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语与从句的区别及其理论意义(一)_语法分析论文

词组与小句之间的差异及其蕴含的理论意义(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词组论文,差异论文,意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语法研究中的“本位”理念

语法理论中所谓的“本位”指的是语法体系的核心纲领,是表述语法规律的依托和架构。它既是语法分析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语法分析的“归宿地”,还是研究成果的评价手段和评价标准。问题的提出由它而起,问题的解决又再次回到它来进行归纳、整理和表述(徐杰 2001)。

语法研究一定要有“本位”吗?答案是,不一定!没有“本位”也可以进行语法分析和归纳,汉语语法学界就有“无本位说”。但是,我们认为,有本位比没有本位好。这就好比,卖东西不一定非要有“货架”一样。小商小贩卖东西,根本就不管什么货架不货架的,辣椒、黄瓜、西红柿的,摆一地,还不是照样可以做生意赚钱?但是,我们深信,有货架比没有货架好。商店里的货架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是把现有的货品分门别类、整整齐齐排列开来,二是给应该有但尚未进来的货品预留空位。语法体系的本位也有类似的两个功能:它既应该把已经归纳出来的语法现象分门别类、整整齐齐排列开来,还应该给理论上存在但是尚未观察到的语法现象预留空位,从而引导语法研究中更进一步的事实发掘和理论探索,亦即找寻更多样更丰富的语法现象,解释当有却无的语法类例。

众所周知,《马氏文通》以来汉语语法研究的百年历史中有过多种“本位”理论。各种本位学说之“本”都是大小不等的语法单位:“词”、“句子”、“词组”、“小句”和“字”,形成了“词本位”、“句本位”、“词组本位”、“小句本位(中枢)”和“字本位”等多种本位理论(注:徐杰(2001)指出,目前语法分析体系中的各种本位学说都是不同意义下的“语法单位本位”。我们还以普遍语法理论,尤其是其“原则与参数理论”为背景,提出并初步论证了“原则本位的语法理论”。就其核心内容来说,我们认为,规范和约束整个语法系统运行方式的不是语法单位的聚合类型和组合方式,而是跨越具体语法单位,跨越具体句法结构,甚至跨越具体语言的那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语法原则。具体语法单位的构成、特征和运行方式都是这些语法原则发挥作用所造成的结果,而不是语法原则本身。在此理论体系下,传统语法所说的“句法结构”都将丧失独立存在的语法地位,它们不过是一些超结构的“语法原则”跟有限的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它们是语法原则实例化所带来的现象,而不是真正的语法原则本身。语法分析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透过各种芜杂的语言现象,归纳出相对简单的语法原则,并解释它们是如何跟词汇和词法特征相互作用,从而派生出各种各样表面看来非常复杂的语法现象的。我们的语法分析固然要归纳所谓的“句法格式”的“特点”,但最终要寻求的却是造成这些“特点”的背后原因,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合理地解释这些“特点”,并在解释之后把它们从形式语法的规则系统中完全彻底地分离出去。清理与净化之后,形式语法的核心运算系统所保留的仅仅是那些凌驾于具体句法结构的,甚至是凌驾于具体语言的“语法原则”。这些语法原则的特点应该是:简单,明晰,有限!显而易见,我们那里所说的“原则本位”,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下的本位理论,跟本文讨论“词组本位说”和“小句中枢说”并不是同样意义下的“本位学说”,可比性不高,所以没有在此进行比较和讨论。)。

