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实论与西方指称理论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实论文,中国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5)03-0099-05
在逻辑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中国的名辩学家还是西方的指称论者,对语言与 实在的关系问题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且各有建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宝贵 的经验。中国古代逻辑学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贯彻始终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名实 关系问题,而西方指称理论在西方逻辑哲学、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就中国名实论与西方指称理论之异同点,作初步分析,以期促进人们对中西逻辑学 理论的进一步认识。
逻辑思维具有全人类性。中国名实论与西方指称理论形成于不同的时代,创立于不同 的国度,但在逻辑思维上却具有相同的“质”。
首先,名的本质。中国古代名辩学家对名的本质的论述可归结为:以名举实,实先名 后。名是来反映、指称实的。战国时期名家代表人物之一尹文对名实论的创立起到先导 作用。《尹文子》中指出:“形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则众名得其所称也。” 意思是说万事万物在最初产生时并不具有各自的名称,纷繁复杂的对象各自具有的性质 是与生俱来、原本就存在的,由于客观对象各有各的性质,名才有其反映称谓的对象。 可见名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称谓。“名者,名形者也”,“有名,故名以正形。今万 物俱存,不以名正之,则乱。”[1]显然,《尹文子》已明确表示出名的作用和意义, 名不仅能够称谓、描述不同的客观对象,即名可以反映实;而且能够区别辨认不同的客 观对象,即名可以区分实。若不用名来区分不同的客观对象,便会陷入混乱。战国末年著名辩者公孙龙持同样的观点。《公孙龙子·名实论》中指出:“名,实谓也。”名是对纷繁复杂的实的称谓。《公孙龙子·指物论》中“物莫非指,而指非指。”表示世上万物没有不是用名称来反映、指称的,而反映物的概念不等同于概念所反映的物。《管子·九守》中也有“名生于实”、“按实而定名”的论断,但这大都是从论证名与实关系的基础上来论述名的,到了墨子和荀子时期,他们对名的本质的论证就更加明确了。《墨子·小取》中有“以名举实”。《荀子·正名》中有:“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 。”由此观之,中国的名辩学家们早在先秦时期就对名的本质作出了准确的论述,名的 本质在于反映指称客观对象,实先名后,名产生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其指称对象。
西方逻辑学家对名称和概念是如何表述的呢?涂纪亮先生认为指称论的起源最早可追溯 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他的“四谓词理论”把本质属性和偶性区别开来 。他认为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规定了关于这个事物的概念的内涵,当本质由所属的事物 分离出来而与有关语词结合时,它就变成了这个语词的意义。可见,亚里士多德已表明 作为定义的语词的意义代表该语词所指事物的本质特性,概念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反 映。涂纪亮认为到19世纪密尔(J.S.Mill)发表《逻辑体系》,比较完整地提出指称论的 观点。在密尔看来,不论是单个的词还是由若干单个的词组成的短语,都代表着某个事 物。弗雷格(G.Frege)进一步强调专名与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他指出“专名的指称就 是这个名称所命名的对象本身。”[2](P5)他在这里一方面强调专名的意谓在于其所指 称的对象,另一方面又表明任何一种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内容上具有客观性。摹状词理 论的集大成者罗素(B.Russell)继承并发展了弗雷格的理论,他认为专名与个体之间存 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即相对于一个个体而言,必定有且只有一个专名。