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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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作为中国亿万农民的一项伟大创造,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企业内部机制等问题,许多乡镇企业面临着重重困难。其关键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并未理顺,明显滞后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此,笔者以武汉为例剖析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实质,为在新一轮改革时期的乡镇企业走出困境、重现辉煌,提供一点参考建议。

一、武汉社区乡镇企业产权的现状

(一)乡镇企业创办主体状况

社区是人口相对密集的地方。我国乡镇企业创办与发展改革就是在这人口众多、经济基础和市场基础都较薄弱的社区基础上进行的,创办主体状况包括资金投入主体和人力资本投入主体。

1.创办时期资金来源及其组成方式。乡镇企业创办资金来源分两类,即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信贷资金投入部分也分别由私人和集体承担债务责任。农民家庭办、农户合伙办企业属私人投资,企业产权自然属私有,私有性质产权边界明确。

社区性乡村集体企业创办资金的来源则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基本方面是来自集体的积累,这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积累、实物形态积累和劳动积累。(1)原社队集体的资金积累。实质上是社区内全体农民创造的劳动成果的再投资。(2)实物状态的积累,即利用集体提供的建筑物、设施和场地,减少了创办时期货币资金的投入。(3)集体的劳动积累。(4)乡村企业起步时利用企业劳动者亦工亦农的特点,利用发放工资的时间差作为企业生产周转资金的重要来源。武汉地区1983年乡村企业占用的务工人员工资达2670万元,相当于当年企业自有周转资金的一半。社区乡村集体企业创办资金来源之二是乡、村政府和县以上政府拨款。随着乡村集体企业发展而上缴乡、村部分日益增加时,乡、村拨款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乡村企业创办资金来源之三是信用资金,包括银行、信用社贷款、民间借贷和各种集资。

可见,社区全体农民的积累是创办企业所需资金最基本的、主要的来源。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自然应属社区全体农民共有,企业职工和企业内的务工人员只是社区农民中的部分成员。作为社区成员共有的代表,应当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但在现实中,所有权的实际代表者往往是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2.社区基层政府是人力资本的主要投入者。创办企业的各种要素必须运用既有的资源和经过创办人的努力才能组合起来,因而组织资源和创办人可看作是创办企业的人力资本投入的主要因素。武汉地区农村社区中最发达、最有力的组织资源是党政组织系统,即基层政府的权力系统。它不仅是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的联合体,而且是在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条件下唯一能动员组织农村经济资源的主体。乡村集体企业的创办人,可以是有经营头脑的农民,可以是基层的党政干部,也可以是具有某种专业技术的职工,但作为他们后盾的均是基层政府。

(二)社区乡镇企业在营运和发展中产权关系的变化

1.企业在发展中实际所有权的变化。第一个变化是企业越过创办期的困难,即按工业积累规律运行,企业自有资产迅速增加,而创办期社区集体积累的投资占企业资产的比例日益减少,以致成为企业现有资产中微不足道的部分。1978年到1983年,武汉地区乡村企业的自有资金投入由0.82亿元猛增到5.5亿元,增长5.7倍。增长的部分,全部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企业在运行,发展中资产的增量部分,其所有权是属于企业,还是属于社区内全体农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这方面由于没有规范化的规定,企业资产增量的所有权边界是模糊不清的。第二个变化是,由于社区基层政府获得了企业利润上交的权利,因而它不仅仅是企业创办期的人力资本的主要投资者,而且是扩建和新建企业的人力资本的主要投入者。这样一来,基层政府作为新建和扩建企业的人力资本和资金的主要投入者,就对企业拥有事实上的所有权。第三个变化是,由于社区乡镇企业在近几年里坚持“活小、壮大”的总体改革思路,导致了社区乡镇企业产权关系的新变动。截至1996年底,武汉地区建立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累计达3905家,其中乡村两级社区股份合作制企业1556家,组建企业集团69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产权关系的理顺,但由于原有产权边界模糊不清,导致了不少新组建的股份制乡镇企业往往流于形式,其产权并未落实。

社区集体乡村企业在发展中,所有权的实际变动是:创办期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在日益淡化;基层政府对企业的所有权在愈益强化,企业自身虽然是资产增量的创造者,却不能获得相应的所有权。出现了企业三重所有权主体(即社区全体农民、企业和基层政府)的问题,而且相互的所有权边界模糊,使得企业的产权关系变得捉摸不定。

