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业零售业引进外资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引进外资论文,零售业论文,我国论文,商业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规范世界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对准备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国来说,对国际服务贸易将采取逐步开放方针。中国服务贸易的谈判开价单,已从最初的6种行业扩大到36种行业,零售业即被列在新扩大的范围之内。
一、我国零售业领域对外开放的进程及缘由
中国曾在工业国家坚船炮利的轰击下沦为半殖民地。外国商人来到中国建立起各种洋行,控制市场,从事掠夺性商业活动。他们对当时中国的政治和经济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侵略性和破坏性的,是损害中国经济发展的。这一史实使一些人对目前民族商业的开放问题十分敏感。但是,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国际社会的生产已从工农业转向服务业为主,全世界的生产结构中服务业高达60%左右,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整体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服务贸易进一步对外开放,无疑有利于推动各个方面与国际接轨,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零售业的逐步开放也是题中应有之意。
1992年7月,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决定开放商业零售领域,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6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允许各试办1至2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的商业零售企业。
1995年6月,国务院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乙类项目,允许有限度的吸收外商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995年10月,国务院决定允许在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
从总体上说,我国政府在零售业市场的开放采取的是渐进式战略。对于开放零售市场的地区加以限制,外资引进的方式仅限于合资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中国零售业的大门如此半开半合,其主要原因是:
1.我国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字国。在我国急欲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应当逐步靠拢开放包括批发零售贸易在内的服务行业的国际通则。一旦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就必须履行义务,逐步开放服务贸易领域。一个全年社会消费的零售总额已逼近30000亿元人民币的巨大市场,不可能不引起国际零售商的关注和兴趣。
2.1995年11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亚太经合组织大阪会议上宣布,自1996年,中国将单方面采取五项促进贸易自由和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措施。其中之一为:继续扩大试办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业。并承诺:中国将在2020年以后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3.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零售业的发展同整个经济的飞跃发展相比是滞后的,迅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生产体制的变革和人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必然要求我国零售业加快其发展速度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适当允许外资进入零售业,采取合资的形式会有助于学习和借鉴国外零售商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有助于零售企业在竞争的压力下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营销机制。
4.由于零售行业投入少、产出快、风险低的特点,单体薄弱的中国零售企业,经不起实力雄厚的外资大量涌入带来的强大冲击。同时,零售业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不仅服务于生产企业,还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过度开放势必影响到中国经济改革所必需的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目前,合资企业零售份额不足中国零售总额的5%,不足以对中国零售业构成太大的威胁。我国政府引进引资的本意正在于此,是要为民族商业的振兴和发展创造条件,而并非是把中国的市场拱手相让。外商全面进入中国零售市场只是或迟或早的问题。所以,如何才能在国家尚能运用幼稚产业保护政策,对国内零售企业和零售市场施加保护的期限之内,迅速建立起可以与外国相抗衡的竞争实力,应付来自海外的零售业挑战,是眼下政府、学术界、商界人士应共同研究、商讨的大事。
二、引进外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引进外资的目的是加快中国零售企业朝规模化、现代化迈进的步伐。然而,由于缺乏经验,在引进的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外商以各种变通形式进入我国商业零售
截止1997年7月,虽然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只有18家,实际上,加上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以各种变通方法审批的,目前合资零售企业以10倍于上述限定数量的规模遍布于各大城市。
我国零售业巨大的市场潜力,丰富的回报强烈地吸引着外资,同时地方政府渴望引进外资来活跃市场,救活企业。双方的利益诱惑使得各种变通方法应运而生。主要形式有:地方政府自行批准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此类企业无进出口权);中外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然后出租给国内的商业企业,实际上由外方管理;用中外合资、合作的生产加工企业可在国内销售部分产品的政策,开设销售网点;将国内一些零售商业委托、聘请或承包给外商经营管理;外商租用国内商场的场地自主经营;外商以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方式设立专卖店;外资不通过正常的程序进入市场,无疑会激化中国商业市场竞争程度,同时造成政府和管理部门对外商进入市场的数量,投入的资金,经营领域等信息不清,管理难度加大。从另一角度看,中国零售业一方面在外资进入前大呼“狼来了”,另一方面又纷纷“引狼入室”。仅上海一地,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为4家,而当地政府自行批准的多达84家。而上海市政府仍主张继续开放。这是否意味着现行的控制政策存在一些不切合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研究。
2.政策透明度不高,外商投资主体结构不够合理
