化公共领域”具有特殊的吸引力而得以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几乎完全不存在,因而同盟会成立后即选择了反满革命的道路。“反满”是清朝入主以来,一部分知识精英和民间力量长期认同的目标,同盟会将反满纳入资产阶级政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尽管对正在形成的中国资产阶级的大部分不具号召力,更不会得到实力派官僚集团的认可,却可以吸引有反满诉求的知识分子和民间力量,扩大自己的“亚文化公共领域”,使之成为与“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有明确区别的政治空间结构,在理论上获得对抗清廷及其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的独有根据,在实际上获得扩大自有政治空间的可能。这的确是革命党在当时政治时空中最为有利的选择。
二、同盟会政党“政治公共领域”的建构
在清末特殊的政治空间中,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尽管确立了实现三民主义的革命目标,但在成立之初实际只能以民族主义为旗帜。当时,中国面临的主要民族矛盾显然是列强侵略,倡导民族主义的主调自然应是反对列强。但由于清廷预备“立宪”也标榜要以消除外部危机为出发点,(41)作为敌对一方的同盟会自然不能让自己倡导的民族主义落入清廷“立宪”窠臼之内,因而革命党一开始即把民族主义的内容界定为排满主义。同盟会既确定以排满为其革命的阶段性主调,就必须把“排满”转化为“公共话语方式”才可能扩大自己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形成与清廷对抗的力量。因此,在革命进程中,同盟会为此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其主要舆论载体《民报》发刊后,先后共发表有关国内政论文章186篇,其中论及或倡言反满的文章即有119篇,且不乏视反满高于一切之论。其中有言“革命者,以去满人为第一目的,以去暴政为第二目的”;(42)“满虏吾祖父之仇”,“外人吾及身之祸”,“安有忘其祖父之仇而求逞于私祸者”;(43)“我同胞其不欲自去奴隶之籍则已,苟欲去之,则必先事排满,而排外非所计也”。(44)对革命党的排满,学人的阐释评论早已汗牛充栋,认识似有三类:一言其排满只是排满洲统治者,并非反对一切满人;一言其反满有过头之嫌,为革命党之一失误;还有说反满是反帝制的中国式表达。这些评说都有一定依据,也不无道理,但均未虑及反满为同盟会在当时中国政治空间占位的必要措施这一点。若考察当时的政治空间格局,作为在野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同盟会确乎唯有“反满”才有可能在其时的政治空间形成独有的“话语方式”,为本政党“亚文化公共领域”树起鲜明的标志,并为参与本领域政治“交往”者提供具有特殊吸引力的议题。对此,革命党人有明确认识,《民报》在讨论陈天华“重政治而轻民族”的见解时指出:“言种族革命自有以社会上之理由(复仇)者,亦有政治上之理由者。则星台(陈天华——引者注)所谓轻民族谓轻民间之感情而已。夫吾辈主张社会上之理由,谓感情之已睽,则我族不得雪其沉冤,社会终无发达之望。星台不与之同,诚为不幸。至其政治上理由,则与吾辈所主张同一。”(45)这段话含意颇丰,一方面指出陈天华曾有过的“重政治轻民族”的见解虽有偏颇,但他轻民族只是“轻民间之感情”,在政治革命上与同盟会并无不同主张,因而仍是革命党的同道。一方面指出同盟会尚不能“重政治而轻民族”,必须重视“社会上之理由(复仇)”,即看重“民间之情感”,因为一旦违背(感情之已睽)这种感情,汉族沉冤不能洗雪,以革命推动社会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最终的结论是种族革命的根本依据实为“社会上之理由(复仇)”。这已再明白不过地道出了同盟会首倡种族革命,目的就是要以此相号召,动员“社会上”有“复仇”情感的民间力量,扩大其在野党“亚文化公共领域”在国内政治空间中与清廷开放出的“政治公共领域”对抗的力量。从这一角度看,辛亥革命党人首倡排满革命确属有利之举。
同盟会要以民族主义(排满)作为在野政党“亚文化公共领域”的“话语方式”和“交往”的主要论题,就必须为以“排满”作为“民族主义”的首要内容建构必要的理论依据。为实现这一目标,革命党人在理论上下了很大工夫。如前所述,仅同盟会的机关刊物《民报》在其存在的四年间就发表了119篇讲论排满之文,以一切能发掘到的证据论证“排满”之必要。其中大致可梳理出两大理论依据。
其一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民族观。同盟会创立之际,严复引进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早已为国人广泛接受,革命党人在建构“排满”理论基础时,亦得心应手地引用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竞争进化”论。胡汉民在评论严复的民族观时言,“满洲一切程度恶劣于”汉族,其所以能长主中原,原因在其“独占政治上之势力”。汉族为竞争图强而“排满”合于“天演自然”之公例。满廷被推倒则是“自为因果而就劣败之林”,完全不可避免。(46)汪精卫对这种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叙事方式作了更详尽的发挥,其言:“满族与我民族比较,以云土地,彼所据者,长白山之片壤,而我则神州;以云人口,彼所拥有者,蕞尔之毛裘,我则神明之胄;以云文化,彼所享者,逐豕之生活,而我则四千年之文教。相去天壤不待言。”由于满汉优劣悬殊,满人只有同化于汉人,方可靠汉人供养而以为生;其如果“绝对同化”于汉人,“则一二世后,将如螟蛉失其故形而别有所天”,必偱优胜劣汰之法“自灭其族”。因此,满族为了抗拒进化规律,保其生存,必然以“弥毒”之心计“宰制”汉族。汉族反满乃民族生存竞争规律使然,不得不为之。(47)
《民报》这一叙事方式的确不是一家之言,而是当时具有“公共性”的话语形式。1903年创刊的倾向革命的刊物《江苏》早就曾以“天演公例”为根据讨论民族问题。其一文指出,当时中国正处在“人种竞争之剧烈”之期,“为保存汉种之本根”,必须“合我血统同、地理同、历史同、文字同这一黄帝民族,组织一民族的国家”。(48)同时同质的《浙江潮》也载文指出,“凡优强民族与劣弱民族相遇,其文明之同化力,乃能吸入而融化之,如冰雪之溶于水”,“同化力之大小,一视其文明高下为差”。同化力大者为族群内“智力强者”,其能“群同族以造一组织体,以御他群”,随“组织力之进化”而造同族之国家。(49)两刊政论虽未明言反满,但其中以汉族为优强民族,必须以其高度的文明同化满族,建立汉人国家的意向却极为显明。上述有重大影响刊物的言论显示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民族观已形成了一个舆论“公共领域”。这一舆论“公共领域”也的确能容纳多方面的反满话语。论及满人不可能“立宪”问题,时人言,由于满人是“由森林之生活而享政治之生活”,因而头脑中“无一毫之商智”,“习惯中无一毫之商才”,与汉人竞争,其“工商业上”毫无“地位”;“而政治上又以五百万人与四万万人争”,胜败不言自明。如“满人行正当之立宪”而与汉人平等竞争,实“无异于使之自灭其种”。希望满洲“立宪”绝无可能。(50)对此,章太炎作了进一步论证,指出,满人不能立宪乃缘其无充当“代议士”之能力。因立宪国“代议士之用本在负担赋税”,而满人文明低下,“不知稼穑之艰难,闾里之资富,商赀之赢缀,货居之滞留”,以之议税,必完全背离“事实”。因此,满人尚根本无充任“代议士之资格”,立宪也就只能徒托空言。(51)言及排满胜负问题,论者谓,按生物有机体强胜弱之公例,只有优强民族能胜劣弱民族。“满族人寇之初则无异于元,而其种智抑更劣下”,“其故有之机关组织”本“不足以胜我”,只能靠“张皇百计以求自固”,图久为汉地之主。然居中原太久,则会“忘其习惯,失其故居”,更加劣弱,汉民族“一旦奋兴”,驱满必较“有明之驱蒙古为尤易”。(52)社会达尔文主义对民族问题的“叙事方式”尽管不能为今人所认同,也无法折服当时的朝野立宪派人士,但毕竟为革命派和倾向革命的人士提供了一种有理论背景的“话语方式”,提升了与立宪派和皇室拥戴者对抗的力量。
