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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国家向西方举借外债是七十年代初国际上实行东西方缓和的产物,而前南斯拉夫举借外债的时间更早一些。
前南斯拉夫从1947年到1991年共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贷55亿美元,使用世界银行90个价值为60亿美元的贷款项目。到1991年底前南斯拉夫所借外债约为145亿美元。
波兰1970年以前基本上不欠外债(波兰第二共和国时期的外债除外),1971年欠西方债务10亿美元。从1972—1975年实行扩张的投资政策以后,外债急剧增加,1975年外债已增至84亿美元。到1987年12月,外债猛增至392亿美元,相当于波兰当年国民收入的40 %和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的外汇收入额的5倍。到1988年底共借外债480亿美元。到1990年初共为这些债务偿还440亿美元,仍欠外债390亿美元。1994年被减免外债100亿美元,仍有422亿美元外债。载至1995年6月波兰欠外债达到470多亿美元。
匈牙利从70年代上半期开始向西方借债。在1977—1988年期间共借外债256亿美元,而总共偿还263亿美元,偿还多于所借,但外债总额却增加120亿美元,即从52亿美元增加到172亿美元。1991年底外债总额达到227亿美元,扣除外国欠匈牙利的债务外,纯外债为147亿美元。外债总额和纯外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70%和45%。用于还本付息的开支则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5%。1994年外债达到260亿美元。载至1995年6月底,匈牙利外债已达280亿美元,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5%。 每年还本付息就需要35—40亿美元。
罗马尼亚70年代共欠西方债务110亿美元,1982年外债达到130亿美元。1985年底罗马尼亚宣布已偿还将近一半的外债。1988 年只剩下260万美元的外债。1994年底外债增加到44.17亿美元。1995年6月外债减少到30多亿美元。
保加利亚到1990年2月共借外债95亿美元, 相当于其出口自由外汇收入的263%。1993年6月外债总额达到125亿美元。1995 年6 日减少到100多亿美元。
俄罗斯在1993年初共借外债800亿美元(包括前苏联外债), 1994年中增加到850亿美元。俄罗斯独立后约借外债80亿美元(1994年8月数字)。
外国对东欧国家投资总额的90%以上是1990年以后投入的。
前南斯拉夫于1967年通过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签订契约性协定。这样,前南斯拉夫便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一个拥有同西方国家举办合法的、契约性合资企业的东欧国家。从1968年到1985年外国投资者和前南斯拉夫企业之间缔结329项合同。到1984年, 这些合同兑现180亿第纳尔(当时合8000万美元)。
捷克从1990年至1995年5月引进外国直接投资35亿美元, 其中德国占36.4%,美国占20.4%,其它依次为法国、奥地利和比利时。
波兰1991年引进外国直接投资6.7亿美元。1992年引进14.08亿美元。1993年28.28亿美元。载至1994年12 月外国对波兰的直接投资共计43亿美元。1995年1月过后,已答应投入波兰的外资达到51亿美元。
匈牙利到1989年底共引进外国直接投资5亿美元。1990 年引进外资9亿美元,1991年和1992年各为17亿美元,1993年25亿美元,1994 年13亿美元。载至1995年3匈牙利共引进外资85亿美元。
保加利亚从80年代初开始引进外资,到1989年共引进外资2000万美元。从1990年至1994年共引进5亿多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加利亚,合资公司多为私人同外国伙伴组建,国有企业同外商合资的公司很少。外商不愿同国有企业组建合资公司,因为保加利亚的国有企业财务拮据。
罗马尼亚1990年引进外资1.077亿美元,1991年引进1.563亿美元,1992年引进2.691亿美元,1993年引进2.274亿美元。1994年引进6.5 亿美元,相当于前四年的总和。到1995年5月下旬共利用外资13.4 亿美元。
俄罗斯从1991年至1995年10月共引进外资近50亿美元。
在东欧国家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交织着非常复杂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应当加以思考和探讨,以便吸取经验教训。
(一)前南斯拉夫和波兰举借外债的教训
1.前南斯拉夫出现巨额外债不是偶然的,主要是前南斯拉夫在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决策造成的。过去一个时期,前南斯拉夫在处理自力更生和争取外援的关系上偏重后者。在借款和使用贷款方面控制不严,“往往是随便地和放任自流地借债”,重复引进和重复建设的现象严重,甚至把贷款用于非急需方面。前南斯拉夫财政部长弗洛里杨契奇曾说:“一个时期对借外国贷款失去控制”,“就每一笔外债而言,可能是有益的,但在上述情况下,没有看到整体的效果”。
前南斯拉夫根据自己“痛苦”的经验教训和别国吸引外资的经验,认为借款和购买专利是吸收外资和外国技术的最昂贵的形式,而允许外国资本直接向本国经济部门投资则是吸收外资和外国技术的“最廉价”的形式。
