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利益制度:一种新的企业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制度论文,利益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0289(2001)03-0001-010
企业是现代经济的细胞。企业共享利益是通过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实现的,这种制度建立在劳动权益与资本权益统一的基础之上。共享利益是指劳动与资本共享企业内劳动创造的利益,如果从主体角度看,共享利益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共享企业内劳动创造的利益。
一、从企业制度的演变到共享利益制度的形成
谁拥有企业,换言之,企业属于谁,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这个在许多人看来似乎不假思索便可以回答的问题,现在却成了摆在经济学家面前的难题。我们通过对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公司制等主要企业制度的分析,试图回答企业属于谁或谁拥有企业。通过对股份公司制的重新认识,从而得出新的企业制度安排应该是,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共享劳动创造的利益,即共享利益。
业主制(Sole Proprietorship)指的是资本主义的个人业主制,又称为古典企业制度。它是企业制度最早出现的形式,通常为业主自己经营。在个人业主制企业中,直接使用资源的产权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合一的,企业资产归出资人所有和控制,出资人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无限化。出资人既是所有者主体,也是经营管理主体。业主制是一种产权单一所有的集权的产权结构,业主拥有全部的产权,包括经营决策权、监督管理权、剩余索取权,业主与雇员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在这种产权结构中,最终产出不是由团队的全体成员共享,而是其他成员(雇工)得到一个固定工资,而雇主得到扣除工资后的剩余,即雇主是资产所有者和监控者,并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个人业主型企业的企业主(出资人)自然地拥有企业,并独占企业的剩余价值或利润。
合伙制(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投资并分享剩余、共同监督和管理的企业制度。在这种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也是统一的,因此,投资者——合伙人拥有企业的全部剩余。这种制度的有效性受合伙人的规模的限制。如果只有两个合伙人,那么利润和风险均在他们之间分配,偷懒动机较弱。当合伙者的规模增大时,偷懒者所导致的损失由合伙人平摊,这就会加强偷懒动机,都想“搭便车”。合伙制的另一个缺陷是,每一合伙人的产权无法自由转让,合伙人共同承担一切责任和债务。但是,从企业发展史看,合伙制企业是单个资本走向资本联合,从而发展成公司的过渡点。
股份公司制(Corporation)是顺应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要求而出现的。企业规模的扩大就要求联合资本,同时,信用制度又为股份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但在存在大量股东的情况下,如果让每一个股东都参加公司的决策,会影响决策的责任,降低决策的效率。因此需要将决策管理权移交给一个小的管理机构,公司股东只保留剩余索取权、选择经营者和重大决策权。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全权行使经营决策权,由职业的支薪经理们行使经营管理权。现代股份公司制的特征是:经营决策权与经营管理权相结合,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原先全权行使经营决策权的董事会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很少能提供正面的可供选择的方案,逐步丧失了经营决策的发言权,久而久之,这些具有所有权的董事与一般的股东没有什么区别,只有剩余索取权,实际经营决策权交给了职业经理。现代股份公司正是由经理人员控制的经理式企业。
股份公司是一种治理和管理着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促使人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雇员、贷款人、供应商或其他人都可以(并且经常是如此)作出专业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着完全相同的风险。所有在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中作出特殊投资的各方之所以作出投资,是因为他们期望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利益,而其他参与者不会侵占本人的利益。可见,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涉及持股者、雇员、贷款人、供应商等,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公司利益相关者都作为公司的拥有者。因为贷款人、供应商等不属于构成本公司组织结构里的成员,而且事实上他们往往是属于另一个公司组织结构里的成员,因此,他们是该公司的非主体利益相关者。公司的主体利益相关者就是持股者(所有者)与雇员(经营者和劳动者)了。持股者是物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本所有者。这样我们可以得出:就企业制度创新的角度而言,我们应该对公司制进行变更,使得新型的企业为劳动力资本所有者与物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从而建立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共享企业内劳动创造的利益的企业制度。我们称之为共享利益制度。
