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再就业工程相结合--中小企业振兴的基本环境和优惠政策体系的构建_经济论文

经济发展与再就业工程相结合--中小企业振兴的基本环境和优惠政策体系的构建_经济论文

论经济发展与再就业工程的结合点——构建振兴中小企业的基础环境与优惠政策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优惠政策论文,中小企业论文,经济发展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以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为契机,启动了再就业工程。这个工程的终结目标,是要通过各方面的工作,使下岗分流的职工能尽快重新上岗,以增加收入,稳定社会。而增大社会就业的容量,说到底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问题。在现实的条件下,无论是再就业,还是经济发展,都应当以振兴中小企业为突破口。

一、两点基本的认识

企业多余职工的下岗分流,是我国整个劳动就业问题的一个侧面。就我国整个劳动就业而言,有两个基本的问题,是应当充分认识的。

1.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经济体制放松,人口流动,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劳动供给几乎是无限的,因此会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劳动人口始终游离于就业队伍之外。其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体制合理性,二是经济景气度,三是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如果说前两个原因是外在性的,那么后者则是内在性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引起的劳动构成变动的内在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

由于市场竞争,企业要不断进行人员结构的适当调整;在竞争条件下,劳动者也不断更换工作岗位;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者逐步由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流动,由农村向城市流动等。因此,要在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同时,建立健全包括各种保险和社会救济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构筑坚固的劳动人口流动的基础。

2.尽量缩短每一个劳动人口的流动时间,尽量缩小劳动人口的流动队伍,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在业率,是政府的永恒的目标要求。劳动流动人口是失业人口的一种存在形式。人们普遍认为,在一定的形态下,社会所能承受的失业率是一定的。但是,对于警戒线的定位,人们的看法很不一致。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国的失业率就相差很大。然而无论如何,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将减少失业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中之重的战略性措施,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减少失业的手段大都是建立在市场自律的基础之上的,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下岗分流的规范化管理

在过去的很长时期内,我国实行的就业方针是“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因此造成了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内部人浮于事。这就形成了隐性失业。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已经十分明显地感觉到这种隐性失业的危害,但由于它涉及的问题面大量广,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现在以下岗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使长期难以解开的隐性失业的死结有了一线希望。但是,下岗分流不能一阵风,更不能无序化,它应当成为劳动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实行规范化的管理。规范的内容大体为:

1.实行旧人旧制度,新人新制度。界限以实行合同制前后为标准。

2.旧人员的下岗分流,应当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交企业职代会讨论同意,并报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批准;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是否批准,批准多少,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社会待业人员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流下岗的企业,具体谁下岗,也不能由领导简单圈定,而应当交给群众,采取分项打分的办法,确定下岗分流人员。

3.新人员下岗分流应按“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执行。下岗分流是对过去旧的劳动管理制度的改革,对实行合同制以后就业的人员应当按合同制的规定执行。否则,下岗制度的办法将永远实行下去。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辞退多余的人员,或进行人员结构调整,是企业劳动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为了使这项经常性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就应当切实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凡期满后不再续签的,就应当自动分流出去,重新就业。这一环节执行好了,加之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整个劳动管理就活了。

4.对于下岗分流人员,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发给失业保险金;超过失业保险期限的,则转成社会救济。

5.加强下岗分流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下岗分流是为了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应当实行下岗分流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要在实行重新就业市场调节的同时,基层劳动管理部门应当担负起对他们的培训、发放失业保险(或救济)金,以及帮助重新就业等。

三、我国解决就业问题的历史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连同目前这一次,曾经有过4 次解决就业问题的经验。

1.第一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1949年。当时由于长期战争的原因,交通不便,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造成开工不足,因而形成大量的失业人口。为了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新成立不久的人民政府,采取了增加贷款额度、适当降低税收、扩大政府加工订货、放宽市场管理等政策措施,使一些停业的企业恢复生产,还新发展了一大批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大批失业人员得到安排,保证了经济恢复时期的任务顺利完成。

2.第二次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70年左右。当时由于正搞文化大革命,不少停产闹革命的企业还没有完全恢复起来,整个国民经济处于停滞的状态。因此大批进入劳动年龄的城镇知识青年难以就业。对于这些城镇知青,除了大部分上山下乡以外,还以发展小企业的方式安排了少部分。当时所谓的“五七”指示,就是号召军队和地方大办小工厂。当时军队、政府机关、学校、街道、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等,都办了不少小企业,安排了一部分子女和家属就业。

3.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左右,大量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形成了大批的待业人口。这一次正值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采取各种改革措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一方面改革劳动管理制度,适当放宽条件进入现有企业;另一方面扩大学校招生。特别是鼓励知青自己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兴办小型企业。而且,一些劳动管理部门、大中型企业等,举办了一大批劳动服务公司。这一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特别快,在不长的时间内2000多万返城知青得到安排。

4.第四次就是从1995年开始至今尚未结束的城镇企业职工分流下岗。在前3次安排失业人口就业的过程中, 每次都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大发展,特别是促进了非国有企业的大发展。即使是极左思潮盛行的文革中,也促进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其余两次,都促进了中国多种所有制共存的局面。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恢复时期,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52年和1949年相比,全国私营工业的中小企业增加了26万多户,增长了116%;就业人数增加了41.2万多人,增长了21.6%;工业总产值增加了36.98万元,增长了54.2%。1952年和1950 年相比,私营商业中小企业增加了28万户,增加了1.9%; 从业人员增加了2.2%。