同盟会为“排满”提供的另一理论基础是单一民族国家论。单一民族国家论在同盟会成立前就已在中国广泛传播。1903年创办于上海,以向普通大众宣传革命思想为职志的《中国白话报》创办人林懈即持此论。其在该报刊文指出:“大凡一个国家,总是由同种族的人民组织成功的。一个国度里头,若有两种混合,这就不能称他为完全的国度了。”因为“凡一种民族,总有一种的风俗,一种的言语,一种的嗜好,不能共他种民族相同”,如果共处一国,必然发生“冲突”。(53)林氏依此论定满汉矛盾不可克服,汉族排满不可避免。只是因为报纸在国内发行,文章隐去了满洲之名,但反满意旨溢于言表。《苏报》则从总结近代世界历史中指出,当时的世界正处于“民族建国主义磅薄”之时代,已经形成“两民族必不能并立于一政府统治之下”的理论,一个有国家的民族,“而遭异族之占据,受他族之统治,则认为国民不共戴天之仇敌”,就是“掷无量数之性命”,也要“排除他族自立国家”。(54)《浙江潮》更直言“民族主义”的本义即是“合同种异异种,以建一民族的国家”。因国家“起源于民族之竞争”,决定了“世界之民族”只能“建民族的国家”。“一国之内而容二族”,只能以一族“奴隶”另一族的关系相处,劣弱民族在相处中或被“灭亡”,或被“融化”。(55)这一阶段,革命派人士似未看到世界上存在多民族国家的事实,把单一民族国家论视为至高无上的理论,为“排满”建构学理依据。
同盟会成立后,革命党人在与立宪派论争排满问题时,受到了梁启超引用瑞士籍政治学家伯伦知理(Bluntchli Johann Caspar,1808—1881,生于瑞士苏黎世)在《国家学(论)》中所提出的民族建国理论的挑战。梁氏指出,在伯伦知理国家理论中,国家形成有两种形式,单一民族国家由一“有立国心”并有实行之“志气”和“势力”的民族建立。这种民族国家必须把同一民族成员及其精神全部纳入其中,且其祖传“一切制度”只要不妨碍“国家之教育”,均须一律保存。多民族国家为“合多数之民族为一国家”。此种国家具有多民族互补之优势,但“必须以一强有力之民族为中心点”,国基才可能牢固。但梁启超在将其理论用于解释中国民族问题时回避了伯伦知理多民族国家须一强大民族为中心点之义,仅言满人已同化于中国,因而反满无由,只能合国内各小民族为“一大民族”国家。(56)同盟会员亦在《民报》引介伯伦知理国家论,但对伯氏民族国家理论作了合乎自己理念的取舍。其一,对伯氏单一民族国家理论作了修正,谓革命党并非不容许汉族以外之民族处于中国之内,而是主张“诸民族同化于一民族以为一国民”,即“诸民族同化于汉族以为中国人”,且认为“民族虽不同,而同化之后自能生共同心”,可以成为一国之国民。其二,对伯氏多民族国家理论作了新解,言伯氏多民族建国后以一优强民族为主之论可有两解:一为优强民族居主人地位而“奴隶”他族;一为建国之初优强民族“居主人之地位”,他族“居宾客之地位”,同化后融为一家。革命党取第二义,但同化“必以”他族同化于“汉族”。因此,在满族“覆我中国,攘我主权”之际,必须“排满”。(57)《民报》把伯伦知理多民族国家论解释为多民族国家中优强民族须将其他民族同化为一个民族而建国,实际仍是要建立单一民族国家。满族不但未同化于汉族,且占据国家治权压迫汉族,与建立优强汉族的单一民族国家理论完全相悖,革命“排满”也就颇有根据。
同盟会从单一民族国家论推导出反满必要性的“叙事方式”亦形成了可以广泛使用的“公共话语”。革命党人论满族政府不可能立宪即多以此为据,认为若是“同种之君”,尚可能通过晓以利害使其立宪,而满汉同处一国,“利害相背驰”,立宪将使“异种之君”失去“安富尊荣”,事同“倒矛而自刮”,(58)与言立宪实为与虎谋皮。章太炎也说“异族政府与我国民利害相反,不能并容”,“故立宪问题,一言蔽之,谓之无望”。(59)且认为满洲“非我族类,不能变法当革,能变法亦当革;不能救民当革,能救民亦当革”。(60)章太炎等人的排满论大体尚限于满汉异种不可相容的范围内,但是,由于以单一民族国家说论反满必要性的“叙事方式”为一种“公共话语领域”,发言者的自度颇大,因此,一些超越了同盟会纲领的言论亦可在其中发表。其时有论者不仅认为满洲非同种人,而且非中国人,理由是满人祖居之地非明朝领土。谓“明之边境以辽东都司所辖为界,建州三卫属于奴尔干都司,远在辽东边外”,因而“建州为外夷,建州既为外夷,则满洲初起之地当明时为羁縻卫,明人视之若敌国,未曾入中国统治范围,不独非领土,亦非明保护地”,因此,“满洲非汉族同国之人”。(61)汪精卫则说,“满洲人在明代未曾取得中国之国籍”,虽然明代尚无国籍法,但明代食货志有明朝廷编户籍之载,满洲人未被编入户籍即可视为“未取得中国之国籍”,因而也就不是“中国之人民”。其地位与“欧米日本人之在中国者无有异处”。(62)正因为满洲人非中国人,其入主中原便非“古代之夷祸”可比,而“与英灭印度,俄灭波兰,法灭安南”属同一性质。(63)也正因为满洲人非中国人,其对列强瓜分中国就不仅认为与“彼事”无关,而且乐于割让主权以“结友邦之欢心”。(64)相反,汉人对日本在甲午战争中打败清朝,致“旅顺已失,奉天不保”亦“雀跃欢呼”。(65)满汉如此势不两立,唯一之途是满人退回原地,实行“汉人治汉地”,“满人治满地”,(66)“由地道的中国人(汉人——引者)(一开始用欧洲人作顾问并在几年内取得欧洲人的行政上的援助)来建立起纯粹的政治”。(67)
上述激烈的反满言论显然已越过了同盟会设定的民族主义政纲的界限,但这些言论易于受到民间排满力量的认同,对扩大在野党“亚文化公共领域”无疑有重大作用。时人曾指出,当时的仇满论,实际“皆政略之争,而非种族之争”,反满针对的是满洲少数特权压制民权。(68)这是说同盟会排满只是政治斗争之策略。革命党人尽管强调排满不是“手段”,而是“目的”,(69)但从同盟会成立后不断趋于激烈的排满宣传与其政纲及孙中山关于“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异种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须臾缓”的解释(70)颇有相悖之处看,革命党人持激烈排满论显然带有实现民权革命目标的“手段”与“策略”之意味。抑或正是出于这一意图,《民报》在1907年出了一期容量颇巨的临时增刊《天讨》,刊出了以军政府名义发出的《讨满洲檄》和四川、江苏、河南、直隶、山东、广东、云南等省《革命书》、《讨满洲檄》及《吴樾遗书》与宣传吴樾的图文。(71)这一举措向世人昭示出排满乃全国性意愿,显示革命党的舆论“公共领域”是一个有极广泛代表性话语权载体。革命党人的策略应说是成功的。《天讨》发行时,正是清廷预备立宪开始推进之际,以排满为主要话语方式的革命党“亚文化公共领域”恰在此时发出强烈声音,意在对清廷形成巨大压力。
