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研究论文_陈剑

基于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研究论文_陈剑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中心 上海 200000

摘要:设计施工分离组织模式很容易引发投资超概算、工程逾期、质量缺陷、难以顺利竣工结算等问题,为解决这类问题,近年来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日渐广泛化,相关研究也因此大量涌现。基于此,本文将简单介绍EPC模式的优缺点,并深入分析EPC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路径,希望由此能够为相关工程的开展带来一定启发。

关键词:EPC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协同论

前言: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展迅速,PPP模式、EPC模式的广泛应用便能够证明这一认知。但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无法正确理解EPC模式、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我国采用EPC模式的项目中较为常见,为尽可能解决这类问题,正是本文围绕基于EPC模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1.EPC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1.1优点分析

EPC模式具备多方面优点,主要优点有:(1)整个项目的实施由EPC总承包商负责,建设项目由单独分包商负责的情形成为过去式,整个项目的协同运作和统筹规划可获得有力支持,传统建设项目很容易出现的设计与施工衔接问题也可得到较好规避。此外,EPC模式还能够有效化解施工与采购环节的矛盾,施工过程的安全性、技术性可得到更好保障。(2)EPC模式下的责任界限与工作范围较为清晰,总承包商需全面承担建设期间项目的风险与责任。(3)由于EPC模式下工期及总结固定,费用和进度控制可更为直观而有效的开展。(4)EPC模式可最大化发挥管理各方优势,项目目标实现可获得有力支持。(5)业主在EPC模式下的项目中无需参与具体事务,而是仅需确保项目大方向的正确。

1.2缺点分析

EPC模式同样具备多方面缺点,主要缺点有:(1)对EPC承包商的监管主要围绕EPC合同展开,业主参与工程实施的程度较低,较低的控制力度很容易引发各类问题。(2)EPC承包商需承担业主转移的项目建设风险,这种情况下项目的风险会受到承包商的财务及管理问题的直接影响。(3)在较高的风险和责任影响下,EPC模式的工程造成水平往往较高。(4)相较于传统建设模式,EPC模式下业主往往难以较好与EPC承包商进行配合,相关问题的发生几率自然会因此实现长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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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PC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路径

1.1难点分析

结合近年来我国EPC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践可以发现,虽然EPC模式的应用可有效控制项目实施周期、投资成本,并确认质量责任主体,但其在总承包单位选择、总承包合同签订、关键环节管控中存在的较高难度必须得到重视。以关键环节管控为例,由于EPC模式可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的高度一体化,这就使得工程总承包单位很容易出于方便施工理念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利益很容易因此受到损害。此外,EPC模式下施工工艺的管控也会受到较大影响,这种影响同样需要得到重视[1]。

1.2基本路径

为较好开展EPC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同论理念的引入与应用需得到重视,通过“1+1>2”的协同效应,即可最大化发挥EPC模式优势。在协同理念支持下,EPC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需关注以下几方面要点:(1)选择优质的总承包单位。为选择优质的总承包单位,详尽全面的招标文件编制、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制定、入围候选企业的多渠道考察极为关键。合同编制需严格遵循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设备参考品牌、材料等级做出详细规定,风险分担原则、赔偿责任等内容也需要得到明确;评标方法制定需实现定量与定性指标的有机结合,评标需采用综合评分方法;企业考核需针对性成立考察组并进行实地考察,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需在考察中得到充分应用。(2)加强对合同管理重视。需贯穿项目全过程开展合同管理,管理可基于聘请专业法律顾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展开,转包控制分包的禁止、合同履约变更的限制也需要得到重点关注。EPC合同、文书合规性审查、工程招投标事务处理等工作需专门聘请对口专业法律人员负责;固定总价合同签订需严格遵循相关文件要求,且尽量避免出现结算总价调整情况;转包控制分包的禁止应在总承包合同中得到体现,同时需约定分包范围以及分包商需具备的能力和资质,建设单位还应具备否决权分包行为的权力;合同履约变更的严格限制同样需要在合同中得到体现,以此避免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工艺标准、变更设计、变更材料、变更设备的问题出现。(3)关键环节精准管控。在工程总承包单位发挥自身总管控、总协调、总负责作用的同时,其关键环节行为的有效制约也不容忽视,具体制约可通过聘请造价咨询公司、聘请工程技术顾问实现,隐蔽工程验收与主要材料审验也需要得到重视。通过聘请造价咨询公司,即可对总承包单位提出费用进行全面审核,而在设计、施工图预算阶段,建设单位还应针对性聘请工程造价审核单位;聘请工程技术顾问主要是为了提供专业指导,以此满足政府投资工程各方面需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公司提供全过程咨询;隐蔽工程验收需得到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动配合,如工程未通过查验或检测,需一直进行整改并直至合格。主要材料审验需保证用于工程的设备与材料得到业主同意,建设单位需基于实地考察保证设备与材料可满足工程需要[2]。

结论:综上所述,基于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需关注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选择优质的总承包单位、加强对合同管理重视、关键环节精准管控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管理路径。为保证基于EPC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更高质量开展,相关管理机制、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成丽莉.基于“协同论”的政府投资项目运用EPC模式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9(03):57-63.

[2]廖小琴.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引入F-EPC模式探讨[J].交通财会,2016(06):8-11.

论文作者:陈剑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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