如果暂不论邢福义先生提出并论证的“小句中枢说”,在上述几种主要“本位”理论中,我们跟许多学者一样,认为朱德熙先生的“词组本位”最具创造性,最能体现汉语的特点。朱先生(1985)首先从严谨性和简明性两个角度系统地批评了以《新著国语文法》为代表的“句本位”语法体系企图“把一切句法分析都附丽在句子的模型上进行的”的弊端,然后明确提出“汉语的句子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并认为这是汉语语法中两大攸关全局的重要特点之一。朱先生慧眼独具,他指出印欧语里句子的构造跟词组的构造不同。拿英语来说,句子的谓语部分必须有一个由限定动词充任的主要动词。词组里是不允许有限定式动词的,词组里要是有动词的话,只能是不定形式或者分词形式,不能是限定形式。包孕在句子里头的子句跟独立的句子一样,也由限定式动词担任谓语。总之,英语中句子和子句是一套构造原则,词组是另外一套构造原则。而汉语的情形不同,动词和动词结构不管在哪里出现,形式完全一样。朱先生因此得出结论说,既然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一致,我们就有可能在词组的基础上来描写句法,建立一种以词组为基点的语法体系。这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各类词组作为抽象的句法格式来描写它们的内部结构以及每一类词组作为一个整体在更大的词组里的分布状况,而不急于把它们跟具体的句子联系起来,特别是不把它们定死在句子的某个成分上。如果我们把各类词组的结构和功能都足够详细地描写清楚了,那么句子的结构实际上也就描写清楚了,因为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就各种语法单位之间的关系而言,印欧语跟汉语大不相同。在印欧语里,词、词组、子句、句子之间的关系是“组成关系”,即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而在汉语里,只有词和词组之间是组成关系,词组和句子之间则是一种“实现的关系”。朱先生接着就“实现的关系”解释道:“实现”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从抽象的、一般的词组“实现”为具体的、特殊的句子或句子成分的组成部分的过程。词组和句子的关系就不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而是抽象的语法结构和具体的“话”之间的关系。如果用现代语用学的概念来重新表述朱先生上述意见,那就是,“组成关系”是典型的语法问题,而“实现关系”则是语用问题。“实现关系”在语法理论中没有独立的地位,汉语中词组和句子的差别只有语用意义,没有语法意义。“实现”是基于表达的需要,对备用的词组形式的运用,主要是形式上加上句调,意义上加上功能。一如他对其他问题的论述,朱先生这一有关“语法本位”的逻辑推理,简洁而且清晰。我们认为它实质上包含了下表中由三个命题组成的,连环套式的两对因果关系:

(表一)

 第一对因果关系

因为(A)

 所以(B)

(A)汉语没有定式动词和

(B)汉语的词组构造和句

(C)通过对词组的描写达

不定式动词的分别

子构造一致 到对句子的描写(亦即

 “词组本位说”)

因为(B) 所以(C)

  第二对因果关系

毫无疑问,朱先生的“词组本位说”是汉语语法学史上重要的语法体系之一,它至少揭示了汉语跟英语类印欧语言之间对立和差异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提出,即被广为接受和信从,被认为是最切合汉语语法事实,最能体现汉语语法特点的语法体系。其影响既深且广。

邢福义先生(1995、1996)十年前正式提出“小句中枢说”。他本人虽未冠以“本位”之名,但是却也被普遍认定为一种本位理论。邢先生(1996:13—16)明确指出,“汉语各类各级语法实体,共7种:1.语素;2.词;3.短语;4.小句;5.复句;6.句群;7.句子语气。”“比较地说,在各种语法实体中,小句这种语法实体所具备的语法因素最为齐全。一方面,就小句构成的基础而言,小句既包含词和短语,又带有句子语气。另一方面,就小句构成的结果而言,小句包含各种各样的语用因素,而且,小句所反映的各方面的语法规律,实际上就是汉语语法的基本规律。”邢先生(2004)本人对自己提出的这一新体系的定位是,“对汉语语法事实进行研究的一种观测点的选择”,而其他的本位理论在邢先生看来“都有不可忽视的理据,都有可能成立的理由”。字里行间充溢着对其他语法体系的包容与尊重,平和而中肯,毫无排他性。最近十年间,邢先生本人和汉语语法学界许多学者,或从不同的理论侧面对这一新的语法学说进行论证补充,或采用其分析框架来观测和解释语法现象,成果令人瞩目。仅我们所看到的就有,邢福义(1995、1996、2000、2001a、2001b)、李宇明(1997)、萧国政(2001)、储泽祥(2004)、丁加勇(2004)、刘街生(2004)、刘云、俞士汶(2004)、温锁林(2004)、郑贵友(2004)等一系列语法论著。

