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商会”国际研讨会综述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商会”国际研讨会综述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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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3日至4日,无锡市场协会、无锡市商会和中央编译局《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社联合在无锡梁溪饭店举行“市场经济与商会”国际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中央、省、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工商联(商会)和国外商会代表,以及部分民营企业家代表,共57人。福特基金会驻北京办事处总代表华安德教授(Andrew Watson)和项目官员沙琳博士(Sarah Cook)也参加了会议。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研究报告26篇,大体可分为理论探讨、地方商会工作调研报告、国际比较研究和近代商会历史借鉴等几个方面。

一、商会的性质

与会者一致肯定,商会和行业组织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现代社会结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商会基本性质的认识,仍存在一定差异。

一种观点是,商会是市场中介组织,也称为经济类中间性体制组织,突出其经济性质和经济功能。有研究者把市场中介组织分为三类:一类为中介交易机构,即商品、物资、产权、资金、证券等的交易场所和交易组织;一类为中介服务机构,即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介绍、评估、公证、仲裁等服务的组织机构;一类为行业自律性中介组织,包括商会、行业协会等,指介于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之间的中间性体制组织。陈清泰认为,商会作为一种民间性(非政府性)、中介性、非营利性组织,分别为作为市场调控者的政府和作为市场运行者的企业提供服务。

一种观点是,商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强调其社会性质和社会功能。浦文昌、王安岭等认为,商会是社会组织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是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一项重要社会设置。商会以获得普遍公认的制度性程序和方法,调节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支撑市场经济运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调节公共关系,监督、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使其服务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

还有一种观点是,商会是社会利益集团的代表和治理组织。吴敬琏不同意“中介组织”说,认为这是中国特色的“俄国提法”,类似于斯大林对列宁的解释,即把政府、国营企业、群众社团等等,都看成是共产党领导体系与全体人民之间的桥梁、杠杆、传送带,是传达党的政治意图的中间载体。他认为,商会应当是企业和企业家的组织,是这个利益群体合法权益的代表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对于公共领域的重大决策,不同的社会自治组织分别代表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利益集团,通过合法途径,公开阐述自己的意见,参与协商,由政府平衡并最终决定,以求事关全局发展问题的妥善解决。华安德也认为,商会应该代表民营企业的利益,表达民营企业的意见,同时也向会员介绍政府的政策,从而成为公民社会的重要组织部门。

关于商会属性(组织和行为的特征)的研究,与会者认同其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治性、志愿性,但在具体讨论中,申论各有侧重。(1)陈清泰、荣敬本特别强调商会的民间性,认为必须保持其非官方色彩,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相分离,在职能上不附带行政管理性质。如果商会具有政府的性质和职能,就会形成多元政治结构,造成政治权力运行的倾斜和障碍。(2)聂延玲介绍了法国工商会的组织结构与特点,着重指出其特殊性(体制性),即享受政府税收补贴,行使政府管理经济的部分职能。她认为,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延伸的产物,而且作为商会组织基础的工商企业和企业家(企业主),具有特别重要的社会地位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它与政府密切联系并且不同于其它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特殊性。沙琳也说,商会不同于一般的同业组织,不只是维护本行业的自然利益,而是要在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特殊的协调作用。(3)郑韶从社会经济运动“三分法”、“中间带”的理论思考出发,着重阐述商会及其它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性、正规性和合法性。认为应当由它们承担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所不能替代的职能,使其具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法身份、权利和功能。另外,郑春荣根据对德国商会和协会制度的研究,认为中国商会和行业协会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能力,增强财产、人事的独立性和内部民主性。

