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系统内超赔保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论文

试论系统内超赔保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文| 汤 蓓

摘要: 湖南特殊的地理环境与气候特征,致使洪涝、暴雨、冰雹等自然灾害频发。当地保险企业深受巨灾风险的侵袭和困扰,部分区域经营极不稳定,经营效益难以保证。笔者以为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上,可利用再保险来分散和转移自身经营风险,其中对于业务分布广、保费规模大、自平衡能力强,且组织架构层级较多的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企业内部的再保险平衡机制,不失为一种较优的解决方案。系统内超赔保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有效兼顾了系统内部整体与区域抗风险能力的提升和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的迫切诉求。

关键词: 巨灾风险管理 再保险 内部平衡机制

湖南省位于长江中游,地势整体由南向北倾斜,东南西三面环山,全省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境内水网密布,湖泊交错,属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湿润性气候。湖南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征导致“十年九灾”,洪涝、暴雨、冰雹、干旱、冰冻等自然灾害频繁。由于长期以来深受巨灾风险的侵袭和困扰,致使保险公司在部分区域经营极不稳定,经营效益难以保证。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升省级分公司(非法人机构)和广大员工的风险管控意识,有效兼顾系统内部整体与区域抗风险能力的提升和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的诉求,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⑤引文中“朝议郎江州刺史段成式”不当,诗作于段成式尚在襄阳时,而段成式为江州刺史却在咸通初离开襄阳之后。

从历史沿革来看,“大灾剔除”曾是在大灾之年常用的内部绩效考核方式。该方式简单、易行、操作成本较低,缺点是非市场化。“巨灾基金”一度成为大家积极探索的一条路径,但此方案因涉及国家相关财政税务政策,故适用条件不够成熟。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以为建立模拟商业化运作的再保险内部平衡机制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系统内超赔保障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其作用

再保险内部平衡机制通常采取系统内超赔、系统内成数分保两种保障方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非比例再保险、后者为比例再保险。巨灾风险属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类型之一,其具有低频高损的特征,在实践中我们一般会选取超赔保障方式来控制和平滑区域性巨灾损失的波动性。所谓系统内超赔保障是按照再保险基本原理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起的分保关系,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将基层分支机构视同为再保险分出人,其上级公司视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内部平衡机制的应用,同样遵循大数法则的要求。

因此,该机制更适用于业务分布广、保费规模大、自平衡能力强,且组织架构层级较多的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能有效提升公司整体资源整合效率,切实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二是能有效提升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客观反映各分支机构经营成果,合理评价经营绩效;三是能有效提升公司运营的市场化程度,增强全员风险管理意识;四是能有效打造区域性风险管理平台,适度化解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风险类型以及不同规模分支机构对再保险的需求矛盾。

系统内超赔保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及成效

我省分公司作为区域性风险管理平台,近年来除积极参与总部建立的总省间内平衡保障机制外,还不断探索和尝试在省、市分公司间采取系统内超赔保障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总、省、市三级系统内超赔保障框架目前已逐步趋于完善。

针对湖南省常见的洪水、暴雨、冰雹等自然灾害,我省分公司近些年来建立了省地间系统内超赔保障。该保障按照再保险的基本原理在省、市分公司间建立分保关系,省公司视同为再保险接受人,各市分公司视同为再保险分出人。其保障主要特征:(1)保障方式。建立初期为强制性保障,所辖15家地市分公司均需参加;机制逐渐成熟后,采取“风险定价、自愿购买”的原则。(2)保障范围。除政策性和特殊风险以外的所有保险险种业务。(3)保障风险。承担地震、洪水、暴雨、台风/风暴、龙卷风、雪灾、冰灾、冰雹、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风险,以及重大意外事故风险。(4)保障责任。省分公司作为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各经营机构合理的净自留部分风险。(5)超赔结构。起赔点以分出人上一年度全年已赚净保费(剔除相关除外业务)的2%为基础,考虑各地市分公司不同风险水平及承受能力作适当调整,起赔点区间为200-600万人民币;接受人最高保障限额原则上为分出人起赔点以上5亿人民币。(6)摊赔资金来源。收取地市分公司超赔分保费3,000余万元,本级财务拨备2,000万元,同时参与了总省系统内超赔保障,省地内超赔保障与其在保障范围、责任、超赔结构上实现有效对接。为增强直保端对承保风险质量的把控意识和责任,加大承保、理赔、再保等业务链的协同作用,真正促进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在上述保障中我们还特别引入了“大灾应急机制”、“盈余返还”、“合约成份85%”等条款。

1.1.1 调查组 2008年3-12月就诊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脑瘫确诊儿童的父母,剔除资料不全者,实际调查人数128名,年龄(30.93±4.06)岁,父亲44名,母亲84名。儿童年龄(2.69±1.77)岁,男73名,女55名,男女比例1.33∶1。

系统内超赔保障机制,能有效地化解系统内巨灾风险,对公司经营,特别是对分支机构的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起到良好的稳定作用。例如:某年度,省公司所辖四家地市分公司就先后触发该机制,从系统内超赔保障中摊回赔款4,306万人民币,其中:某分公司“湘南”暴雨净摊赔560万元;某分公司因台风损失净摊赔1,800万元;某分公司承保的某纸业火灾案净摊赔346万元;某分公司承保的涉外货运险船货沉没案摊赔RMB1,600万元。上述其中两家分公司虽遭受了较大的自然灾害,但因购买了省内超赔保障,在当年全省系统经营绩效考核中仍被评选为“经营管理先进分公司”。

某年度系统内超赔保障触发情况一览表
币种:人民币 金额单位:元

系统内超赔保障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和推广,都有一个逐渐被认知、接受的过程。在建立我省系统内部平衡机制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分支机构缺乏对自身巨灾风险的认识和管控,存在不愿购买或过分依赖保障而弱化对原保险风控把控的现象。二是受制于历史损失数据不够完整、缺乏既定的分保成本测算模型以及基层公司财务承受能力极为有限等因素,在厘定分保费的过程中,分保费率的制定不够科学,分保费与损失率的相关性较小。三是起赔点确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证实。四是系统内超赔保障作为一种长期机制,缺乏会计核算上的支持与保障等。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部分得到了改进,但仍有些问题还亟待逐步解决和完善。笔者以为,现阶段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健全再保险系统内平衡机制,努力提高内超赔保障效率。

1.开展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效率。要积极稳妥实施企业“压减”工作,调整组织结构,整合资源,做强、做专分公司。要制定分公司由生产经营型转变为生产型的改革方案,调整公司与分公司两级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员,对关键岗位上的业务人员要优先培养和配置;要通过不断推进标准化设计、工序化生产和单工号管理,以提高创新思维、能力素养为重点,以强化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为根本,开展业务骨干大培训工程,逐步培养一批在产品设计、生产管理、成本管控等方面的急需人才,为企业管理上台阶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一是积极宣导风险管理文化,逐步增强全员风险意识与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二是进一步梳理和明确需求,继续推行“层层分解,逐级平衡”的再保险保障框架。三是有效完善系统内超赔保障方案,适时调整系统内超赔合约条件。四是加快巨灾损失数据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损失数据统计流程,明确巨灾损失数据来源,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等。我省分公司现已建成的总、省、市三级系统内超赔保障框架,覆盖了全险种业务范围,并在不断发展完善中。再保险内部平衡机制,既满足了公司未来发展需求的风险保障范围,又适当控制了再保险购买成本,对平衡系统内各分支机构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波动性、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效果令人满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再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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