专名是一个用 以指称某一个体的简单符号,这个个体就是这个专名的意义。而命题是对某一事实加以 肯定或否定的陈述句,事实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命题的真伪由事实决定。与罗 素相似,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同样指出名称与对象之间是直接对应的关系,即指 称关系,名称所指示的对象就是名称的意义。“名称在命题中代表对象”[3](P34),“ 名称意指对象。对象是名称的指谓。”[3](P33)西方指称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名称通过指 称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和事实而具有意义。名称的意谓在于其所指示或指称的对象,也就 是说名称与对象之间存在相应关系。
由此观之,无论是中国的名实论还是西方的指称理论,其根本的出发点都是名的本质 ,即名称之所以有意义在于名称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称谓,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名的形成。一方面名的形成要遵从名的本质即名反映、称谓实,另一方面名的 形成有其自身的标准和原则,即名的约定俗成。约定俗成第一次在中国出现是在《荀子 ·正名》篇。《荀子·正名》中指出:“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 约则谓之不宜。”这是说当我们在给某个客观对象命名时,不是随便哪个名称就一定合 适,而是人们共同约定用某个名称来指称某个对象,待到人们对这个名称习惯了,约定 了,我们才说这个名称合适,才会用这个名称,而用与我们约定的这个名称不同的名称 去称谓该事物时,我们便觉得不合适。可见,名形成的原则是社会中人们的约定俗成。 我们所称谓的对象本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为了便于交流,才会给事物命名,名称不是与 生俱来的,每个事物原本没有其特定的名称,很可能某事物在取得社会公认之前还被另 一个名称称谓,也可能我们所约定的该名称原本并不称谓该事物,而是指称其他事物。 《荀子·正名》中还指出:“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起初不同 时代、不同地区的人用一个名称指称某个特定对象并不确定,人们约定之后才用这个名 称去指称该对象,待到人们习惯了这个名之后,就用这个名称称谓这个对象了。《尹文 子》中提出“以名正形”,说明一旦人们对某个或某类对象形成了一个正确的名,经过 约定俗成为社会所公认,那么名就对实有认知、区别和规定的作用。所以我们可以说, 后人在用特定名称指称某个客观对象时,已经知晓长期以来这个名称所约定俗成的意义 了,人们在使用这个名称的过程中,一定遵守了名称指称特定事物时所遵循的习惯和约 定。“某名称谓某实,固定下来,通行无阻,这中间要有一个使社会的人习惯、认可、 捍卫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约定俗成的问题。制定名称的人一定要遵守社会的约定俗成原 则。”[4](P131)
西方指称论者斯特劳森(P.F.Strawson)指出:“谈论一个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不是谈 论它在特定场合下的使用,而是谈论在所有场合下正确地把它用于指称或者断定某某事 物时所遵循的那些规则、习惯和约定。”[5](P424)斯特劳森在这里同样将约定俗成看 作名称形成和使用的规则。他特别强调处于语词意义之外的语境要求对确定指称对象的 一般指导,即指称习俗的指导。他认为人们过于重视谈论语词的涵义,而没有考虑到时 间、地点、说话者和听话者的个人历史以及人们的习俗、惯例对名称形成的影响,人们 在给事物命名时要遵循约定俗成规则,后人在使用名称指称客观对象时就是因为遵循了 “约定俗成”才使这个名称有意义。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的提出者克里普克(S.Kripke)说:“在一般情况下,我们的指称不光依赖于我们自己所想的东西,而是依赖 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依赖于该名称如何传到一个人的耳朵里的历史以及诸如此类的事 情。正是遵循这样一个历史,人们才了解指称的。”[6](P96)可见,中国名实论与西方 指称理论对名的约定俗成原则都给予了详尽的论述。
再次,名与实的关系。两种理论在论证名与实的关系时也有相同之处。