在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是“天经地义”的现实存在。然而,随着股份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加深,二十世纪以来,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的绝对地位开始受到挑战。在私有制仍然是财产关系基础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家向社会公众让出部分剩余的变化。
其一,资本家通过向经营者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而让出部分剩余。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大中型企业中,曾经普遍存在的“两权合一”的资本家已基本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的现象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就被美国经济学家伯力和米恩斯所察觉,并称之为“经理革命”。随着经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上升,他们所拥有的“没有财产的权力”也在不断强化。这种“没有财产的权力”不仅包括经营和管理财产的权力,事实上还包括部分剩余索取权。这种剩余索取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购买股票优惠权。许多美国大公司赋予经理一种可以用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若公司经营绩效看好,股票市价上升,经理便可以用低价买进价值较高的股票。(2)高额薪酬。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理阶层的工资和奖金往往在一般职工的几十倍以上,而大公司最高主管的收入甚至达到普通职工的100倍以上。如此优惠的股票购买权和高额薪酬,无疑是经营者对传统所有者收益的一种侵蚀。
其二,资本家向普通职工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从而出让部分剩余。二十世纪60年代,美国律师路斯·凯尔索提出了一个“职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财务上给职工一种赊账,使其获得资本所有权,职工将来再利用这种资本所有权的收益偿还赊账。这种方法提出以后,西方许多国家都加以推广。1999年,美国职工持股的公司已超过1000家。英国在非国有化的过程中,有90%以上的非国有化公司实行了职工持股制。职工持股计划将职工的劳动作为享有公司股权的依据,这就为职工提供了一条凭自己的劳动和技能分享剩余的途径。虽然“人民资本主义”并未由此出现,但劳动者获得企业部分剩余毕竟也是一个事实。
其三,资本家向机构法人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而让出部分剩余。在二十世纪初期,资本主义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绝大部分为“有血有肉”的私人拥有。然而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私人持股比例逐渐下降,而各种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和保险公司一类的持股比例却日见上升。在英国,只有20%的股票为私人持有;1999年,美国的机构持股比率已超过55%。尽管机构持股并未改变私有制的本质,但它毕竟削弱了少数私人资本家企业的独占剩余。
其四,资本家向社会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而让出部分剩余。这种“让渡”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变化,对于私有财产而言,税收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普遍实行了个人累进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被分为各种等级,收入越多,征税的比例就越大。二是无一例外地开征了遗产与馈赠税,即私人财产的继承与馈赠必须按“累进”的原则实现纳税。三是出现了“负所得税”的改革,即让无纳税能力的穷人得到一种相反方向的收入援助。虽然从本质上讲,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变化意在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由于国家承担社会义务的部分随之相应增加了,因而这种变化也反映了资本家向社会让出了部分剩余。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享利益,但这可以说是出现了共享利益的端倪。
在社会主义社会,传统国有企业的权力关系是以企业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统一于国家层次为基本特征的。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生产执行单位,经营决策权长期游离于企业之外,或者由中央工业部,或者由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直接行使。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等重要决策的制定,都是由体现国家所有者意志的政府机构更多地从地区或宏观的角度、而不是从企业利益的微观角度来考虑的。传统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集中于国家行政机构,内部管理机构只具有执行性质,劳动者以领取统一规定、从而相对固定的等级工资作为利益实现的主要方式,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部分归于作为营运“资本”单一提供者的国家。这些表明,传统国有企业制度劳动力所有者不能共享企业的剩余收益。
