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物价指数能否根据城镇所有收入群体的食物生活费用估算反映生活费用?_消费者价格指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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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在结束了长达10年的低通胀高增长后,中国经济迎来了通货膨胀率的数次起落。几乎每当通货膨胀上涨时社会各界都要就消费者价格指数是否如实反映生活成本的变化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论。当通货膨胀率上升时,以粮食、肉类(特别是猪肉)为代表的食品和居住类价格的涨幅往往要高于其他商品的上涨幅度,而且这些商品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购买频繁,公众时常抱怨官方公布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低于自身感受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的变化。例如2012年消费者价格指数涨幅为2.5%,食品价格指数涨幅达到4.8%,后者远远高于前者。从长期来看,消费者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指数的累计差异更大。以1993年为100,2012年消费者价格指数仅为212.1,年均涨幅4%;食品和居住类定基比价格指数分别达到303.6和250.1,年均涨幅分别为6%和4.9%;而食品中的粮食和肉禽及其制品的价格指数分别高达342.6和369.1,年均涨幅为6.7%和7.1%(见图1)。通过上述数据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两个现象,首先在居民消费支出中占据重要份额的食品和居住类产品的价格增速确实高于其他商品;其次即便是年均增速仅存在较小差异,经过多年累计也会造成价格水平间的巨大差异。例如在上述样本区间内,食品和总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年均增长率仅相差2%,然而19年食品价格的累计涨幅比总体消费者价格指数累计涨幅高出43%。

      造成公众所感受的物价上涨与官方公布的价格指数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来自多个方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可能。首先官方公布的价格指数是对消费者群体和地区进行平均之后得到的结果,而特定消费者由于地域和消费结构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平均意义上的官方价格指数与特定消费者所面临的价格变化不同。例如,不同收入阶层居民在食品支出比例上存在较大差距,2011年城镇家庭最低收入户人均现金食品消费占总现金消费的比例为45.9%,而当年最高收入户该比例仅为27.5%(见图2)。食品价格快速上涨时显然对低收入阶层的影响更加显著。其次,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和稳定性,官方在计算消费者价格指数时所采用的各类商品权重相对固定,如果统计指数中各类商品权重的调整速度没有真实反映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同样也会造成对真实价格变化水平高估或者低估。最后还有心理上的因素,因为消费者价格指数涵盖了消费支出的方方面面,消费者感受最深刻的往往是日常生活经常接触或者上涨幅度较大的商品价格变化,从而造成消费者价格指数整体上低估了物价水平变化的错觉。鉴于上述消费者价格指数的不足,一些政府部门也已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例如北京、山东等多个地方政府已经在研究和发布针对不同收入群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用于指导公共福利政策。[1]

      

      

      事实上除了上述因素之外,消费者价格指数无法如实反映生活成本变化的根源还在于这一指标忽略了价格变化时,消费者往往倾向于用廉价商品替代昂贵商品,从而造成消费者价格指数存在替代偏差(substitution bias)。替代偏差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价格指数和生活成本指数这两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根据科纽斯(Konyus)对生活成本的经典定义,用于反映消费者生活成本变化的生活成本指数(cost of living index)可以被定义为为了达到某一基准效用水平,消费者在当期价格下的最小支出与基期价格下最小支出的比值。[2]由于生活成本指数是在保持基准效用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得到的,因此也被称为真实生活成本指数。由此可见,由于消费者价格指数强调的是保持消费品篮子固定不变,因此并不符合经济学关于消费者生活成本指数的严格定义。而且在理论上,由于存在替代偏差的存在,当商品价格上涨时,消费者价格指数往往会高估生活成本的变化。

      一方面,公众认为消费者价格指数低估了物价上涨对生活水平的冲击,另一方面,经济学理论却声称消费者价格指数不仅没有低估,反而高估了生活成本的变化。那么消费者价格指数与所谓的真实生活成本指数之间的差异究竟有多大?这一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重要的是当商品价格上涨时,如果要维持消费者效用水平不变,政府究竟应该对消费者补贴多少收入?①目前国内理论界对消费者生活成本进行定量研究的文献不多,仅有陈龙、杨天宇和张品一等人的研究。[3][4]而且现有研究多采用参数估计方法,模型中待估参数往往以商品数目平方的速度增长,极易造成模型自由度不足的情况,仅能对较少的产品分类进行研究,例如陈龙的论文涵盖了8大类消费类,杨天宇和张品一的论文同样仅包含了8类食品。[3][4]

