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的伦理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基因论文,人体论文,专利保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2-0092-05
基因技术是全球发展最快的高技术之一,对现代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也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有争议的课题之一①。这种争议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法律、道德、宗教以及科学发展等在内的各个方面。人体基因是否可以被专利,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被专利,不同国家的回答是不一样的。世界上各个国家对基因专利保护的态度及范围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源于它们在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而且源于各个国家不同的文化理念与价值观。
无论是态度积极的国家还是态度中立的国家都对基因采取了专利保护,它们一致认为虽然人体的整个基因是不能授予专利的,但是从人体基因中分离的片段可获得专利。只有态度保守的国家仍然坚持基因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由此可见,不同国家对基因技术专利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在总体上,世界各国基因专利保护有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就是受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宽泛。基因专利客体的范围的扩大给人类带来越来越多的伦理困境,因而遭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对。当科学家信心百倍地向基因技术深入挺进时,伦理学者和社会学者却忧心忡忡。基因技术专利使人类的道德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基因专利触及了人类的道德底线,甚至颠覆了人类已有的道德传统与基本信仰。
一、基因专利侵犯了个体的自主权与隐私权
基因专利权对人的基因权提出了挑战,与科技有关的国际人权规范已将基因技术等现代科技列入特别影响人权发展的组成要素[1]。因为人体基因是依附于每个生命个体的,是生命物质的基本组成部分,所以人的基因权利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主权、隐私权的体现,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的基因权不仅包含了个体对自我基因的独立或完整占有权、知情权、处置权,还涵盖了诸如对个体基因及人类基因的充分保护权。然而基因专利使个体的基因信息受到他人的控制和垄断,个体丧失了对自身基因的完整占有权和处置权,从而使其自主权与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自主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素之一。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他有能力作出自认为良好的生活的理性计划;有能力尊重他人同样的自我决定的能力。一个人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就应该不受他人意志干涉自主自决地规划自己的生活。自主不仅是道德义务的必要条件,而且要通过行使自主权来塑造自己的生活。正因为人具有自主自决的能力,人才具有价值与尊严。如果人的自主权被剥夺,他就没有被作为应该受到尊重的人来对待。基因专利损害了基因信息提供者的自主权。因为基因专利与普通专利不同,其供体是人。一旦基因提供者的基因序列被研究者获得而申请到专利,那么此基因信息就由专利人所专有,基因提供者就失去了对自身基因信息的处置权。更严重的是,人体基因专利权限制到基因信息提供者本身的权利,基因信息提供者的基因信息被他人垄断,从而其自主权与人格尊严也受到严重伤害。基因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信息,它是决定一个生物物种的所有生命现象的最基本的因子,是生物体内遗传物质的最小功能单位。人体基因反映人所携带的遗传信息。基因虽然从构成上属于化学物质,但其记载着基因资源提供者的遗传信息,与提供者的人格密不可分。当这种个体基因信息被他人专有,而基因信息提供者丧失处置权时,其自主自决的生活权利也就由此被剥夺了。
隐私权是人的天赋权利,它不仅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也是其他重要基本权利诸如行使自由或个人自主权的必要条件。隐私与个人自由、自主及理性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保护隐私对于个人自由和自主是绝对必要的。当我们不尊重他人的个人隐私的时候,就是对他人自由与自主权的干涉。人们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因为这是人实现自主的必要条件。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是一个自明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因为它是保护个体自由和自决的重要盾牌。而基因专利侵犯了基因信息提供者的隐私权,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潜在的威胁。因为人体基因是个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基因信息体现了个体存在的生物独特性。这种独特的基因信息属于提供者身体的一部分,原本是个体的隐私。这种原本属于个体隐私的基因信息一旦被授予专利,就会向社会公开。当个体的基因信息被公开后,个体就再也无法对这一隐私信息进行控制,更谈不上自主处置了。