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利益的产业间环境责任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利益论文,分配论文,环境论文,产业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12)07-0057-13
一、问题提出
产业间的环境责任分配问题,即生产领域的污染排放或自然资源消耗该由哪些产业负责,以及负多大责任的问题①。一是产业间的环境责任分配关乎经济主体能否公平地承担环境责任。相互关联的经济主体通过产业间贸易能够对环境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所谓环境责任分配的公平性是指各产业承担的环境责任应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Benefit)相匹配。例如,如果某个产业或企业的运营本身可能会产生大量污染物,而它所提供的产品却是其他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投入品,则该产业或企业的环境责任显然也应部分由与其相关联的其他产业或企业分担。二是产业间的环境责任分配更是环境管理领域的一个核心问题。例如,当前我国正致力于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等资源环境目标。其中,有关节能减排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措施,就是将节能减排的目标分解到各个地区及产业部门。如何公平合理地分解节能减排的目标,并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显然有赖于科学合理的环境责任核算。由此可见,环境责任核算不仅是一个关乎经济、社会和环境公平的问题,同时它还会影响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各个产业的环境责任进行科学核算,并据此制定相关的产业环境政策,将有力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为了使环境责任能够根据经济主体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合理地进行分配,近年来一些学者进行了积极尝试。Ferng(2003)提出了一个综合考虑经济利益和生态损失(Ecological Deficit)的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分配方案,并结合投入产出模型给出了一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的核算框架。具体做法是通过引入责任分配因子Φ(取值在0到1之间)给该国基于消费利益(Consumption-benefit)核算的环境责任R[,c]和基于生产利益(Production-benefit)核算的环境责任R[,p]赋权。并将该国最终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确定为ΦR[,c]+(1-Φ)R[,p]。问题是,这一核算方法没有解决Φ的取值问题,且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Gallego and Lenzen(2005)分别基于Leontief模型和Ghosh模型(Ghosh,1958),并根据产品的用途提出了两种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环境责任的方法。与Ferng(2003)提出的方法类似,其方法的关键在于确定环境责任在生产者之间,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即环境责任分担因子α,我们不妨将该方法称为α-分配方法。Lenzen et al.(2007)和Lenzen(2008)在Gallego and Lenzen(2005)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环境责任分担因子α的具体定义方法,从而解决了Ferng(2003)遗留的问题。Lenzen(2007)以及Andrew and Forgie(2008)分别应用上述方法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温室气体排放责任进行了实证分析。Peters(2008)还基于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对α-分配方法进行了拓展。
不过,Rodrigues et al.(2006)认为,两种α-分配方法只能分别核算经济主体的下游间接责任和上游间接责任。如果单独采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环境责任核算,则一个经济主体作为生产者的环境责任与其作为消费者的环境责任很可能不同。为了使一个经济主体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境责任相等,他们提出将其上游环境责任和下游环境责任的平均值,作为衡量其环境责任的指标,我们不妨称该方法为平均分配方法。尽管已有研究对环境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但对产业间的环境责任分配讨论不足,而这正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二、产业间环境责任分配方法
任何一种环境责任核算方法都体现了或需要遵循某一环境责任归属原则。目前已经出现的一系列环境责任归属原则可划分为三类:生产者责任原则(Producer Responsibility,PR)、消费者责任原则(Consumer Responsibility,CR)以及共担责任原则(Shared Responsibility,SR)。同时,在确定的环境责任核算方法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的环境责任都可具体表示为一个特定的环境责任指标。这样,我们可以按上述三类原则来建立产业间的环境责任分配方法和相应的指标。
1.理想的环境责任指标应具备的性质