      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采用指数核算方法,将更多的商品纳入到成本指数核算中来。在下文中,笔者以城镇居民食品支出为例,将产品种类扩展到15种,测算各类食品价格变化对生活成本的影响。之所以将消费者的食品支出单独进行研究,主要是考虑到食品支出在各收入阶层消费支出中的比例较大,同时不同的食品之间更容易发生替代。具体的,本文分别通过

指数方法和基于可变偏好的广义费希纳一瑟斯顿(generalized Fechner Thurstone,GFT)直接效用函数方法构建基于科纽斯定义[2]的消费者生活成本指数,进而考察消费者价格指数中替代偏差的程度。和现有的研究相比,本文所采取的方法突破了效用函数形式对生活成本估算的约束,同时还可以反映消费者偏好变化对生活成本的影响。

      二、生活成本指数与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差异及其度量方法

      

      虽然生活成本指数的定义在理论上得到了经济学家的普遍接受,但是在运用该定义对生活成本指数进行定量研究时却困难重重。由于该指数是以主观效用水平(或满足程度)作为计算生活成本指数的基准,在测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消费者的偏好或者支出函数,而这又是无法直接观测到的。为此经济学家在理论和实证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试图解决这一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不依赖消费者偏好的假设下测算近似的生活成本指数;第二种方法是对消费者的偏好进行基本的假设,进而测算相对精确的生活成本指数。

      (一)不依赖消费者偏好的生活成本度量方法

      不依赖消费者偏好的生活成本度量方法主要包括拉氏价格指数(Laspeyres)和帕氏价格指数(Passche)。严格来说,这两个价格指数都不能准确反映生活成本的变化,但是由于其计算简便,容易为公众理解,现在仍然得到广泛采用。官方公布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本质上就是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是指消费者为购买与基期相同的商品篮子,在报告期的总支出与基期总支出的比值。帕氏消费者价格指数是指消费者为了购买与报告期相同的商品篮子,在报告期的总支出与基期总支出的比值。

      尽管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由于计算相对方便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该指标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最大的缺陷在于潜在的替代偏差问题。③曼瑟和麦克唐纳(Manser and McDonald)指出替代偏差的程度与商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和相对价格的变化正相关,在位似偏好假设下他们估计美国1959~1985年平均年度替代偏差在0.14%到0.22%之间,而根据Superlative指数估计的替代偏差约为每年0.18%。对拉式消费者价格指数的批评意见也同样适用于通过帕氏方法构建的消费者价格指数。[5]

      既然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和帕氏消费者价格指数无法精确反映生活成本变化,那么真实生活成本和这两个消费者价格指数值之家是什么关系呢?波拉克(Pollak)证明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和帕氏消费者价格指数与生活成本指数具有以下关系:[6]

      

      (二)基于消费者偏好的生活成本度量方法:参数估计法和非参数估计法

      既然在生活成本核算中无法回避消费者的偏好问题,经济学家就试图通过多种方法将效用函数(或者与该效用函数对偶的支出函数)引入生活成本的研究中来。参照斯拉茨内克(Slesnick)的分类,[7]基于消费者偏好的生活成本度量方法可以分为参数估计法和非参数估计法。

      1.生活成本指数的参数估计法。所谓参数估计法是指对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进行参数估计。该方法首先假定消费者具有某种特定形式的效用函数,然后通过参数估计的方法对效用函数进行识别,进而在该效用函数的基础上计算消费品价格变化导致的生活成本变化。参数估计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选取了特定的效用函数形式,生活成本估计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效用函数形式选取是否得当。其次,在对效用函数进行参数识别时,参数数目约为商品种类数目的平方,商品种类的增加可能导致回归自由度不足的问题,因而参数估计法仅适用于较粗糙的商品分类。贝斯曼等人(Basmann et al.)认为正是这一缺陷制约了参数估计法,并维持了拉氏价格指数至今仍广泛使用的局面。[8]由于该方法不是本文的重点,在此不再赘述,详见斯拉茨内克(Slesnick)的研究。[7]

