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与按劳分配理论_公平理论论文

论公平理论与按劳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公平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公平理论研究社会交换中的报酬分配现象。现代公平理论认为,公平是交换者之间合理地分配报酬与代价的过程,是个体将其报酬或利润、代价与其交换对象进行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交换关系予以评价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公平不等于平均或平等,社会报酬分配的最高理想是公平,而不是平均或平等。西方公平理论有其不合理或错谬之处,但其基本原理和公平分配的法则应该说是科学的。文章对霍曼斯的行为主义公平理论、亚当斯的认知公平理论等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与阐述,并基于科学的公平原理,对我国实施的按劳分配原则进行了探讨,对如何使之更趋于合理和实现标准化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公平 交换 按劳分配

对公平问题的探讨是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的一个热点。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社会上出现了报酬分配不公的现象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忧虑;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传统的按劳分配原则在新的经济体制下遇到了挑战。纵观学术界讨论的情况,尚有许多问题处于混乱状态,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公平理论研究社会交换中的报酬分配现象,隶属于社会交换理论。西方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较早,迄今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我们不妨借他山之石,以对我国的按劳分配原则进行若干思考。

一、行为主义公平理论

霍曼斯是正式系统论述公平问题的第一位交换理论家。他在研究社会交换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交换行为总是与报酬的分配是否公平相联系的。霍曼斯的第五个命题即攻击——赞同命题,就是以公平交换为基础的。公平交换是指个体将其报酬或利润、代价与其交换对象进行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交换关系予以评价的过程。他对这一命题解释道:“由于分配公平原则未得到实现而对一个人的利益损害愈是严重,他愈是易于表现出我们称之为愤怒的情绪行为。”〔1〕

霍曼斯对公平的正式详述是在他出版于1961年的《社会行为:其基本形式》一书中出现的。他认为,分配公平就是交换者之间合理地分配报酬与代价的问题,分配的内容是报酬或利润与代价。他假设:公平是基于一种习得的期望,即自己与他人所获得的收入应该按照一种分配公平的准则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则是:“处于交换关系之中的双方期望每一方的报酬与他付出的代价成正比,即报酬愈多,代价也应愈大,以及每一方的纯报酬或利润也应与他的投资成正比,即投资愈多,利润也应愈多。”〔2〕

霍曼斯嫌如此论述还太简单,于是他又进而对分配公平的原则细节进行详述。分配报酬的比例应遵循下列三条原则:A.“一个人在某一活动领域以报酬的方式从一个群体中获得的价值,应与他在另外一个领域对群体所做出的贡献的价值成比例”〔3〕。换句话说, 每个成员所获得的报酬与他对群体所做出的贡献量成比例;B.“群体中的某一成员从其他成员那里所获得报酬的价值应与他的投资成比例”〔4〕。C.“群体中的某一成员所获得的报酬,应与他的下属所不具有的那种代价即领导代价成比例”〔5〕。

上述霍曼斯提出的几项公平交换的基本原则可以简化为下述形式:

a.报酬与贡献应成比例,即甲的报酬/甲的贡献=乙的报酬/乙的贡献;

b.报酬与投资应成比例,即甲的报酬/甲的投资=乙的报酬/乙的投资;

c.报酬与代价应成比例,即甲的报酬/甲的代价=乙的报酬/乙的代价;

d.报酬、代价和贡献及投资应该一致,即某人在某一方面超过别人,在其它方面也应该均超过别人。

霍曼斯有关公平分配的原则并未受到太多的指责和攻击,这似乎表明他的这些原则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缺点和改进的必要。霍曼斯公平分配原则中使用的分配物是两种,两者是互为界定的,利润被界定为报酬减去代价,而代价又作为报酬分配中的一条标准,原则表现出的清晰度不够。

瑞斯彻(Nicholas Rescher)试图对霍曼斯的分配公平原则进行修正和补充:A.平均原则。B.依据双方的需要。C.依据双方的能力、优点或成就。D.依据双方的努力或牺牲。E.依据双方的实际贡献。 F.依据共同利益的要求,或公众的利益,或人类的福利,或大多数人的大多数利益的要求。G.依据他们对社会所做出的有价值服务所获得的评价。

