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租金法律制度研究述评--魏海伟_行政长官论文

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札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威海卫论文,札记论文,法律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研究的缘起与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线索

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上海年会上,偶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苏亦工教授,他向我 提及威海市档案馆几年前从英国复制了数量可观的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一事,鼓动我“ 靠海吃海”,并向我介绍了一篇有关英租威海卫时期法律问题的文章。这篇题为“清代 健讼外证”的文章由他编辑校对后发表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上,作者陈玉 心为马来西亚籍华人,任教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向人们描 述并分析了一个有趣现象:英租威海卫的“本地民众热衷于打官司”,(注:[马来西亚 ]陈玉心:“清代健讼外证——威海卫英国法庭的华人民事诉讼”,载《环球法律评论 》,2002年秋季号。

陈玉心在文章中引用的是英国威海行政公署1902年的政府秘书处年度报告中的材料(CO 521:4.Annual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to Goverment for 1902.):“本地民众热 衷于打官司,且将其视同于上剧场或其他休闲场所一般。一位受到伤害的丈夫会步行20 里去向裁判官诉说他全然无力使其妻子恪守为妇之道。一个满腹委屈的乡下人会踉踉跄 跄地走出10里地向裁判官状告邻家偷了他6捆草,而且他会在诉状里用诗歌般哀婉动人 的词句来恳求这位大人为他作主,在该案件中,他的感激之情比天高、比海深。”此材 料另见威海市档案馆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档案,卷号:22,“年度报告”。)这与我们 经常谈论的中国人的“厌讼”传统正好相反,引起了我的兴趣。

会后不久,我去了威海市档案馆。尽管事先已经有了心理准备,但英租威海卫历史档 案的数量之大还是让我吃了一惊。这批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历史档案的下落曾经困扰着 几代威海档案人的心。1930年,国民政府收回威海卫时对档案的处置有过明确的要求, 这体现在中英双方签署的《交收威海卫专约》中,该约第四条规定:“英国政府允将英 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所有之一切档案、登记簿、契约及其他文卷等项,凡为接收及与中 国政府将来管理威海卫有关者,须一律移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注:许同莘等编纂 :《光绪条约》,外交部印刷所出版,中华民国三年出版。)然而,档案馆工作人员一 直不知道这些档案的去向,“在哪里?”“在还是已经灭失?”一直是个问题。20世纪90 年代初期,威海市档案馆得到消息说,一位历史学者在英国曾见到过这部分档案。然而 ,直到1996年在北京召开的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上,威海市档案馆才最终确定了这批档 案在英国的存放地。1998年,威海市档案馆开始有选择地从英国复制了大批档案材料。 这批历史档案分布在英国好几个地方,直到威海市档案馆派人查阅复制时依然保存完好 。

据威海市档案馆介绍,(注:威海市档案馆的张建国、张军勇先生向笔者多方介绍了有 关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的有关情况。)现存于英国的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主要有文书、 照片两类。文书档案涉及英租威海卫32年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等各方面 ,其中包括英国议租、议交威海卫的背景资料;政府公报、法令、各类行政管理档案及 年度工作报告;英国外交部、陆军部、海军部有关威海卫的档案;威海人民的抗英活动 以及学潮档案;威海对外经济往来档案;在威外商档案;英国在威海卫的驻军;自然灾 害报告和历年气象资料;威海卫行政长官骆克哈特与袁世凯、孔令贻、周馥、杨士镶、 袁树勋、何东、辜鸿铭、徐悲鸿等重要历史人物之间的交往档案;外国传教士在威海的 活动等。照片档案也非常丰富,包括英租时期殖民者的重要活动;风土民情和私人照片 等。

关于现存于英国国家档案馆的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情况。在这批中英文混杂一块的档 案中主要有:威海卫行政公署行政管理档案,大约有800多卷,主要是日常行政管理形 成的各种文书;殖民部档案的威海卫部分,共87卷,每卷20—30公分厚,主要是威海卫 殖民政府写给殖民部的工作汇报以及殖民部下达的指令;外交部档案的威海卫部分,主 要是威海卫对外交往事宜给外交部的汇报材料和租占、交收威海卫的原始资料;海军部 的军事档案,主要是英国皇家海军占据刘公岛期间的档案;另外还有威海卫原始通信、 威海卫法令、威海卫政府公报等。