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非公有制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并存,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我国出现了一个“资本所有者阶层”。在公有制仍为我国财产关系基础的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出现了国家向“资本所有者阶层”让出部分剩余利益的变化。
我国当前的“资本所有者阶层”的身份比较复杂,但其核心成员主要由两类人员构成:一是有资者阶层,二是有权者阶层。这两类人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国家让出部分剩余的主要受益者。
就有资者阶层来看,它是在私人投资以及私有经济合法化以后,逐渐形成的一个独立的阶层。有资者阶层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收益。综合各方面的资料,我国这个阶层的资本及其收益有三个显著特点:(1)资本积累率高。抽样调查表明,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私营企业的年积累率高达31%-56%,既超过了乡镇企业,也超过了建国前的民族资本。(2)剩余价值率高。据有人测算,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率平均为240%,与二十世纪80年代扬州市私营企业剩余价值率的调查结果119%相比,增长了1倍。(3)收入水平高。据有关方面调查,按中位数计算,1996年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年收入为2万元,利润收入是7.2万元,其它收入为0.7万元,合计约10万元。这样的收入已超过职工年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几十倍乃至上百倍。[1]
就有权者阶层来说,除了政府官员外,主要是公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特别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厂长经理,他们握有比一般职工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股权,通过股票获取利益。迄今为止,剩余索取权的界定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尚未定形。这种“未定形”一方面表明国家作为名义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正在逐步削弱,另一方面也使得厂长经理对占有企业剩余的要求正在逐步强化。由此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已经引起经济学界的普遍关注。虽然这种控制有“经理为主”、“工人为主”以及“共谋”等三种形式,但从权力支配的关系来看,真正控制剩余索取权的恐怕仍然是厂长经理。
从上述两个变化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或企业的剩余有越来越强的要求;而在当代社会主义社会,物力资本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或企业的剩余有越来越强的要求。撇开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的区别暂且不论,这两个变化实际上都是对各自社会所存在的“弊端”的一种纠正(尽管真正纠正并不改变各自的社会性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所发生的变化是对传统资本主义无视“人力资本”的一种纠正;而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所发生的变化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忽视“物力资本”的一种纠正。虽然当代社会主义所发生的变化与当代资本主义所发生的变化是如此矛盾,但两个变化都隐含了一个共同的命题: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共享企业利益。从而成为共享利益形成的现实原因。
二、共享利益的界定与形成基础
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共享利益是指企业一定时期所获得收入扣除为获得收入支付的一切成本费用及包含所得税在内的各项税金后的收益。因为,就企业所有者而言,税收缴纳是其“使用”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支付的费用,这和为取得生产要素的支付一样,都是企业生存的必需;事实上,国家为企业提供公共产品,是无数社会劳动者为企业生产提供间接服务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些服务,企业的费用支出就远非现在的水平,最起码企业为维持稳定的生产环境,确保物质储备安全的费用就会大幅度增长。利息、债息等虽说从筹资的角度看,与股息一样是筹资的代价,但它们是“由法律执行并且在契约中规定的报酬”,[2-p169]企业必须支付,不能随着自行消费。既然我们认为共享利益制度的企业也是属于劳动力所有者的,那么劳动者的工资就不是“支付”而是“收入”了。因此,立足企业所有者,我们前面所说的“一切成本费用”中不包括共享利益企业制度里作为经营权力和利益的共同体主体而加入企业“命运共同体”的劳动者(包括经营者)的工资在内。或者说,这些劳动者的工资却作为企业收益的形式存在。
如上所述,共享利益是指企业一定时期所获得的收入扣除为获得收入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及包含所得税在内的各项税金后的收益。立足企业所有者,收益中包括劳动者的工资V,即共享利益是"V+M"扣除各种税金的部分。也就是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著名公式"W=C+V+M"中,V不结合C,而结合M。即不是将C+V作为一个整体,而是将V+M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因此,可以这样认为,资本主义企业表现为W=(C+V)+M的价值构成公式;社会主义共享利益制度的企业表现为W=C+(V+M)的价值构成公式。
为什么企业共享利益是指"V+M"而不是"M"中扣除各种税金的部分呢?
