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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734(2010)03-0062-05
角色美德是社会伦理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社会对每一种角色都有一定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期待。具有特定角色身份的人能否按相应的角色道德要求和道德期待来履行职责和义务,对于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完善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加强角色美德研究,对于人们进行正确的行为选择,解决角色美德冲突,走出角色道德困境,进而促进社会伦理关系的和谐和社会道德的整体进步都有重要意义。
一、角色美德及其多重性
所谓角色,“是指与某一特定的社会地位相关联的行为模式,体现了人的地位,反映了社会赋予个人的身份和责任。”[1](P144)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是以一定的角色身份与他人、社会发生关系的。对于每一种社会角色,人们都有一定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期待,社会总是根据人的角色身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2](P329)如果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在社会关系中的角色身份,认识到自己的规定、使命和任务,并能自觉按照社会对这一角色的道德要求来处理与他人、社会的关系,其道德行为符合社会对他的角色期待,我们说,这种道德行为就是角色美德行为。概言之,角色美德就是具有特定角色身份的人自觉按照社会对这一角色的道德要求来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道德行为与社会角色身份相一致。
角色美德是德性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之一。这是因为,角色美德内蕴着角色主体的自觉、自愿,角色美德行为是出于角色主体的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我们知道,德性是人的一种内在品质,有德性的行为,是出于自觉、自愿、自我约束的道德自律行为,这种行为即使在没有外在规范、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基本的德性也可以保证人自主地寻求和实现应有的道德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德性并不依赖于人所占据的社会角色而依系于人本身”[3](P233),相反,角色主体首先要自觉认识到自己的角色身份,认同社会赋予这一角色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期待,出于对角色道德准则“应当”的理解,进而自觉履行社会对这一角色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换言之,当一个具有特定角色身份的人出于自身的德性品质而自觉履行社会对这一角色所规定的职责、义务时,我们说他就是具有角色美德的。可见,有角色美德的人,是内在地具有作为某种特定角色应被称赞或可贵品质的人;角色美德行为,是自觉按社会对特定角色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期待履行职责、义务,从而实现公共的善或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角色美德是具有多重性的。角色美德的多重性是由人的社会角色的多重性决定的。从角色美德的概念中可以看到,角色美德的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角色身份的人。社会角色作为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身份,不仅是个人在与他人、社会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且是人在社会关系中具体位置的标示。社会关系不同,人们充当的社会角色也不一样。而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人们之间结成了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复杂关系,包括宏观层次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和微观层次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亲友关系、同事关系等等。每个人都是这个复杂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纽结,在这个复杂社会关系网络中有着自己不同的位置,从而被赋予了不同社会角色的规定性。正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造成了人的社会角色的多重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角色不仅意味着地位和权利,更重要的是,它也意味着职责和义务。人的每一种角色都被赋予了一定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不仅从道德上告诉处于特定角色的人的活动范围,即什么是他所应该做的、什么是他所不应该做的,而且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处于特定角色的人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人的社会角色不同,社会对他的道德要求也不一样;人的社会角色的多重性,意味着每个人需要承担的角色职责和义务也是多样的。具体地说,从道德生活的三大领域来看,人们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以及公共生活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比如,同一个人,在家庭生活中,他可能是父(母)、儿(女)、夫(妻);在职业生活中,他可能是领导、下级、普通员工;在公共生活中,他又是一位公民。此外,人们还有性别角色、学习角色、休闲角色、隐私角色等等,如此种种,不一而足。社会对每一角色都有一定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期待,应该说,人们履行社会赋予每一种角色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做出与这种角色身份相适应的道德行为,都是角色美德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有多少种社会角色身份,社会对他就有多少种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可能产生多少种角色美德行为。正是人的社会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角色美德的多重性。
二、角色美德冲突与角色道德困境
在现实性上,人的社会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角色美德的多重性,也决定了不同角色美德行为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往往使人在角色美德行为的选择中陷入困境:无论是不同角色美德行为价值目标之间的选择,还是社会对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或准则之间的选择,还是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选择,都会把人推向道德两难的境地。