2.企业在营运、分配过程中产权关系的变化。第一,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的产权关系。企业在创办时,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的分离,是指作为社区全体农民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企业对财产的占有、支配权的分离;而在企业的营运过程中,由于基层政府拥有企业税后利润的支配权和对企业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从而使基层政府对企业财产拥有很大的支配和处分权,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断削弱。企业的重要决策一般要经过“基层政府决策+政府和企业共同决策+再由企业决策”这样一种结合方式和程序来完成,充分反映了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产权形态的特点。(1)作为企业所有者的社区全体农民,却对企业没有任何决策的权利。虽然政府可作为农民的代表进行决策,但是政府是否真正代表社区农民的利益,却没有规范化的衡量标准和约束机制。(2)企业有一般经营业务,厂长、经理虽有独立的决策权,但由于他们是由政府任免、考核的,因而要受到政府的意愿和利益的约束。(3)所谓政府和企业“共同决策”,并不是基于契约合作方式和规范化的决策秩序,一般既包括某些正式的请示和批准、沟通与协商,更多的则是施加压力、反复讨价还价、私人默契和允诺等等,再加上基层政府机构的膨胀,在共同决策中企业的“婆婆”日渐增多,这使得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愈趋削弱,产权关系更加模糊。第二,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体现的产权关系变动。分配是所有权的实现。企业的分配是在基层政府的干预下进行的。企业的总收益在缴纳税收、发放工资、归还贷款、提取折旧后,其余部分在政府控制下进行分配。首先满足上交基层政府的要求。在上交的利润中除满足政府自身开支外,尽可能的增加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基金(这部分基金多少是体现了社区全体农民所有权在分配中的实现)。这里的问题:一是政府从企业获取上交利润多少的依据主要是看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利润总量。经营好上交就多;相反,经营差上交就少,亏损的则可得到抽肥补瘦的补贴。二是政府的开支往往不是“量入为出”,而是“量出为入”。这就有扩建企业以及弥补亏损企业的开支。另外基层政府有极强的投资扩张冲动,这部分资金的需求往往以挤占支农资金和企业留利水平来获取。最后,才是企业的留利(用于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充实流动资金)和分红(用于企业职工福利)。但是,经过上述挤占,企业往往所剩无几了。

二、社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逐步清理各类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其法律地位

1.对各类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理,明确企业总资产的产权归属及企业负债应由何方承担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

2.在明确企业产权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动、盈利等情况,给予所有者主体或持有企业股票或债券者以应得的收益或报酬。

3.明确各类企业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让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市场上开展平等竞争,扭转目前存在的公有制成份越多、企业级别越高、能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优惠就越多的不公平、不合理状况。

(二)社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关系的清理和产权界定

1.应在充分肯定基层政府对发展集体乡村企业的巨大组织作用和贡献的同时,按照《宪法》规定,明确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确认社区全体劳动者是企业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企业创办期内基层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和投入的少量资金,应作为基层政府的扶持职能和责任,而不应成为政府获取企业所有权的依据。

2.作为企业所在社区全体劳动者的代表,应根据各地区原有组织状况和基层干部的素质具体确定。

3.在政企难以完全分开的条件下,关键是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和规范其行为。政府应从事无巨细直接支配企业的经济利益主体角色,转变为支持保护者、服务者、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角色。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企业拥有财产的占有、支配权,即经营自主权,政府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主要是体现集体的意志约束企业的行为,保障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使所有劳动者分享企业利益并使社区工农业得到协调发展,而不能直接支配企业的财产和代替企业作经营决策。

解决的具体措施一是通过建立社区财政和税收制度,由地方政府根据税法划出一些税种由社区政府征收,并给予一定幅度调整生产率的权限,其收入主要用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福利建设和政府行政、事业性开支。社区政府有了自己法定的收入来源,就为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创造了条件。二是新建和扩建企业的投资,社区政府可进行组织、规划,并作为政府的职能之一,但不再以企业利润上交给政府由政府再投资的形式。新建、扩建企业,谁投资谁就拥有相应的所有权,使社区企业的产权明确化,并解决政府通过抽肥补瘦所引起的企业间吃“大锅饭”的问题。三是以工补农、以工建农款不再采取企业利润上交政府的形式,而是作为社区集体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一部分,企业必须保证完成(但这部分款项可以由基层政府在社区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并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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