同盟会的一系列“排满”宣传及发动的反满活动使王公大臣深感“逆党方张”,(72)主张通过立宪平满汉“畛域”,(73)以断革命党“生路”。(74)《钦定宪法大纲》所附九年预备立宪日程表也列入了“变通旗制”,“化除畛域”一条。(75)十分明显,清廷是在受到压力时才欲通过预备立宪开放出一个“政治公共领域”给予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一定的话语权,以对抗革命党的排满;而革命党则以“排满革命”实现“民族主义”建国为主要议题扩张其“亚文化公共领域”来与“皇室权威”抗衡。革命党的这一举措确乎达成了应有的目标,在武昌起义前的中国政治空间形成了既不可能在理论上被清廷借助国家资源建构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所覆盖,也在事实上不可能被其挤压下去的“亚文化公共领域”。
同盟会这个有理论和事实依凭的“亚文化公共领域”的活动参与者主要为革命党内部成员、接受革命党动员的有识之士和新军士兵及会党会众。其中,会党实为革命党人借重的主要力量。清廷直接感受到的压力即来自会党,皇室成员载泽在奏请立宪时言,“海滨洋界,会党纵横”,“倡为革命”,只有速行“立宪”,方能使之“冰消瓦解”。(76)表明革命党用“排满”把会党吸纳到在野党“亚文化公共领域”对增强本领域的抗衡力量产生了重大实际效能。但是,正如在舆论上的“排满”是实现民权革命目标的策略一样,同盟会吸纳会党亦是出于策略的考虑。民国成立以后,孙中山在回复蔡元培等关于编纂《国史前编》意见时曾明确表示不同意将会党写入《国史》。他说,“清世秘密会党,皆缘起于明末遗民,其主旨在覆清扶明。故民族主义虽甚溥及,而内部组织仍为专制,阶级甚严,于共和原理、民权主义,皆概乎未有所闻”。因此,不能将其“杂侧民国史中”,只可另编为“秘密会党史”。(77)孙中山的这一认识显非此时才形成,而是一以贯之的思想。孙的见解再明白不过地说明,在主客观上会党都只是同盟会在野党“亚文化公共领域”活动的临时参与者,而非此公共领域的本真构成。
参加此公共领域活动的另一重要力量——新军官兵则因是同盟会员秘密联络而来,并未在此公共领域长期公开参与政治“争论”而受到同盟会政治诉求的全面熏染,他们在革命党舆论载体中所能接触到的“话语方式”基本上是“排满兴汉”。直到武昌起义时,新军中的革命党人仍大体只通晓排满之义。宪兵出身的革命党人彭楚潘临处决前的豪言壮语即是“我只晓得排满流血为宗旨,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革命党”。其他起义者则以“天佑汉族”,“与满清势不两立”号召起事,起义的口令亦为“兴汉”。(78)这些自觉或不自觉的行动表明,新军中的起义者尽管有众多革命党人,但其政治意识仍与同盟会宗旨相去甚远。
上述史事呈明,在辛亥革命酝酿和发动过程中,同盟会建构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尽管以“民族主义(排满)”为议题形成了与清廷预备立宪开放出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的对抗,但其中真正与同盟会有共同政治诉求的参与者为数不多。作为在野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并不存在扩大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其尚不具有接管国家的力量。
行文至此,似已可看出,在急剧的历史演进中,中国的政治空间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化了。同盟会的“公共领域”在国家政治空间占有一定位置,但其内部结构决定它并无占据整个国家政治空间的力量和可能性。与同盟会“公共领域”对抗的预备立宪开放出的“政治公共领域”尽管吸纳了大部分资产阶级代言人参与政治“论争”,但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也无力将自己的政治诉求转化为“公共领域”的主流“话语权”,未能在与“君主权威”对抗中逐步造成与自己的政治诉求相一致的公共原则,也无意愿更无能力如西方一些国家的资产阶级一样以暴力推倒王权,仅在参与“政治公共领域”活动中一定程度地导致皇室权威的弱化。同时,软弱的资产阶级在对抗王权的过程中也不可能与那些有特殊利益诉求且拥有巨大实力的政府各级官僚在“公共领域”通过“政治争论”形成同盟。因此,在清末中国政治空间结构转化过程中,最重要的结果是逐步形成了一个不愿意也不习惯于在任何“政治公共领域”活动的实力派官僚集团。这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导致了中国政治空间主体结构的逐渐转化,必将对革命成功后的中国产生决定性影响。甚至可以说,武昌起义以后的中国政治格局在此时就早已被注定了。
三、民主共和国的建立及“共和”原则的符号化
历史注定了清王朝必然灭亡,但历史并未注定清王朝如何灭亡。武昌起义的成功及其后各省风起响应导致王朝大厦顷刻倒塌无疑是许多偶然因素所致。起义成功后,同盟会的在野党“亚文化公共领域”似乎在一夜之间便已扩大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孙中山立即重申同盟会的目标在“全面贯彻”“三民主义”,指出革命的责任“不卒于民族主义,而卒于民权主义、民生主义”。(79)同盟会领导革命的目的在“群起解除专制,并非仇满,实欲合全国人民,无分汉、满、蒙、回、藏,相与共享人类之自由”。(80)孙中山的表示呈明,在政治时空转换之后,同盟会已把“民族主义”建国改为“国族主义”建国,并把“合全国人民,无分汉、满、蒙、回、藏”共同实现政治民主和民生富强作为“政治公共领域”的主要论题。在《临时约法》中,革命党人又设专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对人民参政方式作了较明细的规定。(81)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形成,显示出同盟会在理论和形式上已着手把国家改造成为以三民主义为中心议题的“政治公共领域”,并制订了全国各族人民在“政治公共领域”进行“政治竞争”的“公共原则”。这一“共和”原则很快成为国民认同的政治符号。
理论和形式上的建构确乎已在中国造成了一个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政治公共领域”,逻辑上显然要建立一个全体中国人所有的富强的“国族”国家。此国族国家在孙中山的多次说明和《临时约法》中似乎应是多民族平等相处的国家,但是,在《临时约法》公布前几天制订的《中国同盟会总章》中又有“实行种族同化”之规定,(82)似又表明革命党最终要建立的国族国家是各民族成员经同化而共为国民的国家,非“五族”长期共存的国家,并未形成现代多民族国家的观念。但由于武昌起义后,革命党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是民族关系问题,因而,其民族同化政策并未受到实践的检验。正如前文论及,在武昌起义前中国政治时空的急速转换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曾参与清廷预备立宪开放出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活动,在其中与资产阶级进行政治对抗,同时也逐步与皇室利害趋于相悖的实力派官僚集团。这个具有强大实力背景的利益集团在武昌起义后立即宣布与皇室脱离关系,十分表面化地加入了同盟会的“政治公共领域”,但他们绝不可能按孙中山制订的“公共原则”参与此领域的“政治竞争”。而革命前参与预备立宪的实力不济的资产阶级则只能随波逐流。因此,因预备立宪开放出“政治公共领域”而分离出的实力派官僚集团在革命后很快便成为革命党的主要对抗力量。