在笔者看来,如果要理解“小句中枢说”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最好的办法还应该是拿它跟其他某一种本位理论进行比较。而在各种本位理论中,早年的“词本位说”和“句本位说”以及新近的“字本位说”所遇到的根本性困难都已有不少书文细述。而“词组本位说”则是汉语语法学界多年来乃至今天广为接受和遵从的语法体系,深入人心。有鉴于此,本文就选择“词组本位说”跟“小句中枢说”进行比较,首先弄清两说分别视为各自基点的语法单位“词组”和“小句”究竟有哪些差异,进而讨论这些差异到底蕴含着哪些理论意义。接着讨论“小句中枢说”和“词组本位说”在概括语法现象和解释语法规律方面的是非短长。

二 “词组”与“小句”之间的差异

首先,什么是“词组”(或曰“短语”)?什么是小句?不同语法学家有不同的定义。关于词组,朱德熙先生(1982:14)说“语素和语素合成词,词和词合为词组”。邢福义先生(1996:150)说“作为一种语法单位,短语也叫词组, 是由词和词组合而成的小句构件单位。”关于句子或者小句,朱德熙先生(1982:21)说“句子是前后都有停顿并且带着一定的句调表示相对完整的意义的语言形式。”吕叔湘先生(1979)曾就名称问题发表看法说,“用小句而不用句子做基本单位,较能适应汉语的情况,因为汉语口语里特多流水句,一个小句接一个小句,很多地方可断可连。”邢福义先生(1996)采用吕先生“小句”这个名称,并对“小句”进行了定义:“小句是最小的具有表述性和独立性的语法单位。”储泽祥先生(2004)的定义则是,“短语或词+语调+语用效应”就是小句,认为小句是汉语语法基本的动态单位。综合几位先生的意见,我们采用下列定义:

词组:由两个或多个词按照一定的句法规则组合而成的语法单位。

小句:前后都有停顿,带着一定的句调,并且具有表述性和独立性的语法单位。(注:在这个“小句”定义中,“前后都有停顿,带着一定的句调”是从形式上说的。而“具有表述性和独立性”则是从功能角度看的。文献中给句子定义时也常常采用“功能标准”,但是我们觉得“表示相对完整意思”一类常见说法意思含糊(到底什么样的意思能算“相对完整”?),我们因此采用邢先生的“具有表述性和独立性”说法。邢先生(1996)对“表述性”和“独立性”有明确的定义和说明。)

“词组”(含可以成句的“词”)和“小句”是两种不同的语法单位,它们肯定有语用学意义下的差别,这方面异议不大。但是,它们到底有无语法学意义下的重要差别?它们在语法层面有无大小关系或者说有无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呢?就逻辑可能性而言,有以下三个答案:

A. 词组=小句(亦即在语法形式上“词组”与“小句”的范围相等)

B. 词组<小句(亦即在语法形式上“词组”的范围比“小句”小,后者包含前者)

C. 词组>小句(亦即在语法形式上“词组”的范围比“小句”大,前者包含后者)

在ABC三种逻辑可能性中,未见有人持C种观点,未见有人会认为“词组”的范围比“小句”大。而“词组本位”语法学说有关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一致一类说法则非常接近A种观点。因为这等于说,如仅就语法形式而言, “词组”和“句子”没有差别,二者的范围是相等的。它们的差别在于是否“实现”。而“实现”与否的差别应该是语用层面的,在语法形式层面没有意义。这里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如果采用A种观点,理论上须接受下列三个逻辑后果:

(一)所有的词组都应该能独立成句(除非另有可独立解释的语法原因)。(注:有意思的是,上述(一)被词组本位说的原创者朱德熙先生本人排除了。但是,他排除这一逻辑可能性的根据不是理论本身的演绎推导,而是基于语法事实:汉语中存在“吃了饭”一类黏着词组(朱德熙 1985)。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朱先生在理论上采用的是A种观点:“词组”与“小句”的范围相等,而实践上执行的则是C种做法:“词组”的范围比“小句”还大,前者包含后者,是词组的不一定成小句。)

