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利论文,理念论文,动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06)01—0027—08
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1822年,英国人道主义者理查德·马丁提出的“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著名的《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家畜动物的法案。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和相应的管理法规。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国际社会还签署了一些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国际条约。这类动物福利法律,对于各国的经济、贸易、环保、文化、信仰、宗教、道德和法制等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和作用,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中国内地,有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制建设却一直处于无所作为的滞后状态,尽管有关主管部门及不少专家学者已经提出进行相关立法的建议,由于种种原因却一直进展不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对该领域的立法缺乏理论研究和思想观念准备,在动物福利立法基本理念方面没有达成共识。根据笔者的研究,各国动物福利立法大都包含或体现了如下基本理念,这些理念对启动和促进动物福利立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的理念
动物立法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动物的各种法律规范或法律渊源,动物福利法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除上述野生动物外,一般动物则不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动物福利法主要保护的是人们熟悉的、普通平凡的家养动物。在动物立法的发展史上,最初的动物立法的内容主要是合理利用动物和有效管理动物,当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到一定阶段,人们考虑到动物特别是家畜与人类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以人道的方式对待动物,由此推动了动物福利法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动物福利法是动物立法的高级阶段的产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区别动物福利立法和其他动物立法的首要标志,是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的理念。
根据对各国现有的动物福利法的历史及渊源的考察,保障满足动物的需求和生境是动物福利法的首要原则,承认动物利益和保障动物福利是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概括起来,该理念的内涵如下:保障动物的基本利益,满足动物的基本天性;爱护和善意管理各类动物,为动物营造和维护适宜的生境;人类在更好地、合理地、人道地利用动物的同时要兼顾动物的福利,即活着要舒服、死时少痛苦;提供符合动物天性的基本条件,让动物过上符合其天性的生活,不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额外的痛苦。
过去在很多人心目当中,动物没有意识和欲望,更没有自身利益,动物仅仅是人的利用对象和人的利益载体。然而,人们长期观察和动物学家研究证实,动物特别是高级动物不仅有其自身利益,而且能够意识和追求自身利益。动物的利益主要是动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境,包括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水、空气、土地、营养和其他外界条件。动物利益的存在是人们形成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的理念的客观基础。人认识和承认动物具有自身的利益的逻辑结果,是将维护动物福利提上了立法议程。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最初由休斯于1976年提出,是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有学者认为,动物福利是指人为了使动物健康快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的相应的外部条件。笔者认为,所谓动物福利,是人类对动物利益的肯定,它表明人类应该维护动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境,包括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水、空气、土地、营养和其他外界条件。动物福利强调保证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当外界条件无法满足动物的康乐时,就标志着动物福利的恶化。衡量动物健康快乐的标准,一般由动物专家经过科学实验制定,动物专家可以通过设备、仪器、观察和科学分析方法进行测量、衡量和评价。国际动物福利界一致认为,满足动物需求的五大标准是:充足清洁的饮用水和食物;适当的生活栖息场所;适当的医疗待遇;避免各种使动物遭受额外的痛苦;使动物天性不受外来条件的影响和压抑的适当的条件。只有当上述需求得到满足时,动物才能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的乐趣。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上述动物福利的供给。各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证明,只有形成并坚持“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的理念”,才能自觉地启动、促进和搞好动物福利立法。
二、认可和维护动物自然权利的理念
由于各国立法机关认识到法律行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调整的主要机制,因而各国动物福利法律大都明确了认可和维护动物的自然权利的理念。该理念的形成导致了动物福利法对动物权利的确认。