在提出环境责任指标之前,有必要对环境责任指标应具备的性质加以讨论,以利于我们对各种指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Rodrigues et al.(2006)认为环境责任指标应当具备六个条件:①可加性(Additivity),即一组主体应承担的总环境责任是各主体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的加总;②标准化条件(Normalization Condition),即对于整个世界而言,环境责任指标的取值与整个世界直接的环境压力相等;③考虑了间接影响(Accounting of Indirect Effects),即环境责任指标既体现了经济主体的直接环境影响又反映了其间接环境影响,包括上游环境影响和下游环境影响;④体现了经济因果关系(Economic Causality),即只要经济主体从环境破坏中获得经济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⑤单调性(Monotonicity),即如果给定主体的行为造成环境的不断恶化,则其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不可能减少;⑥生产和消费的对称性(Symmetry),即如果一个主体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相互交换,该主体应承担的总环境责任不变。
Lenzen et al.(2007)也对环境责任指标或计算方法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讨论。他们认为环境责任指标应满足三个条件:①生产者(如企业、产业部门)和消费者(不同城市、地区或国家的人群)的责任都能够得到评价;②计算上述各类经济主体引起的生态足迹,以及总的生态足迹的过程中不存在重复计算;③生态足迹的计算应当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②。
比较上述两类标准体系可知,Rodrigues et al.(2006)提出的条件①和③合起来与Lenzen et al.(2007)提出的条件③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考虑经济主体的直接和间接环境影响并加总,就是计算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生态足迹。前者提出的条件④与后者提出的条件①等同:条件①中提到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条件④所指的经济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表现,同时所有的经济利益相关者要么是生产者,要么是消费者。此外,前者提出的条件②所强调的标准化,与后者强调的条件②即不存在重复计算,也是一致的。
两类标准体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提出的条件⑤和⑥是后者所没有考虑的。其中条件⑤即单调性,是一个很自然的、合乎逻辑的要求。不过,它也很容易实现,常用的环境责任指标(如下文即将提到的一些指标)都能满足这一要求。相对于条件⑤而言,条件⑥即对称性则较难满足,大部分环境责任指标都难以达到这一标准。也正因为如此,Lenzen et al.(2007)认为环境责任指标应具备Rodrigues et al.(2006)提出的前五项条件,但第六项则不是必需的。显然,前一类标准体系更加全面,也更加苛刻,可暂时作为评价各种环境责任指标的参考。
2.生产者责任原则下的环境责任指标
所谓生产者责任原则③就是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该原则只考虑环境责任与生产利益的关系。将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归为生产行为显然是当前人们普遍认可和习以为常的。一方面,这是由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直接发生于生产过程,因而当人们讨论环境问题时,除了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外,一般都会将它们与生产相联系。另一方面,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对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解释似乎也为人们习惯的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主流经济学中,环境问题的产生被归因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即由于环境污染不是纳入市场体系的、具有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因而在不受干扰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环境污染成本不能成为生产者决策的影响因素。在此情形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显然不会理会环境污染及其造成的各种社会成本。而如果将污染视为生产者的责任,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成本,则可直接对生产者的行为形成约束,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现实的环境统计体系也充分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原则。有关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等方面影响的统计数据几乎总是按产业的贡献公布的,而不是按产品供应链上各消费者的贡献来公布的。可以说,当前考察产业环境影响的主要形式是以生产者为中心的(Gallego,Lenzen,2005; Lenzen et al.,2007)。
假定生产部门可划分为n个产业部门,令生产部门的资源消耗或污染排放总量为Q,根据生产者责任原则,我们可以将其表达如下:
为了同时衡量经济主体的直接和间接环境责任,人们通常采用扩展了的环境—经济投入产出模型来构造环境责任指标。我们可以基于需求驱动型投入产出模型(Leontief模型)和供给驱动型投入产出模型(Ghosh模型)④来构建环境—经济投入产出模型。要测度经济主体作为生产者直接和间接产生的全部环境影响,显然需要采用后一种模型。根据Ghosh模型,产出与初始投入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3.消费者责任原则下的环境责任指标