关于现存于苏格兰国立图书馆和沃森大学中的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情况。骆克哈特(英 租威海卫首任文职行政长官)在威海期间集攒了大量档案资料,死后一直由其女儿玛丽 亚保管。1967年玛丽亚将资料送交沃森大学托管。沃森大学的保管条件有限,便把文字 部分交苏格兰国立图书馆托管,照片和实物仍留在该校保存。

此外,牛津大学和伦敦大学亚非学院也有相关档案材料保存。在牛津大学罗德·豪斯 图书馆的馆藏档案中,与威海卫有关的主要是英国在华传教士的档案,其中包括驻威传 教士的来往通信、工作汇报以及他们在不同时期搜集的政治、军事情报。

对于存放于英国国家档案馆中的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英租威海卫及归还始末》一 书的作者帕梅拉·艾特威尔在她的这本书中说:“除了行政长官自己的一些关于威海卫 日常管理所涉及问题的文件外,还有其他类别的档案,包括行政长官与他们在北京和伦 敦的长官们及驻守在附近通商口岸芝罘区(烟台)领事们的通信。不久,我发现每查一个 新卷都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信息,因为你想像不出它都会包含着什么。例如,不时会看 到原始的中国资料包括地方报纸、私人信件、请愿书以及宣传刊物,这从整体上为这宗 档案增加了真实性和更高的深度。”(注:威海市档案馆译本,威海市档案馆1998年作 为内部资料印刷了100本,没有公开出版发行。)

目前,威海市档案馆的文书档案复制件主要有:英国国家档案馆寄予的整套英统威海 时期的档案目录;从英国档案存放地复制的3万多页档案。

二 问题的初步探讨

对于一个法律史教研工作者来说,面对如此庞大、丰富、原始的材料是不能不兴奋的 ,然而,利用材料的难度也非常大。研究什么?如何研究?是利用好材料的前提,而对研 究意义的认识又引导着研究对象与方法、思路的确认。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无疑涉 及相当广阔的领域,涉及中西文化问题、殖民地问题、法律移植问题、中国社会的近现 代转型问题以及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诸多领域与学科。不言而喻,由于英租威海卫历 史档案材料在国内的利用才刚刚开始,因而,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的开拓性意义就 有两方面,一是材料方面;一是认识与理论方面。

根据笔者对材料的初步把握,研究的基本内容目前大致可罗列如下:有关条约的背景 、内容以及与英租威海卫时期法律制度的关系,如《租威海卫专条》、《交收威海卫专 约》、《关于向英属殖民地和保护国输送华工的协议》等;制度沿革的基本情况:从清 末中国法到英租威海卫租界地法;英国人的制度输出与法律移植在威海;威海卫与香港 、上海、澳门、青岛、旅大、烟台等殖民地、租界地的比较;法制的各环节:如立法、 司法、行政等;一域两制;二元法律;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的适用;总董制;健讼现象 ;土地法律关系;劳工输出;制度与风俗;威海卫的回归与遗留的法律问题;基本制度 与重要人物:如骆克哈特、庄士敦等等。

研究刚刚着手,问题就接踵而至,笔者目前对问题的理解尚处初步分析中,这里试述 一二。

(一)在基本法律方面,笔者认为,有三个法律文件在研究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问题上 是最为基本的:一是《租威海卫专条》,此专条确立了英国人的租占权。二是《1901年 枢密院威海卫法令》(The Weihaiwei Order in Council,1901)(注:《1901年枢密院 威海卫法令》(The Weihaiwei Order in Council,1901)中文译本见朱世全:《威海问 题》,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出版。转见朱世全:“英国租借威海卫时期之地 方情形”,威海市政协科教文史委员会编:《英国租占威海卫三十二年(威海文史资料 第十辑)》,1998年,第49-54页。)(以下简称《枢密院威海卫法令》),此法令确立了 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框架,是具有宪法性地位的文件。与之相关的是,英 国殖民部颁布的《威海卫地方政府组织法》,此法是枢密院威海卫法令在威海卫地方政 府组织方面的具体实施规则。三是《交收威海卫专约》,此专约确立了中国政府对威海 卫的收回并规定了有关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枢密院威海卫法令》中的条款有与《租威海卫专条》相违背之处, 这两个基本法的冲突,是我们具体把握中英实力关系不对等问题的一个重要视点。让我 们比较一下这两个法律文件——《枢密院威海卫法令》第11条:

凡在威海卫城内之本地居民,得仍受中国官庭之管辖。惟此种管辖,以不与英国皇家 陆海军规章相抵触,或与当地秩序安宁及善良政府有妨碍者为限。

又,第九条:

该长官为维持地方及居民之秩序安宁,及善良政府起见,得在当地制定及颁布法令。( 一)在此条款下,所有在香港施行之法律规章,得审度情势,酌量变通,使适用于该地 。

《租威海卫专条》中的规定:

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 妨碍。

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应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 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注:许同莘等:《光绪条约》,外交部印刷所出版, 中华民国三年版。)

仅就文字看,冲突就十分明显。首先,按照《租威海卫专条》的规定,威海卫城内的 本地居民仍受中国官厅之管辖的权力并无《枢密院威海卫法令》中“与当地秩序安宁及 善良政府有妨碍者为限”这一条件限制。其次,《枢密院威海卫法令》中的“以不与英 国皇家陆海军规章相抵触”与《租威海卫专条》中的“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 ”也相去甚远,因为这样一来,中国官厅对威海卫城内本地居民的管辖权就具体化为“ 英国皇家陆海军规章”之下的一种权力了。此外,英国强租威海卫后,强令刘公岛原住 华人迁出并为此制定了《驱逐刘公岛原始居民法令》和《限制华民进岛条例》,违背了 《租威海卫专条》。

英租威海卫时期,殖民当局制定、颁布了115部法令,200多项法规。根据《枢密院威 海卫法令》,英租威海卫适用的法律形式主要由以下四方面构成:

1.英国法律,该法令第19条规定:

照本法令其他条文之规定,所有民刑诉讼管辖权,得酌量情势,以英国现行法律之原 则,及英国法庭之手续习惯,分别施行之。

为便利实施此种法律起见,法院得以不背原质,加以变通,以便适合当地情形。

除适用本法令或其他法令认为犯罪之行为外,其他行为,凡在英国认为犯罪者,一经 证实,同样处罚。

2.变通后的香港法律,该法令第9条规定:

所有在香港施行之法律规章,得审度情势,酌量变通,使适用于该地;

3.英租威海卫地方政府颁布的法令,该法令第9条规定:

该长官为维持地方及居民之秩序安宁,及善良政府起见,得在当地制定及颁布法令;

4.中国法律与风俗习惯,该法令第9条规定:

对中国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只要不违背英国法律原则,可适用中国法律或风俗习惯;

第19条规定:

倘遇华人民事案件,法院应以中国法律,及当地习惯为依归。但以不背公允与道德者 为限。

(二)英租威海卫,始于土地之租借,终于土地之收回,土地问题甚为紧要。笔者初查 档案材料时,有关土地及税费问题一一如下:

1.英租时期,租界内土地法律关系、土地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变化的原因与后果如何 ?

2.土地税税率有何变化?比较而言(与从前及周边区域),农民负担加重了还是减轻了? 工商用地又如何?

3.租界内中国居民对威英当局的某种认同与不认同,是否与土地问题有关,有什么样 的关系?

4.民间土地契约与当局官契的关系如何?“官契化”过程与后果的法律问题如何?(注: 威海市档案馆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档案,卷号:1014,“补办官契的告示”。)

5.如何分析评价“上下忙粮窜由单”所反映的社会管理与法律形式问题?

6.有关“花户”规定所反映的户籍、税务之社会管理与法律制度为何?

7.“人地分处”现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一域两制与二元法律具体在司法中是如何体 现的?

此外,租界内的所谓“窜票”,似乎就是清代之“滚单”,如果是,有何变化?

引起笔者兴趣的另一件事是,1928年文登、荣城对军事特别款的征收。征款引起文、 荣地方绅士群起抗议,文登县知事以为违法,要求华务司引渡某人,(注:威海市档案 馆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档案,卷号:1013,“缴纳地丁税的告示及呈请免除地税”。) 其法律后果如何评价?这一事件,一方面涉及司法管辖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地方绅士地 位问题,关涉到对地方治权的具体把握。这里,土地所有者在中英不同辖区承担的不同 “义务”,在政治因素的诱发下,演变为“合法性”问题,在制度冲突语境下极具法理 学意义。

