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京都时期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路径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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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一、京都议定书时代:碳金融的法律背景

(一)经济原理与法律规则的契合:碳交易产生的背景分析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国际社会所重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①该规定使《公约》成为其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的根本母法。1997年,国际社会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平衡国际义务和工业发展的现实,在保证全球范围内碳排放总量不变或减少的思路指导下,《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引入了3个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②清洁发展机制(CDM)、③排放贸易机制(ET)。④JI和CDM机制便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均由附件一⑤国家和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ERU(减排单位)。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CER(经核证的减排量)。这两种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后者是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机制。ET机制则是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的机制:即环境管理者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AAU(分配数量单位)。

《京都议定书》促使了国际碳交易的产生,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一方面,它将经济学原理引入碳交易。英国产权经济学家科斯提出:只要产权明确,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在交易开始时将产权赋予哪一方,市场均衡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换言之,有效率的资源利用方式与产权的初始配置状态无关,通过交易,供需双方都可以获得利益。随后,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在污染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的前提下,明确排污权的产权主体,通过市场实现排污权交易,即政府、受污染者和环保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污染权促使污染排放总量降低。《京都议定书》从排污权交易原理出发,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也因为其他5种温室气体⑥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以二氧化碳来计算其最终的排放量,因此国际上把这一市场简称为“碳市场”。即生产者拥有排放权使其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得到保护,但如超出则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且产权的明确,使企业的碳排放与企业的生产效益相结合,为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碳治理成本高低来选择排放权的买入还是卖出。这不仅可以鼓励企业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来降低碳排放水平、保护生态环境,而且通过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可以使环境容量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另一方面,京都三机制通过“境外减排”,把经济杠杆引入国际环境法领域,使国际环境法律义务承担者的减排义务不至于过重。即基于温室气体本身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一样,而不同国家由于发展水平的不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等原因,即使采取同样的行动,其所需的减排成本也会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客观存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减排成本差异成为了一种推动力量,推动了高减排成本的国家强烈要求允许其到具有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实施减排行动以获得低成本的减排效益。尤其是《议定书》中唯一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CDM机制,开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量交易。一方面,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降低减排成本,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乐于通过参与CDM项目,提高自身能源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

(二)碳交易的金融化特征

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紧密联系绿色实体经济的金融活动,即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向企业或项目,推动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碳交易的金融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碳信用的产生

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以碳交易形式为核心的温室气体(GHG)减排市场就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在碳市场中,由于减排的实际发生往往在交易之后,这种交易的形式与商业信用十分类似,即买方不立即支付现金,而是承诺在一定时期后再支付,因此被称为碳信用。碳信用在公开交易的市场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价格损失和交易风险,而且还衍生了排放信用的期货交易——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能够通过套期保值这一手段来保证价格波动下自身利润的相对稳定。碳信用作为一种新兴的环境金融产品,虽然历史很短,但是,随着碳交易一步步的发展,人类对导致气候变化恶劣因素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机构逐渐介入开发,在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尤其是在市场化成熟的西方国家,已经迅速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商品,并依托全球的商品和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2.碳交易的货币化

随着碳市场规模的扩大,碳排放权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的一个全新的国际价值符号,各经济大国纷纷争当碳交易的主导货币国。一国货币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的计价和结算绑定权往往是货币崛起的起点。从19世纪“煤炭-英镑”、20世纪“石油-美元”,再到今天的“碳排放-X”,演绎出国际主导货币依托能源贸易崛起的一贯路径。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目前,欧元在碳货币领域已抢占先机,在全球碳交易配额或项目市场都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成为碳现货和碳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日本也试图使日元成为碳交易计价结算的第三货币。金融危机后的美国更是在美元逐步失去全球储备货币信用优势的情况下试图寻找新的出路。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也都试图将本币与碳交易挂钩。可见,伴随各国在碳交易市场参与度的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借碳交易之机提升本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加速走向世界主导国际货币的行列。⑦