      2.非参数估计法。和参数估计法相比,非参数估计法避免了对特定效用函数形式的设定以及相应的参数估计问题,不仅简化了计算过程,还可以应用于较多商品分类的情况。同时,由于非参数估计法对数据的要求相对较低,仅需要相关的价格数据和支出数据就能完成,可操作性较强。目前常用的非参数估计法主要是Superlative价格指数法,而在Superlative价格指数中又数Fisher理想指数和

指数最为常用。根据迪沃特(Diewert)的定义,给定效用函数对偶的支出函数形式,如果存在一个价格指数能够在该支出函数下精确地计算对应的生活成本指数,同时如果该支出函数可作为任何支出函数的二阶近似,则这一价格指数即可被界定为Superlative价格指数。[9]迪沃特(Diewert)还证明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最为常用的Fisher理想指数和

指数都是Superlative价格指数,可以用来近似衡量生活成本的变化。[9][10]

      假设效用函数具有位似性(homosetic),丹尼(Denny)给出了能够为任意二阶连续可微支出函数提供二阶近似的支出函数形势,并在此基础上定义了价格指数:[11]

      

      

      上述基于消费者偏好的生活成本函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拉式消费者价格指数和帕式消费者价格指数中的替代偏差问题,然而无论是参数估计法还是非参数估计法都隐含了一个基本假设,即消费者的偏好并不随价格和收入变化而改变。固定偏好显然过于牵强,在下面我们还将基于可变偏好的GFT效用函数对中国城镇各收入阶层的生活成本进行评估。

      三、基于可变偏好的城镇各收入阶层家庭食品生活成本指数测算

      目前国内统计体系按照家庭收入水平将城镇家庭划分为7个水平,分别是最低收入户(10%)、低收入户(10%)、中等偏下户(20%)、中等收入户(20%)、中等偏上户(20%)、高收入户(10%)和最高收入户(10%),其中在最低收入户中包含了困难户(5%)。④不同收入阶层的家庭在消费结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最明显的特征是收入越低的家庭,其食品支出在总支出当中所占的比例越高(见图2)。除此之外,在特定时期不同阶层食品消费在总支出中比重的变化方向也可能不同。例如2004年随着粮食和猪肉价格快速上涨,除了最高收入户之外所有家庭食品支出比例均上升,而且收入越低的家庭上升比例越高。其中最低收入户上升约2个百分点,高收入户基本持平,最高收入户则是下降接近0.7个百分点。由此可见食品价格上升对不同收入家庭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

      (一)数据说明

      测算生活成本指数需要相关主体的消费和支出数据,本文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各期。在该年鉴中,虽然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和城镇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统计口径基本一致,但仍存在细微差别。为了充分利用消费者价格指数数据,笔者对消费者支出统计进行适当归并。具体来说,本文将食品支出细分为15项,具体见表1。

      

      需要指出的是,表1并不包含原始数据中的“茶及饮料”项目。与《中国统计年鉴》口径不同,《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将烟草和酒类纳入食品统计口径,而且在2001年(含)之前饮料与酒类为一个统计项目,此后饮料与酒类剥离后与茶类合并成“茶及饮料”项目,该统计口径的调整导致2001年前后数据不可比。作为权宜之计,考虑到“茶及饮料”项目支出在各个阶层家庭食品支出中的比例不高,例如2011年最低收入家庭“茶及饮料”项目支出在食品支出(不含烟酒)中占的比例仅为1.5%,仅高于糖类支出(1.0%);在最高收入家庭中,“茶及饮料”项目支出在食品支出(不含烟酒)中占的比例略高(2.4%),高于糖类支出(1.1%)和调味品支出(1.0%),因此本文未将“茶及饮料”项目纳入到食品支出统计中。此外支出数据的调查对象2001年(含)之前为全国非农业住户,此后为全国城市城区和县城关镇区住户。