前南斯拉夫出现巨额外债还有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前南斯拉夫在1979年以后,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银行可越过联邦银行自行向外国借债,同时部分外国债权组织取消了前南斯拉夫企业借债须由人民银行事先作保的作法。在这种情况下,借债失控,前南斯拉夫统一的外汇市场遭到破坏,债务(尤其是短期债务)急剧增加。
一言以蔽之,前南斯拉夫实行对外开放时给予地方和企业以自主权,在涉外经济关系方面也大量放权。但前南斯拉夫在这样作的过程中,过多地强调了民主和权力下放,忽略了集中和中央的控制权,最后造成“大权旁落”,经济失控,联邦政府越来越缺少统一安排和组织经济建设、对外经济活动的权限和能力。
2.波兰在贝鲁特和哥穆尔卡时代,对借外债持谨慎态度。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方面,侧重同苏联、东欧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关系,同资本主义国家贸易往来中遵循进出口平衡原则。因此,直到1970年波兰欠西方债务仅12亿美元。
七十年代初盖莱克上台,批判了哥穆尔卡时代“关门搞经济”的政策和对外贸易往来中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金交易的“农民习气”,提出了“开放经济的战略”和“积极的贷款政策”。七十年代错误的贷款政策,使波兰当局不从本国经济现状和偿还能力出发,盲目地大量从西方借债,结果债务累累。截至1981年底,波兰欠苏联和东欧国家债务31亿卢布;欠资本主义国家债务高达255亿美元,等于80 年代初波兰每年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收汇的4倍多。
波兰欠外债过多造成严重后果。(1)借债容易还款难, 偿还外债是一个长期的痛苦过程。(2)七十年代投资金额不适当的大幅度增加,1976年经济调整,许多建设项目下马,损失严重。(3)增加了对西方的依赖性。八十年代初,波兰70%的工厂在不同程度上需要从西方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和协作部件。结果外汇短缺,进口受限制,另外,西方施加压力,不给新贷款,限制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给生产带来很大困难。
综上所述,造成波兰欠债过多的原因有四:(1)波兰政府的政策失误。(2)七十年代下半期西方贷款利率大幅度上涨。 七十年代初波兰贷款利率较低,一般在10%以下,大部分是政府贷款, 年率不高于6%。七十年代下半期利率猛增到20%左右。(3)波兰从西方的借款偿还期短,平均三年左右,而且大部分集中在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偿还,这给波兰偿还债务带来困难。(4)波兰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困难,外汇来源枯竭。波兰引进的技术设备约有三分之一未能形成生成力,有些也不是真正先进的东西,机电产品水平较低,在西方市场缺乏竞争力。因此扩大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出口非常困难,外汇收入也就很难增加。
(二)吸引外资应当遵循的原则
从波兰七十年代大举借债造成严重恶果中总结出借债应当掌握的原则:
1.投资的比例与项目必须适当,必须建立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以保证迅速回收投资资金和偿还外债所需的外汇资金。
2.要使贷款能促使出口能力的提高,使出口的增长速度超过一般生产发展迅速,从而使还债资金得以保证。
3.消费水平的提高要同客观的经济条件相适应。消费品的进口取决于出口创汇的结余。
另外,从阿根廷吸引外资的经验中也可以得到宝贵的借鉴。阿根廷强调:
第一,引进外资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且符合本国的支付能力;投资的方向首先是发展生产。
第二,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同时,要保护和扶植民族工业,逐步更新老企业的设备,使之跟上现代化的步伐,而不是加速它的破产和倒闭。
第三,在引进消费品、尤其是那些本国能生产(虽然质量稍差一些)的消费品时要谨慎,竞争是为了促进生产,而不能让外国产品侵占国内市场挤垮本国产品。
特别应当重视国际上公认的外债安全线:(1)自由外汇债务的年度还本利息不超过当年自由外汇收入额的25%。(2)自由外汇债务总额不超过当年自由外汇的全部收入。(3)负债国每年偿还的利息不超过外汇储备的15%或还债率不超过外汇储备的30%。
(三)匈牙利对东欧吸引外资所起作用的变化
八十年代末,匈牙利和东欧的特定环境产生了向匈牙利投资的经济条件和投资兴趣。尽管匈牙利自身的市场不大,但它具有一种特殊的吸引力,即通过匈牙利能进入经互会,尤其是进入其中的前苏联市场。这时,匈牙利对西方投资者来说是攫取东方市场的桥头堡。
匈牙利特定的经济机制对投资者来说也具有吸引力。匈牙利自1968年就开始改革,它在东欧地区较早地建立了市场经济,有相对发达的银行体制,比东欧其他国家有较为有利的投资条件。与此同时,由于匈牙利市场关系相对不太发达(限制进口、短缺经济、垄断地位)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此外,同欧洲相比,匈牙利具有相对比较便宜的劳动力,还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优厚的纳税条件,1988年颁布的经济公司法也为资金和利润提供了安全保证。因此,当时外商在东欧投入资金的60%流入匈牙利。
