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资产减值会计研究_账面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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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主要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该准则是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与国际准则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两个准则之一,因此备受关注。该准则并不规范企业所有资产的减值核算,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涉及到资产减值的会计准则共有9个,本文主要分析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各类资产减值核算所依据的准则的适用范围及主要资产的减值核算方法。

一、资产减值准则制定的背景

资产减值问题,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认识粗浅到比较科学的一个过程。在1992年之前,闻所未闻;1992年制定“两则”、“两制”时提出了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问题,对资产减值开始有了初步的认识。1998—1999年四项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出台,首次确立了资产减值准备理念及其确认、计量原则。1998年初,财政部发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他上市公司可自愿选择,无强制性要求。至1999年末,财政部又发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要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四项资产减值准备。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四项变为八项,要求对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等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此政策不再是企业自愿选择的会计政策。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对企业有效避免不良资产生成或减少不良资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公司管理层对计提比例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又可以转回,这就为利用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操纵会计利润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不提或少提减值准备,虚增利润;集中在某一年度巨额计提,虚假亏损;部分冲回以前年度集中计提的减值准备,操纵利润。资产减值之所以成为盈余管理、利润操纵的又一个手段,主要原因在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后,财政部就开始启动资产减值准则的制定,到2006年终于出炉。

二、资产减值核算依据的会计准则及其适用范围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资产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规定对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全部资产全面计提减值准备,对各类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涉及的会计准则共有9个,不同准则的适用范围如下表所示。

在以上9个准则中,一般企业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常用的主要是1号准则存货、8号准则资产减值和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三、资产减值核算方法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规定的资产的减值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的资产的减值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但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于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的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损失的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单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的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通过以上分摊还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的资产的减值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减值损失确认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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