论者过去把辛亥革命创建民主共和国的失败主要归因于袁世凯窃取胜利果实。其实,袁世凯只是从清王朝分离出来的实力派官僚集团中第一个浮出水面的代表而已。他在武昌起义后政治空间急剧转换过程中,善于因时弄权,很快成为了实力派官僚集团的首领。在攫取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大权过程中,袁曾表面遵循孙中山制订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视为至要的“公共原则”,似要作为同盟会建构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活动参与者,把他执掌的中华民国政权建构为革命党流血追求的“公共权力”,借“共和”符号顺当地建立起权力的合法性。袁的这些表面行为曾使孙中山等革命党人颇感欣慰。宋教仁首倡将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正式宣告把同盟会创建中华民国后形成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重新降为“亚文化公共领域”(不再是一个国族国家全体国民的代表,而是国民中部分加入同盟会者的代表)。孙中山也相信从此“民族、民权两革命”目的俱达到,可以全力以赴于民生主义大业,建设一个国族共有且富强的国家。(83)但是,在第一次国会大选前,坚信“政治公共领域”活动规则的宋教仁被刺,以及在国会选举大总统时袁派精心策划的“公民团起哄”逼选(84)等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后,袁世凯及其代表的实力派官僚集团已公开将孙中山制订的“公共原则”扭曲,不仅改变了民国建立时形成的以同盟会纲领为主要论题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还几乎完全将国民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排拒于国家政治空间之外,“共和”符号的内在意义已发生重大变化。
袁世凯的上台彻底改变了武昌起义后形成的政治空间,可以说从此时起,清晚时期逐步从王朝中分离出来的实力派官僚集团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空间的主导结构。这个集团的绝大部分人没有现代性政治理想,只有强烈的私权欲望。但是,由于政治时空发生了的巨大转换,他们已不可能公开把国家公共权力化为私人权力,或如哈贝马斯所说,像帝制时代一样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融为一体。这就决定了这个集团必然同时选择两种政治策略。其一是依靠实力(主要是武力)夺取和维系其私人权力,逐步转化为军阀集团;其二是借用同盟会的“公共权力”规则造成一个象征性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袁从孙中山手中接过临时“大总统”职位后,立即动手扩大其个人权力,但其并不直接宣布权归己有,而是表示“在宪法制定以前,暂依临时约法”行使“临时大总统之职权”,同时通过众议院将约法中“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和“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等须“参议院之同意”之规定删除。(85)此时,尽管“宋案”已经发生,民国政治已经变质,但袁这些举措却向世人表示他仍在同盟会缔造的“政治公共领域”规则内活动。袁氏私人政治权力通过“政治公共领域”实现取得了颇大的效果:既在实际是上把国民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挤压出国家政治空间,又以其形式把不少国民党人和形成中的其他众多资产阶级代言人留在此象征性领域。
对上述象征性“政治公共领域”,袁世凯在称帝时亦未予放弃。袁称“洪宪帝制”为“君主立宪”制,(86)但其称帝时却并无帝国宪法。袁为在形式上保持其权力仍属“公共权力”,下令参政院加速制订宪法,并先制订制宪程序:帝国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经参政院审议后,奏复皇帝核定,提交国民会议讨论”,最后“奏请皇帝公布施行”。单从程序看,帝国宪法最终交国民会议讨论,讨论后皇帝只是公布实施,逻辑上最高大法出自国民代表。在宪法制订实施前,帝国行权仍“依照约法”(1914年修订《临时约法》而成之《中华民国约法》)运作。(87)与此同时,袁还促令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按1915年10月8日公布的《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加速进行国民会议代表选举。该组织法规定,国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分配是:各省各特别行政区以“所辖现设县治之数为额”,另“西藏12人,青海4人,回部4人,满蒙汉旗24人,全国商会及华侨60人,有勋劳于国家者30人,硕学通儒20人”。其中商会华侨代表指国内有工商业资本一万元以上者,华侨有工商业资本三万元以上者;硕学通儒指中央特别选举会之硕学通儒或在三年制以上高等学校毕业和有相当学历者,以及在高等专门学校任教二年以上者。(88)1915年12月中旬,在帝制宣布后,袁下令此项选举与立法院选举同时举行。12月19日,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通告:全国23个选区已有13个完成复选,8个选区已确定复选日期,6个选区正加紧确定复选日期,全部将于12月内完成复选。(89)单从条文上看,国民代表大会确乎是各界人士各种利益群体代表表达利益诉求的场所,是最高公共权力机关。宪法制订程序和国民代表选举向世人昭示:在形式上,“洪宪帝制”下的中国仍然是一个国民有最高“话语权”的“政治公共领域”。较之清廷预备立宪时宪法和各种法律均由皇帝钦定的规定,“洪宪帝制”政权似乎更具“公共权力”特征。
袁世凯欲借一个有“公共权力”象征的“君主立宪”制度扩大和巩固“私人权力”,结果却适得其反,帝制诚如昙花一现就崩塌了。在“皇帝”已成为一个邪恶符号的政治空间,袁世凯的选择确乎太不合时宜,既使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以其“背弃前盟”,践踏共和理想(90)而奋起讨伐,又因侵犯共和制下各政党的利益而致进步党领导人梁启超视之为比“极恶之人”更恶劣者,(91)由合作者转为不共戴天的仇敌,联络云南首先举起了讨袁大旗。这些群起反对自然是袁世凯顷刻倒台的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却不在此,而在于袁代表的实力派官僚集团不是一个有共同政治理想和现代政治纲领的集团,而是视私人权力和私人利益高于一切的利益集团,他们在袁世凯处境不妙之际,也像在辛亥革命中轻易地宣布与皇室脱离关系一样立即站到了蔡锷发动的讨袁阵营一边。
