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我国电信业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信业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62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 —9314(2002)02—0013—04
一、加入WTO对我国电信业的影响
(一)对电信市场和企业的影响
开放电信市场后,国有电信企业将面临跨国电信公司强大竞争的挑战,不同业务的市场份额在发展中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少。
1、互联网相关业务(ISP/ICP)。 目前我国经信息产业部发证的ISP有600多家,ICP有几千家。但是, 国内在互联网相关服务方面尚未形成主导企业,与国外技术水平差距较大,而且加入WTO 后外资就可立即进入,再加上这一领域目前我们的状况是量多力薄、多头分散、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在短期内很可能出现外商大规模进入的局面。一些竞争力较弱的国内公司难免被兼并或淘汰,在这一领域很可能出现中外合资企业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局面。
我国在其它增值电信和无线寻呼业务方面的实力相对要优于互联网相关业务。
2、移动通信。移动通信市场潜力大,技术更新快, 网络建设和市场进入相对比较容易,加入WTO后, 要求设立合资企业的外商会比较多。但因为有频率资源限制,能够批准的许可证数量很有限。而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从中国电信分离出来后, 专门经营移动通信业务。 到2001年8月底,用户数超过9000万户,总资产超过3000亿元, 按单个公司排序其规模已居世界前列;中国联通公司近期重点发展移动通信,目前正在加速扩建网络,用户数也已超过3000万户。因此国内企业已具有一定的竞争实力,外商对我尚不致造成太大压力。
3、基础网络与固定业务。经过20年的发展,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作为我国主体电信企业已经建成了规模容量仅次于美国的全国网络,八纵八横光缆传输骨干网、大部分本地光缆网已经建成,总资产达到4000多亿元。联通、网通、铁通公司也将建设和经营基础电信网。经国务院批准分别由中国电信、联通、移动、卫星、吉通和网通等六家公司经营的公用互联网骨干网以及由教育、科研、外贸和军队组建的专业性骨干网也属于基础网络的范畴。由于基础网络建设投资大,规模效益明显,外资一时很难在这方面与我主体电信企业展开全面竞争。它们的重点很可能放在高收益的局部地区和业务上寻找合作合资伙伴,通过互联互通依附在我基础电信网上开展业务,如向大客户,特别是向在华跨国公司,提供长途和国际通信服务。这种业务分流将给主体电信企业在经营上带来新的困难。此外,在下一代宽带网络方面,外资企业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也不可忽视。
(二)对电信普遍服务和协调发展的影响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我国电信业在东部地区和城市投资效益好;在西部地区和农村效益较差,而且普遍亏损。目前是在企业内部依靠城乡之间和东西部之间的交叉补贴,保持全国协调发展,使得西部通信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目前我国西部地区和农村电信增长速度已明显超过东部地区和城市,这对于保证我国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入WTO之后, 外资企业必然会首先向高收益的东部和城市地区投资,并压价竞争,使我主体电信企业在这些地区的利润大幅下降,以致无力投资西部和农村地区的网络建设,如不采取相应措施,可能对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对我国信息安全的影响
加入WTO,势必造成我国电信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与过去单一国有企业的情况相比,电信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将大大增加。国外企业一定会利用他们进入电信运营业的机会对我进行分化、西化。国内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也有可能增加。因此加入WTO后, 国家对信息安全的管理必须大大加强。
同时也必须看到,加入WTO 也给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主要表现在:
第一,将大大加快我国电信市场引入竞争的步伐,有利于尽快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促进企业改善通信服务,降低通信成本,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二,将大大加快我国电信企业改革步伐,迫使我国电信企业尽快转变观念,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竞争实力;
第三,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电信与信息技术进步,加快信息化进程;
第四,还将有利于我国电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电信监管体系。
二、应对措施
(一)加快电信立法,依法监管电信市场
与其它国家先立法后改革情况不同,我国是在没有电信法的情况下,先进行电信改革,并几乎同时对外开放的。最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与支持下,电信领域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0年9 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电信业的发展和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电信条例》配套规章并争取尽快完成《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保障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要在原则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本着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掌握发放合资经营许可证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对设立合资电信企业的数量、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合资企业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在实施上述条例和规定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目前信息产业部已经成立了《电信法》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还聘请20多位国内著名的经济、法律、技术专家和社会学专家组成了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还要抓紧清理原有的电信法规和规章,对于与WTO不相适应的规定都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此外,对于过去纯属为了支持企业发展所采取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政策也都要按照与国际接轨的原则进行调整。
(二)加强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监管,建立统一、高效的全国电信监管体系,对违法、违规经营电信业务或利用电信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者依法严肃查处。
我国电信业在政企分开和引入竞争机制后,与之相适应的电信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善。为了适应市场开放后的新形势,必须对电信业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在对外开放的问题上,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服从中央的决策,强调全国政令畅通,上下协调一致。合资电信企业审批权集中到中央,避免外商各个击破,造成对外开放失控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信行业的集中管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0]26号文件, 同意电信行业实行信息产业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信息产业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全国电信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直接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通信管理局,并且核定地方电信管理机构共500人, 属中央垂直管理。电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
负责受理、核发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的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
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连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根据授权,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共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
