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化二例——兼谈词汇化和语法化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词汇论文,语法论文,关系论文,化二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自二十世纪初Meillet提出“语法化”(grammaticalization)并初步分析这种语言变化的现象以来①,语法化理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丰富,世界范围内的语言研究特别是历时语言研究非常重视该理论,语言学家们利用语法化理论分析研究语言现象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人们开始注意到语言演变过程中的另一种现象,即一个短语或由句法决定的其他语言单位在经历了一段时间之后,其自身变成一个稳固的词项(lexical item),并且进入基本词汇或一般词汇,人们称这一过程或现象为词汇化(lexicalization)。简而言之,词汇化就是一种句法单位成词的凝固化。
同语法化一样,词汇化也不仅仅局限于个别语言,可以说它是人类语言演变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它在各种语言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本文拟从汉语中选取两个个案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简单探讨一下词汇化与语法化的关系问题。
本文考察的两个个案都是《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纂,1996年修订本)收录的词项。这两个词项分别是“恨不得”和“物色”。《现代汉语词典》对它们的释义是:
【恨不得】急切希望(实现某事);巴不得:他恨不得长出翅膀来一下子飞到北京去。
【物色】寻找(需要的人才或东西):物色演员|物色衣料。
2.词汇化之例一:恨不得
“恨不得”在现代汉语中是由三个语素构成的一个复合词,故我们无法将它作句法结构上的切分,也就是说,下面的三种切分法都是不妥当的:
a.恨|不‖得恨‖不 |得恨|不|得②
但是在古代汉语中,“恨不得”却是一个短语的截取部分,它可以很清楚地作如下的结构切分(以S表示陈述对象):
b.(S)恨|(S)不‖得……
在这里,“得”是实义动词,它带有自己的宾语(由名词或动词充当),“不”否定“得”字短语,然后,“不”和“得”字短语结合起来作为一个句法单位再接在“恨”的后面。从表义方面来说,b式可以变换成下面的分析式:
c.(S)不得……,(S)恨
下面我们从“得、不、恨”在古代汉语中的句法特点入手分析“恨不得”的短语结构性质及其词汇化的过程和机制。
2.1 “得”
“得”的本义是“获、获得”,属及物动词,可以带名词或动词(含动词短语)作宾语。例如:
(1)晋侯在外十九年矣,而果得晋国。(《左传·僖公》)
(2)臣得贤人,取以告。(《国语·晋语》)
(3)若以君之灵,得反晋国。(《左传·僖公》)
(4)昨日山中之木,以不材得终其天年。(《庄子·山木》)
(5)姬曰:“妾得侍于王,尚汤沐,执巾栉,振衽席,十有一年矣。”(西汉·韩婴《韩诗外传·樊姬笑沈令尹》)
例(1-2)中的“得”带名词宾语,例(3-5)中的“得”均带动词短语作宾语。在古代汉语中,“得”带动词短语作宾语更为常见。
2.2 “不”
“不”作为副词表示否定,早在甲骨文和殷虚卜辞中就已存在(王绍新 1992;姜宝昌1992)。此后,“不”的使用愈见频繁。例如:
(6)绛无贰志,事君不辟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左传·襄公》)
(7)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礼记·曲礼上》)
(8)项梁曰:“田假为与国之王,穷来从我,不忍杀之。(《史记·项羽本纪》)
(9)若不早图,后君噬齐。(《左传·庄公》)
以上是“不”表示意愿(未然)的否定用法,这一用法一直保留到现在并成为它在现代汉语中的惟一用法。但是在古代汉语中,“不”也可用来表示已然的否定③。这一点我们从现今常用的一些由古汉语遗留下来的成语(或习语)中仍可看出。如“不辞而别、不告而退、攻其不备、出其不意”。下面再举两例:
(10)管仲不知所谓,下朝五日,而有忧色。(西汉·刘向《列女传·妾婧》)
(11)唐武德中,遂州总管府记室参军孔恪暴病死,一日而苏。自说被收至官所,问恪何故杀两牛。恪云下杀。官曰:“汝弟证汝杀,何故不承?”(唐·唐临《冥报记·孔恪》)
很明显,例(10)的“不朝”是“没有上朝”的意思,例(11)的“不杀”作“没杀”解。“不”的这一用法直接导致了它与“得”字短语的结合。
2.3 “不得”
