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云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新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乌云论文,新解论文,馌彼南亩论文,田畯至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10(2002)01-0046-03
兹摘《诗经·豳风·七月》首章的未句:
“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对这几句,现代学者翻译不相同,有人译作“同我的老婆儿女一路,送饭到那南亩去,让田官来饮酒吃饭舒服。”(注:陈子展:《诗经直解》中译文。)也有人译作:“老婆孩子莫忘记,晌午送饭村南头,监工的田官乐悠悠。”(注:《先秦诗鉴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徐均培译文。)
对词、句的释义,古今学者也多不同:
《毛传》:馌,馈也。田畯,田大夫也。
《郑笺》:喜,读为饎。饎,酒食也,耕者之妇子,俱以饟来,至于南亩之中,其见田大夫,又为设酒食焉。
《说文》:馌饷田也。
畯,农夫也。
高亨《诗经今注》:田畯,奴隶主所设的田官,掌管监督农奴的农事工作。
胡毓寰《“诗经·七月”的作者问题初探》。
田畯:代氏族长代奴隶主监督奴隶在田里集体工作的一种奴隶头子……大概,田畯的禄级一般都是士级的,但在西周时,也可能有个别是下大夫级的,所以“毛传”就把西周个别来说,说他是大夫……(田畯)既然是从农夫中选拔出来的,那么他们本质上原来都是农夫。
金莎《〈诗经〉中以生殖为核心的植物兴象》:(《豳风·七月》)首章是说春天来了之后,农耕前拜田公、田母的仪式。即为农耕祭拜仪式,可参见《夏小正·春正月》和《礼记·月令》所载藉田礼。
我认为,那看似乎易的几句诗,实际上隐含着丰富的信息。我们只有以我国先秦文化典籍为依据,突破时空限制,通过对不同时代、地域的农耕习俗进行观察、比较,再结合文字学知识,才能不囿于前贤解说而正确理解这几句。
结合笔者对历史文献的考查,我认为这两句诗与春耕前举行的祈年娱神仪式有关。从《诗经》、《周礼》等典籍看,周代与农事有关的娱神、祭祀活动特多,它们贯穿作物种植过程的始终。这种习俗也不仅存在于中土,其它农耕民族也有类似风习:
马韩人知田蚕……常以五月田竟祭鬼神,昼夜酒会,群聚歌舞,舞辄数十人相随蹋地为节。十月农功毕,亦复如之。(《后汉书·东夷传》)
村子里一年举行四次宗教仪式。这四次仪式分别在播种玉米、下第一场雨、第一次收割玉米以及庆丰收时举行,届时,昌·金(印第安人老族长)把男人们召集起来,一起唱宗教歌祈祷、点燃火把,一起吃喝。(《参考消息》2001.3.23)
举行娱神仪式,功利目的的很明显。日本学者白川静认为:“农耕的礼仪,有刺激大地生产力的意义,多伴有性别的模拟行为。”(注:(日)白川静.《中国古代民俗》,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
“南亩”用“彼”修饰,当指帝王亲耕于南郊的社田。社田很大,帝王亲耕的社田有千亩。“唯为社田,国人毕作。”(《礼记·郊特牲》)“馌彼南亩”云云实际上表现的是周王于仲春二月的甲日在社田边举行的盛大社稷之祀。
《礼记·月令》云:是月(仲春)也,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择元日,命民社。
因为受古老的阴阳观念影响,华夏先民在仲春二月(即周历四月)竭尽全力感动神灵,以求退阴宣阴、阴阳和合而致风调雨顺,这时他们的措施是联套的,除社稷之祀、存孤(即存问孤儿)外,还“令会男女”,让大龄未婚男女青年幽会野合:
《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无故不用命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失家者而会之。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即亡国)之社。
社稷之祀时,鼓乐必不可少,因为它起宣阳作用。(“凡声,阳也”。——《礼记·郊特牲》)
《周礼·春官·竽章》:
凡国祈年于田祖,歙豳雅,击土鼓,以乐田畯。
田祖即田神、社神、地母。社神名句龙,因善平水土,所以死后被祭为社神。(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社神主要司职掌雨、水。春秋时诸候国遇火灾要祭祀她。因火灾多发于久旱不雨季节,灾后祭社是为安抚神灵以求甘雨。日食或洪涝时,社神则要受象征性折辱:“朱丝而萦之,鸣鼓而攻之。”周人还祈求社神用神火灭去害虫。(见《诗经·小雅·大田》),那又表明社神还具备火神部分神通。
周时社稷合祀,以就古时“五祀”名目。周以前的“五祀”祭的是木神句芒、火神祝融、金神蓐收、水神玄冥和土神后土。夏以前在五祀之外,尚祭谷神,祭的是神农氏之子“柱”,商、周均以周之先祖后稷替代柱作为谷神而祭之。(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周人社、稷并祀,将稷神地位抬升。这既标志着农耕文明时代已经到来,也表明传统宗教习俗影响力仍很强大。
我认为:田畯应与谷神、神神,也就是后稷有关,从文字学角度看,稷、畯字体相近,发音近同。《说文》:稷:齊也,五谷之长,从禾畟声。畯,农夫也,从田夋声。