二、商会的功能

对商会功能的研究,是本次研讨会讨论的重点之一。吴敬琏指出,商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自治组织,应当真正发挥自治作用,主要是两重职能:一是保护成员的利益,一是组织自律,成员之间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规范约束。陈清泰概括商会四个方面的功能为:(1)信息功能,在政府、企业、公众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2)协商功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其他团体及内部成员之间经济关系的协商调节;(3)服务功能,为成员提供投资、贸易、咨询、培训等多方面的有效服务;(4)参政功能,对政府的重要经济决策提出建议。蔡家彬在论述商会参与政府决策咨询、多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等作用的同时,着重补充了权力分散功能,即分散政治权力(反腐败)和分散经济权力(反垄断)。在大家感兴趣的若干问题上,与会者的看法各有见地:

1.关于服务功能。高露丝(Gudrun Grosse)认为,商会作为工商企业的自治组织,代表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应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己任。其职责要围绕经济发展为成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贸易中介、市场调查、职业培训和商务、融资、会计、法律、环保、技术等咨询服务,满足企业多方面的服务需求。商会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决定其会费收入,而会费收入又决定其财政上的独立性。陆学艺认为,商会固然面向全体企业,但服务的重点应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荣敬本认为,商会为企业服务应侧重于知识服务。商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可能也不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自身的经济活动上。在新经济时代,商会更要在咨询、培训、专家论证等方面,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智力服务。

2.关于管理功能。上海市体改办提供的胡永明的文章指出,在政府转变职能的前提下,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将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的助手,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承担不应当由政府包揽的公共权力和社会事务。但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分工应是互补关系,而不是互相替代关系。吴敬琏不同意“商会是政府管理企业的助手”的提法,认为由政府部门管理商会、再由商会管理企业的做法不可取。高新军认为,商会应当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团体行政化的倾向,改变商会代表政府自上而下领导、管理企业的做法,而坚持民间办会、服务企业的路子。达凤全也认为,要正确界定商会、行业协会的功能作用,防止商会成为“二政府”、企业的“上级”和“婆婆”。

3.关于参政议政功能。无锡市工商联和温州市工商联提供的材料,都介绍了商会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工作情况,其中包括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订促进经济发展政策,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认证、行业资质审查和市场秩序整治,以及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等。蔡家彬在比较中国商会与国外商会的异同时特别提到,国外商会只在“院外”(议院)活动,而中国工商联负责选拔企业代表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扩大了企业家阶层对于社会政治的有序参与。但也有一些研究者如李其庆、高新军等,主张商会“在商言商”,不直接参与政治,或者逐步剥离直接的政治功能,只保留某些间接的政治功能。浦文昌也说,商会职能总的原则是“在商言商”,即不参与政党活动,但并非完全与政治绝缘。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会代表企业向政府提供经济政策咨询,影响政府决策,也带有参政的意义。

4.关于经营职能。聂延玲介绍法国巴黎工商会作为业主和经营者,管理巴黎会议大厦、展览中心、机场、港口、海关仓库、工业区和经济区,以此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其收入也成为工商会的重要经济来源,引起与会者的关注。托马斯(Thomas Reichenba)也建议中国商会加强服务体系的建设,开辟为企业为社会的有偿服务,增加收入,以建立独立的收入来源,而不是完全依靠财政拨款。也有研究者在比较研究中指出,所谓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是指组织的基本使命和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的利润不向其成员(所有者)返回或分配,而不是完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但赵人伟指出,商会应当发挥反对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的作用,不宜搞垄断性经营。

三、商会与政府的关系

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是商会建设的关键。中国的现代化属于后发类型,为了实现经济的赶超式发展,必须实行由政府主导的改革开放,政府是现代化建设的组织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一切。现代化是一个需要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共同发挥创造能力的宏伟事业,在现代化推进的过程中,除了政府以外,还需要通过企业、市场、社会组织等,有效集聚和合理配置经济、社会资源。张春霖认为,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商会等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平行的现代化建设的推动力量。现代社会运行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一样,应当以规则为基础,而不是以人情关系为基础。对此,参加会议的各方面的研究者大体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但是,现代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表现为由单一向多主体、多层面、多样化发展的趋势,社会公共领域的权力和职能结构相当丰富而复杂,在转型过程中,政府与商会等社会自治组织的职能存在着诸多重合和交叉之处,相应的,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浦文昌的研究表明,目前中国工商联(商会)作为统一战线的人民团体,与政府(党政机关)的关系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领导团队由党政机关提名、任命或批准,经费来自政府拨款,活动也接受党政机关的领导和控制。由此决定其功能以统战性为主,主要是自上而下传达政府的工作要求,兼带为企业提供服务。现实情况是,商会作为准官方结构,一方面造成内在的角色冲突,一方面受到党政条块矛盾的制约,限制了服务职能的发挥。