我们在2.1节中曾指出,“得”义为“获得”,表此义时“得”具有很强的[-可控]语义特征,即它的动作一般是不可控的④。由于“不”可以表示已然否定的语法意义,因此,当“不”修饰“得”构成“不得……”这一短语时,该短语表示的是对某个(种)客观现实性的否定。换言之,某个事件的未完成已是一个客观事实。例如:
(12)独王嫱不肯,遂不得见。(汉·刘歆《西京杂记·画工弃市》)
(13)遭时衰微,兵革并起,不得终其寿。(汉·王充《论衡》卷二)
(14)度世曰:“帝甚恨前日仓卒,不得与父言语。”(晋·葛洪《神仙传·彭祖》)
(15)言讫,弟忽不见,亦竟不得言叙。(唐·唐临《冥报记·孔恪》)
(16)庄宗自洛後至,不得入,而兵皆溃去。(《新五代史)卷八)
2.4 “恨”
“恨”是一个心理动词,其本义为“遗憾”。一般来说,凡“遗憾”者,必有造成“遗憾”之使因。在语言表达中,这一使因可以明示(ostensive),即编码为某个成分,也可以隐含,在形式上不出现。在古代汉语中,如果要将“恨”的使因明示,则常用的句法结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使因前置(有时借助连词),如例(17-19);另一种是使因后置,如例(20-22)(划线部分为使因):
(17)所以贫而不恨者,以善为师也。(《晏子春秋》卷六)
(18)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19)得官不欣,失位不恨。(东汉·王充《论衡》卷三十)
(20)志士则恨义事未立,学士则恨问多不及。(东汉·王充《论衡》卷二十一)
(21)幸遇明师郑君,但恨弟子不慧。(晋·葛洪《抱朴子》卷十九)
(22)冀王虽甚贵,然恨其臂短耳。(《新五代史》卷四十五)
考察发现,当使因前置时,“恨”一般用否定形式“不恨”;当使因后置时,“恨”一般用肯定形式。不过这个后置的使因事件本身绝大多数却用否定形式,即或者用“不VP”,或者用“不得VP”⑤。根据本文讨论的需要,下面只考察“恨”后接“不得VP”形式的情况:
2.5 “恨不得”
请看下面的例句:
(23)路人不遑惜其金,惟恨不得以献耳。(魏·邯郸淳《笑林·真凤凰》)
(24)伯乃急持,鬼动作不得。达家,乃是两人也。伯着火炙之,腹背俱焦坼。出着庭中,夜皆亡去。伯恨不得杀之。(东晋·干宝《搜神记·秦巨伯》)
(25)儿病甚笃,乃思念恨不得渡与念神咒。(南朝·慧皎《高僧传·杯渡》)
(26)每一号恸,数回气绝,昼夜无时,伤感行路,恨不得亲奉陵寝,而使永隔幽明。(唐·郭湜《高力士外传》)
(27)时郑子方有妻室,虽昼游于外,而夜寝于内,多恨不得专其夕。(唐·沈既济《任氏传》)
(28)越度入户,见其(指婢——引者按)身与妇并眠,欲就之而不得,……。自知是死,甚忧闷,恨不得共妻别。(《太平广记》卷三百七十七)
在上面诸例中,“恨”是述语成分,用于陈述主语(有的主语成分采用零形式与先行词共指),其后的整个“不得VP”短语表示使因事件⑥。由上下文可以看出,这里所有的“不得VP”都是既成事实,而且正是这种既成事实才使得当事人产生了“恨”(遗憾)的心理;换言之,当事人之所以“恨”(遗憾),乃是因为他(她)不能实施VP的动作行为。拿例(24)来说,前文清楚地写道:“鬼”“夜皆亡去”,因此,“伯”要想杀它们已不可能。由于“杀鬼”的想法无法实现,所以“伯”就有了“恨”的心理;再如例(28),“越度”看见自己的妻子躺在床上,但自己却无力走到床边与妻子诀别,此时他不禁心生“恨”(遗憾)意。
由此可见,在“恨不得VP”这一句法结构中,无论是从句法上看,还是从语义上看,“不得”与“恨”的关系没有“不得”与“VP”的关系密切,也就是说,“恨不得”即使在句法上也还不是一个稳固的单位⑦,更别说它在词法上了。那么,人们为什么后来将句法结合并不紧密的“恨不得”从“恨不得VP”结构中抽绎出来并使之凝固成一个常用词呢?原来,重新分析(reanalysis)的机制在这里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所谓重新分析,按Langacker(1977:58)的定义,是指一种改变结构关系的分析,这种分析本身并不对表层结构作直接或本质上的修正(Hopper and Traugott 1993:41)。从根本上说,重新分析完全是听者(或读者)在接受语言编码后解码时所进行的一种心理认知活动,听者(或读者)不是顺着语言单位之间本来的句法关系来理解,而是按照自己的主观看法(通常都是在一定的诱因作用下)作另一种理解。这样一来,原有的结构关系在听者(或读者)的认知世界就变成了另一种结构关系。拿ABC这样的语言组合来说,假如它本来的结构关系是A(BC),那么进行重新分析后,它的结构关系可能就是(AB)C。
在人类的语言活动中,重新分析实际上并不仅仅表现在结构关系的分析方面,有时听者(或读者)可能会将重新分析的机制运用于其他非结构关系方面。看下面这个例子:
(29)少年不思归,女曰:“与君邂逅合欢,恨不得偕老。君之家人失君久,晓夕叫呼,寻访于绝崦孤寂之墟,行且抵此,恐为不便,君宜遽归。”