马克思在阐述资本主义成本价格范畴或生产费用范畴时,采用的资本主义成本价格的公式是K=C+V。说明了V与C之所以会结合起来转化为K,是由于它们两者具有共同点:它们都是补偿商品生产上的耗费的东西,即资本,并且“二者都是商品价值中补偿预付资本的部分”[3-p38],所以V与C对于资本家来说就变得无差别的了。劳动力的价值V作为“在劳动力上支付的可变资本部分,在这里,在流动资本这个项目下,显然和不变资本(即由生产材料构成的资本部分)等同起来。这样,资本的增殖过程的神秘化也就完成了”。[3-p41]
在生产中,劳动力作为价值形成要素执行职能、从而创造新价值的实际过程被歪曲和掩盖了。“因为成本价格的形式具有一种假象,使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的区别看不出来了,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价值变化,必然变成不是由可变资本部分引起。因为在一极上,劳动力的价格表现为工资这个转化形式,所以在另一极上,剩余价值表现为利润这个转化形式。”[3-p4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在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现为劳动本身的价值或价格,或者说,表现为工资”。“因此,预付资本的可变价值部分,表现为在工资上的耗费的资本。”[3-p38]在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是商品,有价值和价格,可以买卖。劳动力在市场上的买卖,“G-A一般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4-p36]因为雇佣劳动正是资本的生存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存在为条件。或者说,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马克思明确提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把V与C合二为一,归结为成本价格范畴,“表示出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性质。”根据以上分析,在资本主义条件下,C+V形成资本,企业的收益就是剩余价值M,完全由资本所有者分享。
共享利益制度是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共享企业收益的制度。在共享利益制度的企业里,价值V已经成为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社会产品中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部分。显然,这个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共享利益制度安排下,工资不进入产品成本而成为劳动者参与劳动成果分配的形式。因此,在社会主义共享利益制度安排下,V不应该与C结合,但却应该与M结合成为一个新范畴(V+M),它表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表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一起取得的生产成果,或者说,是劳动与资本合作取得的成果。V与M之所以能合二为一,是由于二者间存在着彼此都是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彼此都是收入。
共享利益形成的基础是劳动权益与资本权益的统一。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是实现物质资料生产的前提,在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生产资料是价值创造的必要物质条件。劳动者的劳动只有凝结在对社会有用的产品上,他的劳动才能形成价值。但是,对劳动价值论的肯定,并不否认生产资料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只不过这种作用仅仅在于为劳动创造价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它本身不创造价值,生产过程只是以它为新价值创造的物质载体,重新保存和转移到新产品上去。
马克思在分析劳动过程时,着重分析了劳动过程的三要素:劳动、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过程的三要素,实际上就是生产的三要素,因为劳动过程就是生产力发挥作用的过程。马克思在论述生产力三要素之间的关系时,他指出:劳动、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必须借助一定的劳动资料,即生产工具,依据某种生产计划对一定量的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生产出所需要的产品。这是人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无法从事这一过程。马克思曾经援引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一个著名论断:“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5-p57]马克思又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力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6-p1]可见,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是各种生产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资本、土地和劳动一样,都是创造物质财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都是物质财富的生产源泉,离开了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物质财富的创造都是不可能的。