郑成林主张政府与商会、行业协会之间,应是一种相互结合的互动关系。他认为,商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走向民间化,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整个过渡时期,商会和行业协会将保持“半官半民”的性质。即在政治上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经费上依靠政府的支持,职能发挥上得到政府的指导;但领导人员不由政府直接任命,而应依据章程民主选举产生,或以合同制的形式聘用;经费使用和财产管理独立自主;活动开展也保持其应有的民间性、自主性和灵活性,不依赖行政手段进行运作。政府与商会、协会之间建立一种互相配合、互相促进而又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制衡机制,以保证商会、协会活动与政府的政策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相一致。

荣敬本在比较了英美模式、欧洲模式以及日本混合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政府与商会之间应建立一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他称之为3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商会通过制度性的对话渠道反映成员的利益诉求,代表一定的阶层、行业、利益集团参与集体谈判;政府则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平衡多元利益关系,凝聚各方面的力量。这种正式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形成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使公私兼顾两利,从而让社会全体成员受益。高露丝以列表的形式说明德国商会与政府在职能上的区别和相互协调,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汤可可分析总结近代地方商会与政府之间经济利益的合作与冲突,社会功能的互补与制衡,政治参与中的控制与反控制,借用无线电电路中的推挽结构,比喻两者之间相互补偿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由此指出,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民主化、法制化的政治构架和社会环境,来保障国家政权与各方面社会力量之间广泛而有效的合作,从而实现社会转型所必需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

四、商会的组织结构

参加会议的人员对实践中提出的,如温州行业商会组织建设所遵循的“五自”原则,即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路子,普遍给予认同。但对若干问题也有一些展开的讨论。例如关于自愿入会,郑春荣着重介绍了德国的强制入会义务,认为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入会,并不得退会,有利于保证商会的会员基础,使其具备足够的代表性,同时能够稳定会费收入,有利于商会保持财政上的独立性。但不利的一面是影响商会为会员服务的主动性和效率,跨地区、跨行业企业多头入会也会增加其负担。又如关于会内选举,聂延玲根据法国工商会民主选举的情况,强调商会代表及联络代表的代表性,肯定商会领导职务必须由企业家担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认为这种代表性和民主运作机制,正是保证商会真正代表企业利益,有效处理本地区、本行业经济事务,实现自己使命的基本条件。

会议集中讨论了商会的组织结构问题,这是因为,国内目前的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科层结构的附属,都是自上而下的纵向层级组织,并呈上大下小的倒金字塔型。这种组织形式不适合于代表企业利益、为企业服务,也不利于激发商会自身的工作活力,增强会员对组织的认同感。对于改革和调整这种组织结构,与会者表示了相当一致的意向,但对目标模式的看法存在一定差异。

荣敬本主张建立一种横向平行结构,全国商会与地方商会之间,地方商会与基层商会之间,商会与行业组织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各个团体在组织、财务、人事和会务活动上各自独立,平等合作。不仅各自与层级式的行政管理系统相脱钩,而且多元平行、横向合作,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军事组织那种垂直型、指令式的管理,形成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扁平型结构。

郑成林主张建立纵横结合的网络型结构,即行业协会是纵向以行业为主线的社会组织,维护本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成垂直结构;而商会则是横向以区域为范围的社会组织,面对本地区各行各业的全体工商企业,两者纵横结构,分工协作。上海市体改办提供的胡雄飞的文章,主张采用中间性的组织形态,即介于政府层级组织与市场、企业开放性结构之间,又与两者相区别的独立的体制组织,纵向联结政府机构,横向联结企业组织,体现从层级组织向市场组织逐步递进的某种过渡形态或转换形态。