据我看,稷、畯均从“夋”得声兼得义,“夋”为“右文。(注:某些形声字声符,既表音又表义,这类声符叫“右文”。“稷”实际上由“夋”得声,《说文》解说值得商榷。“稷”中声符“夋”省写成“讲”,这在说文学上叫“省声”。)该字在金文、篆书中写作夋。它的上半部是对飞鸿的象形。鸿雁在鸟类中属宠然大物,古人从不以凡鸟视之。“夋”为会意字,具非凡、卓越的含义。(注:《说文》:夋,行夋夋(即迟缓艰难)也,一曰倨(不逊)也.从久允声.笔者窃不以为然。)
一个古老的神话传说正好印证了本人的推测,该字确具备非凡与神圣性质:
高辛(帝喾)生而神灵,自言其名……聪以知远,明以察微。(《史记·五帝本纪》)
帝喾生而神异,自言其名曰夋。(《初学记》卷九引《帝王世纪》)
以“夋”为声符的文字,如峻、狻、俊、骏、稷等均含出众、不凡之义。这表明“夋”不是纯粹的表音符号,而是兼表音、义的右文:
高山曰峻。
能食虎豹的猛兽曰狻。
良马曰骏。
聪明特出之人曰俊。
五谷之长曰稷。
依例类推,“畯”只能指优秀出众的农夫,不指称一般农夫。《说文》对该字的诠释不够恰当,是无疑义的。“畯”或“田畯”应是“后稷”的别称或代称,他得此称号是当之无愧的。
后稷为周族始祖,是虞舜时主农的最高长官,也是我国史前从游猎时代向农耕时代过渡阶段出现的一个著名的氏族英雄,新的更高层次文明——农耕文明的代表和化身。他神奇的一生的事迹大致可勾勒如右:(姜嫄与上帝之子)弃儿→无师自通的出色农夫→主农之官→(死后升格为)神。
周人称这位先祖有时直称“后稷”。
后稷不克,上帝不临。(《诗经·大雅·云汉》)
思文后稷,克配彼夫。(《诗经·周颂·思文》)
在祭祀先祖(指后稷或文王)时,周王代表国家,自称“曾孙”:
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周颂·维天之命》)
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田之。(《大雅·信南山》)
据《礼记·郊特牲》:
祭称“孝孙孝子”,以其义称也。称“曾孙某”,谓国家也。
可见自称“曾孙”祭先祖时,不以义称,即不是按实际名义称自己,所祭的也不是故世的曾祖父,能自称曾孙的只能是周王。《豳风·七月》中“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中直称“我”而不自称“曾孙”是因为作者虽出自公姓,但地位低下,(注:《七月》依“毛诗序”说法,为周公所作,今人多不是之。)不能代表国家而在祖神前自称“曾孙”。《大田》、《甫田》作者是周成王,他可以自称曾孙以祭先祖后稷。这两首诗竟有四句完全一样。
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
这四句诗可用白话译为:“曾孙我来啦,与妻子、孩子一道,送上美味到那南郊的社田,祖先神啊,您来饮酒吃饭吧!”
我们再考查一下三代时祭祀风俗。当时均有迎尸习惯,“凡祭天地以下外神皆有迎尸”(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49“逆尸”疏文。),所谓“尸”,是指古代祭祀时,代神或死者受祭,代表神或象征死者神灵的人。详而言之,天子以卿为尸,诸侯以大夫为尸,卿大夫以下以孙为尸。尸居神位,坐立姿式须严肃端庄,对尸的举动作出解说,代尸(实际上是代神)对主祭者说些答高谢辞和吉祥话的祭司则叫祝,祝官或尸祝。祝之言辞称为“嘏辞”。西周初年,周王在躬耕藉田,举行藉田礼,祭祀社稷时,肯定要选择一位血统亲密的同姓公卿为“尸”以扮先祖后稷,也会有祝官(工祝)对“尸”的动作做解释,说一些答谢祭祀、预祝丰年的吉祥语。据我看,“田畯”既是对在祭祀时扮后稷神的“尸”的专称,而“田畯”又是慎终追远的周人对先祖后稷的一种褒称。
根据相关文化史料,笔者对“馌彼南亩”即在田边地头举行社稷之祀的具体过程作如下拼合:
在恭献祭品、迎尸而祀、由尊而卑递次亲耕藉田、神灵享用祭品之后,王、公卿……农人也按尊卑次序真正享用祭馀之物。在这时候祭礼的庄严仪典演变成一场狂欢。食物丰盛、气氛热烈,男女无拘无束,共用杯盏。饮酒时鼓乐齐作,煞是热闹。酒饭后男女共舞地头。《诗经》中诗句如“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周颂·载芟》)“琴瑟击鼓,以御田祖”等便是对这场狂欢的写真。这种通过男女地头共舞乃至象征性地进行交合仪式以祈丰收的现象,在世界文明史上屡见不鲜。赵国华先生在《生殖崇拜文化论》一书中指出:“而所谓‘御田祖’,也不外在田地播种时,以男女结合为祭,这一祭仪的出现,源于初民以为男女交合不仅能繁衍人口,且能促进农作物丰收的原始思维。”
金莎先生认为:“整个自然彷佛是一个母亲,土地即女人,而且和大地一样。在新石器时代向文明时代过渡期间,人们对两性交合与生殖因果关系的认识,使阴性地母需要阳性与之交配。耕地是一种性交,作物生产则是生育。”(注:金莎:《〈诗经〉中以生殖为核心的植物兴象》,《中文自学指导》,2000年第6期.)周人社、稷合祀隐然将二神配成对偶神。社稷后来成了国家的代称,而这种宗教习俗则传承久远,在后世乡村中则演变成对当方土地神(地公、地母)的祭祀和崇拜。播种前祭田神,此种风俗在我国有些地方至今犹存。
“馌彼南亩”(范文澜先生曾称之为“馌礼)的祈神活动无疑有着娱神与娱人的双重意义。从文化意义上看,它凸现了周代前期社会的宗法性质以及周人阴阳合和、人神交感等宗教意识与他们的原始思维的某些特点。
收稿日期:200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