此外,现代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奠基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说过这样的话:“一般资本和一般劳动,在创造国民收益上是相互合作的,并按照它们各自的(边际)效率从国民收益中抽取报酬。它们的相互依存是极其密切的;没有劳动的资本,是僵死的资本;不借助于他自己或别人的资本,则劳动者势必不能久存。”[7-p215]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劳动权益与资本权益的统一,不仅符合上述原理,而且成为共享利益制度形成的基础。在权力与利益的关系中,企业的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处于相互平等的地位。现代企业的财产特点为作为企业集合体构成基础的各类参与者(主要指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平等地行使经营权力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企业经营过程的进行、经营目标的达到必须借助的各类要素贡献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性质,为这些参与者公平地共享经营成果提供了客观依据。由于各类参与者的利益都只有在这个成果形成后才能实现,因而他们都可能对影响成果水平的活动方向的选择或组织手段的运用表现出极大关注,并将把这种关注表现为参与决策过程中的权力的积极利用。
三、共享利益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运行原则
共享利益的提出,是建立在劳动权益与资本权益统一的基础上的,因此,“共同占有、权力共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共享利益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或总的原则。
“共同占有”原则是指由劳动力的所有者与物力资本的所有者集体占有并共同使用企业形成的资产,由按照各自投入的资本大小来共同参与决策、民主管理与监督,实现劳动力资本与物力资本联合起来的共同占有。坚持“共同占有”原则,有利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从而有利于企业高效运作。虽然,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力资本所有者或物力资本所有者都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但是“共同占有”原则使得企业的资产是整体动作的,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法人。由于将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其他物质都交付企业支配,这样,企业不仅能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实行自主经营,而且能实行“资产经营”,例如根据市场状况和赢利极大化的需要,将部分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或出售部分闲置资产(甚至个别车间),开拓、积累和出让产权,调整股权结构,由此进行经常的产品结构和资产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实现资产的高效使用和最大增殖。
“权力共使”原则是指,无论是劳动力资本的提供者,还是物力资本的提供者,他们都拥有一定的企业决策权,但这种权力的使用,既不能让他们共同直接行使各种权力,也不能使每一类要素参与者分别自主地决定自己提供的要素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用方式,而必须委托体现和代表统一意志和利益的专门机构来实施这些权力,各类要素参与者只能派代表间接地控制这些机构的运作。
在权力关系中,企业制度的综合逻辑希望确立各类参与者的共同主体地位。这种共同的主体地位,既源于企业财产只能属于在参与者集合体的基础上形成的法人企业的特点,也源于这种财产的有效运营有赖于各类参与者的共同贡献。但是,使各类参与者成为企业经营权力的共同主体,既不意味着让这些参与者共同地直接行使与企业财产经营有关的各种权力,也不意味着让每一类参与者分别自主地决定自己提供的要素在企业经营中利用的方向与方式。前者是因为数量众多的主体成员直接平等地参与,将使任何权力的有效利用成为不可能,后者则是因为企业经营是各类要素或各类参与者通过这些要素提供的服务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中任一要素利用方向或方式的选择与调整都不仅影响该要素在企业经营中作用的发挥以及该要素供应者在企业经营中的利益实现,而且通过对整个经营过程从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须影响所有要素作用的发挥以及所有要素供应者的利益实现。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分配和运行符合企业经营本身的特点,必须委托能够体现和代表统一意志和利益的专门机构来组织这些权力的行使;为了保证各类参与者的共同主体地位,必须让这些参与者均代表参与上述权力机构的工作,并能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间接地控制这些机构的运作。
“利益共享”原则是指,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劳动力资本所有者与物力资本所有者共享企业内劳动新创造的利益。企业的财产共同占有,为各要素参与者共同行使经营权力提供了客观依据。企业经营过程的进行,企业利益的最终形成都必须依赖于各类要素贡献的相互作用。坚持“利益共享”原则,有利于调动各类要素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风险共担”原则是指,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将遇到许多经营风险,诸如由于需求不确定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由于技术进步使老产品淘汰的技术风险、由于管理者经营不善导致的管理风险等,这些风险应该由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各类要素所有者共同承担。既然共享利益制度承认并坚持共同占有、权力共使、利益共享原则,那么风险共担原则则是必然的选择,否则就是责、权、利的不匹配,也就不可能产生共享利益制度这种新型的企业制度。
在“共同占有、权力共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一基本特征的指导下,共享利益企业制度的运行还需遵循以下一些具体原则:
1.目的性原则。共享利益制度设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某一个个体能单独完成的,而是由收益共享的利益相关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分别选派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一个临时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织,旨在代表企业的不同利益主体对企业目标的确定作出裁决。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目的的非一致性,在没有统一的制度约束下,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这也就为共地利益制度的设计设置了障碍。没有明确的目的,任何组织的行为只能演变为盲动。于是,目的性原则就成为共享利益制度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能够指导制度的设计者的行动内容以及行动的预期效果,由此帮助制度设计者形成一个设计思路和方向。目的性原则还有助于统一设计者的思想,构筑设计者的共同语言,规范设计者的行为方式。共享利益制度设计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由共享利益制度的有形载体所要实现的目标决定的。企业组成的动因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目标决定了企业利益共享制度设计者的行为目标。给定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目标,共享利益设计者将始终围绕构建怎样的利益共享制度才能促使企业目标的实现。同样,制度设计者的设计过程也是在企业目标约束下进行的。
2.效率性原则。企业利益共享制度设计应遵循效率性原则,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制度设计工作本身富有功效性,它要求设计者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努力降低设计成本,准时完成设计任务,使企业能及时出台有效的制度;另一方面是制度本身的功效性,它要求最终形成的利益分配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减弱外部性,促使生产要素的高效结合,在发挥制度对各利益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同时,还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由此产生最大化效率。而且,企业的生存还有赖于外部市场环境,只有接受市场的调节并适应市场运行规律,利益共享制度才能顺利执行下去,所以制度的设计不是仅局限于企业内部利益各方的调整,还要考虑企业外部环境的干扰,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等。
3.公平性原则。企业利益共享制度涉及众多参与者的利益,由于各方利益代表者众说纷纭,从而增加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成本。公平是一种权利关系,“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6-p12]也就是说,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决定不同的权利关系。企业收益共享的参与者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各投入要素的所有者不能因要素性质的差异而获得更多份额的剩余索取权,而是以该要素在所投总要素中所占的价值比重,以及对生产的贡献来计量。这要求设计者在公正思想的指导下,运用公平的方法来设计制度本身,任何利益代表者都不能以物质形态的区别来要求获得更多的分享份额,如资本资源的所有者,在公平原则的约束下,不能拥有超越劳动力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之上的权力,而只是“赋予他们一种稀缺价格的享用权”。[8-p10]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在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资源的稀缺性,又要考虑劳动者享有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等事实,它们都对产出做出了相应的贡献,收益的共享应在它们中间进行。通过设计科学的共享利益制度,维护全体利益参与者的利益,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
四、共享利益企业制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
制度或制度安排,是指支配经济系统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共享利益企业制度的功能包括激励与约束两种功能。
1.共享利益制度的激励功能。
(1)共享利益制度是一种产权制度,它建立在产权合作基础之上,因此,它能激发产权主体的内在动力。这是因为,产权归根到底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无论是所有产权,还是营运产权,就其主体而言,都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不仅如此,产权关系作为一种利益关系,它又是整个利益关系的核心或基础。到目前为止,任何社会的利益关系,都是受产权关系制约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产权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各产权当事人的利益若通过产权制度得到肯定与维护,产权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也就有了保证。
