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主集中制的新认识_民主集中制论文

对民主集中制的新认识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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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自1905年11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孟什维克派在他们单独召开的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后,到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四大(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统一)上得到确认,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到目前为止,对民主集中制这个组织原则的准确内涵仍然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一致的界定。不管是从理论上或是实践上,对其理解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我党比较正式的说法:“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也是经过了几次反复,但仍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着各取所需的现象。由于这种不一致现象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建党实践上起伏波折,给党的建设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沉痛的教训,如果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对其作更进一步的探讨,使全体党员的认识趋于一致,那么危害很可能会延续下去。所以说,对“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作进一步的重新认识很有必要。

一、对目前几种观点的质疑

为了认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有必要先对目前有关民主集中制的几种观点提出质疑。

1.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这种说法,除了说明民主集中制是一种集中制之外,关于民主集中的实质,事实上什么也没有说。这如同说“左倾机会主义错误是一种错误”,除了表明左倾机会主义错误也属于错误范畴以外,什么也没有说出一样。从严格意义上来理解任何组织的组织原则都是一种集中制。如果一个组织达不到集中统一,它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甚至也不能称其为组织。但是集中制有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之分,民主和专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状态,那么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显然是泾渭分明的两种集中制。所以说,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这种说法只导出了集中制的这个共性。用它描述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2.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这种说法的不当之处,首先是把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作为两个等量齐观的实体概念,掩盖或抹煞了民主对集中的内在规定性,割裂了民主集中制这个整体概念。其次是把民主和集中看作统一体中相互矛盾和对立的两个侧面。本来民主与集中在本质上根本不是一对对立的范畴,民主只能与专制相对,集中只能与分散或自治相对,如果把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相对举,看作一对对立的范畴,那么就隐含着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有专制的意思。由于这种理解的偏差使得党内流行着一种错误思想倾向,亦即“群众民主,领导集中”,“下级民主,上级集中”,“委员民主,书记集中”甚至于“想什么时候民主就什么时候民主,想什么时集中就什么时候集中”。这种对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理解为党内的某些封建专制行为提供了理论源泉。而且目前这种错误的思想倾向,在党内很有市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和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正确贯彻。

3.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是目前党内文件上正式表述的一种观点,而且经过了几次的反复。党的七大党章是说“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后来刘少奇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把这句话中的“领导”改成“指导”,特别是80年代初期党内的几个主要文献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有关民主集中制思想的表述不再提“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前一句话中的“民主”、“集中”是否和后一句话中的“民主”、“集中”是一回事,很明显,前一句话中的“民主”比后一句话中的“民主”的外延要广,前一句话中的“民主”是一种广泛的政治民主,后一句话中的“民主”是受“集中”限制的民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两套平行的运行机制,从本质来说是很难结合在一起的。如果硬要把两种运行机制强扭在一起,要么改变前面的性质,要么就要改变后面的性质,这正是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两种运行机制的结合。可见这种对民主集中制表述的观点往往使人们无所适从,事实上它是对第二种观点的进一步延伸。

二、与民主集中制相关的三个前提

在探讨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三个前提,一是什么是组织?什么是组织原则?以及组织的基本属性是什么?二是民主集中制是规律还是规则?三是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内涵是什么?

第一,所谓组织就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组织原则就是把具有共同利益基础和思想意志的社会个体组成一个组织应该采用的法则,换句话说,就是采用什么法则把个体组成一个组织才有利于达到组织想要达到的目的。组成组织的宗旨不同,采取的组织原则一般也会不同。组织的基本属性是集中统一,因为建立任何社会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了形成一股集中的力量以左右社会来达到组织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要形成一股力量必须具备集中统一的思想和集中统一的行动,否则建立组织便没有任何意义。

第二,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理所当然是一种规则。其本身无论是原则还是具体制度,是根据人们的意志和意愿制定的,是规范组织成员行为和组织内部关系的规则,而不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然规则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制定规则时就要尽量考虑规则适合客观条件的规律性,所以可以说,民主集中制是带有一定规律性的规则。

第三,“集中”的词源学含义,就是把分散的人、事物、力量等聚集起来,把意见、经验等归纳起来。它没什么具体所指,也不管你采取什么手段。而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是有具体所指的,它是以民主为前提的必须用民主的方式把分散的东西聚集和归纳起来,而不是什么其它的方式。严格地说来,这种民主的方式必须有具体的程序来保障,并非几个人随意地收收意见、碰碰头就说是民主的了,形成的集中就是民主的集中了。

三、民主集中制的实质

上面用很大的篇幅对有关民主集中制几种观点的质疑以及对有关的三个前提的明确,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下面进一步从三个方面来揭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

第一,从组织原则本身这个层面来看,集中统一是任何社会组织的共性,也就是说任何社会组织共同的价值取向是集中统一。缺乏了这种共性,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组织就不能称其为组织。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组织原则,才能使组织达到集中统一。对于肩负特殊历史使命的无产阶级政党这个政治组织,我们应该采用什么组织原则呢?无产阶级政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以及肩负历史使命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必然要选择先进的、使其组织能长期稳定集中的组织原则——民主的集中制原则。纵观历史这幅画面,凡是实行专制的集中制原则的组织,不管是黑社会组织,封建皇权性质的统治集团,甚至像苏共这个无产阶级政党最终都要被历史在短期内所淘汰。所以说,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原则,并且把这个原则设计得怎样,直接关系到组织本身的存亡。任何政治存在都要特别注意其存在的合法性。理所当然,对我党所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个组织原则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设计,合理的设计又必须建立在对民主集中制正确理解的基础上。那么民主集中制到底是什么?它的本质属性又怎样?这个不搞清楚,就会如英国思想家欧文所说:“一知半解的知识最能贻误实际,世界之所以治理得如此不良,主要原因也许就在此。”