无论是从观念、理论还是实际情况来看,生产者责任原则似乎都是顺理成章的,但这一原则忽略了消费者对环境的影响和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忽略了环境责任与消费利益的关系。因而,近年来许多研究者(Munksgaard,Pedersen,2001; Peters,Hertwich,2008)主张根据消费者责任原则分配环境责任和制定相应的政策。
消费者责任原则背后的哲学或经济理论基础也是颇有渊源的。在讨论经济增长问题时,最终需求总是被作为重要的因素讨论:消费、投资和出口已经被普遍看成是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换句话说,人们普遍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正是需求带动了供给,并引发了生产、流通等一系列供给方面的经济活动,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既然人们把需求当做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那最终需求在环境污染方面的影响显然也不应被忽视或轻视。正因为如此,“21世纪议程也早已把北方国家(或者更确切地说全球富裕消费阶层)不可持续的消费模式当做当今世界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Spangenberg,Lorek,2002)。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学者们在论述消费者责任原则的观点、论据和政策主张时,所论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最终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机构,而不涉及从事生产的经济主体。然而每一个经济主体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Rodrigues et al.,2006):当该主体为其他主体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其角色就是生产者;而该主体购买其他主体的产品或服务时,其角色就是消费者。因此,上述将环境责任全部划归最终需求者的原则,我们不妨称之为狭隘的消费者责任原则。如果将从事生产并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经济主体与最终消费者一并当做消费者,则可形成一个广义的消费者责任原则:从事生产的经济主体及其产品的最终使用者一起承担其上游企业的环境责任。
4.引入共担责任原则的环境责任指标
很明显,客观世界中生产者因提供产品而获得利润,消费者因消费产品获得效用。因而生产者和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生产所引起的污染排放都应当负有责任。显然,无论是单纯的生产者责任原则还是单纯的(包括狭隘的和广义的)消费者责任原则都有各自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但也都存在局限性,因为它们都没有全面考虑经济体系中各个主体在获得各自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因而综合考虑各个主体的经济利益和产业关联性,并据此分配环境责任的原则更具有合理性。这种原则就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共担责任原则,它可以看成是上述两种原则的集成或折中。
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对消费者责任的讨论催生了共担责任原则。随着对消费者责任讨论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消费者责任讨论的不断增加(Munksgaard,Pedersen,2001),人们意识到当前流行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的认识或核算框架,应该考虑其他责任分配原则或视角(Ferng,2003)。显然,共担责任原则正是这样一种原则,它强调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对环境质量退化负有相应的责任。而这也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UNFCCC)第3章提出的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上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精神。
从产业层面来看,与单一的生产者责任原则或消费者责任原则相比,在共担责任原则下,供应链上所有成员的环境绩效都将受其上游供应者的影响,并影响其下游接受者,因而提高整条供应链的绩效关系到每个成员的利益。这有利于加强产品链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对话(Lenzen et al.,2007)。由此可见,生产者和消费者共担责任原则更有利于全面调动各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保积极性。
广为人知的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制度⑤实质上就体现了共担责任原则。根据OECD(2001)的定义,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即“生产者不仅应当在很大程度上承担其下游企业处理和处置其产品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责任,而且应为其上游企业的材料选取和产品设计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承担相当的责任”。换句话来表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就是一个经济主体既要作为生产者承担其下游责任,又要作为消费者承担其上游责任。上文所提出的广义消费者责任原则也部分体现了共担责任原则,它强调最终需求者以及从事生产的经济主体作为消费者都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显然,这种广义的消费者责任原则相当于吸收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部分内涵,但它对经济主体作为生产者的责任重视不够。