过去在很多人心目当中,动物是没有目的、没有内在价值、没有权利的,像石头、钟表一样的机械物;动物属于人类征服、统治、任意处理的对象,动物永远是客体;人类对动物有绝对的支配权和行为自由,爱打就打,爱杀就杀,想怎么折磨就怎么折磨。然而,通过动物学家长期的观察和研究证实,动物有目的、有内在价值、有自然权利。早期的动物法律把动物仅仅看作是财产或管理客体,而没考虑动物本身应有的利益、自由和权利。过去胎儿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和权利,后来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胎儿的主体资格和法律权利。无论是从生物学逻辑还是从法律逻辑上看,将人类胚胎赋予法律地位甚至给予法律权利具有一系列法学和生物学上的深远影响。从生物学上看,人或人的生命是一个发展过程,科学研究发现,人的受精卵的发育过程重演了生物人的进化过程(如从蝌蚪状的生物、有尾生物到人状动物),即:并不存在抽象的人,只有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程度的人;并不存在与其他动物远亲近邻截然分割的人,只有处于不断进化和发展中的人。由胚胎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保护,人们自然联想到人的远亲近邻动物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保护。新的科学知识和法律进步导致了对动物法律的根本修改,许多国家的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强调,必须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人们对动物应该像对待在心智能力上居于同等层次的人的生命一样尊重。撇开生物基因而言,人类并不比其他动物要高贵多少,人也是地球生物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人和其他动物在某种程度上是平等的。在18世纪,已有思想家把天赋权利论直接应用到动物身上去,认为生命、智力和感觉就是拥有权利的充足条件。汤姆·雷根是动物权利论的当代传人,他主张把道德权利赋予作为生命主体的动物,至少是高等哺乳动物。
必须指出的是,动物福利法确认的是“动物的权利”即动物权利,而不是“动物的人权”,更不是法律确认了动物是人。“动物的法律权利”与“动物的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的人故意将动物的权利混同于动物的人权,进而污蔑主张动物福利的人是将动物等同于人,这些人不是别有用心,就是对动物的权利和动物的人权这两个概念缺乏起码的认识。1990年《德国民法典》和1992年《瑞士民法典》已经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不是 things,而是beings。当代环境资源法学认为,动物就是动物,动物既不是民法中的人,也不是民法中的物。一般认为,法律上的权利就是指法律认可的地位、资格、自由、利益和权力。目前各国的动物福利法大都已经确认动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指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已经承认和保障动物的生存资格、动物的活动的自由、动物的福利和动物对人的正当需求,因而实际上动物福利法已经确认动物的自然权利。例如,德国联邦议会于2002年5月17 日通过了对德国宪法(又称为德国基本法)的修订,修订后的德国宪法第20a条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和动物的自然基础的责任。”从语义学上看,正如“保护人的自然基础一样”,“动物的自然基础”这一法律语言已经明确表明动物已经成为自然基础的主体。因此,德国国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宪法条款确认了动物的宪法权利,使德国成为承认动物的宪法权利的第一个欧盟国家。有的法律甚至用明确的法律语言规定了动物的权利,例如,1998年《哥斯达尼加生物多样性法》第9条“普遍权利”第1款明确规定:“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所有生物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与其是否有实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无关。”意大利已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家养动物的“权利和义务”。从实质上看,动物福利的基本需求就是动物福利法认可的动物基本权利:一是动物享用适宜生境的权利,即动物享用其赖以生存发展的适宜的大气、土地、房舍或栖息场所和其他必需生存条件,免受困顿之苦的权利;二是动物享用适宜的饮水、空气、食物和营养,免遭饥渴之苦的权利;三是动物享有趋利避害、接受防治疾病,免受伤病折磨的权利;四是动物享有仁慈主义待遇,免受额外痛苦和过分劳作的权利;五是动物享有自由表达天性、习性,免受过度限制的权利。或者说,动物福利法中规定的动物在被饲养的过程中享受的五大自由(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就是动物的五大权利。
认可和维护动物的自然权利的理念的内涵如下: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意味着承认和维护动物的自然权利;承认动物享有自然权利是承认动物具有自身的目的和内在价值的逻辑结果,动物按照其天性生存和发展,动物从出生就向着自身的目的发展,动物有其生存、发展和繁衍的客观规律,动物不仅对人有利用价值而且有不依赖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内在价值,动物的生存发展并不以人的生存发展为目的;动物自身的目的和内在价值是动物享有自然权利的基础,动物福利法规定的人对动物的责任和义务是维护动物权利的保障;承认和维护动物的自然权利,是人类对动物理性和善性的升华,动物福利法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是对动物自然权利的法律认可和维护,是动物福利法较其他动物法更为先进、发达的体现。如果不承认动物具有自己的目的、内在价值和自然权利,就不可能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动物福利法律。只有形成认可和维护动物的自然权利的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形成维护动物自然权利、保障动物福利、规定人对动物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调整机制,才能有效解决动物福利法的贯彻执行问题。
三、尊重生命、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理念