第二,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的分析。共产主义同盟时期,为了克服旧组织独裁密谋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党的组织原则时,更多地强调了民主。第一国际时期以及后来在帮助欧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同宗派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潮作斗争,又强调了集中和纪律。

《同盟章程》规定全体盟员一律平等,党内一切事务都由盟员和代表大会来处理;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同盟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成员都定期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中央委员会是同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同下级组织经常保持联系,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等等。恩格斯后来在《论权威》中说:“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后来,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如果没有权威和集中,没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服从,不仅会使党缺乏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甚至根本就不能存在下去,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的组织原则,既先强调了政治民主的根本性,后又意识到权威和集中的极端重要性,但是他们一直没有对政治上的民主和组织上的集中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论述。

第三,对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的论述分析。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前后表述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时,使用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集中制”的概念。1899年,列宁在谈到党的组织原则时说:“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的党。”1904年,他在著名的《进一步,退两步》中把“党组织的基础”表述为“集中制思想”,指出:“集中制思想,是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

列宁在为《无产阶级斗争报》撰写的一篇文稿谈到“组织倾向”时,肯定了“实行彻底的集中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的原则。列宁的这些集中制思想在卢森堡的《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书中受到无情攻击。列宁当时很清楚,在党内要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必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完全的公开性,二是一切职务经过选举,而当时俄国的社会和政治环境是根本不允许的。事实上,列宁在强调集中统一的同时,已经赋予了组织原则政治民主思想,如“少数服从多数”,“地方组织活动的自由”等。

到了1905年,俄国革命浪潮迫使沙皇宣布实行言论、集会、结社自由和人身不可侵犯权利。列宁于1905年11月10日发表《论党的改组》一文。同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孟尔什维克派在他们单独召开的代表大会上就不仅正式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而且相当系统地规定了它的内容:“代表和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并且有一定的任期;他们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可以撤换。党的上级领导机关的所有决定对于下级有约束力;党的地方组织的自主权不应超越中央委员会的最高权力。”同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的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布尔什维克),对党的一大、二大所通过的党章作了重大修改与补充。《党的改组》决议中,第一条即“确认民主的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进行思想和实际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的活动应广泛公布并遵守严格地作报告的制度。”随后在1906年4月举行的四大(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统一)的代表大会上,布尔什维克提交的《党的组织的基础》的决议草案中说:“党内民主的集中制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在目前政治条件下实行民主的集中制固然有其困难,但是在一定限度内仍然是可以实行的。”

1921年3月8日至16日召开的俄共(布)十大,根据列宁的提议,决定用“工人民主制”取代战争时期实行的极端集中制,其内容包括:“排斥一切委任制”,“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对于一切最重要的问题都要预先开展广泛的讨论、争论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全党性的决议”,使召开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成为制度,并保证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以便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是最落后的党员都能积极地参加党的问题的讨论与解决,都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和建设。

列宁时期关于“民主的集中制”的内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党必须成为集中统一的党。②党内必须实行广泛的定期的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度。③党内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又必须保障少数人的权利。④每个党组织有一定的自治权,对于地方性问题,有自由决定之权利。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以及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要成为一种制度。⑥公开性,列宁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可笑的”,“多一些光,要让党知道一切……”⑦党的一切负责人员,必须汇报工作,从下到上的负责人员必须是可以随时罢免的。⑧党内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讨论和辩论是必不可少的。⑨不断采取新方法,强化对党的监督,扩大党的民主。

从以上列举的有关民主集中制基本内容来看,除了第一条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这个目的外,其余都是涉及政治民主方面的内容,如领导机关及负责人的选举,党员意见的表达以及党员主权和对党的监督这些政治民主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内容都在这里得到充分体现。但是列宁时期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质没有进行概括性论述,只给出了一些基本规则。

问题分析到这里,我们现在应该明白,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的集中制,其实质是,用政治上的充分民主实现组织上的内在集中和外在统一。其基本原则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二是体现党员主权思想的选举制度;三是党内权力的科学配置;四是决策程序的制度化;五是具有合法性的党内权力的纵向服从。民主是一个政治范畴,但可以用作组织集中的手段,按照一般的规律,一种成功或成熟的民主,其结果一般都会趋向集中,不然民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或者说这种民主是不成功或不成熟的。所以说,内在集中就是民主内生的一种思想意志的集中,而外在统一就是行动的集中统一,也只有这种内在的集中才能持续稳定,外在统一的行动才能高效有力,否则缺乏内在集中的外在统一是不稳定的,不会有持续张力的,严重的时候会导致整个组织的分崩离析以致瓦解。

在组织活动中要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实质精神,我们必须对政治民主有一个合理的技术设计,特别要注意克服由政党生长方式(从上到下发展的)带来的那种异化了的集中制思想,这种政治民主的设计必须以组织的集中和政治的稳定为目的,以防止极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出现,同时我们也要明白,那种认为政治的充分民主一定会导致极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必然出现的认识是错误的,是不利于政治民主发展的。事实上,一种合理的民主设计方案,同样可以构筑党的权威,而且往往可以保持政治的长期稳定和组织的持续集中。

认识是实践的先导,实践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物质手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不言而喻,我们对民主集中制的本质的认识,要勇于在我党的建党实践中去实施,进行不断的检验,特别对民主集中制中的政治民主原则更应这样,以促进民主集中制思想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为加快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步伐而注入有效的推进剂。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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