(一)角色美德冲突
角色道德“是角色化了的社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角色化”[4]。从社会对人的角色道德要求来看,社会总是根据人所充当的角色对其进行道德评价,因而人们对自己的每一种角色职责和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必须履行的角色职责和义务是多重的,而每种职责与义务的履行都是角色美德行为。在多重角色职责和义务之间,有些并不矛盾,甚至履行了其中的一种,对履行其他的职责和义务还有所帮助,甚至可能直接意味着其他职责和义务的完成。但不同的角色职责和义务之间也可能发生矛盾甚至冲突,人们对社会赋予自己作为不同角色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往往出现“顾此失彼”、“分身乏术”的局面,即不可能同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各种角色职责和义务,履行其中的任何一种,都意味着对其他职责和义务的放弃。这就是角色美德行为之间的冲突。
角色美德行为之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一般地说,它属于是同一价值体系内部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表现为善与善之间、正价值与正价值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引起冲突的具体原因来看,一方面,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所导致的个人在其所承担的不同社会角色的应有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人的社会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每一个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自由、尊严、爱情、友谊、事业、家庭等等,不一而足。在有些情况下,这些价值目标之间并不冲突,甚至相辅相成,互为实现的条件。但有的时候,它们之间则可能发生矛盾甚至激烈的冲突:每一种价值目标都是构成这个人的幸福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但对于这个人来说又不可兼得,必须做出痛苦的取舍。
引起角色美德冲突更为直接的原因是,当社会对同一角色的道德要求不一致,或者一个人同时扮演几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时,在不同的角色职责和义务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如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的社会角色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往往身兼多种社会角色,“一身几任”甚至“一身多任”。而社会对不同的角色往往会赋予不同的责任和义务,这些不同责任和义务之间就可能发生矛盾甚至激烈冲突。比如,同一个人,作为父亲,社会要求他认真扶养教育孩子;但作为市长,社会要求他勤政为民,甚至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在一定的时候,这两种角色职责和义务之间就会产生冲突:他如果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可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会力不从心;如果把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上,又可能对工作产生影响。
(二)角色道德困境
在现实性上,角色美德行为之间的冲突往往使人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面临困境:在互相冲突的多重角色美德行为之间的选择,往往会把人推向道德两难的境地。因为角色主体只能履行不同角色职责和义务中的一种,无论履行哪一种职责和义务,都意味着对另一职责和义务的放弃。而这种放弃无论是担当相应角色的主体还是社会都是很难接受的。这就是角色美德行为选择的困境,即角色道德困境。在现实生活中,角色道德困境有多种表现形态。其中,最基本的主要是三个方面:
其一,由不同角色美德行为价值之间的冲突引起的道德困境。虽然,从理论上看,在特定的场合中角色美德行为可以根据价值大小和优先性的次序权衡来进行选择。但即便这样,我们仍然不能否认那些未被选择的角色规范要求与行为期待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且更多的情况是,不同的角色道德要求很难分出轻重,不同的角色美德行为之间的价值大小很难权衡,这就导致现实中善与善之间、正价值与正价值之间的选择往往是十分困难的,主体无法根据道德价值的优先性次序进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对角色美德行为的选择就很难保证选择主体道德人格的统一性,甚至可能发生分裂。
其二,由对个人所承担的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或准则之间的冲突引起的道德困境。即是说,同一个人在特定的情境中,不同的角色要求他遵守不同的道德准则,而对每一道德准则的遵守都是角色美德行为。但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些不同的道德要求或准则之间是互相冲突的,个人不可能同时遵守。这就是由于不同道德要求或准则之间的冲突而引起的角色道德困境。例如,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有这样一个情节:特洛伊战争结束后,希腊军队统帅阿伽门农被妻子杀害后,他的儿子奥列斯特就面临着道德选择的两难困境:是忠于父亲的爱而杀母报仇,还是维护对母亲的爱而放弃为父报仇?无论他作出何种选择,在他的内心都是很难接受的。
其三,由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角色道德困境。著名的“海因茨偷药”的故事即属于这种情况。在这个故事中,美国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设计了这样一个情节:海因茨无力购买非常昂贵的“镭化剂”给身患绝症的妻子治病,而药剂师又不愿降价或赊账。作为丈夫,海因茨应该履行对妻子的义务,千方百计救妻子,这是他必须实现的目的;但从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上看,作为公民,他又应该遵纪守法,不能做诸如偷窃之类的事情。显然,在这里目的与手段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种冲突使海因茨陷入了道德两难的困境:如果海因茨为保持清白而不偷药,妻子会因无药医治而死;如果海因茨为救妻子而偷了药,则会丧失自己做人的清白。
三、角色美德行为选择的原则
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遇到或多或少角色美德行为选择的困境。能否进行正确的角色美德行为选择,能否走出角色道德困境,对于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完善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那么,人们怎样进行角色美德行为选择才能摆脱道德困境呢?