3.碳保险市场应运而生

资金需求量大和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是所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两大主要特点,由此主要包括碳担保和碳保理业务的碳保险市场应运而生。就与CDM相关的碳保理而言,其参与者构成主要为技术出让方、技术购买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过一定的审核流程后,金融机构向技术出让方发放贷款以保证其圆满完成任务,待项目完成后,由技术购买方利用其节能减排所获得的收益来偿还贷款,既缩短了技术出让方的应收账款时间、减少了资金积压,也优化了技术购买方的财务结构、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4.其他碳金融创新产品的诞生

2008年,纽约泛欧交易所推出一个新的确认有低碳排放记录的碳指数——低碳100欧洲指数,旨在衡量100家最大的在各自部门或附属部门碳排放最低的蓝筹股欧洲公司的表现。同时巴黎银行也在纽约泛欧指数基础上建立新的碳指数交易基金——EasyETF低碳100欧洲。⑧由此,碳交易指数成为金融市场一个重要指标。此外,传统银行业也积极参与碳金融创新,如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设计各种碳金融零售产品以及为企业直接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等。⑨

于是碳市场便超越了作为商品市场的传统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范畴,渐渐发展为具有一定雏形的专业金融市场。碳金融从碳市场中的蜕变过程,我们可以归纳出碳金融的定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

二、碳金融市场要素的法律剖析

(一)碳金融市场结构分析

1.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碳金融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其交易顺序,可以分为碳金融一级市场和碳金融二级市场。所谓一级市场,也即初级市场、发行市场,简言之,为发行人筹措所需资金,而投资人则实现储蓄转化为资本的过程。碳金融交易的一级市场主要是指各国在CDM和JI机制下进行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开发等直接交易活动。所谓二级市场,亦指流通市场,是已发行的金融产品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其主要功能在于:有效地集中和分配资金,促进短期闲散资金转化为长期建设资金;调节资金供求,引导资金流向,沟通储蓄与投资的融通渠道;反映出整个社会的经济情况,有助于促进劳动生产率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碳金融二级市场是指由大量碳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引发的,在法定的一级市场之外建立的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自从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责任投资基金⑩创立以来,二级市场碳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使投资基金从碳项目投资中获得巨大利益。其交易过程是由投资基金与发展中国家项目业主签署合同,投资基金将购得的碳信用转售给《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然后进行二级市场的转手交易并获利。可以说,二级市场的建立属于纯粹的碳投机行为,但是作为碳金融的一种形式,适度发展将推动碳排放权项目的合作进程。

2.现货市场与衍生产品市场

碳金融市场还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现货市场是指对与期货、期权和互换等衍生工具市场相对的市场的一个统称。现货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的标的资产。碳金融现货市场主要是指在ET机制下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和企业,直接通过购买碳交易单位来满足排放约束。碳排放权还进一步衍生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如碳减排期货、期权等,这就形成了碳金融衍生品(11)市场——即以买卖碳信用远期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期货市场是碳金融衍生产品运行的主要市场,期货平台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使全世界买家都可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欧洲的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也都可以同时对碳信用期货和碳信用期权进行交易。可见,碳金融衍生品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新贵,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二)碳金融市场法律规则

1.碳金融交易主体

(1)一级市场及现货市场上参与碳交易的当事人。主要有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受各国或地区委托所设立的碳基金、金融机构所设立的碳基金、政府双边合作碳基金、石化、电力、钢铁、建筑等大型排放企业以及一些自愿减排的基金或个人。就CDM项目而言,还涉及到发展中国家项目发起人、发展中国家政府、发达国家项目参与实体、发达国家政府、经营实体、CDM执行理事会等。(2)二级市场及衍生产品市场上参与碳金融产品买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碳金融交易客体

碳金融交易客体是以碳排放权为内容的金融产品。如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的碳基金、现货市场中的碳排放权及衍生产品市场中的期货、期权等。