在90年代的头一、二年里,外国向东欧国家的直接投资不断增加。1990年东欧吸引外资11亿多美元,1991年已达32亿美元,1992年为47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1991年东欧外资的一半、1992年外资的1/3 流入匈牙利。1993年东欧吸引外资61亿美元,而匈牙利则得到25亿美元,匈牙利仍然领先。
到1994年外国对东欧投资的有利趋势消失了,只投资57亿美元,匈牙利只得到13亿美元。外资流入东欧出现停滞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西欧、北美和日本的企业家把资金转向亚洲、特别是中国和越南。
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匈牙利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即使西方不想利用匈牙利这座桥通向东方,但东方资本却希望通过这座桥占领西方;国际关系较好;生活和经营条件较好;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投资环境会不断改善;匈牙利吸引外资的能力也会逐渐加强。
(四)东欧吸引外资的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
东欧国家吸引外资的能力取决于该地区的投资环境是否符合外国投资者的要求。一般说来,外国直接投资所考虑的重要因素有:
(1)外国投资者将要寻求的是那些能提供经理和熟练工作人员的国家,而不是那些只能提供廉价劳动力的国家。
(2)市场规模是外国投资的另一因素。 经济规模大的国家和地区能吸引大量外国投资。
(3)其他外国投资者是否已经在那里经营。 其他人在那里经营成功,将前往的投资者便可放心。而且,在一个国家投资的厂商较多,他们彼此之间可以销售各自的货物。
(4)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的质量,包括工业化程度。
(5)一些部门的业务活动可以迅速终止并转向另一个国家不必花费太多费用,尤其是经营活动预期收益较高的话,如石油业、采矿业等,对于投资国的风险的考虑将是次要的。而不像传统上对风险的考虑那样重要。
在东欧地区,外国投资者感兴趣的是劳动力相对便宜,并受过良好的培训。据法国经济部对外经济管理部门的计算,1993年法国企业的劳动力支出费用高于匈牙利约10倍,高于捷克14倍,高于波兰19倍,高于罗马尼亚27倍。东欧国家的毛工资支出大体相当于北非(摩洛哥、突尼斯)、东南亚(泰国、菲律宾)和中国的水平,但低于我国台湾、葡萄牙、希腊和土耳其的平均毛工资支出。
几年来,东欧地区政治上已逐步稳定,市场经济正在建设,原有的工业基础较强,经济政策日益明确,法律制度正在完善,这些都是吸引外国投资的积极条件。
当然,经济虽缓慢回升,但通胀率较高,工业生产增长不多,外汇也较疲软,市场经济建设也较缓慢,所有这些都不会引起外国投资者的浓厚兴趣。
(五)东欧国家外资政策的比较
东欧国家为了鼓励外商的直接投资,在外资政策上都有灵活规定。
1.优惠条件
捷克:外国独资和合资公司上缴所得税的税率为39%。对于外资份额达到30%以上(5000万克朗)的合资公司在第一年进口它所需要的物资时免交关税,而且这个期限允许适当放宽。
波兰:免税优惠条件由财政部根据不同的投资对象灵活掌握。一般情况下,政府征收40%的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所在国家与波兰政府没有在它们的双边合作协定中规定特别的条款,那么外商在将其外汇汇往国外时要上缴15%的附加税。
匈牙利:如果外资或合资企业从事对匈牙利经济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经济活动,且其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福林,外资至少占30%,它为国家增加了一定量的就业岗位,或者其产品面向出口,或者它所获得的一半以上利润来自从事非污染性生产等等。这样的企业在成立的前5 年内享受100%的免税优待,从第6年到第10年享受免税60%的优惠。一般情况下,匈牙利所得税的税率为40%,税额不超过300 万福林的企业上缴所得税的税率为35%。
保加利亚:在自由贸易区投资的外资企业能在5 年内享受减少上缴所得税20%优惠。如果外资的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那么它可以无限期地享受减税30%的优惠。本国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税率为40%。生产出口产品所需材料和设备在进口时免交关税。
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合资公司,如果外资份额超过30%或100万德国马克,那么该公司在第1年免交所得税,第3 年和第4年上交所得税的税率从45%降为40%。 如果外资份额占合资公司股份的35%以上并超过1000万克朗,那么它在进口投资所需的物资时免缴关税。
俄罗斯:对于在重要部门投资的外资公司可免税1年。1994年1 月1日以后建立的外资公司,如果其经营范围以生产为主,而且该公司的利润在30%(1000万美元)以上,那么头两年免交利润税;第3年和第4年所交的利润税不超过平均税率的25—50%。对一般公司所实行的利润税税率为38%,而对从事中介活动的贸易公司所实行的税率为45%。
2.资金转移
捷克:外国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外汇不经过特殊许可转移到国外。
