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现象的财政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学论文,假冒伪劣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5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一届全球打击假冒侵权产品大会估计,全球范围内每年假冒侵权等非法经营活动的产值高达5000亿欧元(6000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的7%,并且在继续迅速膨胀。为更有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需要对假冒伪劣现象进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为此,本文拟从财政学的角度来进行理论探讨,通过剖析当前假冒伪劣现象的经济特征,指出了假冒伪劣现象与市场经济的伴生关系,同时得出了“打假”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的初步结论。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经济特征
(一)假冒伪劣商品大部分属于必需品的范围,其需求具有刚性
由于假冒伪劣商品大部分属于必需品的范围,由于必需品可替代品较少,其需求价格弹性也相对较低。这里所说的价格包括了消费者购买时实际支付的货币价格和以一定的概率购得假冒伪劣商品的损失期望值。由于需求价格弹性低,意味着它们往往具有需求刚性,消费者即使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但由于这种损失已包含在其预期中,需求并不因此减少。这就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需求市场。
(二)假冒伪劣商品通常属于消费品,假冒中间投入品的数量相对较少
购买者的鉴别能力是决定假冒伪劣商品“市场定位”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消费品的购买者主要是普通老百姓,一般缺乏对所购商品性能、质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鉴别力,因而比较容易上当受骗。而中间投入品市场上的购买者通常为专业购买者,他们是拥有丰富经验、具有专门的检测手段、训练良好的专业采购人员,基本可以在事前发现商品的质量问题。另外,消费品的购买特点通常是批量小、金额少,付出的搜寻信息的费用有限。而中间投入品的购买一般批量大、金额高,因而可以支持较高的搜寻费用。
(三)假冒伪劣商品通常属于经验商品,部分属于搜寻商品
根据买者获得产品质量信息的方式,商品可以区分为经验商品和搜寻商品两大类。经验商品是指买者必须在购买和消费之后才能确定其质量的商品;搜寻商品指买者在购买之前通过观察即可知道其质量状况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买者和卖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卖者拥有的质量信息多于买者,因此假冒伪劣商品通常属于经验商品。但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知假买假现象,说明假冒伪劣商品部分属于搜寻商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的价值通常低于社会平均价值,具有某种“超额”剩余价值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曾指出单个企业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因而会比一般资本家多得到一部分剩余价值,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是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假冒伪劣商品的价值通常低于社会平均价值,具有“超额”剩余价值。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支付货币,从而拥有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实际上是消费者用正品的货币支付来拥有低于正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使消费者蒙受了经济损失。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厂家不但侵犯消费者的价值利益,而且严重侵犯合法生产厂家的知识产权等经济权利。也就是说,这种“超额”剩余价值并不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的,而是通过采用劣质原料或偷工减料、偷逃税收、盗用他人无形资产等种种欺骗手段得来的。因此,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扭曲了正常价值规律的实现,搅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假冒伪劣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
(一)制假售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
制假售假行为首先是一种典型的经济行为,牟取暴利是制假售假的最终目的。制假售假行为又是一种欺诈行为,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制假售假者只有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比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更能获利的条件下才会从事这种活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济成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成本。二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机会成本,即制假售假者放弃的使用相同的生产要素在正常的生产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益。三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成本,即制假售假活动以一定概率被查处后的处罚成本。如果用C[,1]表示生产成本,用C[,2]表示机会成本,用C[,3]表示处罚成本,用P表示被查处的概率(风险概率),用X表示假冒商品的数量,那么这些成本都是关于X的函数。所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总成本TC为:TC=C[,1](X)+C[,2](X)+P(X)×C[,3](X),假设制售假冒商品收益为TR,则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必须满足如下条件:π=TR-TC>O,也即TR>TC,即追逐超额利润是制假售假行为的主要动机。
(二)假冒伪劣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
从现实情况来看,制假售假现象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中,而在一些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或转轨期的国家更为严重,比如目前被国际社会认为制假售假活动猖獗的国家包括俄罗斯、印度、中国、菲律宾、泰国等,均属于上述情况。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假冒伪劣现象同样呈现出上述规律。制假售假泛滥通常出现在各国工业化发展早期阶段,典型的如19世纪初中期的英国、法国,二战前后的美国、日本等,假冒伪劣现象都非常严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引用当时英国工厂视察员的报告等材料说明这个问题:“面包掺假的情况,令人难以置信,尤其在伦敦更为厉害。”“…每天吃的面包中含有一定量的人汗,并且混杂着脓血、蜘蛛网、死蟑螂和发霉的酵母,更不用提明矾、沙粒以及其他物质了”。马克思如此评论这段时期,“19世纪商业就像一个庞大的欺骗实验室,价格表是掺假物品的吓人的一览表,自由竞争则是进行毒害和遭受毒害的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426页。)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市场规则的逐步完善,假冒伪劣现象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遏制。
