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意愿中的独生属性与夫妻差异——基于上海市夫妻匹配数据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夫妻论文,上海市论文,意愿论文,属性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生育意愿在生育政策调整过程中成为研究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产生明显的生育堆积现象,实际的生育申请数量和生育行为远低于预期。前期研究成果在实践检验中面临巨大挑战,一些文献开始针对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基础数据、预测模型和生育意愿等参数假设进行反思(王广州,2015)。通常,在严厉的政策约束下,城乡居民的生育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在调查中因戒备心理而隐藏或低报生育意愿。生育政策的调整与放松,可能改变目标人群的生育意愿。于是,“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为检验生育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提供了自然实验,相关领域的学者也开始对其进行评估测算与影响效应分析。来自流动人口和湖北省的调查数据都表明,“单独两孩”政策对生育意愿没有显著影响(石智雷、杨云彦,2014;杨菊华,2015)。然而,由于研究数据局限于特定群体或局部地区,相关研究还有待深入。基于此,本文采用夫妻匹配调查数据,探析夫妻独生属性与生育意愿的关系,以此评估“单独两孩”政策的效果,并在分析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及夫妻差异的基础上,反思现有成果和实践,为生育行为低于生育意愿提供解释。 本文使用的数据同时调查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这有利于检验夫妻生育意愿的差异。而基于夫妻生育意愿一致的前提假定,大部分生育意愿调查由夫妻任意一方回答或仅限于育龄妇女回答,以此衡量家庭生育意愿,可能与事实不符。有研究表明,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具有同等重要的影响(Bauer等,2013),但大部分夫妻在是否生育孩子、生育几个孩子,以及何时生育孩子等方面存在分歧(Doepke等,2014),由此降低了实际的生育行为(Testa等,2014)。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性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特征 本研究数据来自上海市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奉贤区9个区婚姻登记处新婚夫妻的匹配调查。调查地点严格按照市区、近郊和远郊的划分抽取,并依据各区相对人口规模分配样本数量。在上海市婚姻登记处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由调查组成员于2014年7月在上述地区的婚姻登记现场完成。主要目的是了解夫妻婚姻达成、婚姻认知及生育意愿等。调查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进行(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于2014年3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对于分析生育政策调整与生育意愿的关系具有时效性和有效性。 由于婚姻登记现场夫妻同时进行调查,有利于得到夫妻匹配数据,这是其他任何调查无法比拟的。尽管调查对象为新婚夫妇,无法代表整个育龄期的夫妻。但在调查期间进行婚姻登记可视为是随机事件,且由于新婚夫妻心情较好等原因,几乎没有拒答的情况,这就保证了调查数据的可靠性。从最终调查得到的1 498对夫妻样本来看,两地户籍夫妻(一方户籍在上海,另一方户籍在外地)为485对,占32.37%,与2014年上海市“两地婚姻”比例36.22%的结果相近①。此外,不符合两孩政策的家庭(夫妻双方都为非独生子女)的比例为9.55%,其中本地户籍夫妻和两地户籍夫妻各占一半,这与上海市卫计委公布的,90%的家庭符合单独或双独两孩政策的结果类似。这从侧面表明调查数据中的夫妻独生属性与总体特征差异不大,不会导致生育意愿与夫妻独生属性关系的偏误。总体来看,调查本身的质量较高,数据分析结果是可信的,具有借鉴意义。 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选取妻子年龄处于20~40岁育龄期的样本(由此删除9对夫妻样本),最终有效样本为1 489对夫妻2 978条记录。其中,大部分调查对象为初婚(占84.26%),平均年龄为28.03岁,年龄中位数为27岁。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生育意愿。调查询问“在现行生育政策下,您打算生几个孩子?”,选项包括:不生育、生1个、生2个、生3个及以上,分别定义为0、1、2和3。本文对此主要按照分类变量处理,但为了得到直观的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有时也作为定距变量处理,即把打算生育3个以上均缩尾为3个②。本文对生育意愿的测量,属于“生育意向”范畴。不同于“理想子女数”或“期望生育子女数”,生育意向与生育行为的关联度更大,是预测生育行为最有效的指标(郑真真,2014)。 从个体样本特征来看,打算生育1个孩子的比例最高,占57%,打算不生育或生育3个及以上的比例都很低,平均的生育意愿为1.39个(见表1)。卡方检验发现,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生育愿意没有显著差异(P=0.236)。在独生子女(占76.92%)样本中,打算生育1个和生育2个孩子的比例分别为57.76%和38.07%。从表1还可以发现,外地户籍的比例为16.15%,反映出上海市两地通婚人口数量有所扩大。