3.交易规则

不同的碳金融市场有着不同的交易规则。在JI与CDM机制下的金融一级市场,无需相关机构和实体进行管理,只要买卖双方同意并通过项目级的合作,买方向经核实减排的项目提供资金资助,以获得温室气体减排信用指标,从而完成交易。这些额度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作进一步交易。在ET机制下,人们采用总量控制和贸易的管理、交易模式,即如果在承诺期中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其分配数量,则剩余的配额可以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而面临违约风险的附件一国家和企业,以获取利润;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排放量,否则将会被处以重罚。由配额机制产生的期货与期权等金融产品,需要在碳金融衍生市场中进行交易,其购买合同的形式应为期货购买合约或期权购买合约或互换合同。

三、后京都时代:(12)碳金融发展的前景分析

(一)金融危机下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后,投资者开始对按揭证券的价值失去信心,进而引发流动性危机。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品,碳交易在金融危机的连累下也出现了恶性的连锁反应:市场萎靡、价格普降、投资企业出现裁员、CDM业主面临骤增的买家违约风险。在国际市场上,CDM产生的CER的价格从2008年6月的每吨二氧化碳25欧元跌至2009年3月每吨9欧元左右。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得很多欧洲企业开工不足,排放量减少,比较轻松地完成政府分配的排放限额,而无需再到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种种因素使得碳交易市场上需求方骤减,CDM项目数量锐减,短期内各国碳市场严重受挫。2009年3月份以来,国际碳价明显复苏。如今CER价格出现反弹,稳定在每吨二氧化碳10~11欧元。2009年12月到期的CER期货价格上涨了7.07%,达到10.75欧元。而且进入2009年以来,局部地区出现的经济复苏迹象也对国际碳价造成支撑,在这种大环境下,碳交易价格有望持续回暖。

(二)碳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

1.全球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金融危机对碳金融市场的影响可以看出,虽然国际碳交易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但是碳金融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和风险,容易受很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1)碳金融市场缺乏统一规则。目前,碳金融市场尚处于过渡阶段,呈现出各区域竞争发展的特点。国际碳交易市场多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发展而来,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大差异,包括排放配额的制定及分配方式、是否接受减排单位、如何认定减排单位以及交易机制等,这些差异导致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加上自愿减排市场的参与者还可选择不同的交易规则,导致国际碳交易市场高度分割的状态。而且将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没有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仅仅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参与碳交易的途径,为商议“后京都时代”新全球协议而于2009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现在的碳金融市场仅仅是一个“准”全球性市场。

(2)“后京都时代”面临政策风险。“后京都时代”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走向,将对今后全球碳交易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各国对当前实施的《京都议定书》中的有关规定存有广泛争议,2012年以后相关政策的延续性仍是个未知数,这将成为未来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最大政策性风险。

(3)交易价格波动剧烈。由于交易市场的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目前碳排放权市场的交易价格经常出现巨大的波动。如2006年4月中旬,欧洲气候交易所创下了每吨30欧元的纪录,但在5月中旬又狂跌至10欧元,2007年的期货价格则已降到了4欧元。

(4)交易成本过高。较高的交易成本也会对市场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中也包括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减排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实,涉及的费用较为高昂;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缺乏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有些中介机构在材料准备和核查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这在无形之中又加大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不利于项目市场的发展。(13)

(5)规则的缺陷导致某些虚假交易的产生。有些国家大量排放温室气体,而其他国家也没有实施“补偿性减排”。这种“数字游戏”的基础是“额外性”概念。为了获取碳信用额度,一个新项目从一开始,就要将生存目标瞄准“碳信用额度”带来的预期收益:项目进行中,温室气体排放量应低于不存在CDM时的水平。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常规项目,新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是“额外的”。于是有些国家尽量采用污染最严重的生产线,以便从CDM项目中获取最高“碳信用额度”。这些含有大量“水分”的信用额度被出售后,将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多,反而不如根本不存在“碳补偿计划”。因此许多CDM项目似乎根本没起到抵消碳排放的作用。德国应用生态研究所的兰贝特·施奈德认为,全球所有CDM投资项目中,大约2/5的项目的“额外性”都有问题。(14)