修正后的公平原则似乎是更显得清晰、详细和实用,但是,显然这些原则不能够单独出现,而仅能作为霍曼斯公平原则的补充,且较适合于分配情境。霍曼斯对公平的论述并非仅局限于分配公平,还涉及到处罚公平和贡献公平等方面。关于分配公平与贡献公平,他论述道:“如果一个人在投资方面超过另一个人,那么他应该在所做出的贡献及获得的报酬的价值方面也超过另一个人,同时他付出的代价也应该更高”〔6〕。这一论述与其公平分配的第四个原则基本是一致的。 马克思所提出的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就是将对经济的贡献公平原则与对经济产品的分配公平原则的结合。显然,霍曼斯所提出的公平分配原则尚未达到这个水平。此外,霍曼斯认为惩罚公平也是一种分配公平。惩罚公平是指及时地将惩罚施予错误的个体。并使对不同个体所施予的惩罚与他们所犯的错误成比例。分配公平指有比例地分配报酬的原则,其中含有比较的因素,而惩罚公平中的比较因素可有可无。

公平与平等是公平理论中两个十分重要且有区别的概念。平等是公平的一个主要特征,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平等不等于是公平的,反之亦然,公平的未必是平等的。平等主要表现为分配中的物理量,而公平则是一种心理量。社会交换理论家们更关心的恰恰是不平等中的公平。公平理论中公平的基本前提是:平等者应该被平等地对待,不平等者应该被不平等地对待。霍曼斯在其公平理论中也论述到这个问题:“公平是一种存在于不平等之内的平等的奇怪的混合体”〔7〕。显然, 他是将公平与平等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对待的。交换理论中的公平概念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平”概念是相抵触的。交换理论中的公平是反平均主义的,现实生活中的“公平”等同于平等、平均。在现实生活中,平等是作为一条分配原则,而不平等则是作为例外。而在交换理论中,不平等是作为一条原则,平等则是作为例外。因此,我们可以说,公平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理论,从不平等的分配中寻求公平。这也是霍曼斯本人所阐述的观点。霍曼斯有关公平分配的理论,更适合于解释两人交换或非正式小群体中的报酬分配。在这一方面,他的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答案。

二、认知公平理论

霍曼斯的公平假设是基于一种习得的期望,如果违反这一公平分配的准则,就会使个体产生不公平的知觉而导致愤怒或罪恶感。霍曼斯有关公平期望与违反的思想成形于60年代初而公诸于1974年。我们不难看出,这其中含有费斯订格(1957年)的认知失调和消除认知失调的理论痕迹。我们尚无确凿证据断定霍曼斯是否受了费氏的影响或启发,但二者的联姻却导致了当代最著名的公平理论的诞生。这就是亚当斯(Stacy Adams)、 柏谢德(Ellen Berscheid )、 沃尔斯特(ElaineWalster)等人的认知公平理论。