聂延玲、郑春荣指出,法国工商会和德国商会为三级组织结构,其中最强大最有实力的是基层商会。它们由工商企业的代表组成,并民主选举产生领导结构,设立有效地为企业服务的工作网络。在基层商会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代表组成地区工商会及其工作结构。地区工商会作为基层商会的代表,与地区官方机构进行对话和合作,发挥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中心的作用。在地区工商会的基础上,再民主选举产生全国工商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商大会协调各商会开展的活动,代表全国商会组织与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相联系,提出建议和报告,参与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三级组织都是独立的法人团体,相互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恰恰相反,是基层商会对地区工商会再对全国工商大会提供经费,选举领导,监督工作和财务,而全国工商大会、地区工商会反映基层商会的意愿和要求,对基层商会负责。上海市体改办提供的戴星翼的文章也认为,中国商会、行业协会体制建设,应当研究和实践这种自下而上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

五、商会改革的取向和路径

关于中国商会建设和发展的方向、路径,与会研究者提出多种不同的思路。浦文昌提出工商联转型、工商联与商会分离、在保留工商联体制的同时放手发展民间商会三个不同方案,王安岭则区分了政府推进、政府推进与民间发展相结合、民间自然发展三条路子。综合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种方向和路径可作选择。

第一,政府职能转变。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将一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改组为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组织、协调、服务的职能,通常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自上而下形成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功能职责。王安岭的研究表明,这样做可以缩短民间组织自然生长的时间进程;降低社会自组织的运行成本;加强政府控制,减少体制摩擦,有利于保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第二,工商联转型。在现有工商联的组织系统中增强经济性、民间性、自治性的职能;同时在党的领导下,履行统战性职能;在政府的授权下,吸收政府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行业协会为团体会员,分步完成向商会(总商会)的转型。蔡家彬主张这一改革思路。认为这样做可以依托现有的组织系统,较好地发挥政治性、经济性两个方面的作用,并达到“人民团体人民管”的目标,且改革实施的操作性较强,震动较小。

第三,工商联与商会分离,平行发展。工商联维持现有统一战线的人民团体性质、功能和运作机制,增强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代表性,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的职能。同时把工商联中民间商会的机构、人员分离出来,与个私商会、对外商会、进行民间化改革后的行业协会等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总商会,真正发挥民间商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做,兼顾政府和民间组织两方面的要求,有利于形成党政机关与民间组织相互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达凤全倾向于这种改革思路。

第四,放手发展民间商会。无锡商会研究课题组总结广东(深圳、汕头)基层商会、浙江(温州)行业商会的实践经验,即在地方商会的指导下,由企业家自主组建乡镇商会、行业商会,体现民办、民主、民管和自主、自治、自律的原则,按纯民间的方式建立民间商会组织,接受政府的宏观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高新军高度肯定了这种民间办会的改革发展思路,认为可以由此带动工商联(商会)的改革转型。

当然,也有一些研究者主张多种方式试验。李仁赞同多模式试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下,可以多路探索,从实际出发作出选择,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不断完善,不搞自上而下的单一模式。

六、几点建议

1.加强整合,理顺关系。按照商会建设的目标要求,着眼于制度创新,对有关各部门的权力、职能、利益进行调整,以改革的精神加以重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商会系统。

2.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换。政府(包括执政党、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改革要整体设计,分步推进,逐步分离应当交还给社会的社会事务和职能,为民间组织的成长发挥留出应有的空间。

3.重视商会及行业协会的立法。在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历史经验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商会法》,规范商会组织的转型和运作。但也有学者如荣敬本、托马斯认为,在当前政治改革思路尚未明朗的情况下,匆忙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很可能是不完善的和有偏差的,处理不当会对商会建设发展的实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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