就笔者查阅之部分地契“表样”及相关档案——“卖绝官契”,“官典活契”以及“ 田房税契章程”(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十七日)等(注:威海市档案馆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 档案,卷号:1000—1014。)的初步感觉是,官契格式相当简约,或许与民间格式大同 甚至或许就是民间地契的翻版。一般而言,田底与田面权之分离,中国南方较之于北方 更为盛行,而或威海卫原本就不做分别,当特予注意。宗族优先购买权一般在北方也不 如南方强盛,租界内土地买卖或许亦如此。

根据威英当局公布的有关典卖田房税契章程,其绝卖官契的程序是:买卖双方村董、 帮办员将卖主出示契据当场审查后从总董处领得请求书,填写盖章后由土地局(Land

Office)出示通告,经村董在村内张贴一个月,对此项交易有异议者可于一个月内用书 面形式向正华务司署申诉,若无异议,可订立卖绝官契。(注:威海市档案馆英国威海 卫行政公署档案,卷号:1006,“田房税契章程”等。)在契据上除了有“大英威海华 务司”狮图案长条形印外,村董、副村董、帮办员也都签章,中人、当事人则签字画押 。地契右上角加盖蓝色“威海卫管理公署·土地契据管理之章”。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英国人初来威海卫之时,当地居民抗英甚烈,然而,几年后却变 得温顺服帖,竟视殖民统治者为“父母官”。查阅英租威海卫1900年的历史档案便可感 受到,“划界遭袭”是个一而再再而三的严峻问题,(注:威海市档案馆英国威海卫行 政公署档案,卷号:233-249,“划定租界及其过程中的边境动乱事件”等。)到了1902 年,我们在骆克哈特任职期间的一份工作报告中看到这样的文字:当地居民“与南方人 粗鲁不同,村里的道德标准与英格兰农业地区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一样高。”(注:威 海市档案馆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档案,卷号:37,“骆赫特任职期间工作报告”。)当 初,抗英活动主要是反对英国人的划界埋碑,英国人白天立界碑后,当地居民竟夜里或 将之拔除或偷偷向租借地内侧移动,然而多年后,却发生了当地居民偷偷向租借地外侧 移动界碑的事儿。(注:此事据《威海旧事》一书作者梁月昌先生调查告知。梁月昌先 生现正从事威海当地口碑史的收集工作。阅《威海旧事》中诸多口碑史事件,与有关文 献资料可互证者甚多。)个中原因甚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笔者以为是与土地制度及 税费问题密切相关的。

据笔者粗阅档案材料看,英租威海卫的土地税远低于周边区域,并且土地税收入的用 途被明确规定在社会教育支出上,此项制度必然引起当地居民的好感。哈贝马斯说,交 往是为承认而进行的一场斗争。英国殖民统治者具有丰富的殖民统治经验,自然知道“ 承认”意味着什么。在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幻想并虚构“以夷制夷”时,“英夷”却老练 的实行着“以华制华”政策。《枢密院威海卫法令》中“倘遇华人民事案件,法院应以 中国法律,及当地习惯为依归。但以不背公允与道德者为限”的规定便是“以华制华” 的一个法律表达。同一个法律表达在先已被成功统治的香港则是1841年2月1日发布的“ 义律公告”。“义律公告”中说:

至尔居民向来所有田亩房舍产业家私,概必如旧,断不轻动。凡有礼仪所关乡约律例 ,率准仍旧,亦无丝毫更改之谊。且未奉国主另降谕旨之先,拟应照《大清律例》规矩 主治居民,除不得拷讯研鞫外,其余稍无所改。凡有长老治理乡里者,仍听如旧。惟须 禀明英官治理可也。(注:转引自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用苏亦工教授的话说,这相当于刘邦入关的“约法三章”。(注:转引自苏亦工:《中 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5页 。)看来,英国殖民统治者不仅知道“以华制华”的道理,而且深知民心、民俗之重要 。