被调查者受教育程度较高,87%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独生子女的受教育程度略高于非独生子女。从工资收入状况看,月收入大部分集中于3 001~5 000元、5 001~8 000元两组,分别占31.48%和26.04%。月收入在2 000元及以下的164人中,主要是暂时没有工作或不想工作等基本上没有收入的人(113人,占69%)。 从夫妻匹配数据(一对夫妻为一条记录)的特征来看,表2显示,“单独夫妻”占27%,“双独夫妻”占63%。把匹配样本划分为丈夫为初婚、妻子为初婚、双方均初婚、双方均非初婚四类,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样本占绝大部分,接近80%。除了工作收入状况之外,婚后的住房产权状况也是家庭收入水平的体现,也是涉及生育计划的重要物质基础。与有房才结婚的预期一致,夫妻住房为商品房、动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比例较高,合计接近87%。 (二)交叉分析与相关性分析 1.生育意愿与独生属性的相关性 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夫妻独生属性可能会影响生育意愿。表3显示,在不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夫妻平均的生育意愿在四类不同的独生属性家庭之间存在统计差异。单独夫妻二孩生育意愿相对较高,尤以妻子为独生女的单独夫妻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比例最高,为42.28%。尽管如此,丈夫为独生子、妻子为独生女、夫妻为双独和夫妻为双非的四类家庭平均生育意愿分别为1.38、1.39、1.39和1.32个,几乎不存在差异。 对分性别子样本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妻子的生育意愿与独生属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丈夫的生育意愿与夫妻独生属性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妻子的生育意愿在四类家庭之间存在差异(显著水平为10%),主要表现在妻子是独生女的单独家庭,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比例最高(为44.12%)。四类家庭中的丈夫在生育1个孩子的分布上大致相当,均为56%左右。尽管双非夫妻中丈夫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比例略低,但在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家庭中,包括单独夫妻和双独夫妻,丈夫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比例非常接近,统计上的差异不显著。 2.生育意愿与其他因素的相关性 由于女性在从怀孕到婴幼儿时期的哺育过程中,承担更多的生理、心理,以及时间精力上的成本和负担,其生育意愿可能与男性存在差异。表4的数据显示,生育意愿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P=0.002),丈夫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略高于妻子。但数量上没有显著差异,男性和女性平均的生育意愿分别为1.42个和1.36个。从表4还可以看出,生育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P=0.000)。其中,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最低,而硕士及以上受教育程度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最高。受教育程度从低到高的5个分组,其打算生育孩子的数量分别为1.13、1.30、1.29、1.43和1.57。这一结果显示,在超低生育意愿的前提下,特大城市人口的生育意愿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可能不是一种简单的负向关系。在较大的经济压力下,人力资本水平较高且收入也较高的家庭才有能力承担生育二孩带来的额外成本。 虽然生育意愿与工资收入密切相关(P=0.000),但生育意愿与收入水平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似乎是“U形”关系。其中,月工资收入最高的一组(10 000元以上)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最高,但月工资收入最低的一组(2 000元及以下),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也相对较高。低收入群体生育意愿也较高,可能是由于生育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而收入较低的主要是女性③,但其丈夫收入可能较高,其家庭收入并不低,因而也有能力养育较多孩子。 通过上述交叉分析,在没有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符合生育政策的预期,生育意愿似乎在不同独生属性的夫妻之间存在差异,但数量非常接近,且有可能是其他因素的影响。同时,生育意愿与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工资收入等因素存在密切关系。 三、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分析方法 由于本研究的因变量为分类变量,需要采用多元Logistic模型,该模型可以直观地体现生育2个孩子等不同选项的影响因素及其差异。 生育意愿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除了通过独生属性考察生育政策与生育意愿的关系外,本文还控制生育重要性的认知、性别、年龄、户籍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因素与经济收入,以及家庭住房状况等。