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过剩与多部门监管下我国金融创新发展趋势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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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性过剩与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所谓的流动性过剩,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流动性资产的过剩,更多的是来自金融体系的内部矛盾,是资金沉淀在银行体系内部与实体经济资金结构性匮乏并存的流动性过剩。与银行体系资金非常充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各类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实体、个人贷款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得到满足。从短期来看,流动性过剩将导致短期利率倒挂,会进一步减少银行的利润水平,降低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从长期看,金融体系效率会进一步损失,在信贷总量收缩的同时,信贷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具体体现为,信贷进一步向发达地区和大企业集中、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难等问题更加严重,这必然造成缺乏资金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最终会增加整个中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增大了金融创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第一,许多银行推出的较高年利率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就是为了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吸收到比其他银行更多的存款,这一变相提高年利率的做法与监管部门规定的利率水平是相违背的。一旦银行的投资环节出了问题,银行就只能自己承担给付高利率的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不遗余力地推销信用卡的做法也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许多银行营销人员在企业办公楼中进行“扫地式”的推销,并以向一家企业所有员工发行信用卡的方式来增加发卡数量,他们根本无暇顾及客户的收入水平。这一重规模、轻效益、产品遍地开花的做法将增大银行的风险。

第三,商业银行不顾成本以极低的贴现率来拓宽市场的过度竞争的做法,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最终使银行的票据风险增加。

第四,表外业务的增加使得资产负债表无法全面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中隐含的风险加大。

二、多部门监管格局下金融创新的特点及领域

(一)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管辖权限分析

中国的分业监管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并保留了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中国的分业监管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对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管,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承担着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功能。在这种框架下,各类金融机构的所有活动,包括其金融创新活动,首先均需获得其主管当局的批准或认可。其次,对各类金融活动的分业监管,即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的各类金融活动,必须“归口”获得各相应监管当局的批准。再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同时负有保持金融稳定的职责。后者使得人民银行获得了一定处理跨部门金融问题的功能。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特点及领域

1.多部门监管格局下金融创新的特点。

从近几年金融产品的发展来看,在多部门监管的格局下,由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具有非常明显的两大特点。

第一,在权限无交叉的领域,金融创新相对滞缓,即使有所创新,也多由外部压力所致。这突出表现在分业监管格局下金融子行业的传统业务和产品,如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场外市场的建设以及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等等,虽然不断以创新为导向,但进展缓慢。创业板市场在发行机制、交易机制等方面与主板完全一样,而且在上市企业的特征方面并未与主板市场拉开差距。至于三板市场,由于兼具“垃圾桶”的功能,并且在交易机制方面与主板雷同,其发展前景亦不可乐观。在以做市商为核心的场外市场难以建立的情况下,不仅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难以满足,而且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公司的经纪业务开展也受到了限制。

第二,在权限交叉领域,由于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下辖的机构间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金融创新则相对活跃。然而,这些创新产品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是近些年来流动性过剩压力所致的被动结果。表现在过剩的流动性迫使银行业越来越多地持有债券资产,从而在信用风险相对下降的同时,承担了越来越大的利率风险;汇率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大了流动性过剩的压力,并带来了额外的风险——汇率风险。银行业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迅速累积,是银行间市场持续推出相关衍生品的主要原因。

2.多部门监管格局下金融领域的金融创新。

在各监管部门管辖权限交叉领域中发生的金融创新,在2005年表现最突出,如果以部门监管权限交叉的程度大小来衡量,主要有非政府债券、政府支持证券、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这三类金融产品(见表1)。

其中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尤其是非金融机构企业债券的推出,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直接融资规模扩大,而且带动了相关制度的创新。如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试行备案制,从而打破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方面长期存在的过度行政管制;短期融资券还取消了担保,成为真正意义的基于企业信用的债券品种。在多部门监管格局下,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还产生了额外效应——极大地刺激了由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券的发行。

2005年8月,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首先推出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2005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随后在2005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开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一期抵押支持证券。若说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是中国私募性质证券化产品的先河,那么,开元一期和建元一期的发行则为中国公募性质的证券化产品开辟了道路。由于证券化产品是转移银行业风险、发展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重要工具,因此,这将为缓解流动性过剩压力、改变中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作出重要贡献。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中,除了基金、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和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开发的理财产品也迅速发展。

