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会网络与权益保护关系的新思考_社会论文

青少年社会网络与权益保护关系的新思考_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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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509-(2009)01-033-03

一、青少年社会网络与其权益保障的关系再阐释

任何群体都是处于社会整体之中,青少年也不例外,如果将青少年放到整个社会结构中,考察他们与其社会网络的关系,对于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或许可以发现更有意义的价值。处于社会结构中的青少年,他们的社会网络与其权益保障中之间的关系是相当紧密,又矛盾冲突的,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首先,青少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多会求助于自我的社会网络。青少年权益的满足主要依靠国家政策保障与其社会网络的供给,其中,社会网络是为他们提供支持的重要来源,在法制意识欠缺的青少年的头脑中,社会网络的效用更直接、见效,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大多数首先想到的是求助于自己的社会网络。据学者调查显示,青少年在权益受侵害时,27.3%的会寻求“学校和老师”的帮助,23.4%的会通过“家庭和街道”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20.5%是直接“向公安局报案”[1]。

其次,青少年权益侵害的主要来源也是其社会网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青少年社会网络对青少年权益造成的主动侵害。58%的青少年表示,自己的正当权益曾经受到过老师或家长的侵犯[2];第二,则是由于社会网络自身的条件限制或认知能力的欠缺而对青少年权益造成的侵害。

再次,青少年的社会网络对于青少年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正向的、积极的意义。社会网络是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社会援助体系,自我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是培养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网络是为青少年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支持的非制度性资本的主要来源,借助社会网络等非制度的方式也是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青少年社会网络的结构要素对其权益侵害的生成性分析

虽然说借助社会网络这种非制度的方式是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身为弱势群体的青少年却无法依靠自身的社会网络来实现权益的保障,究其原因,是因为社会网络的诸多结构要素构成了他们的权益遭受侵害的被动性生成因素:

1.社会网络规模较小决定了青少年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的匮乏。学者们计算青少年社会网络的规模时,多从其好朋友入手,研究发现,有的青少年没有一个好朋友,多数青少年的好朋友在2—5人之间。许多研究已经证明,一个人的社会网络规模越大,他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越丰富,提供情感支持、物品、服务及陪伴支持的网络成员的数量就越大,提供支持的网络成员的比例也越高。青少年的社会网络规模小,因而嵌入其中的可提供支持的社会资本的数量就较少,当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在网络中潜在的社会支持提供者不多,而且每个成员提供支持的可能性也较小,无法满足其维权的需要。

2.角色关系类别次数少决定了青少年可寻求帮助的社会资本的单一性。角色关系类别次数指网络构成中各种角色关系的总次数。如果青少年的社会网络中角色关系种类越多,即角色关系越多元化,预示着青少年的社会资本越丰富,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帮助、探讨问题的角色种类关系的人越多。然而青少年极为重要社会网络关系类型为父母和友伴,角色关系类别次数可以化约为二。角色关系类别次数少决定了青少年的社会认知、思想成熟都受到了限制,在自身问题与环境发生冲突时,找不到可以得到指导的人,常常使自身的权益遭受侵害,甚至会引发犯罪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3.嵌入社会网络中的社会资本的同质性强,异质性低使得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权益遭受侵害。Granovetter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同质性强的社会网络所掌握的信息、和个体相差不大,而异质性的社会网络有可能提供个体及周围圈子的人所无法得到的、对个体更有价值的支持。多数情况下,我们生活中的社会网络大多是同质性网络,人们倾向于与背景相近的人交往,例如相近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和居住地区等等,青少年也不例外。较强的同质性的社会网络使得青少年容易形成“聚群”效应,这就如同在一朵花上采蜜,只能习得相似的思想与知识结构,甚至在性格、价值观上也表现出了较大的相似性,使自身全面发展的权益遭受了侵害。

4.多为连锁型的网络造成青少年的工具性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给自身社会化的权益的实现带来了障碍。连锁网络的人群一般具有相似的社会地位、地理位置,共享着广泛的、共同的价值、利益和关怀,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感情投入。放射型网络的成员在重要社会特征方面可能是相当分化或异质性的。放射型网络更灵活多变,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连锁型网络在功能上更特殊、普遍化、情感上更中立,具有表现或获得取向。前已述及,青少年的社会网络的同质性强,异质性低,决定了青少年的社会网络是具有同质性的连锁型网络。