      

      (二)各收入阶层食品消费结构的变化及其差异

      正如随着收入的增长,人们会降低食品在总消费支出中的比例一样,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同样也会改变各类食品在食品支出中的结构。简单地说,就是用所谓的蔬菜、水果、奶制品等副食代替粮食。同时,随着收入增长,饮食服务(主要是在外饮食)的比例会快速上升。以2%作为临界点,笔者考察了样本期间内各收入阶层消费结构的纵向变化,即消费结构随时间的变化趋势。一个基本的发现是,对于各收入阶层而言,粮食和蛋类在食品中的份额基本呈现下降趋势,而干鲜瓜果类、奶及奶制品和饮食服务在食品中的份额则呈现上升趋势。除此之外,对于中等及以上收入户而言,肉禽及其制品和蔬菜类也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见图3和下页图4。图3显示从1996年到2011年,最低收入家庭的粮食支出份额从21%下降8个百分点至13%,饮食服务则从7%升至约13%。与此相似,最高收入家庭的粮食支出份额从13%下降至6%,肉禽及其制品的支出份额从25%下降至17%,而变化最明显的是餐饮服务的份额从16%上升至37%。

      除了纵向考察不同收入阶层家庭食品消费结构的变化外,我们还可以横向考察同一时期内不同收入阶层食品消费结构的差异(见表2)。以2011年的支出结构为例,收入越低的家庭粮食、油脂和蔬菜的支出份额越高,肉禽及其制品、水产品类和饮食服务的支出比例越低。而且各收入阶层食品支出结构差异巨大,例如最低收入家庭食品支出份额最大的前三项是肉禽及其制品、粮食和饮食服务,其份额分别达到25.9%,12.9%和12.6%;而最高收入家庭食品支出份额最大的前三项是饮食服务、肉禽及其制品和干鲜瓜果,其份额分别达到37.0%,16.7%和8.8%。如此显著的消费结构差异再次表明不同商品价格变化对不同收入阶层生活成本的影响可能具有异质性特征。

      (三)基于可变偏好的生活成本指数测算方法

      根据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还通过可变偏好效用函数测算中国城镇各收入阶层家庭生活成本函数,并与相应的CPI进行比较。基于已有生活成本测算方法的缺陷,贝斯曼和斯劳特(Basmann and Slottje)提出广义费希纳—瑟斯顿(generalized Fechner Thurstone,GFT)直接效用函数:[12]

      

      

      

      

      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到偏好固定时基于GFT效用函数的生活成本指数: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到偏好结构固定在报告期水平

时基于GFT效用函数的生活成本指数,该函数也被称为可变偏好生活成本函数,即:

      

      与此前估计生活成本指数的方法相比,基于GFT效用函数的生活成本估计方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拉氏指数中的替代偏差问题,更重要的是该方法能够将消费者偏好变化纳入到分析框架中,相比之前的方法更具灵活性。除此之外,由于该生活成本函数仅需要支出数据和价格数据,因此计算起来同样比较简单。

      (四)生活成本指数的测算及其与消费者价格指数的比较

      根据以上中各方程,我们可以在不同的偏好特征假设下测算生活成本指数。与通过计量经济模型进行的实证研究相比,指数方法可以允许存在较多数目的产品,而不必担心自由度不足的问题。此外曼瑟和麦克唐纳指出,通过不断更新基期年份的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拉氏指数中的替代偏差,其中以上年为基期构建出来的指数称为链式指数(chained index)。[5]在本文,笔者采用年度同比价格增长率计算相关指数,因此本文得到的指数从本质上说均属于链式指数。在某些指数核算过程中需要连续两年的食品支出权重,因此本文得到的食品生活成本指数样本区间为1997~2011年。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仅详细列出了基于各种方法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最高收入家庭生活成本指数同比增长率测算结果(见表3和表4)。⑤通过对比表3和表4可以发现,由于消费结构存在的较大差异,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不同收入阶层所面临的生活成本变化都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通货膨胀变化的拐点处。