“尊重生命、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是贯穿各国动物福利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各国动物福利法奉行的基本理念。该理念包括尊重生命、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三个观点,其主要内涵包括:要树立尊重生命的观念,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于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保护和善待动物要从尊重动物做起,尊重生命是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思想基础,善待动物是尊重生命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不虐待动物是尊重生命的起码要求;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的约束,本着人道主义,让动物充分享受它们应得到的福利待遇,适宜的饮食和饮水、居住、生活条件。
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的理念的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强调“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尊重大自然”。2002年,《全球法官会议关于法律的作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调:“我们一致认为,……将联合国《千年宣言》中提出的……尊重大自然……等共同价值观变成行动,将上述人类价值观融入现代文明。”
该理念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反对虐待动物,反残酷虐待动物。法律对虐待动物的定义是“将伤害与刻意形成的痛苦强加在非人类的动物身上”,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内容是:所有动物都不应该受到虐待,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折磨动物,不得殴打或用其他方法虐待动物,禁止残酷地使动物负荷过重或使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避免动物受到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
人类歧视动物由来已久,虐待动物在中国更有深层次的原由。法国哲学家笛卡儿对人与动物的看法曾影响了几代人。他认为,动物只是一台“机器”,我们对待动物的方式不涉及伦理问题。正如有人反对对杀人犯停止酷刑,对死囚犯执行安乐死、对战争罪犯讲人道主义一样,也有人反对善待动物,他们振振有词地说:“猪反正要死,鸡反正要杀,羊反正要被人吃,还来那么多虚套干吗?”20世纪反对物种歧视、为动物争取福利的运动,是随着反对种族歧视和争取妇女权利运动而兴起的,这个运动的目标,是把利他主义的精神从人类自己扩大到非人类动物,因为那些动物也同我们一样,能够感受痛苦与快乐。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我们的任务是要解放我们自己,这需要扩大我们同情的圈子,包容所有的生灵和美妙的大自然。”彼得·辛格是当代动物解放论最著名的代表,他认为感受苦乐的能力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充分条件。目前禁止虐待动物正在成为文明社会的共识,现行各国动物福利法律大都体现了不虐待动物的理念。
尊重生命、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理念直接源于一百多年来人类在道德、伦理方面的思考和进步。如果没有尊重生命、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理念,要启动和搞好动物福利立法是不可能的。
四、保护动物福利也是保护人的利益的理念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能够顺利通过动物福利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认识到动物福利立法与人类利益的密切关系,形成了“保护动物福利也是保护人的利益的观念”。
反对动物福利立法的一个理由,是认为动物福利立法没有考虑甚至损害了人的利益。持这种观点的人可能出于维护人的利益的“好意”,但是他们实际上代表的仅仅是某些人的利益,而且没有考虑动物福利立法会给人带来的好处和新的利益。众所周知,人的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经济的、生态的各种利益,并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说动物福利立法会损害人的利益即某些人的利益没有错,据笔者所知,几乎所有的立法,包括最好的立法都会损害人的利益即某些人的利益,例如禁止抢劫财物的法律会损害抢劫犯的利益。但是,动物福利立法无疑也保护人的利益,包括保护后代人的利益。许多人从动物福利立法得到了切实的利益,整个国家和社会从动物福利立法获得了长远的、可持续的利益,包括:因动物(包括家养动物)健康成长和动物产业繁荣所带来的利益;因环境保护事业和动物福利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因破除“动物福利贸易壁垒”所获得的贸易利益;因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评价所带来的利益;因形成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以及与动物有关的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所带来的利益;因促进人的道德意识提升、人文素质提高、受社会赞许的优良行为的形成所带来的利益;等等。而许多虐待动物、导致动物极端痛苦的人的行为根本对人类或动物均无利益。其实,动物福利立法不仅不会损害人的根本利益,而且恰恰是为了增加人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护动物和动物福利,除了可以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平衡外,还体现了动物对于人类的精神价值。禁止残酷对待动物,表面上仅是与动物的福利有关,其实也与人的德行培养和社会文明进步有关,善待动物能够给人们带来情感、道德和人文精神上的满足。达尔文就认为,关心动物是一个人真正有教养的标志;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就越宽广。提倡维护动物福利和善待动物,正是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的需要。