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
(三)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和电信企业改革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近年来,信息产业进行了政企分开、邮电分营、电信重组和结构调整等一系列带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信息产业部实现了政企分开,在包括基础电信、增值电信和信息服务在内所有领域已破除垄断,引入竞争,到目前为止,全国经营基础电信的运营公司已有7家,经营互联网和其他增值业务的公司,达到5000多家, 市场竞争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为了适应加入WTO形势的需要, 电信体制还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我们要坚持将国外做法和我国国情结合起来,本着既坚定不移地破除垄断、形成有效竞争机制,又保持国家通信网整体实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对电信企业来说要充分认清加入WTO的新形势,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要在重组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迅速转变观念,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具有活力的经营机制、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并逐步形成业务经营、网络经营、资本运营为一体的运作模式,实现由依靠政策筹资向依靠国内外金融、资本市场筹资的转变,不断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四)调整电信资费结构,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资费形成机制
我国现行电信资费结构不合理。一方面国际通信和国内长途资费偏高;另一方面市内电话资费明显偏低。根据国际电联1998年《世界电信发展报告》,我国市内电话是世界206个国家和地区中收费最低的, 大约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4,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1/2。这一事实过去被初装费、附加费政策所掩盖,在取消初装费和附加费后,我国市话将陷入整体亏损。
2001年开始,电信资费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出租电路和因特网业务资费,同时适当提高了本地电话资费水平,我国电信资费的结构性矛盾得到了缓解。
“十五”期间,我国电信市场将面临一个全新的局面,电信资费改革和资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资费形成机制,由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逐步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决定价格,价格引导需求,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宏观环境。我们准备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逐步建立电信资费分级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电信资费制定调整的权利大部分集中在中央政府,将来我国要逐步建立电信资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架构体系,并逐步改变一些业务全国统一定价,难以适应各地业务发展的状况。今后将扩大地方电信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资费标准的权限,使电信资费更加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业务发展的水平。
二是对电信资费实行分类管理,逐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政府将逐步减少对价格的行政干预,充分运用市场的价值规律,对电信资费实行分类管理。垄断性的基础电信业务,实行政府定价,防止出现垄断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对竞争不充分的电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已形成竞争的电信业务,逐步试行市场调节价,并分期扩大实行范围,逐步实现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的过渡。
(五)保障普遍服务
为适应电信业引入竞争新形势的需要,要通过立法对电信企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作出规定,以保障中西部和农村地区电信网络建设不因引入竞争而受阻。为此,拟参照国外普遍做法,国家设立“普遍服务基金”,在统一管理下,解决提供电信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问题。所有电信服务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都有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也必须依法提缴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六)加强国家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国务院确定,根据“兴利除弊、促进发展”的原则积极发展互联网业务。为了在开放的环境下,确保国家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的综合治理措施。国务院已决定建立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主要承担国家信息安全监管与防范的责任;建设国家计算机网络出入口局监测环境工程等等。在电信网多家运营的情况下,还应该建立国家网络管理中心,以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国家对全国网络的有效指挥和调度。要组织国内科研部门,加速研究开发关键信息加密解密技术。
要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加入WTO使我们对解决信息安全问题必须十分重视, 抓紧进行。
三、关于信息技术产业
我国的信息技术产品制造业已经对外开放。在参加信息技术协议(ITA)谈判时,我国已承诺在5年内按照每年均等减让的方式将其进口关税降低到零。加入WTO, 对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影响与电信服务业情况有所不同,表现在:
在外资进入方面,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制造业对外开放已经多年,目前外资已经全方位进入,我国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已经经受了锻炼。
这些年经过几次自主降税,目前我国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已经不高,保留进口配额限制的产品为数已经很少,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对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保护的依赖程度已经不大,即便按照信息技术协议5 年后实行零关税,也不会带来多大影响。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与发展,我国信息技术产业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在程控交换机、电话机、消费类电子等产品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 目前我国电子产品的出口与进口大体相当。 加入WTO以后,由于关税降低,关键电子元器件进口成本下降, 还可以为进一步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加入WTO,对我国信息技术产业也会带来一些冲击,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某些高新技术产品由于外国的优势明显,对我国自主开发的产品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压力;二是我国原来在电信网统一经营的体制下实行的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三是某些技术落后、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
为此,在鼓励外商投资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同时,对具有市场前景的自主开发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采取扶植与保护措施。对高新技术产品要鼓励外方与中方合资合作开发与经营,尽量少批或不批外商独资生产企业。对于软件业和微电子设计业,可以利用WTO 协议关于保护幼稚工业的原则,提出有利于我国的应对措施。对国内已形成生产规模,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信息技术产品,要充分利用加入WTO 的有利条件和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有条件的要到海外投资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