通过(1)式和(3)式我们可以分别评价某一部门i作为生产者的直接和下游环境责任,但不能评价其作为消费者应承担的环境责任。根据(5)式我们可以评价作为消费者的经济主体应承担的上游环境责任,但不能评价作为生产者的经济主体应承担的环境责任。显然,(1)式、(3)式和(5)式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它们都只反映了部分经济主体的环境责任,或者更确切地说,把所有经济主体的环境责任归咎于部分经济主体。下文将给出四种基于共担责任原则构造的环境责任指标。
(1)α-下游环境责任指标。基于Ghosh模型,通过引入分别表征生产者和消费者责任份额的张量(Tensor)α′,生产领域的总污染可进一步表示为:⑥
也满足Rodrigues et al.(2006)提出的所有六项要求。
三、中国产业间的环境责任分配
采用不同的环境责任指标来分配环境责任,其结果有多大的差异呢?为此,本文对中国1987—2007年的能源消耗、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以及化学需氧量排放责任在产业层面的分配进行了测算。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87—2007年的一系列投入产出表,通过部门合并转换为26部门投入产出表。由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投入产出表是竞争型投入产出表,即没有区分进口品和国产品的使用,不能满足部分环境指标(如)的核算要求,因此本文进一步将这些投入产出表转换为非竞争型投入产出表⑨。
限于篇幅,本文仅以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责任的分配为例进行分析。表1显示了2007年各种核算方法下各产业的二氧化硫排放责任。无论采用哪种核算方法,产业二氧化硫排放责任的合计值都等于生产部门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这说明这些方法都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不过,对每个产业而言,其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1.生产者责任原则下的环境责任
(1)直接责任()。按生产者责任原则下的直接环境责任指标核算,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责任最大,占二氧化硫总排放责任的55%。其他责任较大的部门包括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工业,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及煤气加工,这四个部门的直接责任合计约占总排放责任的30%。
直接责任最小的部门是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此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服装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等四部门的责任也很小。这五个部门的直接责任合计只占总排放责任的0.4%。
(2)下游责任()。采用生产者责任原则下的下游环境责任指标核算,责任最大的五个部门依次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物质生产部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以及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责任最小的五个部门依次是建筑业,服装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以及非金属矿采选业。
在下责任最大的部门仍然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不过,其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下的直接责任下降了约一半。这意味着其直接产生的污染排放并不完全由其自身承担,而是由其自身和其他部门分担。类似地,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在下应承担的责任,与其直接责任相比,下降了约46%。与此相反,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责任增加了约11倍,成为第二大责任部门。类似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以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责任分别增加了约49倍和7倍,并成为第三和第四大责任部门。
2.消费者责任原则下的环境责任
消费者责任原则下的上游环境责任指标是基于最终需求建立的。根据这一指标计算的结果表明,在下责任最小的建筑业,成为下最大的责任部门,取代了和下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位置。非物质生产部门应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增加,且仍是第二大责任部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应承担的责任则继续大幅度下降,成为第三大责任部门。责任紧随其后的是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与前两种核算方法相比,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及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的责任也有较大幅度增加。
下责任最小的几个部门都是自然资源采选业部门。其中,非金属矿采选业的责任最小;在前两种方法下,其责任也较小。其次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该部门的责任从下的第三位下降至下的倒数第二位,无论是相对位次还是绝对量变化都非常大。与前两种方法相比,金属矿采选业以及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及煤气加工业在下的责任都有较大幅度下降。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责任居倒数第四位,不过其责任在下却超过了100万吨,居第四位。