从某种意义上讲,推动动物福利立法的强大动力和社会基础,是那些认为动物福利也是人类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芸芸众生,包括人数众多的宗教信仰者、生态伦理拥护者、动物解放主义者和环境保护主义者。据笔者考察,一些国家的动物福利法之所以发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该国有一大批与动物福利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在坚持保护动物福利的运动。例如,在英国就一直存在着民众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持久而广泛的运动。早在1824年夏天,在伦敦一家咖啡屋里,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比英国警察局的编制还早两年。1840年,也就是中英鸦片战争那一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给协会冠以“皇家”头衔。该协会里有正式工作人员5名,周薪1个基尼,他们虽然领取很少的薪水,却工作得非常认真,他们不停地向公众宣传动物福利知识,向学校提供教材,对虐待动物的人提起公诉。10年以后,该协会为人类的动物朋友立了大功,即他们促进英国政府终于立法禁绝了斗牛和斗鸡,这被认为是在与传统的人与动物关系斗争的漫长历程中取得的一个大胜利。在美国,当代倡导动物福利的民间运动更是如火如荼。2004年,美国一家很有影响力的名为“善待动物协会”的民间组织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全球性抗议、抵制运动,指责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所用的鸡全部被养在拥挤不堪的笼子里,并且由于饲养员疏于清扫,使得鸡整日与鸡粪为伴,污秽不堪,没有享受到它们应该享受的最基本的福利。面对强大的压力,两公司不得不做出承诺,要求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因此,在动物福利立法上的“人的利益”话语,实际上是“不同人的利益竞争和权衡”问题。
一般而言,人们不会总是干损害自身利益的活动,一个千百万人持久开展的反对虐待动物、提倡维护动物福利的群众运动是不可能没有利益动机和利益驱动力的,更不可能长期从事损害自身利益的事。更确切地说,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现实上看,动物福利立法对人、对社会、对国家都有利;虽然动物福利立法也会损害某些人的某种利益,会使人们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维护动物福利,但是从整体上看、长远上看,人们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维护动物福利是值得的、必要的、正当的、有益的,并且因保护动物福利而获得的某种利益也是实在的或无价的。只要人们理解了这种“所值”,就不会将这种“所值”当作对自身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某些人之所以认为动物福利立法会损害人的利益,或者是因为他们在无意识中将自己作为整个人类的代表,甚至只将自己视为人而将与自己持不同立场、观点的人不视为人;或者认为主张动物福利的千百万人都是一些没有认识人的利益的、从事“损人”活动的蠢人、落后的人;或者认为主张动物福利的人在损害反对动物福利的人的利益。如果按照上述认识,主张动物福利的人们完全有充分理由认为:主张动物福利立法就是为了人的利益,反对动物福利立法的人没有考虑甚至损害了人的利益。因此,用“动物福利立法会损害人的利益”来反对、阻碍动物福利立法不是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主张动物福利立法的人同样可以用人的利益来论证、支持和推动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有的人认为,动物福利立法太超前了,“目前连人的福利都没有保障,哪能保障动物福利”,这是一种缺乏远见的认识。必须强调的是,动物福利立法不仅具有长远利益、精神利益、生态利益、无法计价的利益,而且具有看得见、可计量、近在眼前的现实意义。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对中国食品出口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生产要求,例如该法规定,要本着人道主义,让动物充分享受它们应得到的福利待遇,到2013年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停止圈养式养猪而采用放养式养猪。2003年,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要求在2009年之后,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毒性和过敏实验,也不允许其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违反上述禁令的化妆品。2004年,欧盟规定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鸡蛋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是“自由放养的母鸡所生”还是“笼养的母鸡所生”,这意味着生产过程也将成为交易的条件。欧盟委员会食品安全署还专门为动物们设立了福利部门。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与智利签署的双边贸易协议中,已经加入了“动物福利”标准的条款,欧盟甚至希望将“动物福利”问题列入世贸组织多哈谈判议程。就连欧洲制宪委员会也正在研究是否有必要在未来的“欧洲宪法”中写入“动物福利”的条款。2003年2月,WTO农业委员会提出的《农业谈判关于未来承诺模式的草案》第一稿及其修改稿已将“动物福利支付”列入“绿箱政策”之中。如果草案一旦过,那么整个WTO的成员国都要遵守, “到那时中国所有动物源性的产品都无法出口”。欧洲是我国农产品第二大出口市场。2004年,我国对欧洲农产品出口额为34.2亿美元,同比增长11.7%,其中对欧盟出口26.2亿美元,同比增长12.6%,占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的14.6%。重视动物福利,不仅仅是一种观念的进步,而且关系到我国的畜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等重大利益问题。动物福利壁垒像绿色壁垒一样,既有合理合法的一面,又有被贸易保护主义利用的一面。无论你同意不同意动物福利,动物福利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很多人购物的标准。在动物福利法已经在大多数国家扎根的今天,靠虐待动物的“血腥手段”肯定不会赢得商业信誉和顾客满意。虐待和残酷地杀死动物,实际上是自绝财路、将自己的产品推到市场之外。目前我国存在的非理性的消费观念、不规范的屠宰方式、不安全的饲料成分确实损害了我国农畜动物的福利,容易授人以柄,很值得我们去反思、检讨和改进。因此,对中国动物产业界来说,动物福利问题是一项关系到进出口贸易额的重大利益,重视动物福利立法既可以防止和减少贸易损失也可以增加贸易收入,而轻视动物福利立法既可能造成巨大贸易损失也可能对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形成生存危机。