2.中国参与碳金融市场的障碍分析

(1)国际层面:中国在CDM等碳金融交易中缺乏话语权。2008年,中国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成交数占全球的84%,(15)是CDM项目中最大的卖方市场,但在这个市场中却没有话语权。首先,中国碳金融交易起步晚。目前,全球主要的碳交易体系有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TS)、英国的排放权交易制(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NSW),全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迄今为止,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北京、天津、上海、昆明等多个城市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是交易所的功能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以及CDM项目的撮合,真正实现的场内交易寥寥无几。(16)其次,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发达国家廉价减排的工具。目前,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到欧洲市场,企业卖出的排放权,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欧洲市场,使国内碳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制约了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而这些投资于减排权的公司和基金却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高额利润。最后,中国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链的低端位置。中国碳交易的价格每吨要比已经开始布局碳金融体系的印度少2~3欧元,更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17)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不是定价方。由于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但人民币尚未成为碳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这给中国碳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并未真正参与到国际碳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

(2)国内层面:碳金融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发展滞后。首先,我国碳金融立法欠缺。目前,我国CDM项目建设刚刚起步,金融业介入不深,碳资本利用效率不高,不仅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交易法规以及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缺乏相应的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支持。(18)其次,企业缺乏监管措施。碳金融买卖业务由于竞争激烈、市场化程度和透明度高,因此双方的信用基础是保障交易和市场秩序的关键。但是国内市场往往鱼龙混杂,信用等级不同的企业都可以同等地进入碳交易市场,而没有对其信用合理度量和有效监管,国内企业(卖方)低信用度的行为可能给交易市场带来风险。最后,CDM等碳金融项目审批风险。CDM项目必须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经过多个机构审批。就国内审批程序而言,就显得流程过于复杂——一个CDM项目的批准往往辗转数个机构,经历数月时间,条件过于苛刻——如限制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参与CDM项目。而且国家在批准过程中又过多地介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化运作程序,使交易价格不能反映国际碳市场价格的变动。当然项目审批还包括其他方面的风险,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

(三)后京都时代: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机遇

1.碳金融发展具有广阔空间

《京都议定书》承诺期将于2012年结束,意味着在后京都的协议中如何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参加减排将是谈判的重点,这种巨大的国际压力,很可能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但更意味着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要求,给中国加速发展碳金融带来了契机:即发达国家要履行50亿吨二氧化碳减排当量,其中一半由国内完成,另一半需要通过CDM、JI和ET机制完成,而目前已签约的减排量未到3亿吨,所以中国能够提供的排放权市场是非常巨大的。(19)一方面,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是我国建立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坚实基础,我国碳交易及其衍生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说明我国碳金融市场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也为我国在新的全球碳金融框架下争取主动权提供了可能。(20)另一方面,当前国际社会提出的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主要集中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符合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根本转变的需要,从而促进高效能源技术和节能产品更加迅速地向全球扩展和传播,促进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能源结构的优化,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的契机

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颁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正式拉开帷幕。金融中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活动的集中地,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和参与全球经济金融竞争的重要依托。谁拥有了强大的金融中心,谁就能够掌握国际资本流动、定价、交易等的控制权,取得世界经济金融领域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所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为碳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四、可持续金融:中国发展碳金融的法律规制

(一)整体规划:金融发展的可持续

可持续金融是金融功能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它以环保价值为导向,倡导生产和生活的环保理念,以科学发展为原则,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为目标。现阶段我国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科学发展道路,需要对金融功能的拓展提出要求,而可持续金融则可以为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可持续金融即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新型工业化战略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转型的战略推动工具。因此我国必须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可持续金融的视野中。