三、金融创新良性发展的方向与流动性过剩问题的解决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

从世界几个主要国家的情况看,如果按创新主体来划分,可以将不同国家的金融体系划分为两类: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市场主导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其金融创新的主体是各种市场机构,监管当局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较少管制,其证券发行的制度以注册制为主;相反,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受到严格的管制,监管部门取代了市场参与机构而成为主要的创新主体。中国和1998年金融大爆炸改革前的日本都归属于政府主导。详情见表2。

按照金融监管的模式,不同国家的金融体系可以分为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两类。分散管理源于分业监管的传统,如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案》颁布前的美国和目前的中国。比较起来,美国少了一个国家发改委,但美国财政部下属的货币审计署的职能较强,因此,中国的模式与美国的大体相同。集中管理现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日趋混业经营。

从上述的四种模式来看,最不利于金融创新,同时又不利于金融稳定的是实行政府主导和集中管理的模式,典型代表是1998年前的日本。市场主导与集中管理的金融体系可谓是最佳模式,目前英国就是这种模式,1999年之后美国也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其余两种模式属于次优模式。在混业经营格局下,市场主导、分散管理的金融体系有利于金融创新,但不利于监管。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

我国目前属于政府主导、分散管理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虽然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但其弊端也比较明显。根本原因在于,就促进金融创新和保持金融稳定这两个目标来说,当前我们并非处于二者只能择其一的状态,相反,由于目前对金融稳定的最大威胁在于流动性过剩,而解决流动性过剩的手段只能依靠金融创新,因此,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在监管目标上是统一的。我们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是分散管理导致的缺陷。首先要做的应该是放松过度的行政管制,用市场主导的金融创新逐渐取代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从而实现由政府主导分散管理模式向市场主导、分散管理模式的过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国际协调机制,统一监管标准,适应混业经营的大趋势,最终达到市场主导、集中管理的最佳状态。①

(三)通过多方面的金融创新解决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

第一,进行金融资产结构创新。根据Raymond W.Goldsmith的理论,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表现为金融结构的变化。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是典型的大银行特征,银行资产占整个金融资产的90%以上,而90年代以来,债券余额和股票发行规模逐年扩大,直接融资工具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迅速增长,金融资产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势态。虽然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有所改善,但是,我国金融结构失衡现象仍然存在,银行存贷款仍占金融资产的绝对规模。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股票市值和债券余额与GDP的比例明显偏低。这制约了我国经济主体的金融资产选择空间和渠道,不利于银行存款的分流,不利于银行流动性困境的缓解,因此,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企业发行更多的短期融资券、长期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资产支持票据等直接融资证券工具,促进各类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而创新金融资产结构,是解决银行流动性过剩问题的重要举措。

第二,进行信贷投资结构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并呈现出一种以大企业批发信贷为主导的信贷结构体系。这种信贷结构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批发性信贷与消费信贷严重非均衡,公司贷款远远高于消费信贷;二是大企业信贷与小企业信贷严重非均衡,中小企业信贷在我国银行信贷中的比例尚未达到20%。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国际融资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资本监管约束的强化,这种以批发性大企业信贷为主的信贷结构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而且也不可能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更为重要的是,片面地单纯强调以大企业为主,必将对银行的资产运用构成日益严重的约束。因此,银行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及时拓展小企业业务和消费信贷业务,大力进行客户结构的调整和改善,并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法律和信用环境,以降低交易本,进行信贷投资结构的创新。

第三,进行银行收入结构的创新。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主要依靠存贷利差,非利差收入的比重相当低,盈利模式比较单一,与美国、西欧等国家相比差距很大。而随着经济与环境的变迁,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已日益面临收益水平降低、风险程度加大等诸多严峻的考验。为此,我国银行业必须进行收入结构创新,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努力形成利差收入与非利差收入相对均衡的盈利格局,以解决金融运行中由于结构性内生矛盾造成的流动性过剩问题。

注释:

①参见段莉芝:《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监管》,《金融经济》(理论版)[J],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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