(二)所有的句子都应该是合法的词组(除非另有可独立解释的语法原因),因为“所有的句子都看成是由词组形成的”(朱德熙1985)。

(三)既然所有的词组都有独立成句和被包孕而成句子的一部分两种功能,那么所有的句子都应该能还原为被包孕的词组(除非另有可独立解释的语法原因)。

然而,语言事实并不支持A种观点。随着语法研究的深入, 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小句与词组的范围并不相等。仅仅笼统的一句“词组和句子是实现关系”概括不了两种语法单位之间多种不同性质的差别。二者之间除了“是不是话”(也可以说是“备用”和“实用”)这一语用学意义下的差别外,还有其他更为重要的语法学意义下的对立。

邢福义先生的“小句中枢说”应属B种观点。 他明确肯定了“句子语气”作为一种语法实体的地位,而句子范围比词组要宽,前者包含后者。邢先生还提出下列公式,其中的A被命名为“小句包容律1”(1996:31),B则为“小句成活律1”(1996:25):

A.小句-句子特有因素=短语

B.句子语气+可成句构件语法单位=小句成型

我们可以根据A,进一步演算出下列C:

C.小句-短语=句子特有因素

C的关键意思是,小句减去词组之差大于“0”,而不等于“0”。用邢先生的话说,小句减去词组之“差”就是“句子特有因素”。综合邢先生(1996:23—35)的相关论述,这里的“句子特有因素”大体上等于“句子语气+其他成句条件”。“短语的结构类型,为小句的结构类型所包容。”,“就短语的‘动宾’、‘主谓’、‘定心’、‘状心’、‘心补’等等结构类型而言,没有一种不在小句结构类型的包容之中。因此,分析小句,可以得到短语结构的所有类型;分析短语,却得不到小句结构的所有类型。”、“小句所包含的基本结构类型,自然是‘动宾’‘主谓’‘定心’‘状心’‘心补’等等。从小句中离析出这些结构类型,便得到短语的结构类型。汉语语法著作,有的列举短语类型少一些,有的列举短语结构类型多一些。不管是少是多,多到什么程度,在小句中全都可以找到。”、“小句分析可以涵盖短语分析,短语分析却不能代替小句分析。”

由此可见,“句子”减去“词组”之差就是“句子特有因素”,亦即为句子所特有而短语所没有的多种因素。这主要有五种:1.句子语气;2.复句关系词语;3.语用成分;4.成分倒逆现象;5.成分公用法所造成的特殊状况(邢福义 1996:31—35)。邢著之后,其他学者也陆续提出更多的语法事实,说明句子并非是词组的“实现”而已,二者存在结构上的差别。(注:如李宇明(1997)就指出,许多句子除去句子语气之外,还有不同于词组的特殊组合,例如词组中不可能有下列(1)中的“都研究生了”和(2)“多么好呀,生活”之类的结构:

(1)都研究生了,还写不出一篇像样的论文。 (2)多么好呀,生活!)

行文至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词组本位说”的基本立场和核心论据。如表一所示,“词组本位说”的核心逻辑实际上是由三个命题组成的,连环套式的两对因果关系。然而,以上讨论已经表明:支持这个论断背后的论证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问题主要出在“第一对因果关系”上:这一对因果关系不能成立,从A 这个事实不能推导出B这个论断。而以其为前提条件的“第二对因果关系”更是无从谈起。“第一对因果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其关键原因在于,词组和句子两大语法单位的对立,是建立在一系列(而不是某个单一的)语法差别之上的,在英语中如此,在汉语中也是这样。我们不能因为汉语缺乏其中某个语法差别,就否定词组和句子之间的所有对立。有无定式动词的差别只是词组和句子之间在某些语言中的一种差别,远远不是二者之间惟一的差别,甚至不是主要的和根本的差别。没有这一差别并不意味着汉语中的词组和句子没有语法形式上的其他差别,并不意味着它们遵循同一套语法规则。事实上,汉语的词组和小句跟英语的词组和小句一样,也“有明显的区别”。这就好比不同词类之间的类别对立也是建立在一系列(而不是某个单一的)语法差别(如形态标记、分布差别等)之上的道理一样,我们同样不能因为汉语缺少其中某个语法差别(形态标记)就直接否认汉语有词类的分别。汉英两种语言中词组和小句之间的差别可以总结为表二:

(表二)

汉语的词组与小句之间

英语的词组与小句之间

有无定式动词的差别- +

有无小句其他特有因素的差别+ +

总而言之,词组与句子的区别远不止于有无定式动词这一点,还有其他一系列的语法对立。跟英语一样,汉语的词组和句子之间远远不只是语用学意义下的“实现”与否那么简单,二者所遵循的也是两套不同的句法规则,只是这两套规则有部分重叠。当然,作为一个一般性原则,任何语法理论都应该尽可能避免重复表述,都应尽可能地降低和消除理论体系自身的羡余度。但是降低羡余度的努力不能以牺牲对事实的全面概括为代价,不能给语法事实“穿小鞋”。只能在完全概括和充分描写所有语法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理论表述的羡余度。其实,英语跟汉语一样,其词组构造和句子构造所遵循的句法规则既有不同,也有部分重合,比方说,英语的词组和句子也都有“主谓结构”和“述宾结构”(如无主语的祈使句)。汉英两种语言之间的类型对立并不在于它们各自的词组构造和句子构造是否遵循一套句法规则,而在于这两种语言中两种语法单位所遵循的两套句法规则的不同体现在哪些方面。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小句中枢说”的“句子观”跟当今风行于欧美语法学界的生成语法理论在核心精神上不谋而合,思路几乎完全一致,所不同的仅仅是具体的技术细节和术语选用。这尤其体现在对“句子语气”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语法实体”的确立和认定上。我们知道,传统语法并不承认“陈述”、“疑问”、“祈使”和“感叹”等“语气”的独立地位。比方说,在传统语法中,只有“疑问句”这个实体,而没有“疑问”这个实体。邢先生(1996)开宗明义,一开篇就明确指出,“汉语各类各级语法实体,共7种”,前6种都是大家公认的语法单位,第7 种就是“句子语气”。句子语气寄生依存于音节实体,但是必要的时候可以离析出来。就术语选用而言,邢先生称之为“语法实体”,并划分为“音节语法实体”和“非音节语法实体”(亦即“句子语气”)。生成语法学则统称为“语法范畴”(grammatical categories),并相应地划分为“词汇范畴”(lexical categories)和“功能范畴”(functional categories)。 两派在术语选用上的差别显然是中外语法传统的不同造成的。邢先生的“句子语气”承接于国内语法学界所普遍接受的句子语气四分说,而生成语法学派的说法则未直接联系句子的传统功能分类,而是根据语法事实独立提出的语法概念。要知道,生成语法理论是一种普遍语法理论,并不是一种有关英语的语法理论。理论上讲,它应该适用于包括汉语和英语在内的所有人类语言的描述。

“小句中枢说”跟生成语法学还有另外一个表述上的不同。如下图所示,生成语法学派中有些学者在形式化的道路上往前再走一步,认为所谓的“句子”实为一种以功能范畴为中心语的向心结构,亦即“句子S=CP(COMP Phrase)”,而所谓的“CP”正是以“疑问”、“否定”等全句功能范畴为“中心语”的短语,或者说是以这种功能范畴为核心的最大语法投射(syntactic projection)。