“洪宪帝制”很快土崩瓦解了,但袁世凯借用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建构的以“共和”为符号的“政治公共领域”攫取私权的举措却成了以后的实力派官僚谋求私权的固定模式。但反袁的孙中山当时并未意识到种这政治格局已经形成,他在“二次革命”失败后组建中华革命党,仍希图迅速重建共和。孙之意:组建中华革命党是要“迸(屏)斥官僚”、“淘汰伪革党”,“正本清源”,完成“三次革命”任务,目标则“迄于革命成功,宪法颁布,国基确定之际”,(92)具体是经“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建设完全民国”。(93)对中华革命党的性质,孙中山本人有前后矛盾的说法。在向华侨通告建党目的时,孙言该党“为秘密团体,与政党性质不同,凡在外国侨居者,仍可用国民党名义,内容、组织则更张之”。(94)此说似有政党为参与议会斗争之党,革命党则仅负完成革命任务之意。在《致杨汉孙函》中,孙又说,“吾人立党,即为未来国家之雏型”,只是在秘密时期有特殊活动规则。(95)这表明,中华革命党仍是以执掌国家政权为目的的政党。这些前后矛盾的说法表明,孙中山的建国理念仍在两可之间:既希望模仿美国等类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的建国模式,通过革命斗争建构一个真正国族共有的民主国家,即形成以宪法为载体的“公共原则”为活动规范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此目的达成后,革命党即转化为“政治公共领域”的活动参与者;又希望革命党在创建国家政权后直接管理国家。护国战争胜利后,孙中山表示,“今北京存约法,复国会,共和形式已具,纵非革命党执政,仍不必有所顾虑。要之既然曰共和,则凡赞成共和者皆可执政,吾人只排斥反对共和者。现执政者既为赞成共和之人,纵使非倡发共和制主张,或输入共和思想者,仍当望之信之,使展其所能”。(96)这段讲论显示孙中山因政治空间结构的一时之变已倾向于西方资产阶级建国理念,且把以他制订的《约法》作为“公共原则”建构西方式国家“政治公共领域”看得过分简单。他虽明白知道“旧官僚中全无共和思想者”,他们只是“姑且顺人民之意,表示赞成”,(97)却完全未意识到“全无共和思想”的“旧官僚”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利益集团,已经决定革命党以“公共原则”建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的目标化为了泡影。
此后,在张勋复辟、段祺瑞毁法等一系列事件导致国家“政治空间结构”剧烈转换过程中,孙中山似乎已开始看出上述实力派官僚集团的谋权动机和手段。当讨伐张勋之役初起之际,孙即指出:“今天北方起兵讨贼之人,又都是昔日赞成复辟之人,是非混乱,目耳淆惑,是为目今最困难最危险时代。官僚知国民爱共和,又不能不口说共和。今日反对复辟是假的,争后来之势力是真的。”(98)几天后,孙又言,“现在吾侪最可恨者系官僚派,此派戴上假面具,人谓拥护共和,彼亦曰拥护共和。此辈假共和,与吾侪真共和相混,至人民不能判别”。(99)孙中山虽然看到了实力派官僚利用其20多年奋斗造成的共和符号攫取私权的现实,却未意识到官僚集团操控以“共和”为符号的“政治公共领域”后,他已不可能再以“共和”为论题重建一个“政治公共领域”与之对抗。因为“共和”成为一个公众认同的“符号”之后,影响对“符号”意义(真假)理解的主体只能是实力派。事实上,此时实力派官僚集团对“共和”符号的解释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申报》杂评即认为,“参议会与非常国会”皆“自谓守法”,而“人则目之非法”。“川湘之争皆自谓为共和而争,而实为川湘之位置而争”。“然所争虽在法与共和之外,尤未尝不假法与共和之名以行之”,如此则“争之愈久,去本义愈远”。(100)此言意即明确,实言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亦是假借“共和”之名而争一方一派之权,于共和本身有害无益。杜亚泉则把孙中山与北京政府之争视为无谓之争,其言,只有“孜孜于研究实业从事教育者”为“要求真共和之仁人志士”,而“以真共和为标帜”,“欲用武力以去假共和者,皆反对真共和之罪魁祸首”。(101)《东方杂志》和《申报》都是当时影响极大的媒体,其评论显然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表明“舆论公共领域”对北京政府的“假共和”与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的“真共和”的区别并不关注,而只在意作为政治符号的“共和”。执掌北京政府的实力派官僚以武力为支撑,以“共和”相标榜,用象征性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一定程度地容纳公众的“话语权”,对孙中山及其同仁形成的排拒力显然具有绝对优势。但孙中山似乎对这一态势仍然缺乏准确的估量。他发动护法运动,在广州召开“非常国会”成立军政府,宣言“非至约法完全恢复,国会职权完全行使时”,(102)决不停止“护法”运动。“南方政府”以“护法”作为参与者进行政治交往的中心议题,究竟具有多大吸引力,孙中山自始亦有所怀疑。他在给老同盟会员谭人凤的信中说,军政府成立后,“国内尤多观望,而西南各省,于进行主张,亦稍有出入”。(103)实际情况则较孙的疑虑严重得多,一个作为革命党议题载体的“政治公共领域”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真正容纳同为实力派官僚集团成员的南方各省军阀。孙中山实际上作了一个“不可为而为之”的选择。史家多有定论,认为护法运动的失败,标志辛亥革命走入了绝境。但细加分析,当清廷预备立宪时期从王朝中分离出来的实力派官僚集团开始借用同盟会建构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攫取权力之际,这个绝境就已经注定。因为从那一刻起,辛亥革命党人20多年奋斗建构的、法定给予每个国族成员同等“话语权”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就已经彻底消失,不可更改地成为了实力派官僚集团获取权力合法性的政治符号。孙中山及其党人此后的长期奋斗都已是徒劳无益之举,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以“武人干政”(104)为基本特征的国家政治空间结构。