其中,生育重要性的认知由问题“您认为孩子对增强婚姻稳定性有多大作用”得到,回答“作用很大”的为1(生育很重要),其余(包括有一定作用、没有作用和不好说)为0。职业类型是重要的社会经济地位和阶层指标,同时也考虑到生育政策对体制内人员的控制更加严格,因此本文定义职业为“党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和干部”为1,其他职业类型为0④。 (二)模型回归结果 从表5总体样本的回归结果来看(以生育1个孩子为参考),夫妻独生属性与生育意愿没有显著的关系。与“双非夫妻”相比,符合两孩生育政策的单独或双独家庭,其生育意愿并没有显著提高。相反,妻子为独生女的单独夫妻打算生育3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低于“双非夫妻”。这与李琳等(2014)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的调查,发现上海“双独家庭”、“单独家庭”与“双非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没有显著差异的结论一致。可见,生育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非常有限。此外,职业对生育意愿也没有预期的影响,党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和干部等受生育政策严格规制的对象,但其生育意愿与体制外的其他职业群体不存在显著差异。 生育重要性的认知程度与生育意愿密切相关,认为生育对婚姻稳定性作用很大的样本,选择不生育的概率显著降低,但对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没有显著影响。在控制众多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可以发现生育意愿的性别差异不大。与男性相比,女性选择生育3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较低,而在其他生育选项上没有显著差异。回归结果还显示,年龄越大,不打算生育的概率较高,且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显著下降。这与石智雷、杨云彦(2014)基于湖北省单独家庭的调查发现年龄越大的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意愿越低的结果类似。由此可见,在生理因素和机会成本的约束下,生育政策的放松难以产生所谓的“抢生”或生育堆积现象。 在受教育程度、工资收入和家庭住房等因素方面,回归结果显示,经济因素对生育意愿有重要影响。在生育意愿已较低的情况下,以往文献发现生育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不再成立。相对于大学本科来说,大学专科受教育程度的被调查者打算生育二孩的概率较低且选择不生育的概率提高;具有硕士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被调查者,二孩生育意愿较高。这与上海市“80后”生育意愿调查发现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群体预期生育子女数最多的结果类似(彭希哲等,2015)。一方面,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体现了经济实力,成为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受上海市户籍政策的影响,高学历群体大部分是由外地迁入的“新上海人”构成。因此,所观察到的受教育程度与二孩生育意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潜在的文化或地域因素的影响。与之相关,工资收入较高、住房产权为商品房的夫妻,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增加。这一结果表明,基于低生育意愿的事实,家庭经济因素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主要是收入效应而不是替代效应。但是,收入最低的一组(2 000元及以下),打算生育2个甚至3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显著高于参照组(3 001~5 000元)。 表6女性子样本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没有控制丈夫收入的模型中,生育意愿与收入存在U形关系。与月收入为3 001~5 000元的对照组相比,收入最低(2 000元及以下)和收入最高(10 000元以上)的妻子,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较高。但引入丈夫月收入变量后,自身的收入状况对生育意愿影响程度下降(回归系数下降),而丈夫的收入状况对妻子的生育意愿有显著作用。与家庭拥有商品房类似,丈夫的收入越高,意味着收入较高的家庭有实力养育更多的孩子,因此,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越高。而丈夫收入较低(低于3 000元),妻子不打算生育的概率提高。总体来说,自己收入很低但丈夫收入高,或夫妻双方收入均较高的两类家庭,妻子的生育意愿较高。这一结果再次表明,生育的机会成本和养育孩子的能力(收入效应),在生育决策中都具有重要影响。 从丈夫生育意愿的回归结果看(见表7),引入妻子的收入状况,并没有明显改变自身经济状况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受教育程度高、工资收入高的男性,生育意愿高。在模型中纳入妻子的收入变量后,丈夫生育意愿对其自身收入变量的回归系数没有显著改变,依然是收入水平高于参照组的群体,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相对较高。