(三)英租威海卫的历史尽管并不算太长,从1898年英国租占威海卫到1930年南京国民 政府将其收回,仅32年。但这32年却是极不平常的,这期间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从晚清到民国,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一系列变化,古老中 国的一切旧事物或死灭或动摇。世事沧桑,而三面临海的威海卫,却像是由于重创而处 于休克状态,到1930年收回威海卫时,威海卫英租借地的男人还梳着辫子,女人还裹着 小脚,以至于接收大员王家桢于接收后四乡考察时不禁唏嘘感慨。(注:王家桢:“收 回威海卫英租地历见记”,载威海市政协科教文史委员会编:《英国租占威海卫三十二 年(威海文史资料第十辑)》,1998年,第191页。)然而,威海卫并不是一个世外桃园, 它发生了另外一种深刻变化,一种独特的制度文化变化。这种变化既不同于整个中国社 会的革命性变革,也与同样为英国人统治的香港不同。这些不同,是我们研究英租威海 卫法律制度中尤其应当关注的。

与香港一样,英租威海卫也存在着一种所谓的“二元化的法律体系”。苏亦工教授对 香港的“二元化的法律体系”是这样表述的:

一元是在引进的英国法基础上建立的普通法体系,这是主导的一元;另一元是保留割 让前适用的中国清代的法律和习惯,这是次要的一元。(注:转引自苏亦工:《中法西 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我们知道,香港的二元法律是通过“义律公告”开创并经过一系列制度实践确立的。 在香港,是否存在二元法律以及“义律公告”的性质、地位素有争论,如果说,在香港 由于情况复杂,在“义律公告”是否有效的争论中有所谓“权宜之计说”与“自始无效 说”。(注:转引自苏亦工:《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3-75页。)那么,《枢密院威海卫法令》则明确地表明英租威 海卫确实存在着二元化的法律。所谓“权宜之计说”与“自始无效说”,如果放在英租 威海卫,就是无稽之谈。关于英租威海卫“二元化的法律体系”,我们可以在《枢密院 威海卫法令》的有关条款中看到它的法律依据。该法令第19条规定:

照本法令其他条文之规定,所有民刑诉讼管辖权,得酌量情势,以英国现行法律之原 则,及英国法庭之手续习惯,分别施行之。

为便利实施此种法律起见,法院得以不背原质,加以变通,以便适合当地情形。除适 用本法令或其他法令认为犯罪之行为外,其他行为,凡在英国认为犯罪者,一经证实, 同样处罚。倘遇华人民事案件,法院应以中国法律,及当地习惯为依归。但以不背公允 与道德者为限。

该法令第9条的规定则明示了英租威海卫法律与香港法律的特殊关系,“所有在香港施 行之法律规章,得审度情势,酌量变通,使适用于该地。”不言而喻,香港地位优于威 海卫,比如在上诉管辖权上,香港最高法院就审理来自威海卫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注:帕梅拉·艾特威尔:《英租威海卫及归还始末》,威海市档案馆译本,1998年,第 56页。)

三 关于司法状况与相关制度

1901年,英国在英租威海卫设立了威海卫行政公署作为最高管理机构,行政公署设“ 最高长官”即行政长官一人,是殖民政府最高首脑,根据《枢密院威海卫法令》规定, 行政长官由英国国王“随时以敕令任命之”,其地位等同于英属各殖民地总督。

行政长官除享有行政权外,还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枢密院威海卫法令》第2 条规定:

该长官如遇因病出缺,因故免职或暂离任地时,所有本法令授与之一切权力。在正式 任命未发表前,得由皇帝就地委任一人,暂行处理之。若该地无人被委时,则由驻扎该 地之英国陆军司令长官,暂行兼摄。

第3条规定:

该长官应依照本法令,及其任命所授与之职权,或皇帝随时颁发之训令手谕,或秉承 枢密院之训令,或由国务大臣转承皇帝之命,或依据该地以前或日后颁行之一切法令, 以皇帝名义代行统治,并依法执行该地政府所有职权范围内之各种事宜。

行政长官在威海卫颁布法令要得到英国国王的承认和允许,由国王根据殖民部的意见 作出是否承认的决定。

从1898年的道华德到1930年的庄士敦,英租威海卫先后有过7任行政长官。就其任职时 间和在建构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看,当首推骆克哈特。骆克哈特生于 苏格兰,毕业于英国爱丁堡大学,1883年担任港英政府鸦片税收督办,1895年升任辅政 司。作为英国殖民部派驻威海卫的首任文职行政长官,骆克哈特在威任职19年,是英租 威海卫时期殖民制度和统治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另一重要人物是庄士敦,庄士 敦在威任职16年,任行政长官3年,其间曾任末代皇帝溥仪的英语老师。作为最后一任 行政长官,庄士敦参加了中英收交威海卫仪式。