尽人皆知,直到1923年,孙中山方接受共产国际和苏俄的帮助,实行国民党改组,重新解释三民主义。改铸后的民族主义目标为对外实现“中国民族自求解放”和“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明确规定要建构一个多民族平等共处的国族国家;民权主义以“民国之国民”“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为限;民生主义主要以“节制资本”,“平均地权”保障工人农民等劳动大众的经济利益为目标。(105)其基本方针被解释为“联俄、联共(学界有争议,但不管如何解释,国民党接受共产党与其共同革命的事实是客观存在)、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国民党改组实际上意味着中国政治空间结构的再次重大转换。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和广州政府开始形成以一定程度地体现苏俄和中国共产党意旨的新三民主义为中心议题,主要吸纳各民族人民,尤其是工农大众参与的新的“政治公共领域”。这个“政治公共领域”较之孙中山此前奋斗20多年所要建构的“政治公共领域”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其政治议题把以中共为主要代言人的工农的利益诉求置于显要地位,活动参与者则以工农为代表的新利益群体为主体,并有苏俄为其后盾。它有希望吸纳并完全可能吸纳更广大的社会力量,解决了孙中山在武昌起义后无法把南北所持的共和符号区别开来的问题,一经形成就具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实力派官僚集团操控的象征性国家“政治公共领域”被取代的可能性至此即已注定。中国此后20多年的政治空间结构的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这一新格局能否彻底改变实力派官僚集团操控国家政治的局面则尚须历史证明。
四、结语
辛亥革命前后10年是中国政治空间结构剧变之期,诸多因素决定了此变化的发展进程与形态,但其基本趋势却对孙中山为首的辛亥革命党人创建新国家的事业十分不利。这一剧变的发源很早,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王朝已经开始失去此前历代王朝在国家政治空间中作为绝对权威结构的位置。列强的不断进逼和国内人民的不断反抗迫使满清皇室不得不向越来越多的汉族官僚开放权力空间,导致了尽人皆知的满权“汉移”。甲午战争后,尤其是庚子变后,皇室在大势所趋之下,从近邻日本实行明治维新而致强的启示中,找到了改造帝国为立宪国这个虚幻的中兴之道。然而,由于国情和政情完全不同,清廷邯郸学步式的立宪运动尽管建构了一个有限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也容纳了形成中的大部分资产阶级的“话语权”,使之不致成为王朝的绝对对立面。但是,清廷的这一举措在换来软弱的资产阶级参与活动的同时,也导致了鸦片战争以后逐步壮大起来的官僚集团迅速从王朝疏离出来而形成有强大实力的利益集团。孙中山为首的辛亥革命党人在思想启蒙和社会动员都极不充分、甚至几乎没有什么动员的条件下选择了革命道路,由于受到立宪派和清王朝的双重挤压,不得不把排满革命提到首要的位置。这一中心议题使其建构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吸纳的利益群体十分有限。武昌起义成功后,革命党除本党党员外,仍基本没有真正的力量和民众基础,根本无法把自己建构的“政治公共领域”实际地扩大为国家“政治公共领域”。因此,起义成功的实际获利者便成了一夜之间为自己标上共和符号的实力派官僚集团。这个缺乏独立政治理想,却颇有实力和权力野心的利益集团表面接受革命党的“公共权力原则”,把操控于股掌中的“民主共和国”幻化为象征性国家“政治公共领域”。当时,在中国的政治空间尚无任何强大的利益集团可以与之抗衡,其集团内部争权夺利不断,但无论何派胜利,都会十分熟练地利用“共和”这个政治符号随意改变孙中山制订的“公共权力原则”,继续理所当然地主宰象征性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这种政治空间格局一经形成就实际上宣告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大业已经走入绝境。孙中山在武昌起义成功后10多年间所做的以“真共和”反对“假共和”的斗争一开始就是一条毫无前途的绝路。但革命党人主观上却并未意识到他们的努力对于他们的目标而言纯属徒劳。直到共产国际、苏俄和中共帮助国民党改组后,孙中山建构的“政治公共领域”才提出新议题并纳入新的利益群体,得以与实力派官僚操控的象征性“政治公共领域”区别开来,并形成可以与之抗衡的力量。但孙中山似乎尚未真正理解这一转换的意义就辞世而去,把彻底改变武昌起义后形成的国家政治空间结构的任务留给了后来人。
注释:
①《兴汉会》纲领仅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②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3、74、5页。
③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序言第5页,第18、6、55页。
④王先谦、朱寿朋:《东华录·东华续录》全编,一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27页。
⑤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说明》第1页。
⑥《论中国整理财务极宜区别政务费皇室费》,《申报》1906年1月29日,第2版。
⑦刘巨才:《女报》,《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三),第501页。
⑧徐万民:《教育世界》,《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一),第115页。
⑨虞和平:《华商联合报和华商联合会报》,《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三),第512-513页。
⑩汤其学:《科学一班》,《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三),第545页。
(11)本文所言主张立宪的刊物并非康有为一派的刊物,在慈禧太后死亡之前,康党刊物与革命党刊物一样只能在国外出版,在国内影响面有限。这里所谓主张立宪的刊物均为在国内出版者。
(12)《论国民之前途与救亡之责任——录丁未七月二十四日神州日报》,《东方杂志》1907年第4卷第9期。
(13)杜亚泉:《减政主义》,《东方杂志》1911年第8卷第1期。
(14)闵杰:《辛亥革命前的时报(1904—1911)》,《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三),第266页。
(15)《东方杂志》第4卷第9号《论国民之前途与救亡之责任——录丁未七月二十四日神州日报》一文言,“有去年立宪之诏而中华报被封,有今年立宪之诏而京报被禁”。1910年该刊第7卷第5号载《京外报界近情》:“天津北方报,四月朔日出版,甫一日,直隶陈制军因其广告内有监督政府字样,指为大不敬,即日将报馆封闭。”
(16)《演说:作京话日报的意思》,《京话日报》1904年8月16日,第1号第3版。
(17)沈寂:《安徽俗话报》,《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三),第167页。
(18)闵杰:《辛亥革命前的时报(1904—1911)》,《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三),第266-267页。
(19)方汉奇:《神州日报》,《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三),第500-501页。
(20)《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42页。
(21)《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5页。