波兰:波兰政府对外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公司资金转移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宽松。外商可以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将其利润全部汇往国外。
匈牙利:外国独资或合资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公司撤销时剩余的股本允许投资者以原投入货币自由汇往国外,唯一的条件是该公司必须有福林的使用权。
保加利亚:外国投资者在保加利亚获得的利润等一切收入,在履行了所有的纳税义务之后都可以汇往国外。
斯洛伐克: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和利润的转移均受到法律保护。
俄罗斯:允许外商将其利润和公司撤销时剩下的资金带走。
3.投资限制
捷克:外国投资的领域不受限制,但投资额不得低于1 万美元的现金。
波兰:在外资投资额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限制。
匈牙利:对投资金没有特别的限制。
保加利亚:外资企业不得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外资份额超过50%的企业不能拥有农田的所有权。
斯洛伐克:对于合资公司中的外资份额没有任何限制。
俄罗斯:允许建立100%的外国独资公司, 但对外国投资者建立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一定限制。
综上所述,从全面衡量外资政策的各种优惠来看,匈牙利显得具有特色,对外资的鼓励性较强。匈牙利所获得的外国投资往往较多,除其他条件外,外资政策不能不说是关键因素之一。
(六)外资流入过多会冲击宏观经济的稳定
前南斯拉夫和波兰在七十年代曾忽视本国消化能力大量借债造成宏观经济失衡,给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很大困难。
捷克在1994年底也感到外资的大量流入超过本国的消化能力,从而造成宏观经济的困境。随着外资的大量流入加快了本国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引起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捷克国家银行行长托绍夫斯基认为这是捷克目前最大的宏观经济问题。
这种情况在巴西、阿根廷、加拿大等国都曾出现。巴西著名经济学家、前中央银行行长阿丰索·塞尔索·帕斯托雷认为,目前形势下大量借债同六十、七十年代没有多少区别,虽然眼下资金源源流入,但从长远看,却给今后经济发展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加拿大政府对外资泛滥造成的问题,经过研究后于七十年代初采取了逐项审查和限制措施。1973年11 月通过“外国投资审查法”, 并于1974年成立外国投资审查局。按照外资审查法,它的甄别标准主要看能否扩大就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否扩大资源加工和出口市场,加拿大人能否参加管理,能否促进技术发展,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凡对加拿大带来重大利益者,建议内阁给予批准,否则建议否决,看来,这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七)吸引外资要防止短期资金(游资)的破坏力量
七十年代下半期,波兰从西方得到的贷款偿还期短,平均三年左右,而且大部分集中在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偿还。载至1981年8 月波兰欠西方的短期贷款达53.5亿美元。贷款偿还期短而且集中,给波兰经济造成重大冲击。
1980年以后,前南斯拉夫对短期贷款的利用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界限,同时担负着不可能延长这种贷款期限的风险。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前南斯拉夫借的短期贷款超过20亿美元。而短期贷款成了使外汇外流的因素。这一时期前南斯拉夫的经济困境不能不说与短期贷款有关。
拉美国家在利用短期贷款方面也具有沉痛的教训。例如,墨西哥在若干年来,经济项目中不断增长的严重赤字一直是靠不稳定的资本支付的,特别是用短期贷款为长期计划提供资金。从1994年底至1995年3 月,墨西哥国家所发行的短期债券集中到期,数额达300亿美元。 因此造成大规模债务危机。
可见,在吸引外资中为了避免金融崩溃造成经济困境,必须谨慎对待短期贷款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说,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流动的短期银行储蓄和其他银行证券至少有7.2万亿美元, 约等于全世界年经济产出的20%。在当今世界上,只要打个电话或按一下电钮,就可以把一笔钱从西班牙调到新加坡。只要哪里出现了麻烦的苗头,短期资金很容易逃到比较保险的市场。一家咨询公司的董事长迈克尔·弗拉德特说:“当今,资本正以光的速度流动”。有人说,短期资金已成了全球性的破坏力量,它会扭曲贸易模式,在损害投资的情况下促进消费和鼓励政府不顾一切后果地借钱。短期资金会在股票、债券和房地产方面产生泡沫经济现象,但是很快就消失。总之,对短期资金不可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