连锁型网络决定了青少年的社会关系多为强关系,强关系提供情感性支持,弱关系提供工具性支持。林南认为,社会资源受到使用弱关系而非强关系的影响,即弱关系比强关系可以导致更好的社会资源。那么,多为强关系的社会网络往往只能给青少年提供情感性支持,而却较少能提供工具性支持,而青少年的权益保障是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来保障的。

综上所述,青少年社会网络的如上结构要素构成了青少年的权益遭受侵害的被动性生成因素。一方面,青少年社会网络的结构要素导致青少年的社会支持力度不足。如缺陷家庭的青少年犯罪居多就是因为缺乏父母爱的支持,自己被爱的权利受到侵害,加上自身心理、生理均发展不成熟,不懂得如何用正当的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潜意识上为了获得缺失的权利的心理需要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根据社会资本理论,在一个分层的社会结构中,越是位居或接近社会金字塔顶端的社会成员,其控制和摄取社会资源的能力越强。社会网络的结构要素决定了青少年在社会结构位置中处于底层,无法及时表达、申诉自己的利益要求。

虽然社会网络对于青少年的权益保障有着重大的关联和意义,但笔者并不是建议青少年多交朋友,广泛扩充自己的社会网络。青少年社会网络的规模大点好还是小点好,在国外的研究中并无定论。作者认为,应重视青少年社会网络的同质性、放射性、角色类别次数等问题,使其有充足的社会网络资本及时解决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社会需要等问题,不要因青少年感觉到自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权益遭受侵害而去作出害人害己甚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青少年权益保障视域中社会网络的角色与效用分析

根据社会交往机会与限制理论,个人、群体或组织建立和维持社会网络都受到特定的宏观社会条件的制约,社会结构的影响总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个人、群体或组织的发展都不可能靠自身来完成,必须依赖非制度性的社会网络或政府的制度性资本的支持。因而,期望青少年靠自身来完成社会网络的扩张与提升来维护其权益,也是不大可能与现实的,在青少年的权益中,不仅需要政府的实践践行,也需要社会网络的人文关怀。二者在青少年的权益保障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府承担的应是“守夜人”角色,而社会网络扮演的应是“守门人”角色。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青少年权益侵害的类型按照侵害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法规缺失导致的侵害,二是社会网络导致的侵害;青少年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般青少年,二是特殊青少年(问题青少年、留守青少年、流浪、残障青少年等)。

根据许贝宁等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一般青少年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1)外在方面为学业、心理问题、人际交往(友伴、父母、老师的沟通),我国青少年的主体的权益侵害表现为外在问题上,最大问题来自“与朋友的人际交往”,高达58.2%;其次是为了“与老师的沟通”而担忧,占22.8%,“与家庭的沟通”问题达到15.0%;(2)在内在问题方面,一般青少年为“学业”烦恼的占72.7%,担心“身体健康”的占31.4%,认为“心理健康”对其影响较大的占18.7%[1]。这些问题均是一般青少年日常面临的基本生活利益,是与其社会网络紧密相关的,并非国家立法能够完全保障的,因而,在一般青少年的权益保障中,社会网络应该发挥主要作用。

特殊青少年(问题青少年、留守青少年、流浪、残障青少年等)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是他们的个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法规政策问题,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健康发展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如何得到保证,更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做出回应。故此,特殊青少年的权益才是需要国家立法重点保护的对象。

再者,国家承担了过多的职能,“小国家,大社会”的国际发展趋势急需国家放权,政府正在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结合我国当前的政府和社会资源现状,青少年权益保障也应从消极性救济转向积极性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依靠自治化来完成青少年权益的保障,而政府从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只提供核心公共产品——如法律法规的制定等公共服务。

由于一般青少年较之特殊青少年,数量较多,因而可以认为,我国青少年权益侵害的主要来源是作为社会网络主体的家人、老师、朋友所带来的,而需国家重点立法保障的应是特殊青少年的权益。综合以上分析,社会网络应是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守门人”,是自治化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时时刻刻关注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青少年权益,保障青少年发展;而国家立法与共青团等青年组织是青少年权益保障的支持后盾与必要条件,是福利事业的支持者和监督者,在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而其他社会支持又无力承担维护的责任时,需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社会网络分析提供了一个考察青少年互动对象以及他们对于青少年发展的意义的系统方法,对社会网络的解构为分析弱势群体之弱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为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新的技术指标,对各种青少年群体尤其是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如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社会网络进行探究,已是当务之急,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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