从根本上说,化解角色道德冲突,走出角色道德困境,必须从主体入手,不断提高主体的道德选择能力。因为从主观方面看,人们之所以摆脱不了角色道德困境,主要是因为选择能力不高。人们道德选择能力的提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包括知、情、意等在内的人的道德认识水平的提高,即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坚定自己的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从而不断提高识别善恶和区分价值的优先性次序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参加道德实践,在丰富的社会道德生活中提高道德决断能力,从而能在多重角色美德行为之间果断选择自己认为价值更高的那种角色美德行为。
具体到角色美德行为选择的实践中,在提高主体道德认识和道德选择能力的基础上,面对各种角色美德冲突与角色道德困境,我们还必须总结出相应的原则,从而为人们进行正确的角色美德行为选择提供标准或依据。归纳起来,必须坚持以下几项主要原则:
第一,从角色美德行为选择的标准看,要坚持超功利原则。不言而喻,角色美德行为的选择总要从一定的价值准则出发,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具体地说,在角色美德行为选择中坚持超功利性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确立角色美德选择的标准要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即是说,当一个人的不同角色分别代表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不可能同时实现的情况下,应该选择那种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色美德行为。二是指在多种角色美德行为中选择那种具有更高价值的角色美德行为,为此要不惜做出或多或少的个人牺牲。可见,这里说的超功利原则,并不是说对角色美德行为的选择完全与功利无关,或者说超出一切功利,不要或不能体现利益关系,而是指这种选择应该超脱个人功利计较,是一种超出个人功利的无私精神。
第二,在进行具体角色美德行为选择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是由不同角色美德行为价值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道德困境。为此,必须坚持“最优价值目标”原则,确立最优价值目标,明确选择目的。这是因为,角色美德行为选择的目的不仅是择“善”,而且是在多种善、多种正价值之间选择最大的一个。因此,确立最优价值目标对于角色美德行为的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所谓角色美德行为选择的最优价值目标,就是按照社会价值目标来确立不同角色职责和义务之间的价值优先性次序。以这种最优价值目标作为角色美德行为选择的目的,就能在选择的过程中抛开个人功利计较,自觉坚持那种能够体现最高价值准则的标准,从而选择那种真正具有最大价值的角色美德行为。
第三,解决社会对人的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与道德准则之间的冲突,也是进行正确的角色美德行为选择、走出道德困境不可回避的重要方面。为此,必须坚持“最高道德准则”原则。角色美德是一种“做道德上最值得要求去做的事的稳定的气质、习惯或特征”[5](P224)。那么,什么是“道德上最值得要求去做的事”呢?笔者认为,所谓“道德上最值得要求去做的事”就是根据“最高道德准则”原则所作出的选择,即从社会对人的不同角色的道德准则中选择最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作为该行为选择的依据。我们知道,道德规范是具有层次性的,它总体上可以分为由低到高的许多不同层次。比如,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公民道德二十字基本规范中,“守法”、“明礼”等就属于“不损害他人”的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诚信”、“敬业”等就属于“利己利他”的中间层次的道德要求;此外,还存在“舍己利他”这样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就角色美德而言,社会对人的不同角色的不同道德准则,往往也可以归属于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因此,在人们的角色美德行为的选择过程中,坚持“最高准则”原则,即选择最高道德准则作为进行行为选择的依据,就是当人的不同角色的道德准则发生冲突时,在区分不同道德要求的高低层次序列的基础上,从中选择那种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
第四,解决角色美德行为选择中目的与手段的冲突,要坚持“‘最大的善的目的’和‘最小的恶的手段’的原则”[6]。角色道德冲突的真正解决,最终必须落实到主体对目的与手段的正确选择上。一般地说,在目的与手段不相冲突的情况下,肯定是要选择目的善与手段善的最大化。但在目的与手段相冲突的情况下,无疑首先要选择具有最大善价值的目的,然后根据这一目的来选择其实现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目的与手段的冲突,关键是对手段的正确选择。一般地说,对手段的选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手段的有效性,一是手段的道德合理性。而在具有最大善价值的目的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关键是选择实现目的的有效手段。而有效的手段往往并不一定是具有最大善价值的手段,甚至不一定具有善价值,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不存在具有善价值的手段。前述海因茨偷药事件就属此种情况:海因茨为实现救妻子的目的,没有具有善价值的手段可供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将“最大善的目的”和“最小恶的手段”结合起来,或者说,为了实现具有最大善价值的目的,在手段上采取对“恶”的适度妥协、对“善”的适度牺牲,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必须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实现具有最大善价值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相反,它是在实现善目的的手段中不存在善手段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作出的选择,这种选择必须以“恶的最小化”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