第一,不同的语词称谓同一对象。《墨子·经说上》有:“二名一实,重同也。”即 两个语词可称谓同一个或同一类客观对象,二名同指一实,这就是重同。“知狗而自谓 不知犬,过也。说在重。”[7]意思是知道狗是什么而说自己不知道犬是什么,这是不 对的,原因在于狗与犬是重同关系。“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不可,说在重。” [7]可见,中国名辩学家已经明确指出了不同名称可以称谓同一个对象。西方逻辑学家 弗雷格曾指出:“指号或名称‘a’和‘b’命名同一个东西,……,这种关系能够成立 仅仅因为它们命名或指示了某个东西。这种关系,似乎可以说,是以具有同一指称的各 个指号之间的联系为中介的。”[2](P2)这表明a与b两个名称虽然不同,但a与b所指的 对象是相同的,名称a与b能够建立同一关系是因为其所指对象的相同。“与一个指称( 对象)相对应的可能不是只有一个指号。同一种涵义在不同的语言,甚至在同一种语言 中,是由不同的表达式来表达的”,[2](P3)由此我们得出,所指对象的同一并不能得 出名称的同一,不同名称可以称谓同一对象。
第二,同一语词表达不同的涵义。《尹文子·大道下》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郑人谓 玉未理者为璞。周人谓鼠未腊者为璞。周人怀璞,谓郑贾曰:“欲买璞乎?”郑贾曰: “欲之。”出其璞视之,乃鼠也,因谢不取。这则生动的故事是不难理解的,但其中蕴 涵的逻辑思想是值得关注的。郑国人将璞这个名称谓未经雕琢的玉,而周地的人却将璞 称谓未风干的死老鼠。可见,由于地域差异,同一名称有不同的涵义,指谓不同的对象 。《尹文子》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例如庄里丈人为儿子起名“盗”、“殴”,康衢长 者为家僮取名“善搏”,家犬取名“善噬”,等等,都是这样的例子。西方逻辑学家也 同样关注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这个名称可以表示“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柏 拉图的门生”、“亚历山大帝的老师”、“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等摹状词。 那么人们在理解“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涵义时,便会陷入混乱。为了解决这个难题 ,维特根斯坦批判地继承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提出簇摹状词理论,用与名称发生联系 的一簇或一组摹状词来替换名称,一个名称不是一个缩略的摹状词,而是或者缩略了的 一簇摹状词,或者它的指称是由一簇摹状词决定的。所以可以看出,名与实不是一一对 应的问题同样引起了中西逻辑学家的普遍关注。
无论是名的本质、名的形成,还是名与实的关系,中国的名辩学家和西方的指称论者 都曾关注这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论述。相比之下,中国的名辩学家提出这些问 题要比西方的指称论者早上千年。
中国名实论与西方指称理论具有相同的“质”,都认为名称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但 中国逻辑与西方逻辑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目的、内容各异,形成的逻辑传统和逻 辑思想也不尽一样,二者是大逻辑概念下各具特色的两种逻辑理论。
中国古代的名实论涉及到对名的研究、实的理解和名实关系的争论。第一,对名的研 究。“名”的主要含义有两个:语词、概念。这两者在先秦许多思想家那里是未加区别 的。中国名辩学家提出名实论的核心思想是“正名”。“正名”有两个含义:一是使用 正确的名来反映实;二是当所用的名不正确,即名不副实时,就要改正名,这一过程也 叫“正名”。《尹文子·大道上》中说:“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意思 是名称是来称谓对象的。在这里“名”指的是作为名称的语词。《墨子·小取》中“以 名举实”就是用名来反映客观对象,这里的“名”指的是概念。可见,“名”既可以表 示作为名称的语词,又可以表示概念。第二,对实的理解。《荀子·正名》中:“名也 者,所以期累实也。”意思是所谓名就是约要地指称许多对象的。实先名后,实是通过 名反映、指称的客观对象,是用一个名来表达的一个、一类客观事物。第三,对名实关 系问题的争论。孔子在长期的政治活动与教育实践中,提出具有开创意义的“正名”思 想。“正名”就是使名称正,即当某个客观对象与它的名称、名号不相符合时,就应当 加以纠正,使其名实相符。但孔子为达到名实相符不是纠正名,以使其与实相符,而是 纠正发展变化的实,使实与名相符,这反映出孔子名决定实的思想。不同于孔子“正名 ”思想,先秦时期的墨家、荀子、尹文、韩非、吕不韦等强调“实以定名”,即实决定 名的思想。可见,中国名辩学家对名实关系问题的论述是不完全一致的。
