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与影响_增值税出口退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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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及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退税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将有力推动企业调整及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但根据不同的行业,税率调整的幅度有所不同。维持原有退税率的产品主要为高新技术产品、部分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如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通讯设备及航空航天器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仍维持原退税率;退税率大幅度提高的为农产品中的食用粉类及分割肉类产品;对传统产业领域的一股性出口产品,则适当降低了出口退税率。退税率大幅度下调及取消的产品多为资源性产品及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原木、纸板、稀土金属矿等产品。另外,对部分矿产品如焦炭、铝、磷、铜及铜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则大幅度下调。出口退税率的总体调整,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的倾斜来支持高科技产业及农业的发展,缓解国内供求结构性失衡的矛盾,同时也将推动和引导企业加速调整和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使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逐渐成为带动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主导产品。

其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出口贸易秩序的改善。多年来,出口产品低价竞销,出口市场秩序混乱是影响我国出口贸易健康发展的痼疾,也是导致我与国外贸易摩擦愈益加剧的因素之一。这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出口市场秩序会起到一定的调节和规范作用。它将推动仅靠价格竞争来开拓市场的中小企业转变经营策略,通过税收杠杆来调节、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促使企业寻求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多种途径,从而对于规范出口贸易秩序,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再次,新的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将有利于加快退税进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按照新的出口退税政策,2004年的出口退税将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75%和25%的比例共同负担。这就消除了以往按前一年年底预测的外贸出口增长速度而事先定下的退税指标,而往往不能满足第二年实际退税需要的矛盾。使中央财政兑现“新账不欠”有了可行性,也便于退税进程的加快。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退税机制,改变了以往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75%和15%的比例分享,而出口退税则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央财政的压力。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也强化了其对退税管理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各地迅速建立起由海关、税务、金融、外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监督及协调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以便指导企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同时也可进一步提高退税效率。

另外,对“新、老账”的明确界定及偿还原则,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如果说降低退税率与共同负担机制是保证新账不欠的手段,那么“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则是偿还老账的支持性条件。由于新政策设计了拖欠退税款的偿还机制,使许多企业对今后一个时期能加快资金周转、生产经营能正常进行有较好的预期。

尽管新出口退税政策的推出有着积极意义及其可行性,但也应看到实施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第一、无庸讳言,调低出口退税率是在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贸易顺差持续增加、外汇储备充足的条件下,减轻国家财政重负及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机会成本相对较小的选择。从1996年及1998年出口退税率两次大的调整对外贸的影响来看,出口退税率的升降将直接促进或抑制出口贸易的发展。这次退税率调整,从短期来看,一些技术力量薄弱、不能较快适应调整的企业将退出国际市场,使出口贸易减少,国内就业压力加大;退税额的增量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地方不鼓励出口或限制企业出口的现象,使出口贸易增长受到抑制。从长期来看,一些企业为规避因退税不是额所造成的经营成本过高,有可能将贸易方式向来料加工贸易转移,进而使对外贸易对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带动力减弱。

第二、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使退税及时足额到位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对超过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分担,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欠退税现象。如本地企业出口增长较快,或企业在外地收购出口货源较多,都将使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加重,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有可能形成新一轮的地方欠税;中央财政分担以往的出口退税欠款,且以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由于增量部分受财政收入的制约,其用于退税的比例如何确定,欠退税分几年还清及每年偿还多大的比例?新政策没有明确说明,在执行中难免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三、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缺乏运作手段及监督机制。经济全球化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经营总过程中也日益出现采购、生产及出口地的多元化,大量企业存在生产、采购及出口销售所在地的分离,其上交增值税与获取出口退税必然涉及到诸多省市或地区。如何协调企业纳税与退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对退税的基数部分如何保证能及时足额退还给企业,退税指标的分配原则及具体操作手段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另外,对超基数退税额由地方负担的部分也缺乏操作规则及监督执行机制。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将加大企业退税难度。

为保证新政策顺利实施,除上述问题亟待解决外,目前企业也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加快经营机制及经营战略的调整,通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竞争力来减少或化解退税率下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也应探讨建立出口退税的协调及管理机制,以有利于新政策的贯彻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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