      首先,当通货膨胀率下降时,最低收入阶层食品消费成本下降往往比最高收入家庭更快。例如1997年中国首次出现通货紧缩时,最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出现下降,其消费者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和基于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指数同比增长率分别为-0.78%,-0.91%和-0.79%,显示最低收入家庭食品消费成本下降。而最高收入家庭当年仍面临着食品消费成本上升现象,其消费者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和基于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指数同比增长率分别为0.29%,0.24%和0.42%,生活成本仍在上升。

      

      其次,当通货膨胀率上升时,最低收入阶层食品消费成本上升幅度比最高收入家庭更大,例如2011年最低收入家庭消费者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和基于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指数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2.21%,12.14%和12.31%;而当年最高收入家庭消费者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和基于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指数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1.19%,11.10%和11.18%。上述两点发现表明,无论是通货膨胀时期还是紧缩时期,最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增长率的波动性都更大。例如最低收入家庭消费者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和基于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生活成本同比增长率的标准差为6.55%,6.48%和6.51%;最高收入家庭消费者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和基于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生活成本同比增长率的标准差为5.42%,5.39%和5.40%,平均比最低收入家庭低1个百分点。

      

      再次,以具备Superlative指数性质的

指数为基准,消费者价格指数具有一定的替代偏差,且替代偏差基本为正数。理论上消费者价格指数应该高于生活成本指数,实际数据显示对于最低收入家庭而言,以1996年为100,1997~2011年间由于忽略了消费者能够通过廉价消费品替代昂贵消费品,消费者价格指数比

生活成本指数累计高出2.0左右。但是考虑到消费者偏好改变后,消费者价格指数反而比基于可变偏好GFT函数的生活成本指数累计低0.84。对于最高收入家庭而言,上述结论依然成立。

      四、食品生活成本函数中的替代偏差

      由于没有考虑消费者可能通过价格较低的产品替代价格相对较高的产品,因此理论上消费者价格指数可能潜在地高估了真实生活成本指数,但上述结论是建立在消费者偏好固定的前提之上的。随着效用函数理论的发展,基于可变效用GFT函数的生活成本指数并不支持消费者价格指数和生活成本指数之间存在固定的相对大小关系。在表3中,以1996年为100,2011年最低收入阶层的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为169.3,而

生活成本指数和基于可变效用GFT函数的生活成本指数分别为167.2和170.1,消费者价格指数和两者的差距仅为20和-0.84。同样在表4中,以1996年为100,2011年最高收入阶层的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为158.8,而

生活成本指数和基于可变效用GFT函数的生活成本指数分别为157.8和160.0,消费者价格指数和两者的差距仅为为1.0和-1.2。由此可见对于最低收入阶层和最高收入阶层,消费者价格指数造成的替代偏差有限。

      那么其他收入阶层是否也存在如此情况呢?为了考察消费者价格指数所造成的替代偏差是否在各收入阶层中存在差异,笔者分别计算各收入家庭累计替代偏差并进行比较,见图5和图6。基于

生活成本指数和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的生活成本指数得到的替代偏差并不一致。

      

      

      基于

生活成本指数得到的替代偏差显示消费者价格指数高估了真实生活成本的变化。虽然替代偏差绝对水平较小,但具有单调累积特征,会随着时间不断增长,这一点与理论模型的预测相的一致。以1996年为100,基于

生活成本指数得到的替代偏差较高的中等收入户、最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累积替代偏差分别为2.1,2.0和1.9;相反收入较高的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的替代偏差相对较低,分别为1.3,1.2和1.0。虽然整体上各收入阶层均显示正的替代偏差,但替代偏差与收入水平仍显示出一定的结构性关系。如果忽略中等收入户,基本上基于

生活成本指数得到的替代偏差与收入呈负相关。当商品价格上涨时,收入越高的消费者进行的替代行为越少,因而造成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替代偏差也越小。此外商品价格上涨越快,所造成的替代偏差越显著。图5显示替代偏差主要发生在2004年、2006年和2011年,均是通货膨胀率较高的年份。