为了促进和搞好动物福利立法,我们应该树立“保护动物福利也是保护人的利益的观念”。这一观念包括如下内涵:人的福利和动物的福利是既相互联系、影响又相互区别、独立的两种福利,两者密不可分,但是人的福利和动物的福利不是替代关系,既不能用人的福利代替动物的福利,也不能用动物的福利代替人的福利;人的福利和动物的福利密不可分,两者既存在互利共损关系,也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动物的生存状况恶劣也必然会伤害到人,在动物福利立法中应该注意将人的福利和动物的福利的冲突调整到最少,将人的福利和动物的福利的互利调整到最大;破除将动物福利与人的利益截然割裂、绝对对立的观念,将动物福利与人的利益联系起来、统一考虑,在保护动物福利的同时促进人的利益,在保障人的福利的同时维护动物的福利;破除将一部分人的利益与全人类的利益截然割裂、绝对对立的观念,综合考虑人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在动物福利立法时将一部分人的利益与全人类的利益联系起来、统筹安排;破除动物产业界利益与主张动物福利者利益截然割裂、绝对对立的观念,综合考虑、协调、衡平不同人的不同利益,在动物福利立法中做到在不降低或适当限制动物产业界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主张动物福利者的利益,在维护主张动物福利者利益的同时适当限制和增进动物产业者的利益;破除在动物福利立法时认为“反映不同利益的不同观点不彻底了断就不能进行立法”的观念,充分认识某些理论观念分歧长期存在的合规律性,在动物福利立法中搁置那些具有长期性的理论争议,求同存异,综合考虑和正确处理通过不同理论观念所代表的各种需求。立法是一种衡平利益的公益活动,只有树立“保护动物福利也是保护人的利益的观念”,才能正确协调和衡平动物福利立法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只有掌握利益衡平和博弈的技能和艺术,才能正确处理和化解在动物福利立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
五、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理念
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指导各国加强动物福利法制建设的核心理念,该理念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动物福利法中的具体反映。较早宣示和谐理念的环境资源法律是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在国会的目的和政策宣言中申明: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世界自然宪章》强调,“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1988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已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观。
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也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趋势。通过法律规范,在人类和动物间创造一个和谐关系,是人类数百年来理性思考的结果,标志着人类文明的提升。中国古代哲学强调天人合一,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认为奉和谐之道、行和谐之术、立和谐之法、造和谐之势,则政无不通、人无不和、国无不泰、民无不安。当代人更需要理智和科学地认识和理解人与动物的关系。不论是人还是自然界的动物,都是人类生态系统共同体的一部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人类不可能没有动物这个伙伴而独立于世。根据环境资源法学中的生态人理论,每个人只能通过自身与其他人的关系和自身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关系求生存、求发展、求利益、求幸福。人的一切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最大的效益(包括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只有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提供最大的效益。正如古希腊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所说的:“人生的目的就在于与自然和谐相处。”[1] “如果想获得幸福,一个人与他的环境之间就需要一种和谐的调整。”[2] 人生的目的就在于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即追求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的行为的不朽动力。法律通过规制或变更人对人、人对自然的行为规则,或者规定或维护人与自然的资格、利益和状态,就可以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人类生态系统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和谐是人类的一种理想秩序,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国家主席胡锦涛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① 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胡锦涛在阐明科学发展观时强调,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3] 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胡锦涛在阐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②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动物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9月6日,胡锦涛在会见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部分代表的讲话中指出:“本届大会以‘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为主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③
