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三方主体涉罪行为刑法规制问题分析论文_陈畅

互联网金融三方主体涉罪行为刑法规制问题分析论文_陈畅

(沈阳师范大学,111000)

摘要:随着我国科学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其中对我国金融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融资提供了丰富的渠道,扩大了筹资范围,而因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管理机制和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所有会有很多人借助互联网进行金融融资诈骗,所以在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较大的刑事风险。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在健康的坏境下发展,就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刑法规制,保证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涉罪

互联网金融三方指的是除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其他的以集资为目的地第三方独立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为客户进行专业的、客观的财富分析投资和理财,目前我国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有恒天财富、诺亚财富等。随着近年来创业风潮的掀起,出现了各种各样没有保证性的小型互联网金融第三方,这样的金融服务机构在管理和技术上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所以我国的刑法还要跟随时代的发展潮流,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一、调整对非法集资活动死刑的适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民间的地下借贷行为日渐增多,有些集资数额非常巨大的,情节严重的,我国的经济法规定是要判处死刑的,并且剥夺终身的政治权利,没收所有的财产。比如浙江省的杜益敏一案中,他七年来一共非法集资七亿元之多,并且引诱他人参加非法集资组织中,导致一百多名公民受害,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形式犯罪且数额巨大,也造成的多人受害,情节非常严重,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刑法判处杜益敏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虽然非法集资会对社会和公民造成巨大的危害,但是近年来我国出现非法集资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种行为也是在特定的原因下进行的,现在国有四大控股银行对小型和微型民营企业的贷款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小型民营企业的经济条件、还款能力等条件还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所以导致民间企业的资金紧张,所以就会出现私自集资的现象,导致出现犯罪的行为。所以对非法集资的犯罪处罚应该提高轻刑的比例,在现有的规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减少死刑等重刑的比例。

二、提高预防经济犯罪的意识

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也是刑事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点,也是完善刑法规制的前提条件。要想减少互联网金融的犯罪行为,就要从多方面出发,对金融各个主体进行行为规范,提高公民的经济法律意识。我们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对社会进行经济预防,对社会各经济主体进行监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首先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对公民收集信息的作用,对群众进行经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公民正确的、理性的进行投资,远离非法集资[2]。其次是对金融机构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工商局和银行以及公安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程度,做到三方信息同步,对互联网金融融资机构的信息掌握全面,丰富各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传递的方式和渠道,加快信息传送速度,提高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从而预防金融机构经济犯罪。最后政府要对公民的投资理念和方式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开展社区投资教育活动,大力宣扬投资的风险性和正确的投资理念。

三、对互联网金融三方的监管要坚持适度的刑法规制

互联网金融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条件,合理合法的互联网集资行为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可以有效的降低生产成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集资条件[3]。所以我国对于互联网积极的融资行为应当放宽刑法规制的条件,为我国中小微型民营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比如现在的支付宝中的余额宝,创新了互联网的融资方法,为人们的投资也提供了比较便捷的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因此刑法在打击互联网金融集资活动时,应该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在刑事认定时要把握相应的分寸,对于一些由于某种小过失而触犯了经济刑法,却没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可以适当的放宽处理,但是前提必须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集资行为是正常合法的,如果有的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来进行非法的融资,出现集资诈骗的非法行为,那么一定要按照严格的刑法来处置,情节轻的要严格限制其发展,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则禁止其继续发展并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三方主体涉罪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我们应该调整对非法集资活动死刑的适用,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轻刑的处罚比例,在刑法规定的情况下,减少死刑等重刑的比例。政府要提高预防经济犯罪的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引导公民选择合法的投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三方的监管要坚持适度的刑法规制,适当合法的放宽刑法规制,让互联网金融三方主体在健康的坏境下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法商研究,2018(6):9-9.

[2]孙倩.浅谈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及其“两面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7(15):192-193.

[3]宋承宗.浅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刑法规制[J].丝路视野,2017(36):95-95.

作者简介:陈畅(1992.05-),女,辽宁省辽阳市人,专业:刑法学,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学校:沈阳师范大学。

论文作者:陈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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