1906年,威英当局将租借地划分为南北两大行政区,分设长官公署管理。至此,形成 了“行政公署——南、北区行政公署——小区——村”这样一套较完整的殖民统治体系 。行政长官的主要属僚有正、副华务司和医官长等。正华务司多由驻华外交官担任,兼 任政府秘书和北区行政长官,主管财政、民政、文案、狱政并审理民事案件;副华务司 主要从香港和新加坡警务人员中选调,兼任高等公堂书记,主管税收、警务并审理刑事 案件;医官长设有正、副两名,主管全区公共卫生、官办医院及船舶检疫。在殖民政府 人员组成上,高级职位全部由英国人担任,雇员则多用中国人。

根据《枢密院威海卫法令》,英租威海卫设立了记录庭性质的威海卫高等公堂,1906 年南、北两区分别设立了民事法庭(又称民事衙门)和刑事法庭(又称刑事衙门)。不服两 处法庭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到威海卫高等公堂。该公堂没有专职高等法官,案件全部 委托行政长官审理。特赦权和减刑权由行政长官行使,死刑审判必须由行政长官最后批 判。根据《枢密院威海卫法令》第16条规定,所有在英租威海卫发生的案件,不论民事 刑事,“悉归高等法院管辖审理之”。但高等法院法官并不经常来威,所以一切民刑案 件,均委诸当地行政长官审理。然而,当地行政长官的行政事务繁忙,实际上很难一一 亲自审理。于是,民刑案件分别由行政长官公署之下设立的正副华务司分别受理:民事 归正华务司受理,刑事及违警案件由副华务司受理。其案情较重大的,或由行政长官亲 自莅庭审讯,或经华务司审讯后,征得长官之同意,判决执行之。当事人如不服判决, 可呈请行政长官复审。如遇重大案件,则专由上海英租界高等法院派高等法官来威审理 。

从这种民刑案件的分理上,我们已经看到了中西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中 国的传统是“重刑轻民”,西方则是“民权优先”。

根据《枢密院威海卫法令》,英租威海卫还建立了陪审制度。该法令第20条规定:

凡民刑各案,若一方为华人,法庭得酌量会同陪审官二人鞫讯之。

(一)陪审官之一,应为华人,惟须对于中国法律及习惯,具有充分之了解,并为法庭 所推荐,或聘请而充任者。

(二)陪审官对于法庭之判决,不得参加任何意见。但如有意见,法庭无论容纳与否, 得记入笔录。

村董制,是最具地方特色的制度,它是外国殖民势力同本地宗族势力相结合的产物。 英国人对香港乡村地区的统治也实行过类似的制度,(注:就这一问题笔者曾请教过苏 亦工教授。英国人在香港乡村的统治,是通过耆老进行的。)但香港的城市化进程很快 ,英租威海卫却以农业区为主,城市化进程缓慢。因而村董制以及由此而来的总董制在 英租威海卫所起到的基础性作用是香港所没有的。英国人初来威海卫时,只是简单地通 过登记原村董或族长姓名,承认他们在农村中的权力和地位。到了1906年,当统治较稳 后,便开始实施新的村董制。新制将全区360个村划分为26个小区,每个小区增设总董 一名并将26个小区分成南北两个行政区。北区辖9个小区,外加刘公岛、爱德华港;南 区辖17个小区,区长官公署设在温泉汤。根据村董制的有关章程规定,村董和总董均要 由选举产生,由殖民政府批准后发放任命证书。村董和总董主要负责传达政令、征收捐 税、发放契纸、书状和维持治安等。由于总董的增设,自然形成了总董与村董之间的分 权,因而更加便于殖民政府对农村的控制。总董每月可从殖民政府得到5美元津贴及小 部分销售契纸和征税的收入。村董和总董虽为选举产生,但由于担任该职须“有十亩以 上土地并受过良好教育”,还要“效忠于英国女王”,并非真正的基层民主或乡民自治 。

有关村董制问题的细节笔者将另文探讨,这里顺便指出,英租威海卫之所以与香港形 成巨大反差,表现出浓厚的保守性,譬如,民国后的香港(是否剪辫子问题上有过辩论) 在剪发放足上与大陆保持了基本的同步,而威海卫却一直蓄辫裹足到1930年回收之后, 除了英国人对所谓中国传统文化与风俗的保留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传统力量的影响 力,而英租威海的村董制既是这一力量的产物,又使得这一力量在制度层面上发挥到了 极至。

