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重点对象”监督力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象论文,重点论文,监督力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69(2006)05-0018-0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也着重强调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条例》、《纲要》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做出这样的定位,是由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也是由党内监督的现状决定的,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一、加大对“重点对象”监督力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权力正确运行
监督,主要是对权力的监督。党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指挥中枢,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者和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者,他们是人民赋予的各方面权力的主要掌管者和行使者。他们能不能正确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必然首先和重点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在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数分别为 669300人和846150人,后者比前者增加26.4%;处分县级领导干部分别为20295人和28996人,增加了42.9%;处分厅局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1673人和2422人,增加44.8%;处分省部级干部数分别为78人和98人,增加25.6%。从这组数字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和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整治成本也越来越高昂,使党和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领导干部违纪和违法犯罪的原因很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因此,只有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使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要为人民服务、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的正确权力观,才能保证权力正确运行,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类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二)有利于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其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行为反映着和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社会影响重大。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1997年12月江泽民同志结合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实践,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群众中树立什么形象,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我们有些同志总是抱怨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方面的问题,但却没有仔细想想,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我们领导干部、与我们自己的示范作用发挥得如何有什么关系。”人民群众认识和评价我们党,往往是以自己身边的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为依据的。领导机关的层次越高,领导干部的职务越高,其言行的辐射面就越宽,影响力就越大。我们讲党风,自然包括领导机关作风、基层组织作风、干部作风和党员作风,但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作风是首要的、主要的,它对整个党风和社会风气有重大影响和决定作用。
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他们的错误言行和腐败行为往往成为其所在地区和单位歪风邪气猖獗的原因,会对某些社会丑恶现象产生“催化”和助长作用,不仅影响党和政府的声誉,造成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而且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给党和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据《中国监察》2000年第6期提供的材料,因一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徇私渎职和官僚主义等原因,国有资产在20世纪80年代每年流失约500亿元,90年代以来每年流失800亿元—1000亿元。新华社在2000年7月12日发表的长篇通讯《悲剧为何一再重演》一文披露,因一些领导干部失职、渎职和有关部门行政腐败直接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每年导致近10万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亿元。
所以,加强党内监督自然也必须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监督好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就必然会在全党产生示范导向作用,整个党内监督工作也就容易顺利、健康地开展起来。
二、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自下而上监督难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既是党内监督的对象,又是党内监督的主体,上下级之间和平级之间,都有相互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上对下的监督相对容易一些,成效大一些,而下对上的监督就难以真正开展起来,成效不够明显。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党员受封建等级观念的束缚,认为自己接受上级和领导的监督天经地义,而要自己监督上级和领导就很难为情。即使背靠背地给上级和领导提意见,也避重就轻,敷衍了事,不愿意接触矛盾的实质。二是一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官本位和特权思想严重,把所管辖的地区或单位看成自己的领地,喜欢专权,搞“独立王国”,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很差。有的领导干部自以为高明,能力很强,对来自班子内部和下级的监督持反感态度,甚至骄横跋扈,对向自己提过意见的同志给予压制和报复。这样的地方和单位,由于监督的氛围和机制严重缺乏,一些党员即使有监督的愿望,也心存余悸,出于种种利害关系的考虑,而不敢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三是就总体情况而言,当前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公开化程度还不高,下对上的知情度不够高,知情、了解的渠道还不够宽广和畅达,这也自然增加了下对上的监督难度。因此,有效解决下对上监督难的问题,是当前党内监督的主要矛盾。
(二)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乏力
《条例》在规定监督的重点对象时,特别强调了“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出这样鲜明、针对性很强的规定,是由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决定的,也是由党内监督在这方面的现状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的制定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监督好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是现阶段党内监督实践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因而是党内监督解决的重点问题。对一些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组织上重配备轻管理,疏于监督;班子其他成员碍于情面,不愿意监督;下级不知内情,无法监督;群众害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一把手”自恃位高权重,自律意识差,对来自上级的监督有抵触情绪,个别个人主义特别严重的“一把手”,置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于不顾,变着手法操作领导班子集体的领导权。有的将大事肢解成多个环节,以期减少阻力、分步通过,最终达到从整体决策上实现自己意图的目的;有的借个别酝酿打招呼、定调子、软硬兼施、威逼利诱,搞私下交易,各个击破;有的借个人负责占据有利的分工,并建议上级组织安排与自己观点相近或比较亲近的班子成员分管关键性的工作,以包揽控制实权;有的蓄意设计紧急情况,搞临时动议或擅自进行个人决策,以事后解释甚至检讨的“诚恳”来赢得其他领导成员的谅解,达到个人的目的等等。我们从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和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等的腐败案件中看到,很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是单位的“一把手”,这说明在对“一把手”的监督工作上,处于严重失控状态。
三、监督工作不利导致的危害
党内监督工作不利,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监督中的“失控”,往往容易使一些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在自身内在因素和各种外在因素的作用下,这种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逐步成为谋私的工具,权权、权钱、权色交易等腐败现象也应运而生。最大的恶果就是容易给一些腐败分子钻制度的空子,致使一些消极腐败现象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难以被发现。客观上讲,监督中存在的“失控”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腐败分子的“帮凶”,增加了干部以权谋私甚至腐化堕落的危险,也不利于在一些人违纪违法之初就能及时发现,就能对其进行批评、指正,达到更好地保护干部的目的。
(二)破坏公平。这种危害突出表现在,谁能与专权者套上近乎,拉上关系,谁就能得到官位、贷款、项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时,表面上“程序合法”,背后搞的却是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用群众的话说,就是“程序也走了,官也卖了”。后果是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而且,事后往往是责任主体不明、责任大小难认定、问题难追究,许多违纪违法的事也就不了了之。
(三)损害公利。表现在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公款吃、喝、玩、乐,超标准配置轿车、装潢住房,公款旅游、出国,甚至贪污受贿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四)抑制民主。监督中的“失控”,导致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充分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被个别人的独断专行所替代。民主集中制变成“一个人说了算”。其直接后果是班子内部不团结,领导集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弱化,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严重受挫,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采纳,正义的呼声得不到伸张,民意被抑制,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四、加强对“重点对象”监督的着力点
如何对重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是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根据《条例》、《纲要》的规定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在加大对重点对象的监督力度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
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二者必须同步加强,不可偏废。要加强思想教育,以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他们自我监督的自觉性、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监督他人的积极性。当前,特别要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督促他们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制度建设,推进干部监督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发挥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用制度来保障、巩固和拓展思想教育的成果,实现教育引导与制度约束的有机结合。
(二)坚持干部监督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机结合
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干部的监督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二者构成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机整体和系统工程。因此,要坚持“两手抓”,把干部的监督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范围要向干部的“四圈”延伸,即既要了解干部在“思想圈”中的政治表现、道德修养,又要了解干部在“工作圈”、“社交圈”和“生活圈”中的情况,真正实现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努力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不留空白地带,使干部在监督的范围内活动。同时,还要牢牢抓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工作的全过程,防止和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好。
(三)坚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完善群众监督体系的有机结合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领导干部的真实情况,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能天天看到,而同级的领导成员是彼此最熟悉的。他强调,“对领导人的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议的决定》也强调了“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因此,为了更好地做到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全面监督,就要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监督。要改革和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着力于建立健全党委的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关键是制定合理、可行而有效的议事决策规则,形成刚性制度,严格加以执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痼疾。人民群众作为领导权力的承接主体,其监督具有直接性、广泛性和有效性。因此,要完善群众监督体系,广开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层次、多方位、高效运转的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党委、纪委、监察、审计、群众、民主党派、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作用,把党员领导干部置身于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切实把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