3.共担责任原则下的环境责任
(1)α-下游责任()。共担责任原则下的α-下游环境责任指标相当于重新核算各部门的下游责任,并同时部分采用了的分配机制。在下,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仍是责任最大的部门,此时其责任超过其在和下的责任。非物质生产部门,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以及化学工业依次是下的第二至第五大责任部门。其中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下的责任略低于其在和下的责任。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在下的责任低于各自在下的责任,但明显高于其各自在下的责任。化学工业在下的责任与其在下的责任很接近,但也明显高于其在下的责任。
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服装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非金属矿采选业以及建筑业是下责任最小的五个部门。其中,非金属矿采选业在下的责任小于其在下的责任,但大于它们各自在下的责任。其余四个部门在下的责任则大于各自在下的责任,但明显小于各自在下的责任。
(2)α-上游责任()。共担责任原则下的α-上游环境责任指标主要核算各部门的上游责任,这一点类似,但它将各部门的经济利益(增加值)和产品用途(中间使用和最终使用)纳入了核算框架,相当于部分采用了的分配机制。在下,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责任远远超过其在下的责任,也明显大于其在下的责任,再次成为责任最大的部门。建筑业的责任则从下的第一位降至第二位,其在下的责任也远低于其在下的责任,但远远高于其在下的责任。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及化学工业在下的责任都明显大于各自在和下的责任,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下的责任则明显小于其在和下的责任。
在下,责任最小的五个部门依次是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以及其他工业。其中,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在下的责任明显小于其在和下的责任。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在下的责任明显大于其在下的责任,但明显小于其在下的责任。其余三个部门在下的责任明显小于其在下的责任,但明显大于其在下的责任。
(3)综合责任()。共担责任原则下的综合环境责任指标是和的平均值。在此指标下,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因具有最大的生产者责任和较大的消费者责任,而继续成为责任最大的部门。建筑业虽然具有最大的消费者责任,但其生产者责任很小,因而成为下的第二大责任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生产者责任和消费者责任都居第二位,从而成为下的第三大责任部门。化学工业以及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两部门,因其生产者责任较大,同时消费者责任也不小,因而分别成为下的第四和第五大责任部门。
非金属矿采选业因其消费者责任最小,同时生产者责任也较小,从而成为下的责任最小的部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金属矿采选业以及其他工业等四部门,由于它们的生产者责任和消费者责任都相对较小,因而也成为下责任仅大于非金属矿采选业的几个部门。
(4)α-综合责任()。共担责任原则下的α-综合环境责任指标是和的平均值。实际上它是综合了平均分配法和α-分配法思想的指标。由于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和下都是责任最大的部门,因而它也是下责任最大的部门。而非物质生产部门,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及化学工业在和下都是责任较大的部门,因而它们也是下责任较大的部门,分列第二至第四位。建筑业虽然在下的责任较小,但在下是第二大责任部门,因而在下成为第五大责任部门。
非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服装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以及其他工业是下责任最小的五个部门。其中,非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在和下都属于责任最小的五个部门;服装皮革羽绒是下责任最小的五个部门之一;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以及其他工业则都属于下责任最小的五个部门。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探讨了产业间的环境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七种产业环境责任指标,并分别采用这些指标对各个产业的环境责任进行了评价。这些指标都具有各自的理论基础,并且能够避免环境影响的重复计算问题。虽然这些指标是基于不同责任分配原则建立的,但它们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例如,后六种指标都可以看成特定产业关联下直接环境责任指标的函数。然而,采用不同指标分配环境责任会使得到的结果存在显著差异。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指标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是基于不同的环境责任分配机制构建的,因而它们具有不同的政策含义。
1.直接和下游责任指标适合约束生产者或供给方行为