在诉讼程序上,英租威海卫引入了村董负责制。民事诉讼,由起诉人从总董处领取殖 民政府制发的诉讼状,填好后由村董盖章,交正华务司审理;刑事及治安案件,则由村 董将人犯直接扭送到巡捕房,转交副华务司审理。威海卫高等公堂的上诉法院为香港最 高法院,但由于租借地内很少有人付得起去香港上诉的费用,而且也很少有人知道败诉 后还可以上诉,所以直到“1910年,没有出现过一起上诉案件”。(注:帕梅拉·艾特 威尔:《英租威海卫及归还始末》,威海市档案馆译本,1998年,第56-57页。)

在警务方面,英租威海卫被划分为码头区、刘公岛区和乡区三个警区,由副华务司统 率。每区设英国巡查1人,1929年三区共有华人巡捕近200人,此外还有水上和司法巡捕 20多人。码头区设有总巡捕房,在交通要道、重要村镇及边境地带,还设有分卡(巡捕 房)15个。另在巡捕当中挑选部分人担任“视查”,即特务或称密探。

在狱政方面,(注:有关狱政方面的档案资料,可见威海市档案馆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 档案,卷号:739-751,“监狱规章制度”、“犯人伙食规定”等。)英租威海卫监狱共 有两处。一为码头区东仓村(现纪念路陆军宿舍处)看守所;另一为刘公岛监狱。监狱设 典狱官一人,男看守长一人,看守员若干人,女看守长一人,看守员若干人,医官一人 。罪犯于入狱后出狱前以及判断能否胜任体力劳动时,须经医官检验。按照监狱管理规 则,不仅男女分监,违警犯与刑事犯也分别监禁。成年犯与幼童,初犯与惯犯也分别隔 离。在每天监犯工作前,按规定数量计口发给囚粮,不得克扣,狱中备有秤量器具,发 囚粮时,准许监犯在场观秤称量。

关于减刑:凡初犯经过判决充苦力6个月以上者,在监禁期内,如果工作勤恳,循规蹈 矩,经典狱官认可并呈准后,男犯可减刑期1/4,女犯可减刑期1/3。二次犯案,经判决 充苦力2年以上者,至第二年,如果各表现良好,可依照初犯办理减刑。如果是第三次 犯案或系惯犯,则无论如何不得减刑。

据1928年英租威海卫地方政府报告(注:威海市档案馆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档案,卷号 :18,“政府公报”。),当年受理民事案件共计279起。而1927年同类案件为281起,1 926年为239起。民事案件中,最多见者为债务纠纷,其次为地皮房产,再次为承继、婚 姻及商店倒闭等类。1928年刑事及违警案件共646起,比1927年的998起减少1/3以上, 究其原因,在于对烟赌的严禁。当年属于此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人数,共有1481名。其中 183名判处监禁,其他1283名以罚金了案。

下附一份司法统计表(注:朱世全:“英国租借威海卫时期之地方情形”,威海市政协 科教文史委员会编:《英国租占威海卫三十二年(威海文史资料第十辑)》,1998年,第 92-93页。),该表统计了英租威海卫从1902年至1928年26年间的民刑案件与监犯数字, 对进一步研究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司法状况不无帮助。

统计显示,上诉案件实在难得,平均不到1%。因而,所谓“本地民众热衷于打官司” ,不过是本地民众把威英当局视为某种程度上比较公平而又实在廉价的“父母官”而已 ,很难说本地民众的“维权意识”有了什么了不得的进步。而受理案件数量与诉讼费用 变化的互动关系,显然是法律经济分析学乐于一显身手的领域。

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女性监犯十分罕见。显然,保留裹足恶俗并不是防止女性犯 罪的一种方法,然而,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性,倒也不难察觉。

从总体上客观评价英租威海卫的司法状况,系统地表述与再现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 整体,还为时尚早。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研究必然是一个不断 伴随着新的发现、新的困惑与新的收获的过程。她留下的档案材料实在是太多了,她就 像是一个鲜为人知、性格内向又沉醉于书写日记的少女,一记就是32年,现在,她的日 记才仅仅被翻开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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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租金法律制度研究述评--魏海伟_行政长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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