尽管我国政府在零售业对外开放的问题上,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几个法规,如1992年7月国务院作出的《关于零售商业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法规,作为机密文件下达,透明度低,使得与国内有密切关系的就近亚洲国家和地区近水楼台。这种政策的不透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我国外商投资主体结构不佳。已批准的18家零售合资企业外商大多来自亚洲国家,大量非试点涉外零售企业的投资主体更是如此。这显然是违我国商业零售业引进外资的本意:要在本土大量地、直接地、较全面地接触到世界零售业现代化发展的现状,并从中汲取有用的知识,来不断地充实和提高自己,而不必走弯路,零碎地、间接地、花较大代价去总结人家早已有过的经验教训。
3.以“超国民待遇”引资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和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这一规定,对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已相当有利。而前几年我国对外资的引进都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有些地方为了竞争到更多外商外资,突破有关政策,给予外商更多优惠条件,使其利上加利,享受“超国民待遇”。外资零售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已获得了比中方零售企业更好的市场条件,本国企业处于相对劣势,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对于实力薄弱的我国企业,犹如“雪上加霜”。
4.引进外资项目缺乏具体政策引导。
首先,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进入我国零售业的限制基本上集中在地域、股权比例、业态选择、合作年限方面,而且就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有待改善。地域限制:引资主要集中于少数沿海大城市,整个中西部地区几乎空白,这将加剧地区间不平衡。业态规定:国家批准的18家合资零售业,2家为合资连锁企业,其余均为合资百货企业。百货商场的业态在我国已不算新鲜,驾轻就熟,焉用如此大批量引进?上海的八佰伴,合资到后来,几乎全部移交给中方管理。合作年限、控股比例限制:1995年10月,国务院决定允许在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规定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对于已批准的占大多数的合资百货业无具体限制。据专家研究,因零售行业投资少,见效快,一般10年即可收回投资。在18家合资试点企业中,外商控股的有8个,中方控股的只有4个,其余6个是中外双方各持股50%。在地方各种变通形式的合资合作项目中,实际由外商控制的企业所占比重要大。而且合资年限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有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零售业作为回报率较高的行业,让外商控股并长期合营中方的利益损害严重。
其次,对外商可涉足经营的商品种类、商场规模、连锁店数量等无应有的限制。目前最突出问题是合资企业规模过大。也许是源自于合资指标来之不易,加之中国市场的巨大诱惑,建设项目普遍过大。平均建筑面积高达9.4万平方米,最少的就有2万平方米,最大的高达21万平方米,着实令我国现有的商业设施难望其项背。同时大规模的零售物业设施不免有变相房地产投资的嫌疑。再者,对以规模经营见长的外国零售商业企业,如果我们对其连锁店的数量不加限制,总体的外商数量限制将失去意义。商品品种方面,在中外合资的物流配送中心里竟出现大量任消费者选购的药品,而关于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资格在我国须经严格审批且经营场所也有规定。
三、相应建议
外商进入中国零售业,带有一定的扩张性和战略意图。基于我国现状,对于大型零售资本,既要引用又要小心,引进的步子不能太快,应采取渐进式战略,在行进的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地纠正航向,保证零售业的引资工作稳步、合理、有效发展。
1.明确主管部门,增强政策的统一性。政出多门影响了引进外资零售业的合理规划,造成了零售业利用外资秩序混乱,也降低了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建议审批权集中在中央有关商品流通的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未经其批准不得承认合法性。
2.制定明确详细的引资政策。明确提出鼓励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提高透明度,使我们和外商对我国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都做到心中有数,加强外资进入宏观管理,从而保证引资工作有序、合理。具体有:(1)明确引资对象。合资试点的目的是学习国外现代零售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引资对象要求要高起点。必须是那些确实拥有先进的经营管理之道,国际知名度较高的外国公司。(2)明确引资条件。控制政策的指标选择要全面、合理。根据我国零售领域现状,合资企业的经营业态、范围、商品种类、地点分布、总量规模、股权比例、合资年限、连锁经营机构的连锁店的数量等诸多控制指标都有待研究,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3.减少引资地域限制
我国目前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地域已达到23个城市,而且允许外资银行拥有办理结汇所需人民币,其影响之大远远超过合资零售企业。中国零售业在五年试点的丰富经验基础上,外资进入领域可以逐步向其他沿海城市、内地的省会城市扩展,以加速整个零售领域现代化发展进程。
4.加强立法工作。我国商业流通业对外开放无法可依,吸引外资工作一直存在着重引进,轻管理的问题。使一些外商进入后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准则而从事垄断或不公平竞争损害我国利益的不正当活动。主管部门应加紧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使企业依法经营,政府依法监督和管理,早日将我国商业零售领域对外开放纳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制化的轨道上。
5.取消“超国民待遇”。我国以往对外资实行许多优惠政策,这在开放初期是必要的,可以抵消由于投资环境特别是体制性环境落后给外国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现在国内投资环境有明显改善,市场经济也得到长足发展,同时中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优越的市场发展条件强烈吸引着世界各大零售商业集团,以致在我国商业保护尚比较严格的情况下,想方设法进入,再继续对外资实行优惠已无必要。优待外国企业抑制本国经济做法不符合本国利益。相反,我们应当利用优势,提高对外开放的门槛,引导外商合理进入。
6.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对外开放,引进外国的资金、技术、管理和企业,目的是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本文谈及对外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建议,其根本都是要提高我国零售行业产业内涵,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只有国内零售业发展起来,并足以同外国抗衡时,才意味着对外开放的工作获得实际成功。因此,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数量,让更多的企业通过调整其内部机理,在日益激烈的商战中羽翼渐丰。引资工作有序、合理、有效的最终体现是中国零售企业的成长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