本文尝试建立了一个关于制假与打假的博弈论模型,以便能从理论上更准确地说明这一规律。
这个博弈的参与人是代表个人理性的制假售假者与代表集体理性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为了简单明确起见,只考虑由一个制假者和政府组成的双人博弈模型。制假者的行动空间为(制假,不制假),政府的行动空间为(打击,不打击)。假设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获得收益为R[,1],不制假而从事正常商品生产可获得收益为R[,0],且有R[,1]>R[,0];如果企业制假而被政府发现,则将被处以罚款A;政府为打假支付的成本为C。于是,博弈的支付矩阵可表示如下:
政府
打击 不打击
制假 R[,1]-A,A-C R[,1],0
不制假R[,0],-C
R[,0],0
假如A<C,此时政府选择不打假、制假者选择制假,则这个博弈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制假,不打击)。因此,A必须大于C(当然,政府打假不能只考虑经济收益,我们可以把A扩大为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首先考虑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假设博弈双方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均为共同知识,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且博弈只进行一次。以下分两种可能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若R[,1]-A>R[,0],即制假者因制假获得的收益大于因制假而被罚款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将会出现纳什均衡(制假,打击),因此假冒伪劣商品将不可能得到遏制,情况会持续严重下去;第二种情况,若R[,1]-A<R[,0],即制假者因制假获得的收益小于因制假而被罚款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但会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假设制假者以一定概率η制假,而政府以一定概率λ查办。给定λ,企业选择制假(η=1)与不制假(η=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P](1,λ)=λ·(R[,1]-A)+(1-λ)·R[,1]=R[,1]-λ·A
Π[,P](0,λ)=λ·R[,0]+(1-λ)·R[,0]=R[,0]
解Π[,p](1,λ)=Π[,P](0,λ),可得λ[*]=(R[,1]-R[,0])/A。即:如果制假者制假的概率小于(R[,1]-R[,0])/A,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打击;如果制假者制假的概率大于(R[,1]-R[,0])/A,政府的最优选择是打击;如果制假者制假的概率等于(R[,1]-R[,0])/A,政府随机选择打击或不打击。
给定η,1,政府选择打击(λ=1)和不打击(λ=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G](1,η)=η·(A-C)+(1-η)·(-C)=η·A-C
Π[,G](0,η)=η·0+(1-η)·0=0
解Π[,G](1,η)=Π[,G](0,η),得:η[*]=C/A。即:如果政府打击制假的概率小于C/A,制假者的最优选择是制假;如果政府打击制假的概率大于C/A,制假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制假;如果政府打击制假的概率等于C/A,制假者随机选择制假或不制假。
于是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η[*],λ[*])=(C/A,(R[,1]-R[,0])/A),即市场上有许多个生产者,其中有C/A比例的生产者选择了制假,有(1-C/A)比例的生产者选择了不制假,而政府随机地查处(R[,1]-R[,0])/A比例的制假者。同时以上分析还暗含着如下假定:如果制假者采取“制假”行动,而政府只要采取“打击”行动,就一定能查获制假行为,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因此我们再假设政府打假的查获(概)率为P(0<p<1),则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变为:(η[*],λ[*])=(C/PA,(R[,1]-R[,0])/PA),即制假者以C/PA的概率选择制假,而政府以(R[,1]-R[,0])/PA的概率选择打击。由此可见,在均衡状态下,制假者制假的概率取决于政府的打假成本C与查获率P及罚款A的数额的相对大小。而政府打假的概率则取决于制假的超额收益(R[,1]-R[,0])与查获率P及罚款A的数额的相对大小。由以上分析可知,只要政府存在打假成本(C),假冒伪劣现象就会存在,政府只能将制假者的制假概率控制在一个非常小的范围内,而难以使其降为零。这就意味着制假售假行为不可能根除,只能将之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
我们将假冒伪劣现象的严重程度与国家(或地区)发展阶段的相互关系绘制成如图1所示。横轴代表市场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它分成了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和市场经济发达时期。横轴同时还代表了经济增长速度;纵轴代表假冒伪劣现象的严重程度,我们将其简单划分为一般程度和严重程度两种。纵轴同时还代表假冒伪劣商品市场价值量的增长速度。从图中可以看出,假冒伪劣的严重程度与经济发展阶段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倒“U”型曲线特征。在一国(或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市场规模不大,人们的购买力相对有限,再加之制假手段和技术的低级,假冒伪劣现象并不严重。随着经济转轨或步入发展期,市场经济开始快速发展,但各种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并不能及时跟上,人们的思想及价值观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混乱,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率随之直线上升,假冒伪劣商品的增长率甚至超过了正常的经济增长率。这时如果政府介入,市场自身的净化机制也开始发挥作用,假冒伪劣商品的增长率就会下降,逐渐低于正常的经济增长率。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假冒伪劣商品的绝对量仍然在上升,中国目前正处在这一阶段(图中的Ch点)。由于打假力度的加大,造假的成本开始上升,最终制假者的收益开始等于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收益,极限开始出现(图中的O点),随后就是绝对值的下降及以后的假冒伪劣商品绝对值和相对值的双下降。在市场经济发达阶段,由于市场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完善,相应的市场诚信和市场伦理建设相对完备,假冒伪劣现象得到抑制。但是由于打假成本的存在,制假售假并不能彻底根除,只是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附图
图1 假冒伪劣现象与经济发展阶段的相关性
国外有类似研究表明,人均GDP在150美元以下的贫困国家,由于人们的各种欲望处于休眠状态,社会道德状况良好,包括制假售假在内的诸多违法乱纪行为较少。已经发展到较富裕的国家,人们的基本需要都能得到满足或比较容易满足,由于违法成本较高,人们不愿意去冒险。而人均GDP150美元到较富裕的发展阶段,人们的各种欲望被唤醒而社会财富又相对有限,在利益的驱使下,导致民众的不择手段摄财,道德沦丧,所以制假售假现象表现突出,乃至泛滥。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本文的上述结论。
三、“打假”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一)假冒伪劣现象是“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
