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论我国数字档案馆对国外数字档案馆、图书馆的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馆论文,可以攻玉论文,数字论文,他山之石论文,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70.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1-5264(2007)04-0018-03
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因素不再仅仅是自然资源、历史条件等,还包括知识在内的各种信息,信息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为此,建设数字档案馆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发达国家在数字图书馆、档案馆的建设和运行方面走在了我们的前面,获得了信息资源的增值效益,他们的经验对我们建设数字档案馆很有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国外数字档案馆、图书馆建设经验的考察,提出以下几点借鉴意见,以引起大家的思考。
1.制订数字档案馆建设和发展的长远规划,避免重复研制与投资
国外发达国家在建设数字图书馆或档案馆时,普遍把它作为一项大的长远的工程,做好长远规划,一般由国家出资,并广泛发动开发商赞助或集资统筹资金,并组建一个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进行统筹规划。我国在建设数字档案馆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民经济信息计划,特别是数字化涉及的馆际合作,资源配置,协作开发,资源共享,网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我国“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确定档案资源信息化的目标、措施、步骤与要求,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制订以档案信息数据库,档案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的计划。
近年来,我国数字图书馆、档案馆建设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存在重复研制与投资的问题,造成了人员和经费的浪费。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是信息化建设中的常见问题。重复建设导致建设单位投资的大量浪费,有些用户甚至极端地把信息化建设比喻成为一个“投资黑洞”。造成重复建设的原因很多,但一个根本的原因是信息化建设缺乏统筹规划。例如,前几年某高校档案馆盲目引进了一套档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功能不够强大、操作界面不友好,与高校实际业务需求、高校文化等方面格格不入,导致该系统一直没有使用。最终,该校还要再花费一笔资金重新引进其他产品,造成了重复投资。又如某单位购进了一套档案管理系统,在档案部门使用还算方便,但由于该系统没有考虑到文档一体化趋势,当单位在更大范围内考虑信息化建设时,档案系统反而成为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障碍。由于标准不一致,原有系统中的数字化信息没有办法转换过来。我们在建设数字档案馆时要吸取这些教训,克服盲目性和重复性。
2.要学习国外图书馆与档案馆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在国外,许多图书馆与档案馆都是合为一体的,如联合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项目就是其中之一,该项目199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内容涉及到珍贵馆藏档案、手稿及图书馆孤本的数字化保存问题。虽然该活动未冠以“数字档案馆”或“数字图书馆”的名称,实际上其运作就是“图书馆”和“档案馆”建设的一个有机合成部分。“美国记忆”项目是美国国会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主要项目,其数字馆藏的对象主要是美国历史文献,包括历史唱片、手稿、历史档案和其它文献等。这个项目实际上就是“档案馆”和“图书馆”的一个整体。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图书馆专门设有档案馆功能,该馆是图书馆和档案馆合为一体的典型代表。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建设十分相似,两者合为一体最为有利,这是因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技术、实践比档案馆发展快,也比较成熟。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在理论和技术上与数字图书馆有较多的相同之处,如对数字信息的处理都是一样的。因此,“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建设可以同步进行。图书馆在理论上和技术上的建设可作为档案馆的宝贵财富,值得借鉴。
3.要借鉴国外数字图书馆检索体系中的设计思路
数字档案馆应具多种功能,诸如档案的保管、存贮、编目、检索、提供利用等,而其中以高效便捷的检索功能最受档案工作人员的关注和档案利用者的青睐。因此,一套完善有效、简便、易操作的检索体系是不可缺的前提,是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开发和档案需求得以实现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图书馆拥有600万册正式出版物,450万卷丛刊,570万张缩微胶片,260万份政府文件和40万张地图的馆藏。明大图书馆的馆藏有各种可能的信息载体形式,如:草皮纸、绢丝、照片、缩微胶片、录音录像、磁盘和光盘等。还有十多种语种,如英文、中文、韩文、日文、俄文、西班牙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蒙文等各语种文献馆藏。面对如此庞杂的馆藏信息,明大图书馆依据英美体系的《Angro American Cataloguing Rule》标准,建立了LUMINA和MNCAJ两套检索体系。LUMINA是一种面向本地、本国和全球联网用户提供完全数字化信息服务的检索体系,通过这套系统可以直接阅览已经数字化的各种信息,无需借阅信息载体。MNCAT是全部馆藏书籍和期刊的目录检索系统。这两套检索系统虽然利用形式不同,但是遵循“简明、易操作、易查找”的设计原则,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分为4个检索层次,即基础搜索、高级搜索、全文浏览和期刊搜索。每一种搜索又细分了搜索限定,如年度、语种、材料、类型、搜索区域和关键词等。关键词中再细化分出所有关键词、标题关键词、作者关键词、出版社关键词、出版人关键词、主题关键词等。在这种全面、简单、易操作的检索系统的引导下,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高效检索并迅速获取信息。明大数字图书馆检索体系中的设计思路,应该成为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宝贵经验。
4.借鉴国外数字图书馆、档案馆建设中的标准化做法