(二)具体构思:碳金融发展的内外法制构建

1.参与国际碳金融法制构建:增强国际碳金融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碳交易是建立在国际间政策协调架构上的虚拟商品交易。目前碳交易的基础是《京都议定书》,尽管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减排协议可能导致全球碳交易市场重新洗牌,由此全球碳金融格局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其影响不仅仅是碳交易本身,还可能因碳交易的特殊作用影响到全球的贸易平衡和金融平衡。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中,谁拥有交易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拥有了项目认定、减排流程、核算方法等一系列的话语权。所以我国必须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统一标准。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期间,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定的“熊猫标准”(21)正式公布。这是中国联合有关国际机构制定的首个自愿减排标准。它标志着中国对碳交易话语权的争夺开始延伸到碳产业链的最前端,也是中国在探索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正如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所说,“在中国,真正意义的、市场化的碳交易还没有发生。”(22)中国的碳金融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今后我国应继续坚持以积极、建设性姿态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财经合作,促使发达国家履行提供资金和转让低碳、清洁技术的承诺,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国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积极态度参与新规则的协商与制订,寻求公平有效地成本分担和利益补偿机制,推进全球均衡的碳减排与碳金融体系框架建立;还应抓住当前的机遇将人民币与碳排放权绑定,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建立健全人民币在全球碳交易中的贸易、投融资和资本市场循环流通机制。

2.国外碳金融法制借鉴

(1)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领域的国际借鉴。在国际项目融资领域,大型跨国银行通过采纳赤道原则,(23)完善环境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和信息支持系统,加强对融资项目环境风险的审慎调查,既提高了融资效率,增加了信贷安全性,又把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导向融入经营战略和风险管理。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被称为“我国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并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该文件出台时间不长,金融机构对信贷业务的环境风险了解不深、认识不足,内部控制机制相对薄弱,距离真正严格信贷管理以支持碳金融发展的要求还很远。因此,应当对该文件加以细化和完善,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如对效益好、讲诚信的绿色信贷项目所需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碳交易产品生产企业优先核定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对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碳减排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

(2)市场搭建:多层次碳金融交易的国际经验。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和制度,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开展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多元化融资方式,丰富市场结构,实现碳交易的规模效应;着手设立中国CDM基金,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服务,提高低碳资源的配置效率,丰富金融调控手段,提升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能力,并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加快构建中国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

3.国内碳金融发展的法制保障

(1)完善外汇立法。相关外汇资金管理文件“碳交易无需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规定与新《外汇管理条例》“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冲突之处。鉴于新《外汇管理条例》已将碳交易的外汇收入纳入国际收支申报的资本账户管理,且碳交易外汇收入具有偶然性强、收结汇缺乏周期性的特点,可将碳交易确定为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

(2)开辟在CDM项目审批、投融资、税收等方面的绿色通道,营造有利于碳交易发展的政策环境,深入分析研究国际规则和影响我国开展碳交易项目开发进度和数量的关键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采取跟进投资、阶段参股和融资担保的形式,催生孵化CDM项目,为碳金融市场交易提供稳定的交易标的。

(3)推进节能减排总量控制的法制化。以国家立法方式形成对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硬约束,确定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并逐级分解到地方和重点企业。同时建立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形成国内利用金融市场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制基础。

(4)构建碳金融配套政策措施。发展碳金融是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会计、税收等配套政策。如建立环境会计和温室气体(GHG)减量计算会计方法,把健全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体系作为建设碳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逐步形成排放监测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和相应的强制惩治体系,创造良好的碳金融市场运行环境;又如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形成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促使企业走上清洁生产的道路。

(5)建立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体制。建立证监会、碳金融行业协会和碳交易所三级监管体制。首先,强化证监会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宏观层面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并对碳金融行业协会与碳交易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其次,建立碳金融行业协会,使其成为该行业的自律组织,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实施自我管理、约束与发展。最后,要发挥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所的作用,并鼓励全国各个地区,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积极构建专门的碳排放交易所,制定包括交易、结算、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协调交易所内各部门的工作。