(22)《东华录·东华续录》全编,一七,第735页。
(23)《东华录·东华续录》全编,一七,第737-738页。
(24)《东华录·东华续录》全编,一七,第735页。
(25)《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73-175页。
(26)《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11页。
(27)《东华录·东华续录》全编,一七,第736页。
(28)《资政院等奏订资政院院章折(附清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29页。
(29)《资政院会奏续拟院章并将前奏各章改订折(附清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31页。
(30)《各省谘议局章程(附加案语)》,《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0-673页。
(31)《布告百七十余埠会众丁未新年元旦举行庆典告蒇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文》,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97页。
(32)《东华录·东华续录》全编,一七,第226页。
(33)《记录第一,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10期;《中国大事记补遗》,《东方杂志》1910年第11期。(《东方杂志》是年只注明第几年第几期,无卷号)
(34)《中国大事记补遗:资政院开院后续闻》,《东方杂志》1910年第11期。
(35)《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12期。
(36)《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11期。
(37)《谕旨庚戌十月》,《东方杂志》1910年第11期。
(38)《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11期。
(39)杨度:《致“新民丛报”记者》,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第875-877页。
(40)闵杰:《辛亥革命前的时报(1904—1911)》,《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三),第267页。
(41)出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的奏折对立宪的意义作了如下陈述:“窃为立宪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滥觞于英伦,踪行于法、美,近百年间,环球诸君主,无不次第举行。窃迹前事,大抵弱小之国,立宪恒先,瑞典处北海,逼强俄,则先立,葡萄牙见迫于西,则次之,比利时、荷兰,壤地偏小,介居两大,则次之,日本僻在东瀛,通市之初,外患内讧,国脉如缕,则次之。而俄罗斯处负嵎之势,兵力素强,不与会为转移,乃近代辽沈战争,水陆交困,国中有识之士,聚众请求,今亦立布宪法矣。”见《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10页。
(42)蛰伸(朱执信):《论满洲虽欲立宪而不能》,《民报》第1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2006年,第40页。
(43)望帝:《四川讨满洲檄文》,《民报》第16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1985、1986页。
(44)吴樾:《自序》,《民报》第16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2079页。
(45)县解:《就论理学驳新民丛报论革命之谬》,《民报》第6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册,第853页。
(46)胡汉民:《述侯官严氏最近政见》,《民报》第2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249、250页。
(47)精卫:《民族的国民》,《民报》第1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20页。
(48)汉驹:《新政府之建设》,《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581页。
(49)余一:《民族主义论》(节录),《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487页。
(50)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诣》,《民报》第5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册,第641、642页。
(51)太炎:《中华民国解》,《民报》第15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2410-2412页。
(52)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民报》第3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334、335页。
(53)白话道人(林懈):《国民意见书(节录)》,《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900页。
(54)汉驹:《新政府之建设》,《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588、589页。
(55)余一:《民族主义论》(节录),《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486、487页。
(56)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2,《饮冰室文集之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72-76页。
(57)精卫:《研究民族与政治问题之资料》,《民报》第13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2149-2157页。
(58)寄生:《新民难》,《民报》第9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册,第1317页。
(59)太炎:《附录·与佛公书》,《民报》第9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册,第1333页。
(60)章太炎:《狱中答新闻报》,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77年,第233页。