只有当妻子的收入足够低(2 000元及以下),才在10%的水平上显著并提高了丈夫生育2个孩子的概率。这一结果再次印证丈夫收入高、妻子收入低的夫妻组合生育意愿较高。 夫妻独生属性对生育意愿没有显著影响的结果,在妻子生育意愿模型和丈夫生育意愿模型中保持稳健。类似的,对生育重要性的认知程度越高,即认为生育孩子对婚姻稳定的作用很大,妻子或丈夫不打算生育的概率越低。年龄越大,打算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概率也越低。 综上所述,交叉分析和回归结果表明,夫妻独生属性对生育意愿没有显著影响。高学历、高收入、有商品房的家庭更倾向于生育2个孩子,而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低的被调查者不愿意生育二孩。由此推理,生育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非常有限,而经济因素则成为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这与以往同类调查研究的结论类似⑤。但本文利用夫妻匹配数据研究发现,夫妻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存在差异。家庭住房、丈夫的收入水平对妻子的生育意愿有重要影响,而丈夫的生育意愿主要受自身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收入的影响。总体来说,妻子收入低、丈夫收入高的家庭,生育意愿相对较高。 四、生育意愿的夫妻差异及其对生育行为的影响 男性和女性平均生育意愿在数量上没有显著差异,但不能排除夫妻之间生育意愿的差异。以单独夫妻为例,从表8可以看出,接近30%的夫妻生育意愿不一致(非对角线数字之和)⑥。其中,在13.77%的家庭中妻子的生育意愿高于丈夫(对角线右上角数字之和),而在14.98%的家庭妻子的生育意愿低于丈夫(对角线右下角数字之和)。此时,只调查夫妻一方(或女方)的生育意愿,往往会高估实际的家庭生育意愿。例如,单独家庭中妻子和丈夫打算生育2个孩子的比例分别为38.84%和40.06%,二孩生育意愿看似不低,但实际上,仅有25.99%的夫妻双方一致打算生育2个孩子。当然,夫妻一方打算生育2个孩子,另一方生育意愿更高(打算生育3个及以上),可视为家庭具有二孩生育意愿,或在理论上可以生育2个孩子。而一方打算生育2个孩子,另一生育意愿较低(打算不生育或生育1个孩子),是否具有二孩意愿则取决于双方的“博弈”和“谈判”力量的相对大小。 虽然夫妻差异会导致实际的生育行为低于平均的生育意愿,但本文的数据来自新婚夫妻,可能因缺乏长期共同生活经历,还没有对生育意愿进行讨论和协商,会高估夫妻生育意愿的不一致程度。但是,如果考虑到生育意愿中“何时生育”这个维度,夫妻生育意愿的不一致也可能更严重。相关问题还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分析。 由于测量的问题,在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为的过程中,难以有效控制生育能力(包括“生”的能力和“育”的能力)的影响。生育意愿的实现受生育能力的限制,且与生育能力可能存在相互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围绝经期的妇女,逐渐意识到生育行为难以实现,也会主动降低自己的生育意愿。若以15~49岁育龄期平均的生育意愿为测算依据,显然会高估育龄晚期妇女的生育意愿。2014年上海市申请再生育的1.66万例单独夫妻中,女方在40岁及以上的仅占1.45%⑦。从全国情况看,截至2014年底有106.7万对单独夫妇提出二孩申请,其中35岁及以上的怀孕目标人群仅占全部怀孕目标人群的15%(刘鸿雁、黄匡时,2015)。在养育能力方面,经济因素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具有重要影响。生育的机会成本,以及教育、住房等直接费用,都会限制生育意愿的实现。 相关调查研究为上述分析提供了证据支持。例如,在江苏等地的追踪调查发现,明确打算生育二孩的妇女在3年内实际生育的有43%左右,确定不要二孩而实际生育的妇女仅有2%⑧(郑真真,2014)。瑞典的调查研究也得到类似结论,夫妻一致明确表示要再生育1个孩子,两年内实际生育的比例为44%;如果夫妻一方想要而另一方不想要,实际生育比例为6%(Thomson等,1998)。这些结果充分表明,只要一方(女方)不愿意,生育行为就难以发生,这为夫妻生育意愿不一致会抑制生育行为提供证据支持。当然,即使夫妻双方都有二孩生育意愿且付之行动,依然有可能受到生理、经济等种种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实现生育行为。比如,2005-2008年上海市“双独两孩”申请家庭,最终只有60%左右真正生育二孩(陈蓉、顾宝昌,2014)。 综上所述,在夫妻生育意愿存在错配或不一致的情况下,忽视生育行为的合作属性而仅调查夫妻一方的生育意愿,可能会高估家庭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同时,受生育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年龄段妇女的生育意愿不同,采用平均的生育意愿也会高估高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后续研究可通过夫妻匹配调查,并采用年龄别生育意愿等方式,对实际生育意愿进行合理评估和应用。在预测模型中,采用生育意愿区间,或考虑生育意愿的随机性,甚至引入生育意愿的转化系数,或许是可行的思路。总之,生育意愿只是理论上的最大值,如果将其视为必然发生的真实值或近似值,显然是不恰当的。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要否定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的预测作用,只是需要科学、合理的使用,否则就会误导社会和政策制定者。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评估生育意愿新情况、新变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采用夫妻匹配数据,探析夫妻独生属性与生育意愿的关系,以此评估“单独两孩”政策的效果,并深化认识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关系。 