与中国名辩学家不同,西方指称论者主要关注作为名称的语词,对专名和摹状词进行 了区分,并且对名称的形成和摹状词的所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西方指称理论大体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以弗雷格、罗素为代表的逻辑学家提出的“摹状词理论”,另一部分 是以克里普克为代表的逻辑学家提出的“指示词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历史的 因果的命名理论”。19世纪密尔在《逻辑体系》中强调指出,语句是由语词构成,词是 意义的最基本单位,要了解语句的意义,首先要了解语词的意义。这是指称理论形成的 开端。虽然西方指称理论最初提出是以密尔发表的那篇《逻辑体系》为标志,但指称理 论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还要归功于弗雷格和摹状词理论的集大成者罗素。两位逻辑学 家指称理论的共同点是:名称是通过指示外部世界中的事物或事实而具有意义,一个名 称具有意义就在于它所指称的对象。这里的对象既包括专名指称的特定的、个别的人或 物,也包括通名指称的某一类事物。弗雷格与罗素对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分略有不同。弗 雷格提出专名与摹状词不同,但并没有对其进行区分,而是将专名和带有定冠词的词组 统称为专名。罗素对专名与摹状词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他指出专名是一个简单符号,直 接指一个个体,个体就是它的意义,而摹状词的意义是由组成它的各个词的意义而决定 的。包含一个摹状词的命题和以专名替换命题中的摹状词而得到的命题是不同的,即使 专名所指的和摹状词所描述的是同一个对象,这两个命题也不同。我们从中可以看到, 无论是弗雷格还是罗素都持共同的观点:“专名是某个摹状词的缩写,或缩写的摹状词 ,这样的摹状词给出了这个专名的涵义。”[8](P61)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的提出者克 里普克认为用某一名称给一个对象命名时,要举行一个最初的“命名仪式”,专名的所 指是在“最初命名仪式”之后由一根历史的因果的链条确定的。专名与摹状词都可以命 名称谓事物,但二者是不同的,当这个名称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时,听说这个名称的人 往往会带着与传说这个名称的人相同的指称来使用这个名称。可见,中国名实论所研究 的名与实,与西方指称理论所研究的专名、摹状词及其所指是有差别的。名实论重点强 调名实相符,指称理论则将重点放在如何用语词指称客观事物,并且注意区分指称客观 事物的专名和摹状词。两种理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差异是有其自身原因的。
第一,两种理论产生的文化背景不同。中国名实论产生发展的环境与西方指称理论产 生发展的环境显然是不同的。名实论发端于名以指实、名为实之反映这种“正名物”的 思想,早在殷商时代,这种思想就已萌芽。《礼记·祭法》中记载:“黄帝正名百物, 以明民共财。”中华民族的祖先黄帝为百物定名,以晓谕百姓,共同使用这些称谓。春 秋末年的孔子继承并发展了“正名物”的思想,提出了“正名”思想。春秋末年,社会 生产力发展,冲破了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开始形成,诸侯国 不听从周天子的号令,周朝“名存而实亡”。但在孔子看来却是“周礼”所规定的“名 分”没有得到严格遵守的结果。因此他提出“正名”,社会上的各种人要根据自己的名 分严格按照周礼所规定、所要求的样子去做,与周礼的规定相符合就算名正了。可见, 孔子的正名思想与政治伦理纠缠在一起,将正名与正政结合起来,虽然孔子的正名思想 在逻辑上有积极意义,但在政治上是一种保守的、倒退的正名观。先秦时期的墨家、荀 子、尹文、韩非、吕不韦等思想家无一例外,都遵循着孔子的思想把正名与治国联系在 一起。中国的名实论就是在这样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这是中国名学理论的一大特 点,也是名实论没有继续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理论为政治服务的思想阻碍限制了人们 从逻辑的角度发展我国的名实理论。