1.基本概念的界定

亚当斯等人接受了霍曼斯公平理论的某些概念,但对另外一些基本概念则作了重新界定或修正,旨在建构其公平理论时使这些概念的意义清晰可辨。他们认为,公平是指参加者在互动中或共同的组织中按照各自的投入有比例地分配收入所产生的一种互动平衡状态。同时,公平这一概念还指一种规范,是群体或个体用来分配报酬和评价分配是否公平的特殊规范。显然,亚当斯等人公平概念吸取了霍曼斯和布劳公平概念中合理的成分综合而成,既强调按比例地分配报酬,同时又指出,它是一种规范。这一界定更臻于完善。此外,亚当斯等人还修正了霍曼斯公平理论中的几个基本概念:收入(Outcome,简称为O )和投入(Input,简写为I)。在亚当斯等人的公平理论中, 收入概念的意义与霍曼斯及凯利和提堡理论中的收入基本相同,即交换双方在交换中所带来的积极或消极的结果,积极的收入意指报酬,消极的收入意指代价。投入与霍曼斯理论中的投资基本相似,但有区别。投入被界定为参加者对交换的贡献,该交换为参加者带来报酬或代价。由于个体对两人关系或组织目标的贡献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因此投入具有两种效价,积极的投入意指财产,消极的投入意指负债。依据交换发生的不同背景,投入包括物质资源和人的资源,诸如金钱和对目标的努力,个体心理的和生理的特征。在霍曼斯的理论中,投资是以同一种概念形式表述的。不管投资是否与交换情境有关,也不管投资是否被参加者所认知。亚当斯等人则以两种标准区别了投入的形式:A.投入是否与交换情境有关。投入包含有众多的内容,但在具体特定的交换情境中,并非个体的所有投入均参与交换,只有与交换有关的投入特征才参与交换并发生作用。B.投入只有在被交换双方认知的前提下有可能成为投入,并发生作用。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并非每一投入都能够被双方所认知,未被认知的投入便不会发生作用。亚当斯等人提出的这两种投入的区别标准,显然糅进了认知心理学的成分,对交换投入的评价和分析更为精确。

2.公平的基本陈述

亚当斯早期认为,在任何一个交换或分配情境中,当个体的收入(报酬或代价)与他们的投入(财产或负债)成比例时,公平便会产生。这种有关公平的陈述实际上表达了与霍曼斯相同的思想,用公式表示即:

在公式中,O指参加者或旁观者知觉到A、B的收入,I指对A和B的投入的知觉,│I│指A和B投入的绝对价值(即知觉到的A和B 投入的价值),K因素依据参加者的投入和收获(收入-投入)的效价, 表现为=+1或-1,[K[,A]=(I[,A])×(O[,A]-I[,A])K[,B]=(I[,B])×(O[,B]-I[,B])]。依据这一公式,如果某一交换者的投入与他的收入相等的话,那么他的相对收入就等于零;如果他的O>I,那么他的收入就是正的;如果他的O<I,那么他的收入就是负的。用修正后的公式进行测量,便允许有负投入和负收入(损失或惩罚)的存在。将上述例子代入公式计算便是:I[,A]=5,O[,A]=-10,I[,B]=-5,O[,A]=10,

……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结果显然与修订前的公式的结果截然不同,B方从这一关系中获得的收入要比A方大得多。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公式仅仅是代表一种公平理论的概念化的符号,或公平理论的公式化表述方式,而在实际的公平研究中却很少使用这一公式,因为在对收入和投入进行量化时会遇到一些困难,某些物质或物理化的收入和投入,如时间、金钱等尚可量计,但心理的投入或收入如精力、努力、个性特征等因素则很难量化。

3.公平的基本命题

亚当斯和沃尔斯特等人继承了霍曼斯的研究传统,试图以基本命题的形式表述其有关公平的思想。基本命题是以某种理论假设为基础的。他们指出,心理学家认为行为可以通过强化的运用而得以塑造,经济学家认为,个体将以最低的代价追求所需要的产品;道德哲学家假设,在理想的社会中仅能够保证将最大的好处施予大多数人;政治家宣称,每个人都有其价值;而公平理论则假设,人是自私的。认知公平理论中共包含有四个基本命题,其中前两个命题主要是关于人类行为和社会功能的假设,后两个命题是以数据为基础的预测不公平结果的概念性假设。

命题Ⅰ:个体将会试图最大限度地扩大他们的收入(收入等于报酬减去代价,即利润)。这一命题显然是霍曼斯和凯利与提堡交换理论中的核心观点的翻版,现在它构成了认知公平理论的最基本的假设。命题Ⅰ尚附带有一定理。

定理1.1 :只要个体感知到通过公平的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他们的收入,他们就会这样做。假使他们感知到通过采取不公平的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他们的收入,他们也会这样做。这一定理显然是建立在“人是自私的”这一观念基础之上的。它假设人们为了获取报酬会采取公平或不公平的手段达到这一目的。这表明人类自私的、享乐主义和受本能驱使的力量,要比外部社会的和内化了的规范的力量大得多。这一定理比霍曼斯的思想尚有过之,显然具有某种偏激的成分。