交叉分析与多项Logistic回归结果表明,夫妻独生属性与生育意愿没有显著关系。“单独两孩”政策背景下,“单独夫妻”、“双独夫妻”和“双非夫妻”之间的生育意愿没有明显差异,平均的生育意愿均为1.3个左右。由此推理,生育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非常有限,生育意愿没有实质反弹,从这个意义上可说“单独两孩”政策“遇冷”。高学历、高收入,有商品房的家庭更倾向于生育2个孩子,而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低的被调查者则不愿意生育二孩。进一步分析发现,家庭联合视角对生育意愿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配偶的经济社会特征,尤其是丈夫的经济收入会影响妻子的生育意愿。“妻子收入低、丈夫收入高”,即生育的机会成本低且有能力养育更多孩子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相对较高。这一结果为生育决策中的机会成本和相对收入假说提供了证据支持。 本文利用夫妻匹配数据发现夫妻生育意愿存在不一致,从而为生育行为低于生育意愿提供新的解释。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任意一方对生育行为都具有否决权,这是区别于其他任何决策的本质特征。在夫妻生育意愿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果以育龄女性、男性平均的生育意愿相同或近似为理由,使用夫妻一方(或女性)的生育意愿作为家庭生育意愿的衡量指标,往往会高估夫妻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因此,在生育意愿研究和政策应用中,不能忽视生育意愿或生育计划中的夫妻差异,否则会导致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严重偏误。此外,生育行为低于生育意愿,也可能是没有控制生育能力的限制作用而导致的。实际上,在生育愿意转化为生育行为的过程中,受到生理上“生”的能力和经济上“育”的能力等因素的限制。也许由于人们高估生育意愿及其影响而高估“单独两孩”政策的预期效果,实际效果本来就没有那么大。 在超低生育水平、劳动力资源不断萎缩、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其初衷是希望生育率回到合理水平,从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唯一担心的是有意愿且有能力生育的目标人群堆积太多,出生人口剧烈波动并对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产生冲击。尽管本文数据来自特定区域,还需要更多支持和实践检验,但本研究结果表明,目前上海市被调查者生育意愿不仅很低,且在夫妻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的家庭生育意愿可能比我们认识和想象的还要低。从生育政策实际的规制效果来看,影响仅限于城镇体制内人员,其他人员可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方式实现其生育意愿。因此,有生育意愿的堆积人口远没有预期的多。由此可见,在人口转变的背景下,生育政策的调整应从人口数量控制转变为重视结构的平衡和人口质量的提升。 ①数据来源于《2014年上海民政工作发展报告书》,2014年上海市共办理国内结婚登记138 127对(包括复婚登记17 213对),其中“两地婚姻”50 034对。本文使用的调查数据不包括复婚对象,这可能造成“两地婚姻”比例略有差异。 ②考虑到打算生育3个及以上的比例很小,缩尾处理后对平均生育数量的影响不大。 ③月收入2 000元及以下的164个样本中,女性有105位,占64.02%。其中部分人是由于暂时没有就业或不想就业而基本没有收入,这些人有可能就是近期准备生育的女性群体。 ④其他职业类型包括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与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人员、产业工人、自由职业者等。 ⑤李琳等(2014)的调查发现,没有老人帮助照料婴幼儿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较低。在月嫂和保姆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老人提供照料协助,本质上是生育补贴,属于影响生育意愿的经济因素。 ⑥总样本情况类似,生育意愿不一致的夫妻占30.36%。其中,在12.51%的家庭中妻子的生育意愿高于丈夫,而17.85%的家庭中妻子的生育意愿低于丈夫。 ⑦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妻,女方平均年龄为32.8岁。其中,30岁以下占18.27%;30~34岁占55.95%;35~39岁占24.33%;40~44岁占1.39%,45岁及以上占0.06%。具体参见《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http://www.wsjsw.gv.cn/wsj/)。 ⑧该调查还发现有二孩生育意愿但3年内没有生育的妇女,3/4的人生育意愿发生改变,不再具有明确的二孩生育意愿。只是无法确定生育意愿的改变是受配偶意愿的影响,还是对年龄增长,或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的应激反应。夫妻生育意愿的唯一属性与差异&基于上海市夫妻匹配数据的分析_生育年龄论文
夫妻生育意愿的唯一属性与差异&基于上海市夫妻匹配数据的分析_生育年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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