尤其是当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基因信息是带有某种疾病遗传基因信息时,这种不利的疾病遗传信息因专利而公开会对提供者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极可能会遭遇基因歧视。例如,在美国,那些被诊断出携带致病基因的人已经遭到了保险公司和雇主的歧视,保险公司不允许拥有基因缺陷的人投保,雇主则不愿意聘用有基因缺陷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基因专利不仅会损害基因资源提供者的自主性、人格尊严和隐私权,而且会对其社会生存与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他们会因此而遭受歧视与不平等待遇。虽然基因专利的申请条件中要求得到基因信息提供者的知情同意,尊重个体的自我决定权②,但在基因专利实践中许多基因专利的申请保护并未考虑到资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总之,基因专利对个体人权进行侵犯,造成了人权的异化[2]。
二、基因专利亵渎了人的价值与尊严
在整个宇宙中,人具有最高的价值与尊严。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因此,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或是对其他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为上,总要把人认为是目的。”[3]人具有最高价值,他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一种事物可以代替人的生命价值。所以人具有人之为人的普遍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够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4]在康德看来,人是理性的生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的,因而不能作为物当作手段来使用,而只能是受尊重的对象。人与生俱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与普遍的尊严。因为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动物,具有其他生命体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人是地球上唯一拥有自我意识的生物。唯有人类能够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并追求有目的的生活,而不是仅仅满足于一般的生存。只有拥有自我意识的生物,才具有与未来相涉的希冀,才具有求生的欲望。这种求生的欲望使个体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生命,成为个体尊严的源泉。人是一种创造性的生命体,是一种能够思维并有自己的文化的生命体,是一种自在的、合目的的生命体,也是一种最高级的生命体。因而人具有最高价值和尊严。
人具有最高价值与尊严还在于每一个人都是唯一的、独特的存在。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存在。正如美国科技哲学家忧那思(Hans Jonas)所言:“人的一个独特的优先权在于:每个人都是其自身的不可重复的特性。”[5]正因为人的生命的不可复制性使人的生命具有至高神圣性。每个人都与其他同类存在着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显示了每个个体是独特的存在。在漫长的历史中,人的生命的产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是人无法干预的。人的生命具有神圣性和神秘感。这种生命的神圣性和神秘感使人类自古以来就树立了生命神圣的基本信仰。
但是人体基因专利使人的价值与尊严及有史以来人们树立的有关生命的神圣信仰受到了严重亵渎。基因虽然是一种化学物质,不是生命,但是它是一切生命的组成部分,有发展成为生命的潜力。对从人体内提取的基因进行专利,人的组织、器官可以专利,那么最后必然会发展到对人也可以专利。在基因专利保护中,人竟成了可专利的对象。如此一来,生命的神圣性、人类的价值和尊严将受到巨大挑战,甚至会颠覆人类有关人的最高价值与尊严的道德传统,破坏生命神圣的基本信仰。
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商业经营垄断权,出于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基因专利人就有可能将此基因技术用于对人的生命的改造上。因为人体基因技术能够改变人的生命,也为改变人的生命提供了工具。虽然人类有理性去控制自己不从事损害人类整体价值与尊严的破坏性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对人性寄予太高的厚望。由于商业利益的诱惑,什么行为都可能发生。正如科学家斯蒂芬·霍金曾指出的:“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已经允许把基因工程技术应用于人。随着科学家对DNA获得更加全面的了解,对人重新进行基因设计将不可避免。人类基因图谱的破解,为人类提供了这样的能力,即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随意改造自己及其后代,到那时,对于人进行准确的定义都将面临困难。”[6]当人成为人制造的产品,成为他人设计的产品时,后果将是什么呢?后果就是人就不再是人了,人与动物的界线便彻底化解了。到那时,人性是什么,什么是人,我们都无法回答。人体是构成人的实体的必要条件。因为“我们是谁”有赖于我们与我们身体的关系,所以把我们的身体非人性化地视作物,就会得到“如果我的身体是物,那么我也是物”[7]的结论。基因专利使人成为可以买卖或随意改变的客体,成为他人的私有财产,人被视为物,人不再是社会一切行为的目的,人不再具有崇高的价值。如果基因专利成为人实现商业利益的工具和手段,那么,人在宇宙生命中的独特地位及人的价值和尊严就将丧失殆尽。自古以来,生命的产生就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是人所无法控制的。而在西方宗教信仰中,上帝是人的创造者,因而人类始终保持着对上帝的崇敬与对生命的敬畏。然而基因专利对人的生命的控制和改变摧毁了人类的这一信仰,损害了人类对生命的神圣感与神秘感。