(61)韦裔:《辩满人非中国之臣民》,《民报》第14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2306页。
(62)精卫:《斥为满洲辩护者之无恥》,《民报》第12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册,第1878-1882页。
(63)思古:《论满洲当明末时代于中国为敌国》,《民报》第20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5册,第3130页。
(64)精卫:《驳新民丛报》,《民报》第12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册,第1754、1755页。
(65)逸仙(孙中山):《支那保全分割合论》,《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597页。
(66)太炎:《排满评议》,《民报》第21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5册,第3285页。
(67)孙中山:《中国的现在和未来——革命党呼呼英国保持善意的中立》,《孙中山全集》第一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88页。
(68)《苏报案纪事(选录)》,《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678页。
(69)县解:《就论理学驳新民丛报论革命之谬》,《民报》第6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册,第854页。
(70)孙文:《发刊词》,《民报》第1号,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册,第8页。
(71)《天讨》,《民报》临时增刊,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册,第1929-2109页。
(72)《直隶总督袁世凯请派大臣赴德日详考宪法并派王公近支赴英德学习政治兵备片》,《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03页。
(73)《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75页。
(74)《直隶总督袁世凯请派大臣赴德日详考宪法并派王公近支赴英德学习政治兵备片》,《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03页。
(75)《东华录·东华续录》全编,一七,第737页。
(76)《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75页。
(77)孙中山:《复蔡元培张相文函》,《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8页。
(78)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史资料丛刊》第五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60、110、108页。
(79)孙中山:《中国同盟会意见书》,《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578页。
(80)孙中山:《致黎元洪电》,《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48页。
(81)《公布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220-224页。
(82)《中国同盟会总章》,《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160页。
(83)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319页。
(84)《曹汝霖一生回忆录》,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年,第80页。
(85)《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10卷第6号,1913年10月。
(86)《大总统申令》,《北洋政府公报》1915年12月17日第1297号,政事堂印铸局发行,影印本。
(87)《中国大事纪》,《东方杂志》第13卷第2号,1916年2月。
(88)《法律》,《北洋政府公报》,1915年10月9日,第1229号。
(89)《通告》,《北洋政府公报》,1915年12月20日,第1300号。
(90)孙中山:《读袁檄文》,《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90页。
(91)梁启超:《袁世凯之解剖》,《饮冰室合集》4,《饮冰室文集之三十四》,第5页。
(92)《中华革命党成立通告》,《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113页。
(93)《中华革命党总章》,《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97页。
(94)《中华革命党成立通告》,《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113页。
(95)孙中山:《致杨汉孙函》,《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184页。
(96)孙中山:《在沪欢迎从军华侨大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372页。
(97)孙中山:《在沪欢迎从军华侨大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371页。
(98)孙中山:《在汕头各界欢迎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四卷,第113页。
(99)孙中山:《在驻粤滇军欢迎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四卷,第120页。
(100)《杂评一:法与共和》,《申报》1917年10月5日第二张(七)。
(101)伧父:《真共和不能以武力来之论》,《东方杂志》第14卷第9号,1917年9月。
(102)孙中山:《对于时局通电》,《孙中山全集》第四卷,第239页。
(103)孙中山:《复谭人凤函》,《孙中山全集》第四卷,第201页。
(104)伧父:《真共和不能以武力来之论》,《东方杂志》第14卷第9号,1917年9月。
(105)《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18-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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