共享利益制度是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把劳动者的劳动力转化为他的资本就可以使劳动者的个人目标与整个企业的团体目标一致起来,共享利益制度使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与整个企业的盈亏结合起来,从而使企业内部的“激励相容”成为可能。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本投入的回报与企业的稳定发展与利益最大化有关,这就激发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2)共享利益制度通过赋予生产成员对企业收益的索取权,从而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激励就是对个体积极性的调动,“集体行动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控制——它通过控制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体的解放”,[2-p90]制度在约束过程中产生出对个体的激励作用,主要是通过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使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有利于集体经济目标的实现。从共享利益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出,共享利益制度因每个利益参与者的需求而存在,而每一个利益人的选择会涉及他人的外部性问题,因而也是现代企业为减弱外部性等问题选择的结果。共享利益制度的选择是在企业收益产生之前作出的,而不同的制度安排必将影响或改变利益共享参与者的偏好及理性计算。显然,赋予生产成员对企业收益的索取权,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企业的收益分配与生产者的收入来源紧密相连,即企业成员的科学操作技能、技术创新所产生的收益归劳动者所有,这必然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
在改革前的国营体制下,个人劳动收入表现为由国家直接规定的固定工资,不随企业盈亏变化;国有资本收益表现为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在数量上等于企业税后收入减去所需资本费用,即:
Ri=[(1-t)Yi-Fi]-Wi
式中,Yi表示企业的经营收入;Fi表示有于补偿各类流动资本、固定资本的耗费;Wi表示劳动者个人收入;t表示从企业经营收入征税的总税率;Ri表示国有资本的收益。
这种统筹分配方式,通过国家绝对地控制工资成本来保护国有资本及其收益的绝对安全,实际上靠牺牲劳动积极性与效率来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平等。
实行“放权让利”后,工人的工资分成由国家直接控制的部分Wi[*]和随企业盈亏浮动的奖金部分Wi,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分成包干部分Ri[*]和随企业盈亏变化的部分Ri,即:
Ri+Ri[*]=[(1-t)Yi-Fi]-(Wi+Wi[*])
“放权让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没有改变物支配人、死劳动支配活劳动的状况,劳动者在增进个人利益的同时,却不一定增进对整体利益的责任感。相反,在利益机制靠一对一谈判,而不是靠制度保障的条件下,往往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增进对立起来。
(3)共享利益制度能为经营者改善经营行为提供内在动力。如果说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制导主要是以选择认可为依据,在权力关系上从“外部”来制约经营者行为的话,那么,共享利益制度企业的分配制度则为经营者提供了改善其行为的内在动力。经营者低频率流动的原因和事实使得他们的个人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利益融为一体,或者至少是朝相同的方向变化。经营者与企业利益的一体化,不仅表现为经营者个人事业的成功从而社会价值的实现程度唯有通过企业经营的成功和绩效来体现和衡量,而且表现为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实现能够从企业绩效的提高中得到改善。这种改善不仅因为在要素贡献系数不变时经营者能够占有的净收入额将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加,而且因为如果将作为经营者个人参与净收入分配依据的得分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则他们的物质报酬将会双重地提高。实际上,货币收入不仅是改变人们物质社会条件的重要手段,而且其水平高低通常是人们在社会或企业中成功程度的标志以及社会或企业对其贡献程度的反映。因此,货币收入的增加,不仅作为手段,而且作为手段的手段,会受到经营者的高度重视。这样,将其货币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双重挂钩的共享利益企业分配制度,对经营者行为朝向有利于企业和全体参与者利益的方向发展将产生非常有效的诱导作用。当然,如果在计算经营者个人报酬时,将其个人得分与企业长期增长趋势相联系,或者将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目前即可实现的与企业当时经营状况相联系的现期报酬,另一部分是随企业经营发展而波动在未来才能实现的预期收入,则将对经营者行为的长期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4)共享利益制度具有促进各种经济资源在企业内部的有效组织和利用及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优化配置的作用。共享利益是企业的收益,在共享利益制度中,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在一定时期所能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是指共享利益制度企业可供分配的净收入。由于可供分配的净收入是销售收入扣除物质成本和国家税收后的剩余,而国家税收通常与企业销售收入相联系,因此,在销售收入既定的条件下,这个剩余将主要受到物质生产成本的影响。所以,根据上述思路设计的净收入中实现经济利益的共享利益企业分配制度,不仅体现了各类参与者共享利益、同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而且会因此而促进这些参与者在积极关心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等战略经营问题、以促进企业经营规模扩大、销售收入增加的同时,努力探索生产手段的改善和生产方法的改进,以尽可能地降低需要在销售收入中抵偿的物质生产成本,扩大可供分配的净收入。