命题ⅡA :群体在成员中通过发展一种公平分配报酬与代价的可接受系统,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集体的报酬。因此,成员们也会发展这些公平系统并试图促使其他成员接受并坚持这些系统。

命题ⅡB:群体通常会酬赏那些公平对待他人的成员, 而惩罚那些不公平对待他人的成员。

命题Ⅱ表明,每一种文化都会在其成员中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公平分配资源的系统。社会和文化发展出了公平的规范并把这些规范教授给它的成员。命题Ⅰ所表述的人类自私的和享乐主义的本能,社会会通过制度和实施公平规范的手段来扼制它的膨胀,以期达到一种分配系统的平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产生自私和享乐主义倾向的是这些人,而制定规范来扼制这种倾向的还是这些人。看来人类的确是一种矛盾性的“动物”。

沃尔斯特等人认为,公平规范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个体内化到其认知结构中去的。由于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其表现出的不公平行为会不断地遇到惩罚的制约,因此个体便会逐渐认识到不公平是与惩罚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公平规范的内化便引发出命题Ⅲ和Ⅳ。

命题Ⅲ:当个体发现他们介入一种不公平的关系之中,他们会变得很苦恼,关系愈是不公平,他们愈会感觉到苦恼。

这一命题与霍曼斯的命题V 即攻击——赞同命题显然是如出一辙。大量研究表明,个体处于不公平的交换关系之中,无论他们是利益的获得者还是受损者,均会感到苦恼。一般情况下,当个体认为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少于他们应该获得的数量时,便会表现出愤怒;当个体认为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多于他们应该获得的数量时,便会表现出内疚和罪恶感。由于人们对苦恼情绪的忍耐有个心理极限。因此,沃尔斯特和柏谢德等人又提出了第四个命题。

命题Ⅳ:当个体发现他们处于一种不公平的交换关系之中时,便试图通过恢复公平来消除其苦恼,不公平的程度愈大,个体感觉到的苦恼愈大,他们为恢复公平所做出的努力也愈大。个体恢复公平的方法有两种:他可以恢复实际的公平,如果这一方法失效,他可以恢复心理上的公平。恢复实际公平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改变自己的收入或投入,也可以试图改变对方的收入或投入;恢复心理平衡的方法则可以歪曲对自己的或对方的收入或投入的认知。

第四个命题也是对不公平行为的预测。显然,它吸收了费斯汀格认知失调理论的成分。上述亚当斯等人有关公平的四个基本命题,实际上并未完全超出已有的霍曼斯的公平理论以及社会心理学理论的范围。他们的贡献仅仅是将已有的公平思想重新归纳整理而已。当然,我们如此评价并非要抹杀他们的功绩,毕竟亚当斯等人的公平理论属于集大成者,同时兼收并蓄了行为主义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的原理,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完备与丰富的公平理论。

三、其他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的出现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兴趣和参与,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尽管这些观点缺乏系统性,但若将它们整理归纳,便必将构成对亚当斯等人公平理论的重要补充。

艾克豪夫(Eckhoff.T)认为, 公平实际上是一个资源转移的问题,即一方采取某种行动与另一方发生关系达到获取某种积极的或消极的价值。交换的双方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和社会。他区分了两种主要的资源转移类型,即互换和分配。霍曼斯也曾区分互换与分配两种类型,但他并未对这两种情况加以详细的阐释。艾克豪夫认为,互换是指双方的相互给予和索取,一方的资源转移是以另一方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情况一般系指积极资源的交换。互换也包括双方相互给予消极结果,诸如战争和军事冲突。第二种资源转移的类型是资源的分配,指由一个分配者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分配资源,诸如父母给孩子分配礼品,司法机关给一伙同案罪犯施以(分配)惩罚。艾克豪夫还对适用于普通交换情境中的公平原则进行了界定,并以下列规定性形式加以表述:〔8〕A.善有善报;B.恶有恶报;C.错误的应该纠正;D.获利的同时应付出代价。艾克豪夫的这几条原则是作为互换情境中因果报应的公正原则提出来的,以区别于分配情境中的原则。显然这几条原则是来自对实际生活的总结,更带有道德原则的色彩且界定宽泛,因此,似乎更适合对社会生活中公平行为的判断和评价。