直接责任指标()和下游责任指标()将环境责任全部分配给生产者,其基本政策主张就是应用广为人知的“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 Principle),使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为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成为生产者行为的约束因素,从而消除生产者对环境的负外部效应、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根据上述政策主张,政策制定部门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政等强硬的措施限制某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扩张(或淘汰其中部分绩效太差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激励生产者改变其生产方式或生产行为。从本文的结果来看,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工业以及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及煤气加工应是这些政策措施的重点实施部门。
与直接责任指标相比,下游责任指标考虑了生产者与其下游部门的产业关联性及由此产生的下游环境影响。其政策含义就是经济主体应通过适当的手段控制其下游企业的环境影响。如果某些经济主体的产品较多地被某生产部门i使用,则这些经济主体将更多地承担生产部门i的直接环境责任。在此情形下,施加和强化环境规制有利于激励这些经济主体去督促生产部门i改善生产技术或工艺,以减轻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由于这些经济主体是部门i的重要供应商,具有相对较大的谈判能力,因而其督促效果也将更好。同时,因为生产部门i产生的环境污染有相当部分由这些主体承担,因而它们也更有意愿向生产部门i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技术支持,以提高其环保技术。这些经济主体还可以考虑以更优惠的价格向污染强度较小的部门提供更多的产品,从而激励其下游各部门降低产品的污染强度。
事实上,这类政策已经出现,例如越来越广为人知的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就明确提出,金融机构所支持的项目应该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得以开发。换句话说,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其下游客户(项目开发者)的环境影响。那些下游责任较大的部门,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物质生产部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以及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等,尤其应当通过协议、信贷、价格优惠、技术支持等多种措施督促其下游部门改善技术、降低污染排放强度;或向环境绩效更好的下游部门采取倾斜政策,优化其下游产业结构。
2.上游责任指标有助于形成绿色消费模式
上游责任指标()也考虑了产业关联性,但它遵循的是消费者责任原则,故其最重要的政策含义就是形成绿色消费模式。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暂时的环境税或产品补贴来激励绿色消费,或者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来改变消费者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使他们更多地消费污染密集程度低的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从产业关联的角度来看,由于使用(包括中间使用和最终使用)生产部门i的产品较多的经济主体,将承担更多的生产部门i的直接环境污染责任,如果施加和强化环境规制,这也将有利于激励这些经济主体去督促生产部门i改善生产技术或工艺,以减轻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由于这些经济主体是部门i的大客户,也具有相对较大的谈判能力,因而其督促效果也将更好。
同时,这也有利于激励这些主体向生产部门i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技术支持,以提高其环保技术,因为生产部门i产生的环境污染也有相当部分由它们承担。当然,这些经济主体还可以考虑选择污染强度较小的替代产品,从而激励生产部门i降低产品的污染强度。上游环境责任较大的部门,包括建筑业,非物质生产部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工业,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及烟草加工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及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应是这些政策重点考虑的对象。
3.α-责任指标可促进产业链上各经济主体的相互督促和产业链整体环境绩效的提高
α-下游责任指标()是对下游环境责任指标的进一步完善,它关注的是环境责任在同一产业链上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将整个生产部门的环境责任分配到各经济主体,反映了经济主体下游环境责任的分配机制。采用α-下游责任指标时,对销售过程或产品分配产生更多影响的经济主体将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一方面,与下游责任指标类似,α-下游责任指标有利于激励各经济主体,特别是那些(α-)下游责任较大的部门,督促其下游部门改善环境绩效。另一方面,由于α-下游责任指标将责任份额系数与最终需求挂钩,因而如果生产部门i的产品有较大部分都是出售给最终需求者(如建筑业),则生产部门i通常在产品政策和促销方面具有较大的控制力,从而会对广告和销售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需要承担较大份额的环境责任(Lenzen,2008)。