在这种分配制度中,虽然各类参与者都可能表现出增加使用其他经营要素的倾向,因为这种增加会导致本要素使用的节约(或相对节约),从而在计算各自应占净收入份额的贡献率不变的情况下,相对增加本要素的占有份额,但由于任何增加要素投入的决策都要由企业委员会这个各方代表平等行使权力的决策机构来确定,因此这种倾向很难产生实际的影响。相反在可供分配的净收入中所占份额既定的条件下,某类参与者内部提供这种服务的要素数量越少,则单位要素或其供给者能够实现的收益就越多。因此这种分配制度不仅会诱导各参与者积极关心物质生产条件的充分利用,而且会促进他们努力节约自己提供的要素的使用或占用。显然,在企业和社会范围内各种经营资源都是相对稀缺的条件下,各类参与者的这种关心和努力不仅将带来企业生产组织和方法的不断创新,而且将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2.共享利益制度的约束功能。
任何制度都是对其利益相关者行为的约束与激励,制度的约束性就是对所有不符合集体利益的机会主义倾向作出的抑制性反应。集体行动是制度的一个特征,集体行动的目标就是约束的标准,凡是与集体行动目标不吻合的一切个人行为,都是制度限制与惩罚的对象。以契约形式存在的企业,它本身就是制度的化身,同时,作为一个集体,企业又是部分制度的供给者与监督者。于是,以企业为承载实体的制度,自然要体现企业的目标,而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样一来,最大化目标就成为企业共享利益制度的条件。
如前所述,参加收益共享的每个人都是利益人,总是期望个人得到的利益最大,这很难使个人做到利己和同时不损害别人。由于收益的共享利益制度的各主体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损人利己行为的发生必然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企业收益利益共享制度是集体选择的结果,它关系到收益共享产权权能的实现,换句话说,对任何一个收益的共享者产权权能的侵害,都将损害企业的经营绩效及其资产的完整和扩大,最张影响所有收益共享者的利益。因而,共享利益制度首先要约束这种行动,约束的传统做法是对背离目标行为进行惩罚。但科思认为这种思路是错误的,因为“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造成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8-p4]依据科思的理论,因为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不可能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费用影响最小化原则,而共享利益制度对背离既定目标行为的约束主要通过使交易费用的影响最小来实现。这就是说,共享利益制度应通过明确企业内各主体的产权权能,缩小个人共享目标与企业收益目标之间的差距,使每个利益共享者损人亦不能利己,从而约束行为偏差的发生。共享利益制度在约束企业收益共享活动中的偏差行为的同时,实际上也对利益共享风险产生约束功效。利益共享风险是由于收益共享可能会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风险主要来源于:收益的确认,即客观环境如通货膨胀等因素,或会计方法不当使成本虚增或虚减,从而导致收益的虚增或虚减;还有就是收益分享的时间、形式和金融把握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如企业资金紧张时,以货币资金形式对外分配,而金额数目可观,这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影响企业的再生产。共享利益制度对利益共享风险的制约,是通过一定的规则,确定合理的共享顺序、共享标准以及共享方式,协调好各利益共享参与者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共享利益制度的约束功能还体现在,它的建立有利于克服经营者权力运用不受控制的危险。共享利益制度企业的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为经营者行为制导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对于克服经营者权力运用不受控制的危险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与控制主体的多元化有关。资本权益的企业制度,特别是当这种企业制度以股份企业为表现形式时,不仅存在着由于主体成员的数量众多而难以形成共识或共识成本过高的局限性,而且由于资本所有者是从外部来关心和控制企业经营的,因此即便能够形成有效控制所需的共识,这种共识也可能由于缺乏对企业日常经营状况或经营者权力的日常运作的信息的了解而缺乏有效性;在劳动权益的企业制度下,虽然劳动者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对经营者的权力行为有充分的了解,然而由于劳动者在企业决策系统和作业系统中的双重身份,由于劳动者的利益实现,不论是经济性的工资报酬,还是非经济性的职务晋升,都主要取决于他们作为执行者而非共同决策者的表现,因而在经营者的权力关系中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共享利益企业制度下经营者的行为选择将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约束。作为企业权力和利益关系中的共同主体,资本参与者和劳动者可以联合起来对经营者的权力行为进行控制。这种联合制导可以克服单一制导的局限性:一方面,共享利益制度企业可以借助劳动者在经营者行为制导中的参与,克服资本所有者从外部控制对经营者在权力运用中的行为表现了解不充分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利用资本所有者的制导参与,可以克服劳动者的利益实现对经营者的依赖。这样,共享利益制度企业便可以使资本控制与劳动控制互为补充,充分利用单方制导的有利条件,克服相应的局限性,从而形成联合制导的综合优势。
因此,从劳动与资本在企业权力结构中的相对地位,从而与经营者的相对关系角度去分析,共享利益企业制度有利于保证在获得经营者必要服务和贡献的同时,对他们在运用权力组织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行为选择进行有效的诱导和制约。正是这种经营者行为控制的有效性将为理论上可能存在的这种企业制度获得实践中的成功提供有力的保证。
[收稿日期] 2001-1-12
标签: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剩余索取权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公司价值论文; 剩余收益论文; 决策能力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