人类成了造物主,成了活着的上帝。基因专利保护“对生命形式授予私人财产权并使之市场化,任意创造新的生命形态,将人贬为一整套分子体系或与其他物种的任意组合,使人凌驾于造物主之上,进一步破坏了人们的宗教虔诚”[8]。生命的神圣性在基因专利中逐渐丧失。那么,“对我们的子孙后代来讲,这意味着他们将认为世界上所有生命都是发明的,这将使神圣与世俗的界限、生命的内在价值和利用价值之间的界限统统消失,生命本身被降格为一种客观状态,没有任何可以区别于纯粹的机器的独特和基本本质”[9]。这是人类文明的倒退。虽然目前人的器官、人的组织及整个人体还没有被纳入到专利客体范围,但是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其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的显露,一些国家不顾伦理道德,任意修改专利法,对人体的基因、人体及人体的组成物质、甚至人的器官进行专利,这完全同人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将使人的灵魂和价值尊严消失在逐利的强烈光芒之中。无论技术怎样发展,社会如何进步,生命、价值和尊严应该是人类永远最值得珍视的东西。人类不应该屈服于商业利益的引诱,在金钱的照耀下放弃自己应该永远珍视的生命的价值[10]。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不应该改变人对生命的一些基本看法,如生命的神圣性和至上的价值。然而基因专利却有可能将生命甚至于人推到专利的边缘,对人的生命本质、价值和尊严、信仰带来颠覆性的影响。今天,人类的道德传统、基本的价值观及信仰在科技发展中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然,人类的道德危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因专利也不可能承担起捍卫人类道德传统与伦理信念的重要责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基因专利制度没有负面影响,基因专利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如果技术的发展和各种人为的制度设置威胁到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理念和价值观,那么不管这种技术与制度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有多大,它在伦理上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得到辩护。
三、基因专利保护违背社会公正
公正原则要求按照道德上正确的和适当的方式对待每个人,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利益。正如密尔所指出的:“人人公认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11]公正作为一项道德原则,主要用来表达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创造力及其成效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及报酬、权利与义务、行为与赏罚之间等的适当的对等和平衡状态。它要求贡献是人们利益分配的源泉和依据,即社会应按照贡献分配利益[12],公正原则强调利害交换的对等性,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公众利益。因而,应用到国际领域中的国际公正则要求按照道德上正确的和适当的方式对待参与人类社会合作的成员,根据贡献原则,给予每个成员国所应得的利益。同时国际公正要求分配给每个成员国的利益与负担及成员国之间的利害交换都应具有对等性,在维护成员国的利益的同时兼顾人类整体利益。
现行基因专利保护对有关基因专利中的利益与负担并没有进行对等的分配,这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公正。在基因专利中,专利权授予了基因研究者对基因资源的垄断权,而基因资源提供者却丧失了对其自身基因资源的处置权。虽然基因资源提供者在基因专利的研发过程中没有付出智力和体力劳动,但是基因资源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不能从普通市场上获得的稀有资本,只有依赖这种资本,研究人员才能获得所谓的后续技术[13]。因而,基因资源提供者在基因专利的研发中由于提供了基因资源而作出了贡献,他与基因研发人员一样对基因成果的开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为了保障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确保基因资源拥有者能够积极向研究人员提供此类重要的稀有资源,保证科技研发活动的正常进行,基因专利在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利益分享时,应当考虑到基因资源提供体的利益,以充分体现利益分配的公正性。但是现行的专利制度主张谁发现、谁发明、谁拥有、谁受益,强调对智力劳动与智力投资的激励。但基因专利与一般的以自然客观事物为发现或发明对象的专利不一样,它依赖于基因信息提供者。基因专利的信息来源于基因资源提供者,他们为基因研发奉献了自身的遗传信息,这种信息是其身体的一部分。既然专利所有权授予其研发者或投资者,那么根据公正原则,基因专利制度应当对基因资源提供者进行一定的利益补偿,使其在基因研发中受益。而现行基因专利保护并没有关注到基因信息提供者的利益。这是利益分配不公正的表现。
