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教育分权立法机制探讨_立法权论文

美国高等教育分权立法机制探讨_立法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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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在高等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权力实施的前提,也是立法程序展开的必要条件。高等教育分权的立法机制保证了美国高等教育立法活动规范、有序、有效地运作,从而对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美国高等教育分权的立法机制源于早期的分权思想,针对的是“立法权”的分权而言的。从法理上分析,完整意义上的高等教育立法权的“分权”必须包括“分立”与“制衡”两个因素,缺一不可。美国高等教育分权的立法机制表现在横、纵向两个方面。从横向上看,高等教育立法权表现在联邦立法制度层面:宪法规定立法权专属国会,但在具体操作中,国会却受到来自自身内部的组织以及拥有间接立法权的个人和组织的牵制,从而在高等教育立法的实践中形成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局面。具体表现在国会内部高等教育立法权的分权、总统对国会高等教育立法权的分权以及法官对国会高等教育立法权的分权。从纵向上看,它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主要体现为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宪法的约束下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机制。由此可见,美国高等教育立法机制上的分权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存在,在联邦和州之间也同样存在,体现了美国高等教育分权立法机制的特点:(1)重视对高等教育立法权的制衡:(2)联邦和州依据宪法精神明确了各自对高等教育的权力;(3)形成了独特的美国高等教育法文化,即高等教育成文法与高等教育判例法的结合,这不仅有助于加强高等教育与社会的联系,也强化了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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