在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着失业人口的初步解决,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繁荣,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迅速。1978年,全国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34.8万户,其中中小企业34.7万户。到1996年,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到578790户,其中中小企业571738户;分别比1978 年增加66 %和65%。1996年,全部中小企业户数和工业总产值在全国工业企业中的比重,分别为99.91%和75.14%。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和私营企业更是处于大发展的时期,成为吸纳劳动力的重要部分。

三、再就业工程应向发展中小企业深化

目前的再就业与前几次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假如说前几次的失业人口是“一汪死水”的话,那么目前的失业人口就是“一汪活水”。因为前几次都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形成的,失业人口的外延是清楚的,而且安排也都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而这一次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发生的,失业人口的外延是模糊的,安排的手段是市场调节,而且会边安排边产生,老的安排了还会有新的加入进来。这就是说,经常性地存在着失业人口将是今后的一种完全正常的社会现象。

据有关资料,1997年底全国共有下岗人员1200万左右,占全部职工人数的8%,其中国有企业约700万,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0%左右。已经实现再就业的有462万人,比重为40.2%。据调查,在余下的59.8%,即688万人中,有256万人没有就业愿望或暂时不想就业,占下岗人员总数的22.2%。在这部分人中,有50%以上都年过40,多为提前退休人员。所以,迫切要求就业的约为432万人,占全部下岗人员的37.57%。客观地说,企业冗员尚未完全解决,而下岗人员已经就业的也有不少没有计算在内。也就是说,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同时存在。如果和整个就业状况联系起来,我国今后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据预测, 在进入21世纪的几年中,每年至少还要有400万人下岗,即使剔除20 %的自愿失业者(不愿就业或暂时不愿就业),加上每年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农转非人口等,和退出劳动年龄的人口相抵后,劳动总供给约为4000万人左右,每年1300万人左右。(注:参见《职工下岗:就业压力到底有多大?》,《中国国情国力》1998年第5期第18页。 )若按国民经济增长速度8%,且每增长1个百分点增加83万个就业岗位计算,(注: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所带动的就业量的增加,1986—1990年为151万人,1991—1995年为85万人。参见《中国国情国力》1998年第5 期第19页。)每年只能增加660万个就业岗位,尚有640万人难以解决。若考虑农村继续进入城镇的人口,数量将会更大。

通过改革,我国劳动管理的法制化、市场化管理的模式已经基本形成;社会保障体系也在建立之中。但要实现就业率的最大化,归根结底是要发展经济。而且,国内外的经验都说明,振兴中小企业是实现扩大就业不可缺少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条件看,最优的选择应当是将振兴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和再就业工程的结合点,使再就业工程向振兴中小企业延伸。

振兴中小企业应当从构建基础环境和实施优惠政策两方面入手。主要内容包括:

1.减免费用和简化开业登记手续,降低开业条件。对于下岗和待业人员,只要个人申请,凭身份证和下岗证、待业证、单位辞职证明等就应当允许登记,免除所有费用和各种批文;注册资金有2000—3000元即可,允许利用自有住房开设夫妻店。

1997年个体和私营经济的主要数据

项目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企业户数(万户)

2850.86 96.07

其中:城市企业(万户) 1023.79 59.64

1997年注销、歇业户数(万户)184.99

4.41

从业人数(万人)

5441.851349.26

注册资金(亿元)

2573.985140.12

总产值(亿元) 4552.663922.50

总产值同比增长9%) 28.66 21.57

营业收入(亿元) 14200.003096.69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2.55 36.02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亿元)

8874.001954.75

零售额同比增长(%) 20.39 27.16

企业违法章行为(万次)

43.80

3.30

(资料来源:1998年4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

2.解决资金困难,允许将消费资金转为生产发展资金,即凡愿意开业的,可以将1至3年的救济金一次性拨付,用作注册资金;凡能安排下岗人员的,也应当给予同样资助,并和注册登记一起办理;金融机构还应当为他们开设万元以下的优惠经营贷款。

3.实行税收优惠,适当减免税费。开业1年内减免所有税费,3年内有困难的还可以适当减缓免。

4.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中小企业的经营者,要提供各种帮助,“要扶上马,还要送一程”,帮助他们提高经营能力。因此,要建立健全包括就业、投资、信息、管理、融资、技术进步、进出口等在内的社会化服务系统。建立为下岗人员开办中小企业咨询等服务的专项基金。

5.就业培训要和开办中小企业相结合。就业培训内容应当择业与创业并重。对已经开办了小型企业的,要实行管理培训,帮助他们巩固发展。

6.设立小企业“孵化器”。建立专门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辅以其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7.构筑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中国中小企业的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中国的企业立法和政府政策又都是按照所有制性质制定的,造成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处于不同的起跑线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更快发展。建议应将中小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或《中小企业振兴法》。

8.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所有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都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障基金。但水平不应过高,否则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巩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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