西方指称理论的提出和确立自密尔以来到20世纪60年代,逻辑学家和科学家都密切关 注指称理论问题,使理论进一步地丰富和完善。西方指称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弗雷格 、罗素倡导的“摹状词理论”以及维特根斯坦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簇摹状词理论” 。20世纪60年代,由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提出了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使西方指称 理论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指称理论形成时期正值西方生产力、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时 期。无论是“摹状词理论”还是“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都是在不断地改进、完善 和向前发展的。试想,在一个科技进步、理论创新的社会,当哲学家提出一套理论体系 并将其公布于众,人们对其的反应不是一味赞同,而是提出质疑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新方 法,这必然有助于理论水平的提高,理论内容的完善,从而促进人类思维能力水平的提 高。
第二,两种理论与自然科学的关系不同。古代中国的名辩学家提出名实论主要是通过 一些具体的事实或例证来阐述思想或解决问题,通过一系列形象化的比喻、寓言来阐述 某些重要的观点的。古代中国科学活动的基本特征在于对技术与经验的重视和强调,可以说技术与经验对于名实论的发展没有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这种旨在为以后的相同活动提供一种经验意义范本的中国古代科技活动,与逻辑方法的发展分属不同的路向,我们无法希求在经验的园圃里培育出逻辑言说的果实。
西方指称理论提出的目的是对语词本身的关注,西方指称论者试图用一种简单的抽象 语言符号形式来称谓客观事物,他们对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的重视是推动逻辑学进一步 发展的重要原因。1891年,弗雷格在《函数和概念》一文中指出:“一个概念是一个其 值总是一个真值的函数。”[9](P63)1905年,罗素发表《论指示》一文,提出著名的摹 状词理论。对包含有不真实的或自相矛盾的事物的符号命题进行了逻辑分析,用其他符 号取代作为命题的语法主词的摹状词,即把一个谈论这类事物的命题改述为一个含有逻 辑函项的变元的命题。如“当今的法国国王是明智的”这个命题,可分解为存在着一个 惟一的事物x,x具有性质s;上述x具有“明智的”这个词表示的性质t,这样两个命题 。那么“当今的法国国王是明智的”合并为“存在着一个惟一的事物x,x具有性质s和 性质t”,而对于“当今的法国国王不是明智的”这个命题,表示为“不存在着一个惟 一的事物x,x具有性质s和性质t”。这是用符号来取代作为命题中语法主词的摹状词的 方法,这能使我们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谈论一些不真实的或自相矛盾的事物。可以看 出,罗素把含有摹状词的语句表达与命题函数理论结合起来,把这个含有限定摹状词的 语句表达为另一个等值语句,在这个等值语句中,原来的语句主词不见了,目的是使原 来的那个虚假事物不出现。可见,西方指称论者将数学与逻辑学有机地联系起来,自然 科学尤其是数学对西方逻辑学的影响是巨大的,西方从自然科学中分化出来的逻辑哲学 研究是不可低估的。中国哲人习惯于使用形象的语言来表达思想,不像西方的逻辑学家 使用抽象的语言符号来阐述逻辑理论,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否认名实论的逻辑学理论 价值,而要还中国逻辑以本来面目,显示其理论的科学价值。
通过以上探究不难发现,西方指称论者所提出的某些指称论思想,中国的名辩学家早 在上千年前就已经提出了。认为古代中国没有逻辑思想,或者古代中国人不用逻辑思维 言说的观点是错误的。梁启超先生说过:“凡天下事,必比较然后见其真。无比较则非 惟不能知己之所短,并不能知己之所长。”[10](P5)本文试图用比较的方法向世人宣告 :如果我们以人类作为出发点,那么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只要人类思维着,那么规 范着人类思维的逻辑学思想就存在着。逻辑学具有全人类性,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阶段 具有相同的等级。西方逻辑与中国古代逻辑都既具有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在各自特殊 的体系中,包含着对全人类普适的真理。西方逻辑学的普遍性是无疑的,中国古代逻辑 学的普遍性亦应是无疑的。
收稿日期:200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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