      基于可变效用GFT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偏差与基于

生活成本指数得到的替代偏差存在较大差异。首先,由于考虑到偏好改变,基于可变效用GFT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指数并不必然低于消费者价格指数,因此累积替代偏差也不具备单调递增的特征。同样以1996年为基期,图6显示从2000年到2005年累积替代偏差逐渐缩小,几乎消失;然而此后又经历了逐渐扩大的过程。其次,与基于

生活成本指数得到的替代偏差相反,基于可变效用GFT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偏差近似呈现与收入水平负相关的特征,例如以1996年为100,2011年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累积替代偏差均为-0.8,而高收入家庭和最高收入家庭累计替代偏差达到-1.3和-1.2。这似乎表明收入越高偏好的可变性越强。然而总体上,该方法得到的替代偏差在绝对水平上仍然较小。

      本文基于Superlative价格指数和可变偏好效用函数方法构建了1997~2011年中国城镇各收入阶层家庭食品消费生活成本指数,并在此基础上将各阶层生活成本指数与其消费者价格指数进行对比,检验消费者价格指数对生活成本的反映能力。笔者发现样本期间内,各阶层消费者价格指数与其生活成本指数比较接近,然而基于

指数和GTF可变效用函数得到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所造成的偏差存在一定差异。

      当通货膨胀率发生剧烈变化时,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成本变化幅度往往超过高收入阶层生活成本变化。例如1997年中国首次出现通货紧缩时,最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出现下降,消费者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和基于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指数同比增长率均为负值,而最高收入家庭当年仍面临着食品消费成本上升现象。在2011年通货膨胀高企时,最低收入家庭消费者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和基于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指数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2.21%,12.14%和12.31%,比当年最高收入家庭消费者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和基于可变偏好GFT效用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指数同比增长率分别高约1个百分点。就整个样本区间来说,无论用消费者价格指数还是用生活成本指数来衡量,最高收入阶层生活成本的波动都要小于最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的波动程度。

      理论上消费者价格指数具有一定的替代偏差,且在数值上要高于真实生活成本指数。对于最低收入家庭而言,以1996年为100,1997~2011年间消费者价格指数比

生活成本指数累计高出2.0左右。考虑到消费者偏好改变后,消费者价格指数反而比基于可变偏好GFT函数的生活成本指数累计低0.84。尽管绝对水平较小,但消费者价格指数替代偏差明确存在。对于最高收入家庭而言,上述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基于

生活成本指数得到的替代偏差具有单调累积特征,会随着时间不断增长,而且替代偏差与收入水平仍显示出一定的结构性关系,基本上基于

生活成本指数得到的替代偏差与收入呈负相关。当商品价格上涨时,收入越高的消费者进行的替代行为越少,因而造成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替代偏差也越小。此外商品价格上涨越快,所造成的替代偏差越显著。基于可变效用GFT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偏差与基于

生活成本指数得到的替代偏差存在较大差异。由于考虑到偏好改变,基于可变效用函数得到的生活成本指数并不必然低于消费者价格指数,因此累积替代偏差也不具备单调递增的特征。此外由偏好改变所造成的偏差绝对值近似呈现与收入水平负相关的特征。

      虽然消费者价格指数与本文测算的生活成本指数颇为接近,但消费者价格指数缺少理论基础,以及一些固有的缺陷,为了更加准确反映各阶层消费者生活成本的变化,应尽快开始编制中国生活成本指数。

      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①事实上,西方国家对生活成本指数的深入研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财政政策需要所推动的。

      

      ③给定其他条件不变,如果理性消费者在价格变化前后选择相同的消费篮子,那么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将不存在替代偏差。然而该结论仅对于列昂惕夫(Leontief)效用函数成立,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拉氏消费者价格指数中的替代偏差仍然是存在的,参见曼瑟和麦克唐纳(Manser and McDonald)的研究。[5]

      ④括号内为该收入阶层在城镇家庭中的比例。

      ⑤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向笔者索取其他收入阶层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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