同时,专利权人对经济利益的无止境的追求会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当前基因专利中出现了这样的趋势:专利权人的利益不断扩张,要求将专利权扩张到其他领域。如研究者发现某一基因序列中的ESTs片断,还没有来得及进行后续研究,在申请了ESTs专利后,接着要求对整个的cDNA序列相关的蛋白质抗体主张专利权。这种过于宽泛的权利要求,实质上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这种过于宽泛的权利主张会造成基因资源的垄断和浪费,不利于整个基因科学的发展,从而最终损害包括专利者在内的整个人类的利益。因为不同的研究者和企业对同一基因或功能相关的一组基因从不同技术层面持有不同的专利,会造成非常复杂的专利保护状况,从而对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国际慈善会决定开发在发展中国家所需的疟疾疫苗,但由于与该疫苗相关的基因专利被39个不同专利权人所拥有,因而国际慈善会不得不与他们分别进行谈判、协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因为经济利益的考虑,为了抢先占据未来商品市场,垄断未来发展空间,一些专利权人在其研究成果与目标产品的工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还存在相当大的技术差距时,就申请专利,阻止其他研究者进入此领域的研究,基因专利中的利益追求会摧毁科学研究中的道德标准,会滋长出“基因淘金潮”。虽然这种利益追求在客观上也能推进科学研究,但在经济利益驱逐下不断扩张的基因专利权会造成基因科学发展的上游资源垄断,不利于基因研究的后续发展,会损害人类的整体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专利权成为了一项国际权利。因而基因专利保护中利益分配的不公正也随之扩展到国际交往中。基因专利国际保护应当考虑到资源提供国的利益,平衡专利所属国家与基因资源提供国家之间的利益。目前基因专利的获得者大都来自发达国家的成员或公司。因而基因专利国际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并以贸易优惠条件为要挟,在全世界范围内积极推行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获得在全球范围内的垄断利益。以美国为例,美国在科技发展水平中具有绝对的支配优势,它为了维护自身在基因科学及相关领域中的垄断地位,对基因专利采取强保护态度,其专利立法精神强调“太阳底下人为的任何事物”都可成为专利的客体。现行基因专利国际保护的推行是发达国家占领全球市场的经济政策的胜利。而这种垄断性的基因专利保护损害了不发达国家的根本利益,违背了国际公正。
基因专利正在对人类有限的基因资源进行着一次性分配,发达国家在基因领域跑马圈地,抢占未来生命科学发展的空间。获取基因效率最高的和数量最多的企业和国家有望利用其基因专利来垄断未来生物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及市场。因为基因专利赋予专利权人对基因序列及其功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此基因(或是基因序列、功能)享有合法的垄断权。基因专利权人可以凭借其对基因功能利用的垄断权,实现对基因应用相关的医疗、食品等行业的垄断与控制。专利权人在此垄断中获得了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获取超额的垄断利润。正因为基因专利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相关,所以发达国家抢注人体基因专利。许多生命科学企业试图通过控制人类基因库来控制未来人类社会资源。由于发展中国家人口流动性不大,很多独特的基因谱系得以完整地保存下来,这些资源对开展基因研究、生物工程技术的研究等具有极高的价值。发展中国家虽然拥有丰富的基因资源,但由于技术与经济能力的欠缺,自身无能力进行开发。而发达国家却借助其先进的技术力量与经济支撑,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人体基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获得了大量基因专利。资源提供国要使用这些源自于本国人体基因信息的专利必须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由此造成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基因鸿沟。既然资源提供国不能从基因专利中受益,他们就不愿意提供任何资源。况且,基因资源还直接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在内的国家利益,因而不发达国家甚至会采取各种方法防止自身基因资源的流失。这样发达国家只能依赖发展中国家的馈赠来获取基因资源,而这种馈赠不可以普遍化,所以发达国家经常采取非法手段如骗取、偷盗来获得基因资源。当代,发达国家不仅垄断人类共同的基因资源,而且不断攫取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据为己有,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保护其基因技术的义务。发达国家对基因资源的垄断造成他们在基因科学及相关领域的霸权,造成人类基因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影响了人类的和谐发展。专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就是正义。基因专利应该体现并维护社会正义,这是专利制度应有的伦理使命。
基因专利为基因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激励,从长远来看,基因技术对科技进步和人类社会是有利的。基因科学的发展深化了人对自身的认识,促使新的诊断、治疗方法、治疗药物的不断产生,促进了人类的健康,提高了人的生命质量。然而,基因技术在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潜力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困境。随着基因研究的深入,基因专利的大量授予,很多维系整个人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正在受到空前的冲击和削弱。基因专利正在挑战人类的道德底线,危及人类已有的道德传统与基本信仰。我们应对这一权利进行伦理反思,基因专利立法应受到伦理的规制。在这个后基因时代里,基因专利应该在推动产业发展、科学进步的同时捍卫人类的基本价值观与伦理理念,否则,这一权利便会失去其存在的道德基础,丧失其存在的合法性。
注释:
①本文探讨的基因专利专指从人体基因中分离得到基因序列的专利问题,在文中简称为基因专利。
②《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知识产权委员会关于DNA序列申请专利的声明》中规定:在“给基于人类来源的生物学材料的一种发明或此发明应用这种材料提出专利申请的地方,原则上要求捐献者一个自由且知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