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再思考_政治论文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再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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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11)11-0009-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长期领导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基础上,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对这一重要命题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充分肯定我们党90年来高扬人民民主的旗帜,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所取得的重大进步,并从实际出发,对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提出了具体要求:民主、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和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路径;实现依法治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目标等问题是我们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问题。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一个不断实践和探索的过程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和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探索就是围绕人民当家做主这一核心问题而展开的,它包括人民当家做主的内容;根据中国国情怎样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目标与现实实践推进如何相统一的路径和策略原则问题。

为此,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都进行过一系列的实验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丰硕成果。

1.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至今,我们党为实现民主法治目标,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论和制度体系,实现人民民主,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90年来一直为之奋斗的使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就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在中央苏区和延安革命根据地进行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探索。

在中央苏区,根据地军民在反围剿和经济建设的同时着手进行政权建设。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开始是建立乡、区、县临时性政权机构——革命委员会。1931年11月召开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建立了同国民党政权性质根本不同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通过了根据地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一宪法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

在延安革命根据地,由于面临严峻的抗日斗争形势,根据地政权建设必须为巩固抗日根据地服务,必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抗日统一战线。在政权建设上,中共中央要求更好地贯彻“三三制”。1941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边区民意机关(参议会)中,共产党员只占1/3,党员必须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包办代替、独断专行。“按照‘三三制’原则,各根据地先后通过民主选举先后建立起临时参议会和政府机关……开明绅士李鼎铭被选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毛泽东在会上发表演说,要求担任政府工作的共产党员,发扬民主作风,遇事同党外人士商量,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2]

由上可见,我们党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已经遵照党的宗旨,积极尝试和实行民主政治的发展理念,并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和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主权利、建立民主制度进行长达28年的浴血奋战,不惜付出鲜血与生命的代价。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即着手建立了由各党派和各革命阶级参加的新型人民民主政权。这个各党派和各革命阶级联合执政的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体现在解放初期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78年改革伊始,中国共产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调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锐意改革、不懈求索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已经形成,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这一道路的重要部分也不断丰富和扩充。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次党代会看,中国共产党都对政治发展、改革探索和各种类各层次各领域的民主实践进行深刻总结和理论概括。1982年,党的十二大第一次提出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3]的新概念。党的十三大对我国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作了全面的部署并提出了整体方案。如提出党政分开、权力下放、政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社会协商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此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对上述各个方面的改革都有所推动,对民主政治发展的认识也在政治发展实践探索中不断深化。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我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4],并对这一目标提出了明确的内容。今天,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理论上已明确提出了政治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发展路径、政策和基本原则、发展动力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也已搭建了比较完整的框架。政治发展是一个过程,人民民主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是关键。其中,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人民民主和政治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我们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5],在此基础上我们建立了包括政治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事实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尤其是政治运行机制体现其蓬勃的生命力和优越性的。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和不断随着实践而拓展创新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思想理论及其制度体系也是需要不断创新的,需要我们在不断探索中去完善。

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为实现民主法治目标,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路径和基本原则。

第一,我们党坚持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路径,人民民主取得了重大进展。继1978年邓小平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从而把人民民主的实现作为我们政治发展的目标后,1980年,邓小平全面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思想,明确把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以及建立健全有利于民主发展的制度机制作为我们政治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路径。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坚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我们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实现了内容广泛的当家作主。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深入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们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我们建立健全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各方面优秀人才建功立业开辟了广阔渠道。我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党自觉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我们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7]

上述政治体制改革所取得成就的意义在于,它使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发展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下的各种政治力量关系更好地协调,我们从政治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制度的完善入手,从政治决策、参与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等方面,推进人民民主和体现人民当家做主,逐步使党和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朝着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发展。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

第二,我们党创造性地提出把“三者有机统一”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政治稳定使政治体制改革和人民民主渐进有序地发展。政治稳定是政治发展的前提。政治体制改革是有风险、有代价的。当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告诉我们,为避免风险而使政治体制改革裹足不前,不利于政治稳定,而以社会急剧动荡为代价的激进改革也无助于政治稳定。因此,改革路径确定后,如何推进改革和维护稳定,需要有效的对策和基本原则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一部分。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8]显然,这一道路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本质性的确定。这就是,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模式,也不是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照搬“苏联模式”建立的高度集权式民主政治。它要求我们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时代要求结合起来,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又必须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体系,促进民主发展和社会稳定。