古德纳(Couldner.A)认为公平交换的规范是所有文化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互换规范是公平准则的滥觞。互换规范所表达的是交换是相互的,回报是必不可少的。互换公平准则即将这一规范加以拓展。此外,古德纳设立了四条标准,来判断接受者从施予者那里所获得资源的价值。A.接受者需要的强度;B.资源对施予者是否有用;C.施予者的投入动机;D.施予资源时是否存在被迫的性质。依据古德纳这一模式, 当接受者的需要非常强烈时,当资源对于施予者来说也非常有价值时,以及当施予并非是在外来压力的强迫下且未希望获得任何回报的时候,所施予的资源被认为最有价值。依据社会价值理论的观点,上述每种情况均在强调接受者的某种认知作用,即施予者所关心的只是增加或扩大接受者的收入。这样,互换规范便为公平交换设置了某种所希望的回报形式。

库克(K.Cook)与艾默森(R.Emerson)于1978 年使用双边资源垄断的经济学模式,提出了一种正式的公平定义以适用于两个人之间的直接交换关系。他们假设,交换双方(A与B)每一方都对某种单一资源具有垄断位置(双方的资源分别为X与Y)。在这种情况中,一方对交换的投资会成为另一方的收入,交换的公平被认为是由每一方所给予的和接受的资源的相对价值的比较所决定的。库克与艾默森称之为公平交换的原则,该原则可以用下列方程式来表述:。其中,ax与ay是对于A 来说资源x与y所具有的单位价值,bx与by是对于B来说资源x与y 所具有的单位价值,X与Y是两者之间所交换的单位的数量。这一公式表述了一种所获心理利润的平衡状态,它更适合于两人之间的公平交换情况。库克与艾默森对公平的界定是以上述公式来表述的,该公式与亚当斯等人的公平公式基本相似。

尽管公平理论的确发展出了一套完美的指导性规则,并科学地阐释了人类公平行为的心理机制,但它还是具有某种程度的局限性,至少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A.量化问题。 在公平理论中遇到大量将各种资源量化的问题,诸如投入、收入和价值的测量。社会交换不同于经济交换,在经济交换中付出10元钱与获得10元价值是相等的,且投入与收入容易测量;而在社会交换中,今天你请朋友在饭馆里吃了一顿饭,是否等于下个星期朋友请你看了一场足球比赛呢?显然,我们很难断定这一问题。因为社会交换报酬与投入的价值因人而异,且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会发生变化。因此,如何对公平交换中资源加以量化是目前公平理论研究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果我们能够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对交换中公平的测量将易如反掌。否则,无论我们构造多么科学精确的公平计算公式来,也难以付诸使用,它们也只能是表述理论假设的一种符号而已。B.人性假设。公平理论公开申明:“人类是自私的”。 它的全部理论和命题均是建立在这一假设基础之上。把人类的本质看作是唯利是图、冷酷和精于算计的,这一观点在霍曼斯的交换理论中已有所表述且受到了批评,但亚当斯等人在其公平理论中又重申和强调了这一观点,因此它引起了人们的不满和反感。我们认为,对于人类本质的假设,无论是性善说还是性恶说,均来自人类外部行为表现的观察和描述,因为我们不能直接洞视性之善恶。我们所关心的是以某种人性假设为基础的社会行为理论能否真正地解释人类行为的本质,这也是社会科学研究者所关注的核心。以“人类的本质是自私的”这一假设为基础的公平理论,在解释和指导人类公平行为方面确有出色表现,但是,其中过激地把人类的本质看作是自私的观点,却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且与人类实际的行为表现相悖的。因此,这不能不说是该理论的缺陷所在。