维护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与人和谐共处的环境秩序,是最能体现环境正义的特色观念、核心观念,也是环境资源法学具有特色和激情的基本理念。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人类整个进步”及“我们这个世纪面临的大变更”,即他心目中所追求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理解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4],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这两个方面。环境秩序贯穿始终的要求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实现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则是法律追求的理想秩序。
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理念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包括非常丰富的内涵和深远的意义。它建立在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共生共荣共发展、人与自然(动物)双赢的理念上,强调“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和“以人为主导,以自然为基础”的思想观念。该理论的主要内涵如下:动物福利法将追求人与人的和谐和人与动物的和谐作为其目标和价值;动物福利法的任务就是建立人与动物相和谐的秩序,把传统的人与人的对立和人与动物对立的发展机制改造成为人与人、人与动物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动物福利法在追求人类社会秩序井然的同时,也关注人与动物之间的有序性,尽人类所能去维护和恢复人与动物之间的有序性,通过法律协调人与动物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动物或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不是指人与人或人与自然之间没有斗争、矛盾和相互关系的调整,而是指将两者之间的矛盾或冲突限制、调整在双方可以承受的适当范畴内,将两者的冲突和利益损失尽量降低、最少化,将两者的收益尽量增大、最大化。各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说明,只有树立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理念,才能制定出良好有效的动物福利法律。
六、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理念
在动物福利法发展的过程中,既有持科学观点的专家从科学性提出自己的见解,也有持人文精神的学者从宗教、伦理、道德、信仰提出自己的主张,他们往往争论不休;前者从“科学性”’出发,指责动物福利立法是对愚昧、落后、迷信、无知、伪科学的牵就、妥协、投降和同流合污;后者从“人本主义”出发,指责动物福利立法是对人的尊严的亵渎、人的地位的贬低、人的利益的侵夺、人的社会秩序的干扰。理想的法律应该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应该尽可能地向客观规律靠拢,但是法律毕竟是法律,法律不等于客观规律和科学真理;有些人过分强调法律评价的主观价值,希望法律充分体现宗教信仰、伦理道德和人文精神,但法律的基础是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决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法律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各种社会利益调和、衡平的产物。各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说明,只有形成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理念,才能有效处理和化解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的分歧和矛盾。
各国动物福利法制建设的实践说明,动物福利法中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既不单纯是科学理性的产物,也不单纯是人文精神的产物,而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态度与道德精神相结合的产物。江泽民主席1997年11月1 日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指出:“早在公元前二千五百年,中国人就开始了仰观天文、俯察地理的活动,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中国人的这些发明创造,体现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科学精神与道德思想相结合的理性光彩。”[5]
包括动物福利法在内的环境资源法学是建立在“主客一体化”基础上的交叉学科,它从科学和人文精神相结合出发,形成了“动物有自身目的、内在价值和自然权利”和人们应该“尊重生命、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等理念,并主张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结合上进行解释,从科学精神、科学理性、经济理性、人文精神、人的感情理想的结合上进行解释。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理念的主要内涵是:科学精神是动物福利法的基础,人文精神是动物福利法的灵魂,在动物福利立法时必须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起来,使动物福利法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有效、可行;动物福利法应是人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用与理性、科学态度与道德理想的结合,应该同时反映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以及人的利益与其他物种的利益;动物福利法所确立的对动物尊重可以来自人的一种崇高的境界,一种善良的愿望,一种热烈的情感,一种良心的自律,一种对美的渴望、一种关爱自然的热忱,这种尊重可以在人文精神的教化中形成和不断提升;动物福利法所确立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秩序应该建立在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的基础上,不应违背自然生态客观规律;动物福利法中善待动物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来自科学性和人文精神的结合艺术。