改革路径确定后,改革发展的策略原则的选择十分重要。在改革开放的探索中,我们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9]的策略原则要求。这一策略原则要求的实践,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稳定机制的建立,推动了政治体制改革和人民民主渐进有序增量发展。

一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时,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正确处理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努力建立政治平衡机制。我们强调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

二是我们在实现人民民主目标的过程中,提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这就强调了人民当家做主是我们的政治发展重要目标。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为此服务的,是确保人民当家做主权利实现的根本手段。因此,我们在改革和政治发展中强调发展基层民主,使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0]。

三是我们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民主必须制度化、法治化,现代民主政治是制度化、法治化的政治形态。邓小平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我们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总之,我们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把实现依法治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目标,无疑对推进政治稳定发展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大有裨益的。

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也必然会继续向前推进。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突破政治体制改革的“瓶颈”

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路径选择。经过30多年的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推进改革必须找准突破口,明确深化改革的重点,通过政治体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来看,我们必须解决的是既要保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体制,又要能够对执政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即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领导方式。我们必须解决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宪政民主的问题,即实现国家和社会运作方式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正是现实中的这两大问题,使我们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采取了“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12]的要求。如何理解和把握好这一要求,对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至关重要。

第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过程和结果相统一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是一个改革过程和改革结果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后,经济领域的改革迅速推进,同时,也使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急迫性和风险性同时加剧。政治体制改革既要加快,以便与经济领域的改革相适应相配套,又要达到改革目标群的综合要求,在方式方法上必然要采取辩证的积极稳妥的对策方法。积极稳妥是方法上的辩证统一,积极稳妥是改革的过程,推进是改革的结果。“积极稳妥推进”,无论是辩证的方法,还是过程结果,都不是分离的、分割的,不是某一时期积极、某一时期稳妥,积极则推进,稳妥则停滞。它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态度、领导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技能、驾驭整个改革大局的能力的综合体现。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今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的那样,要“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明确深化改革开放的重点”[13]。积极稳妥不等于止步不前,积极稳妥不等于等候观望,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延缓改革、反对改革。

第二,“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清晰明确具体的攻坚对象、可行的路径和对策。作为渐进式的改革,积极稳妥显然都不是目的,推进改革、实现目标才是真正的目的。推进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必须有清晰明确具体的攻坚对象、可行的路径和对策。胡锦涛在今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必须“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突出强调了当前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践要准确把握改革的攻坚对象、路径和对策的重要性。

诚然,政治体制改革攻坚对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党政分开、政府行政改革、村民自治、基层民主和党内民主等都可作为攻坚对象。但是,从30多年的改革经验来看,改革攻坚对象的选择不能有随意性,也不能打一枪换个地方,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政治体制改革攻坚必须从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入手,使改革有强大的内在推动力;必须是体制弊端中的关键节点,找准改革的突破口;必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使改革能够顺势逐步展开,从而提高改革的整体效益;必须是能够推进经济体制和其他领域的改革的问题,从而使改革得以全面推进。

事实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是早就讨论过的问题,这就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它使权力过度集中在各级党委身上,党委过度集中的权力又集中聚焦在各级领导干部的选任制度上。因此,改革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应该不失时机地推进对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权力运行这一重要领域的改革,不失时机地推进选任各级领导干部的制度体制这一关键环节的改革。这一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我们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以及执政方式等。这一领域的改革直接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进程,具有影响改革全局的作用。这一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推进,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决定着能否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提高党的领导能力,还直接决定着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能否得到改善。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在探索党委一把手的选任方法,进行改革尝试,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同时,公推直选、差额选举、竞争机制等已成为改革传统干部选任制度的必然选择。

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朝依法治国的目标方向推进改革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和最终理想目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探索依据法律实现对国家的治理,推进民主发展、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实践,虽然曾出现了重大挫折,但是,这些挫折和教训,使改革开放后我们的政治发展更加自觉、坚定地始终朝着这一方向迈进。

1.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实施使中国政治发展迈上建设法治国家的正确轨道。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写入党章;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并于1999年修宪时写入宪法,同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行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明确指出我们党依法行政能力不强的问题后强调,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要求必须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党的十七大在重申“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党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长期以来坚持的方针。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从以上中国共产党主要文献中对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探索实践来看,依法治国方略从提出到实施,逐步使中国政治发展迈向建设法治国家的轨道。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得出清晰结论:

第一,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制重新成为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后,我们党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30多年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人民民主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我国各政治机构、权力机构、国家机构和社会各界都逐渐认可法律的权威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第二,在中国共产党的积极推动下,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解决了依法治国进程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依法调整公民利益和各种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使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步伐更加坚定。

第三,在扩大民主的同时,提出全民守法的要求,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一般的普法教育提升到把法治作为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动目标。建设法治国家,不仅是执政党的责任,还需要公民的自觉参与。公民社会法律信仰的树立、维护宪法尊严的实践和行动将会有力推动我们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们不仅要求有文本上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求把遵法守法、维护宪法尊严作为我们社会共同的价值和信仰。

第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实践,推动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了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实际能力。如依法选举进入政权、依法推荐重要干部担任政府职务、依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总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这些基本的法治理念,如中国共产党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行使必须依法进行等,成为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实践的主要内容。它使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不断体现中得到巩固。

2.必须深入改革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落后观念。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人们为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利的愿望,是在否定人治方式后,对理想的社会政治生活方式的追求。改革开放推动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也加速了我们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虽然取得重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依然艰巨。毕竟,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只是提出方略、树立理念、达成共识、弘扬精神和有了基本可依的法律,更多的实质性的问题,比如,如何处理好党权与其他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党权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等,这些问题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去探索和解决。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每前进一步,都会使上述矛盾关系不断展开,并通过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的矛盾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处理好执政党与其他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使权力过于集中在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手中。政治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自然是执政党各级党委对其他权力机构有绝对的领导权。执政权力之间客观存在的上下等级关系必然使权力运行中人大的作用弱化,于是依法执政通常会变为依权执政。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问题值得思考,比如: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出现了“程维高选举法”,人们于是质疑“权大”还是“法大”;一些“代表”、“委员”在人民重大利益受损时集体“失语”,以致人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时的人民利益立场产生怀疑;有的地方基层民众和地方政府或政府执法人员发生利益冲突时,社会和民众不以诉诸法律的形式解决问题,而采取越级上访等方式解决问题等。因此,处理好执政党与其他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真正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规制好执政党权力与国法的关系,使权力愿意服从国法,使民众愿意服从法律,实现从崇拜和迷信权力向信仰法律转变。“权大”还是“法大”的质疑,权大于法现象的频频出现,反映了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依法执政的要求与权力运行设计的矛盾,提出了怎样才能实现依法执政的问题。依法执政既要求执政党及其各级领导人必须愿意服从国家法律规定,也要求公民必须愿意和服从国家法律的治理。无论官员还是民众违反国家法律都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显然,依法治国的实施要求做到依法执政,必须排除在“依法”外还有其他的执政方式。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方式也在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的法治转变,要使政治运行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旧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依然任重道远。因此,解决“权”大于“法”问题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排除现行人治的制度机制设计。只有这样,依法执政中,才能使执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高度一致,共同推进人民民主和政治发展。

第三,社会转型期,执政党推进政治发展要加强对公民进行社会治理方式转变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现实中“权”大于“法”的现象表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依法执政的推进,受到来自现实社会治理方式——人治制度体制的阻碍。社会转型中,依法执政与其他执政方式同时运行,使社会治理方式中人们思想上产生抵触、价值选择上出现差异成为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对于把实现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发展目标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对这种现象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公民进行社会治理方式转变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把铲除人治方式存在的思想文化土壤——“官本位”观念,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几千年封建专制的统治使人治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我们着重在制度上推翻反动政权。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改革开放后我们更多地关注吸收西方先进的文明成果,同时抵制外来腐朽文化,对封建专制的文化传统仍然没有进行系统清理。邓小平早在30年前就指出:“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14]邓小平还对改革开放中我们思想政治领域面临的主要挑战有过精辟的阐述和清晰的估计,他把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看做是改革开放的主要障碍,指出要把以积极的制度改革继续肃清封建主义残余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完成的最迫切任务。

思想政治领域的封建主义“官本位”文化观念的存在必然是支持官民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治理方式上,支持人治,势必出现权力过分集中以至滥用权力现象;在干群关系上,必然产生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和对群众民主权利和意志的轻视甚至亵渎;在行使权力的目的上,必然是公权私用,腐败横生。在今天社会发展中现实人治方式对依法执政的干扰、阻碍,甚至抵制改革的许多事实深刻警示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我国政治发展,必须把肃清“官本位”等封建主义残余的任务提到重要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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