1.“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之一—制假售假源于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拥有的对于交易对象的相关信息量上有多寡之分,行为主体在进行经济决策时,不拥有进行最优决策的全部信息。一般而言,卖方比买方对于商品性能和质量会掌握更多的信息,所谓“买家不如卖家精”就是这个道理。同样,产品的生产者对于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也比消费者知道得多,因为生产者知道产品是如何制成的。制假售假行为就是源于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在假冒伪劣商品交易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拥有的知识有限。市场上的商品种类繁多,千差万别,要使消费者对所有要购买的商品都具备鉴别能力是不现实的。而制假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对假冒伪劣商品相关信息的了解占有绝对优势,从而导致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二是存在信息搜寻成本。如果搜寻信息的成本高于其由于获取信息而得到的收益,那消费者就不会去搜寻关于商品的相关信息。由于制假者天然具有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信息优势,从而导致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三是信息具有垄断性。在假冒伪劣商品的交易市场中,制假售假者在赚取最大利益的心理驱使下,会千方百计的对消费者进行隐瞒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虚假信息,从而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交易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具体原因之一。
2.“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之二是打假收益的外部性是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重要原因。
所谓外部性,经济学上的解释是当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人,却没有给予支付或报酬时,就出现了外部性,因此,这个行为主体没有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外部性有正负之分,当某个人的行为使其他人收益时就产生正的外部性,反之,就是负的外部性。打假就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特征。
制假者固然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罪魁祸首,事实上,由于消费者本身的原因也是导致我国制假售假蔓延的一个重要条件。消费者的投诉对于打假工作是至关重要的,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之后是否会向有关部门投诉,这取决于消费者的预期投诉成本与预期投诉成功之后获得的收益之间的比较。消费者投诉的预期成本主要包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以及金钱成本。投诉者在投诉过程中首先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比如交通费、咨询费和检测费等)。此外,消费者还必须付出一定时间和精力来了解有关投诉的渠道和具体程序。由于我国现行投诉机制不健全,投诉渠道不畅,加之部分政府机构和官员办事效率低下,投诉案件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另外,条块分割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使跨区域的投诉案件办理起来相当困难或无果而终,这些都造成了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后投诉成本的增加。而投诉成功后的预期收益取决于消费者在胜诉后所得到的补偿,在现阶段这种补偿通常仅限于退货与有限的赔款,而对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所付时间成本、精神成本以及金钱成本却无法给予弥补,这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到小件假冒伪劣商品后,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会自动放弃投诉,从而使制假售假者得以逃脱打击。问题还在于,消费者投诉成功后,假冒伪劣商品的制售者会受到处罚,整个社会会因此而获益(相较于经济效益,打假带来的社会效益会更大)。这就形成了一方面是打假成果为全部消费者(至少是该地区的一部分消费者)所共有,但另一方面,打假成本却由投诉的单个消费者来承担,该消费者并没有因为自己所带来的正的外部性而得到补偿。因此,这种收益的外部性造成了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助长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假冒伪劣现象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打假的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特征以及打假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政府的介入和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打假”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政府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由于假冒伪劣现象的“市场失灵”特征以及打假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这一经济活动就具有了提供公共产品的性质。当前制假售假形势严峻,假冒伪劣商品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从公共产品的定义出发,我们将假冒伪劣商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量大面广、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比如食品、农资和建材中的伪劣产品。打击这类假冒伪劣产品通常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性质,也是政府打击的重点对象,针对这类产品的打假应主要由政府出资。还有一类假冒商品主要侵犯的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其对普通消费者的危害不是特别明显,由于针对此类产品的打假具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即维权企业),因此打击这类假冒伪劣产品通常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针对这类产品的打假资金应由政府和维权企业共同承担。综上所述,打假工作应由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而政府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指导和把握。
“打假”作为准公共产品,其供给量取决于市场中消费者和企业对这一公共产品的需求与边际打假成本的比较。政府打假耗用的是财政资源,而政府打假收益中那部分能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相对于打假成本来讲并不是主要的,政府打假的主要收益在于其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由于市场净化、市场秩序规范等等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从目前情况来讲,政府打假的费用投入还远未达到最佳规模。
假冒伪劣现象的存在,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而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当假冒伪劣比较猖獗的阶段,为了抑制其泛滥,政府应在打假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使政府打假成为主要手段。作为向公众提供的一种准公共产品,当前政府应加大向社会提供的力度,即增加财政资金对打假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