标准化是各国、地区成功建立档案信息一体化网络的先决条件和必要原则之一,也是其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标准化是一个体系,除了软、硬件等标准之外,数据标准包括《档案著录规则》在其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欧美发达国家及地区普遍运用及发展了一系列的标准,如《国际标准——档案著录规则(总则)》《国际标准——机构名,人名和家族名档案规范记录规则》,新近出现的《档案置标著录》标准和元数据标准等。各国还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国家标准,如美国的《档案机读目录标准》,加拿大的《电子档案著录规则》,国外资源描述框架标准,它为XML提供元数据编码定义等,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为了以后与国际接轨,很多标准如:《SOZ39.50检索协议》标准,该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应用于开放网络信息检索的服务定义和协议。《标准通用置标语言》,该标准通过置标语言标准,是国际化组织于1986年10月发布的信息处理标准。《可扩展置标标语言》,该标准是国际互联网联盟制订的用于定义处理元数据的置标语言标准。
还有一个标准是元数据标准,我国虽然注意到了,但是还没制订一个详细全面的元数据标准,元数据格式也还没有具体规定应该统一应用哪一种。国际上出现了许多种元数据格式,但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可以为各方接受的发展成熟的统一格式。目前网上数字资源比较常用的元数据格式有:USMARC格式、都柏林核心数据(Dublin Core,简称DC)、VRA核心类目(VRA Core Category)、艺术作品著录类目(Categori For the Description of work of art CDWA)、REACH著录集合(REACH element set)等。从这几种常用的元数据格式比较看,USMARC格式是系统最完善,类目最复杂,标准最严密的元数据格式,但不适用。DC对一些计算机文件,数据库等很适用。DC结构也简单,伸缩性强,可选择性,可修饰性,可重复性和可扩展性,著录方便,国际通用,可兼容性和可互操作性等优点。应用DC格式,我国已有实践基础,但应通过政府的明文规定把DC作为我国中文元数据格式的统一模型应用。
以上的国外各种标准都是我国必需的,应该借鉴为我所用。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标准化体系还未建立起来或是刚刚起步阶段,如果对这些技术标准不重视,就会造成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巨大障碍。标准是在动态发展的,不断有新的标准产生,现行标准也在被不断修订,同时数字档案馆还具有自身的标准化,例如:保密标准等,这是其他数字图书馆的标准所不可替代的。我们应该研究和了解国外标准,熟悉国外标准的应用经验及教训,选择合适我国的标准并严格按标准进行建设。
5.立法保护数字档案馆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
在数字档案馆建设中,出现了诸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协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平衡著作权人、使用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数字档案馆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外数字档案馆、图书馆建设都是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施的。美国1995年9月称为“美国NII知识产权白皮书”的美国国家信息基础建设知识产权报告正式公布。白皮书认为,解决信息发展环境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要在法律、技术和教育三方面进行努力,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是著作权法的澄清和调整。美国国会于1997年以来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实施法案》和《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等。1998年10月美国颁布了《千禧年著作权法案》,该法案的内容包括扩大外国互惠保护基础、对科技保护措施及电子著作权管理信息完整性之保护、限制网络服务业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及调整若干合理使用条文等。美国允许图书馆对作品做三个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但一段时间内只能用一个,图书馆为保存资料目的可以将作品做数字化复制品等。美国司法实践中一系列的判例中,都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网上传输作为侵权对待。
在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建设中,我国虽已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但在步入全社会信息网络化的今天,以印刷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著作权法”遇到了新的挑战。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已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势必阻碍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的建设,许多学者建议对计算机犯罪单独立法,以法律手段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我国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建设。
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对“复制权”做出明确界定,数字档案馆仅限于“保存”和“陈列”的需要,要对文献数字化前,应同权利人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版权合同,《著作权法》还规定:不经权利人许可,对作品、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数字化的,是侵权行为,侵权者将依情节轻重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作为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的建设者在这点上是不得有任何含糊的,否则将触犯法律。
数字档案馆所拥有的数字化信息资源,也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许多著作内容不经数字档案馆和原著者同意,是不能转换,更不能随意上网传播的。ICP也需要参与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与管控。还必须不断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