附图

图 一

且不论句子到底有无中心语以及这个中心语究竟是什么,这种分析模式的精神实质是把我们以前看似虚灵和抽象,甚至微不足道的句功能范畴(亦即上图中弧线以上的那个“大帽子”)从它们所依附的音节句法单位上(亦即弧线以下的部分,也就是词组成分)离析出来,把它们处理为实实在在的“语法实体”,并把这种语法实体置于句法分析的核心地位,看作是句子之所以成其为句子的灵魂和中心。这无疑是对传统分析体系的重大突破和修正。徐杰、李英哲(1993)曾借用现代非线性音系学的分析理念,把“否定”、“疑问”、“焦点”等功能范畴看作是“非线性(超音段)语法范畴”,并放在跟“主谓结构”、“述宾结构”等线性语法结构相对立的位置上。其分析思路跟生成语法的句子观无疑也是一脉相承的。

当然,在承认和确立“句子语气”或者说“全句功能范畴”作为语法实体这一理论前提下,具体到哪些范畴应该算作全句功能范畴仍然大有讨论的余地。如前文所说,邢先生继承国内语法学界广为采用的做法,把句子“功能/语气”一分为四:陈述、疑问、祈使、感叹。而在生成语法学界,对“功能范畴”的界定则有扩大化的趋势,有人甚至把“否定”、“话题”、“焦点”等也包括进去。此外,他们中未见有人把“陈述”作为一种语法功能来看待。但是,不论这种讨论最后如何发展,其结果并不会影响对“句子语气”或者说“全句功能范畴”作为语法实体的地位的认定和确立,只会加深和丰富我们对这种实体的认识。惟一的一点是,如果把“否定”、“话题”、“焦点”等广义功能范畴都包括进去,那么邢先生“语气四类”就明显偏窄了。本文以下的讨论统一使用“全句功能范畴”这个术语,其外延包括传统的“句子语气”,外加“否定”、“话题”、“焦点”等句子语气未能涵盖却也属于句子功能范畴大类的语法实体。

“全句功能范畴”跟线性音节语法实体结合后,并不是仅仅作为句子的某些功能特征而抽象地存在。它们将作为“语法实体”而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它们常常诱发一系列语法操作,最终导致词组基础形式所没有的句子特有的一系列语法特征的形成。语法操作的这个过程才是词组“用作/转化为”小句的过程。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我们将会看到,词组本位说乃至所有未能充分承认“全句功能范畴”语法地位的语法体系在解释句子所特有的那些语法特征时不可避免将会陷入左支右绌、力不从心的境地。很多重要的语法现象只有在小句平面才能得到充分描写和解释。

三 “小句中枢”与“词组本位”两说在解释能力方面的差别

评断某个语法体系或者本位理论最根本的标准是看它对语法事实的分析和解释能力。朱德熙先生(1985)在谈到对不同的语法体系的评价时明确提出过两个重要的标准,一是“简明性”,二是“严谨性”。所谓“简明性”指的当然是简单、明了,重在一个“简”字。它要求一个理论或者体系自身不能存在叠床架屋、重复交叉现象。而“严谨性”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理论本身的周到妥帖,无自相矛盾;其二是对事实的分析和解释要全面,重在一个“全”字。所有语法事实都应该圈得进、罩得住。它要求一个理论体系的解释范围能够涵盖全部而不是部分语法事实。基于这一理解,我们对朱先生的标准稍微调整一下:保留“简明性”标准,而把“严谨性”标准改为“周全性(取‘理论本身周到’和‘解释的事实全面’之意)”。对语法体系“简明”的追求只能建立在“周全”地分析和解释语法事实的基础上。“周全”是前提,是基础,“简明”是提高,是升华。

本文上节主要从“词组本位说”未能概括“句子特有因素”这一角度讨论了这一语法体系的缺陷,着眼点是理论自身的周到妥帖。这些讨论是根据对语法事实的观察,说明“词组本位说”并不符合“周全性”(亦即“严谨性”)要求,因为“句子特有因素”在这个语法体系中没有地位,整个儿给撇在外面了。而“句子特有因素”及相关现象是无法仅仅通过对词组的描写而获得的,因为这些现象压根儿就不属于词组系统的范畴。比较而言,“小句中枢说”恰好可以弥补“词组本位说”的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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