四、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启示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无疑是一种分配报酬的原则。这一分配原则的内容,是依据劳动者所投入的社会劳动量或贡献量(通常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劳动产品的数量来计算)来分配报酬,即“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列宁语)。这一分配原则是列宁、斯大林根据马克思一再阐明的按劳分配规律所制定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方面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使用这一报酬分配原则。无可否认,这是一条科学合理的分配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遇到了一些令人棘手的困难。

首先,这一原则实施中弹性较大,难以将公平分配所依据的所有因素考虑进去。按照公平理论,公平分配是建立在参加互动各方的收入与其所有投资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的,投资包括且主要表现为劳动量或贡献量,但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学历、年龄、性别、地位、经验、技能、时间、精力、努力、卷入程度和态度等因素均可以构成投资。公平分配就是对被分配者的收入与所有同分配有关的且发生作用的投资加在一起之和的比较而产生的一种平衡状态。而按劳分配原则是以劳动量和贡献量为主,但这种劳动在实行中不自觉地偏向于主要指向体力性劳动,将其它投资少有计入。显然,这种公平比较的基础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认为,按劳分配是一个平等的原则,但不是一个公平的原则。目前我国出现的诸如脑体倒挂之类分配不公而引起的怨声载道现象,显然是这种不公平的反映。当然,在公平分配中,并非所有的投资其重要性是均等的,有些投资较重要,在分配中应占比重大一些,另外一些投资不太重要,占比重少一些,公平分配应该以重要的投资为主,有文凭但不唯文凭,重学历但更重视表现或贡献,正是反映的这种观点。它反映了一种朴素的公平思想,倒也无可厚非,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尚能够起到一种社会鼓励和促进的作用。但是,若将除劳动以外的其它投资未有精当计入,显然有违公平分配的科学原则。

其次,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对按劳分配的理解是一种数量上的平等分配。认为平等就是公平,数量上的平等分配就能够导致产生心理上的公平感。现代公平理论认为,公平是一种感觉,一种心理状态,是基于对自己的收入与投入之比和别人的收入与投入之比而产生的平衡状态,它与报酬上的数量平等分配几乎没有什么相关,甚至可以说公平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或者说为了追求公平必须要制造分配数量上的不平等,因为人们的投资不均等,分配的报酬也必然不均等。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并不认为平等完全等同于公平,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他们受到时代的限制未能够对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进行详细和明确的阐述。因此,今天当我们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时,许多人将平等混同于公平,显然这是一种误解。

第三,按劳分配原则作为一种政策策略是无可非议的,但作为现实生活中的报酬分配原则,显然是难以满足复杂的现实分配活动的需要,还必须附设有一套可操作的程序和准则。否则,按劳分配只能是一种理想,因此,对于这一分配原则必须要加以补充和完善。

那么,对按劳分配原则如何加以改进和完善?我们认为,首先,应在全社会创造一种公平分配的大氛围,大力宣传公平分配的思想,在人们头脑中逐渐形成公平分配的观念和意识,对公平与平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应有清醒的认识,应该明白按劳分配中的“劳”并非仅仅指的是劳动,而是指与分配有关的各种投入。其次,完善按劳分配原则,使之更加精确化和科学化。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应对被分配者各方所有与分配有关的投资均加以考虑。当然,在不同的分配情境中,不同资源所占的突出性比重不同。另外,应增加可操作性成分和对投入与收入进行量化的严格评定准则,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对分配活动中的投资与报酬进行精确的测量,对分配过程进行准确的计算,使分配结果能够使让分配者真正感到公平。

注释:

〔1〕〔2〕〔3〕〔4〕〔5〕〔6〕〔7〕George C.Homans.Social Behavior:It's Elementary Forms.Harcourt,Brace & World.Inc.1961,P75,P75,P237,P241,P245,P244.

〔8〕T.Eckhoff .Justice: It's Determinants in Social Interaction.Rotterdam University Press.1974.P30.

标签:;  ;  ;  ;  ;  ;  ;  ;  

论公平与按劳分配理论_公平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