要坚持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要以科学认识和科学知识去审查动物福利法的具体内容,对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分类保护,使这些内容建立在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基础上,不要在动物福利中规定不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例如,根据对动物的生活方式和特性的科学认识、动物与人类关系的不同和国际公认标准,可以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6类, 对不同类型的动物福利作出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不同的制度。对于农场动物,在其成为食品之前的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其福利不容忽视。科学证明,肉食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这些动物制品的检验指标就会出现问题,影响肉食品的出口。动物的饲养环境应符合它们的生活习性,在屠宰的过程中,为了尽量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应尽快使动物陷入无知觉的状态。对于实验动物,首先应尽可能的减少活体动物实验或寻求代替实验方法。对必须进行的动物实验要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将实验动物的痛苦减少到最低程度。欧盟的86/609命令制定了实验动物食宿的最低标准,并规定所有在实验中使用的动物都应保证适宜的住所环境、运动时间、适当食物饮水以及适合于健康与福利的照料。对伴侣动物,欧洲制定的宠物保护协定规定,不准将宠物卖给16岁以下的人,养主必须为宠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保证宠物不会迷失,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对工作动物(如警犬、耕牛)和娱乐动物(如马戏团、动物园内的动物),在英国一些地方已建立工作动物“退休”制度,即在动物从业一定年限或达到一定年龄以后,将不再从事任何工作,并且在余生会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此外,“安乐死”的制度也为一些身处痛苦之中的工作动物带来了佳音。对野生动物,欧盟有关法律对其实行分级保护制度,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来保护珍贵、稀有、濒危的各种野生物,并禁止使用某些残忍的、不可采用的方法对待野生动物。
在动物福利法制建设中,要重视和体现人文精神,体现人类对动物的人文关怀。根据当代人文科学或人文精神,动物尊严和动物权利具有合理性、合法性,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基础存在于情感的、信仰的人文文化之中,根源于人文精神的合理性、合法性。对动物尊严和动物权利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的证明和论证,可以通过人文精神解决其理论困境。人类在面对外部世界时,人首先是一个自然存在物,这决定了人的意识首先具有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但是,人又不同于一般的生物,人是一种超越性存在。人的超越性表现为:第一,超越现实,追求理想。人不仅关注现实,而且崇尚理想。第二,超越功利,追求崇高。人必然有功利性追求。但是,人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条件下,往往追求一种崇高的境界,一种善良的愿望,一种良心的自律,一种对美的渴望。第三,超越有限,追求无限。人是有限的存在,但人类的追求并没有被限制在有限的领域。人总是力图超越自身的有限性而走向无限性。人是唯一能够抛开眼前的急迫问题而关注遥远的、终极的问题的动物。第四,超越真实,寻觅虚幻。寻觅虚幻是人的超越性的一种经常的表现之一,是人的一种正常的精神需求。从人类诞生的那一刻起,人们就离不开对虚幻的寻求。在神话和宗教中某些虚幻的东西,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种美好的境界。施韦兹所倡导的生命伦理是一种基于敬畏生命、热爱生命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利奥波尔德所倡导的大地伦理学是一种基于尊重大地、关心自然的生态意识伦理学,彼得·辛格所倡导的动物权利是一种基于对动物同情的仁慈主义权利说,它们都是建立在非科学理性的人文精神、情感和价值的基础上。顺应人道主义的目标,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维护动物的权利和福利,这是人类文明和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也是人性的自然体现。
综上所述,只有形成并贯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的理念,我国才能在一个汇集多种文明、多种主义、多种观念的多元化的当代社会,启动和推进动物福利法的历史性进程。
收稿日期:2005—11—15
注释:
① 新华网北京2005年2月19日电,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② 新华网北京2005年2月19日电,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参看《中国环境报》2005年3月14日社论《加大环保工作力度,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③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隆重开幕 胡锦涛会见大会代表并作重要讲话》,《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