五、结语——后京都时代的展望

经验主义大师、现代企业管理之父德鲁克认为,任何一场危机的背后都是一个商机。在金融危机渐渐消散之际,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如火如荼之时,无论中国在即将来临的后京都时代是否需要承担减排义务,中国都应当牢牢抓住这一国际国内有利时机,积极发展低碳金融,健全完善相关法制,参与建立国际排放新秩序,争取我国的最大战略权益。

注释:

①《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

②《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定:“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他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

③《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④《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定:“《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二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⑤为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用附件把国家进行了分类。附件一包括富裕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以及“正向经济转型的”国家。

⑥《京都议定书》中共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

⑦张茉楠.全球碳金融框架已具雏形中国争主导权刻不容缓[DB/OL].http://news.sohu.com/20100228/n270476289.shtml,2010-4-1.

⑧刘美编译.纽约——泛欧交易所和EasyETF启动欧洲低碳指数及ETF[DB/OL].http://www.tqfutures.com/Financial/show.php?grp=1&id=1346,2010-4-14日.

⑨江涌、王力.中国应当心沦为西方国家的卖碳翁[DB/OL].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essay/20100408/16387712672.shtml,2010-4-13.

⑩社会责任投资是指在传统的财务指标之外,以预期稳定利润分配的持续性、遵守法律、雇佣习惯、尊重人权、消费者问题、社会贡献程度和关注环境问题等社会伦理性标准为基础,评价并选择企业所进行的投资。近代的社会责任投资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环保、反战及追求和平等议题充斥欧美。1965年瑞典发行了最早的伦理基金,1971年美国出现了本土第一只伦理基金。

(11)中国银监会在《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做法,对金融衍生产品采用最原则的定义,即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刘哲昕、刘伟.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解释[J/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621,2010-4-13)

(12)《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即要求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必须完成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目标,以达到“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的目的。《京都议定书》是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初步国际行动,仅适用于短期目标,即2008~2012年,因此2012年之后国际社会将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作出何种制度安排尚不可得知,但毫无疑问,将采取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与减排措施。因此,2012年之后被称为“后京都时代”。

(13)李真、卢德坤、杨晓静.构建碳金融体系抢占未来制高点.[DB/OL]http://finance.qq.com/a/20100407/002093_1.htm,2010-4-13.

(14)马杜斯理·慕克吉.虚假的碳交易[J].张连营译,环球科学,2009(8).

(15)王海霞、何英.低碳经济时代对碳金融的冷思考[N].中国能源报,2009-10-26(B03).

(16)罗潇.国内碳交易亟须统一“进场买卖”[DB/OL].http://www.chinanews.com.cn/ny/news/2010/03-12/2165479.shtml,2010-4-13.

(17)刘沁、李蕾.碳交易:中国不应再是“跟随者”[DB/OL].http://news.qq.com/a/20091206/001333.htm,2010-4-13.

(18)张茉楠.全球碳金融框架已具雏形中国争主导权刻不容缓[DB/OL].http://news.sohu.com/20100228/n270476289.shtml,2010-4-13.

(19)范思立.中国企业掘金碳交易市场[N].中国经济时报,2007-2-12.

(20)李真、卢德坤、杨晓静.构建碳金融体系抢占未来制高点[DB/OL].http://finance.qq.com/a/20100407/002093_1.htl,2010-4-13.

(21)熊猫标准是专为中国市场设立的自愿减排标准,狭义上确立减排量检测标准和原则,广义上规定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以完善市场机制。

(22)张皓雯、郇公弟.中国借哥本哈根推熊猫标准将增强中方话语权[DB/OL].http://news.sohu.com/20091217/n269026273.shtml,2010-4-13.

(23)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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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期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路径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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