α-上游责任指标()由上游环境责任指标演化而来,它考虑的是环境责任在生产者(实际污染制造者)及作为其产品消费者的下游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并通过将责任份额系数与增加值挂钩,来分配经济主体的上游环境责任。采用α-上游责任指标时,对生产过程或投入选择产生更多影响的经济主体将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类似地,一方面α-上游责任指标将如上游责任指标一样,激励各经济主体,特别是那些(α-)上游责任较大的部门,督促其上游部门改善环境绩效。另一方面,如果生产部门i能从其产出中获得更多的增加值(如非物质生产部门),那么它就可能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在强有力的环境规制之下,它会更积极地去改善其环境表现⑩。
4.(α-)综合责任指标能够全面调动各类经济主体的环保积极性
与α-上、下游责任指标不同的是,综合环境责任指标()识别了经济主体(产业链)上游和下游所有的间接责任,而前两者只能分别核算经济主体的上游或下游间接责任,即部分间接责任。因而采用综合环境责任指标可以使经济主体同时通过选择其投入(供应方)和产出(需求方)来减少其间接环境影响,而采用α-下游责任指标或α-上游责任指标只能激励经济主体通过选择其投入或产出来减少其间接环境影响(Rodrigues and Domingos,2008a,b)。
不过,在促进产业链上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督促和约束方面,综合环境责任指标的激励机制似乎没有α-上、下游责任指标明确。由此来看,α-上、下游责任指标和综合环境责任指标都有各自的优势与局限性。而α-综合责任指标()则综合了它们的特点,它不仅考虑了环境责任在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也考虑了一个经济主体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时其环境责任的对称性,因而它能够为环境治理提供更完善的激励机制,能够全面调动各种经济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总的来看,分配环境责任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环境治理和改善环境质量,本文认为应当在环境责任分配中着重考虑共担责任原则及其政策主张。这意味着政府有必要重视研究和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引导消费和需求,将它们与生产侧的政策措施结合使用,同时调动具有产业关联性的经济主体相互督促对方提高环境绩效,从而真正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非理性扩张。当然,实际环境责任指标的选取有赖于具体情形和决策部门的政策取向。
本文提出的方法还可进一步拓展,并应用于其他层面经济主体(如企业、区域)的环境责任分配研究中。要指出的是,如果改变部门的细分程度,本文根据各种方法计算的产业环境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意味着本文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本文给出的方法都是基于单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建立的,没有深入考虑跨区域的间接环境影响,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收稿日期]2012-06-20
注释:
①类似地,地区、国家等层面的经济主体之间也存在环境责任分配问题。
②Lenzen et al.(2007)进一步指出,传统的生命周期方法(LCA)满足条件①和③,但不满足条件②;生产者责任原则满足条件①和②,但不满足条件③;消费者责任原则满足条件②和③,但不满足条件①。
③在有关气候变化的文献中,由于温室气体排放责任一般是按国家或地区来核算的,因而生产者责任原则又被称为领土原则(Territorial Responsibility)(Eder,Narodoslawsky,1999)。
④尽管对Ghosh模型的理论基础还存在争论,但学界已普遍认为这一模型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事后”(Expost)分析工具(Gallego,Lenzen,2005; Lenzen et al.,2007)。而Gallego and Lenzen(2005)以及Rodrigues et al.(2006)进一步认为,该模型可以测度特定部门作为生产者所应承担的完全环境责任,即直接和间接的环境责任合计。
⑤作为一项预防性环保战略,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了当今世界环境政策制定的总体趋势,包括从末端治理转向预防性治理,重视产品“生命周期观念”(Life Cycle Thinking)以及从命令控制型方法向非法规性的(Non-prescriptive)、目标导向的方法转变。其目的是为产业部门不断改善产品和工艺提供激励机制(Rossem et al.,2006)。目前这一延伸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在实践中得到大力推广。不仅瑞典、德国、荷兰等大部分欧盟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法律和类似的法律和制度,中国也积极响应了这一环境管理思想。
⑧α与α′类似,但两者的计算方法不同。
⑨具体编制方法与张友国(2010)相似。
⑩所体现的环境责任分配机制不仅适合同一区域或国家内不同生产主体之间的环境责任分配,也适用于区域或国家之间的环境责任分配。在此分配机制下,生产大国未必比消费大国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如果一个国家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满足世界其他国家的消费,而该国自己消费及从中获得的增加值相对较少,那么该国就应当承担较少的环境责任。而那些消费大国则将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同样,在一定的环境压力(如保护全球气候)下,消费大国就有更多的动力通过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渠道去帮助生产国改善环保技术,从而减轻自己承担的环境责任。另外,消费大国还可以考虑选择从污染强度较小的其他国家进口同类或替代产品,从而约束污染强度较高的生产国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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