例(29)这段文字选自宋·洪迈的《夷坚志·石六山美女》,说的是一“少年”酒醉后信步山中,遇一“秀色夺目”之女子,两情相悦,缠绵数日。“少年”乐不思蜀,女子虽也情不忍离,但却不失理性。因为她深知“少年”乃酒后失路之人,家人必定多方寻觅,这种欢娱不会长久。也就是说,在她看来,“偕老”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当她说“恨不得偕老”时,她表达的意思是,因“不得偕老”而生“恨”。也就是说,“恨不得偕老”是她当时的一种现实心境——为不能终身相守而遗憾,而不是她当时的一种愿望——希望偕老。
但是,对于解读者来说,情形却不是这样。一般人看完这段话在理解“恨不得偕老”时,常会将女子的心情进行重新分析,即不认为她是在表达那种“遗憾”的现实心境,而是在表达她憧憬未来、“希望偕老”的美好愿望。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重新分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不得偕老”是一个由知识推理而得的事实,它跟例(24)那样的既成事实有很大的不同。此外,与自己心爱之人白头偕老是人人都希望的美好愿望,也就是说,这一愿望在解读者的心里早已存在,于是它就顺理成章地被优先激活,并移情于话语中的当事人。
像例(29)这样通过知识推理,由“不得VP”表达一种未来事实,是“恨不得”完成词汇化过程的关键一步。因为由于是未来事实,因此很容易重新分析成某种主观愿望。
一旦完成了由未来事实到主观愿望的重新分析,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结构的重新分析。具体一点说,在结构式“恨不得VP”中,它们本来的结构关系是A:
但是由于人们对语义关系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为了使结构关系和语义关系保持一致,因此,原先的结构关系就改变为B:
至此,可以说,“恨不得”完成了整个词汇化过程,变成了一个固定词项。
一般认为,重新分析有一个最简单、最常见的类型,就是融合(fusion),它是指两个或多个语言形式合而为一(Hopper and Traugott 1993:41)。不难看出,“恨不得”的词汇化也符合这个特征。
“恨不得”的结构由关系A到B,并不是突然完成的,它必定经历了一个A、B共存的阶段。这从我们考察的语料里可以得到证明:
(30)恨不得扬子江变做酒,枣穰金积到斗。(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七)
(31)倚蓬窗一身儿活受苦,恨不得随大江东去。(元·珠帘秀《双调·寿阳曲·答卢疏斋》)
(32)小生身虽遥而心常迩矣,恨不得鹣鹣比翼,邛邛并躯。(元·王实甫《西厢记》第五本第一折)
(33)海陵试之颇有效验,益肆淫蛊,中外嫔御妇女殆将万人,犹恨不得绝色以逞心意。(明·冯梦龙《醒世恒言·金海陵纵欲亡身》)
(34)皮氏爱赵昂,但是开口,无有不从。恨不得连家当都津贴了他。(明·冯梦龙《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难逢夫》)
(35)孙策为人最是性急,恨不得即日便愈。(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二十九回)
上面六例时间跨度从元到明,历时几百年。例(30-32)是来自元代的语料,它们似乎可以作A解,又可以作B解;其他三例均来自明代语料,它们不再“模棱两可”,要么作A解,如例(33),要么作B解,如例(34-35)。
进一步考察,我们发现,到清代,“恨不得”的结构A的用法逐渐淡出,结构B的用法开始一统天下。《红楼梦》中出现的“恨不得”基本上都是结构B的用法。为节省篇幅,不再举例。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基本上可以这样说,“恨不得”的词汇化萌芽于宋,兴起于元明,真正完成是在清代。
另外说一点,“恨不得”的词汇化与“恨”的多义性也有一定的关系⑧。
3.词汇化之例二:物色
“物”与“色”并用构成“物色”最迟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出现。两汉以后,逐渐增多。例如:
(36)是月也,乃命宰祝,循行牺牲,视全具,案刍豢,瞻肥瘠,察物色。(《礼记·月令》)
(37)高帝既作新丰,并移旧社,衢巷栋宇,物色惟旧。士女老幼,相携路首,各知其室。(西汉·刘歆《西京杂记·新丰》)
(38)宣帝时凤皇集於地,高五尺,与言如马身高同矣;文章五色,与言五色龙文,物色均矣。(东汉·王充《论衡》卷十六)
看得出来,这里的“物色”主要用作主宾语,它是个名词性的语言单位,无论从表义还是从句法上看,都与现代汉语中的“物色”不同。“物色”在古代汉语中还常用作状语,修饰动词,而且这种句法位置上的“物色”在表义上与例(36-38)有所不同⑨。本文只讨论状语位置上的“物色”。
3.1 “物色”的基本意义
实际上,从句法上说,“物色”是一个并列短语,即是名词“物”和“色”的并列。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从“物”和“色”的意义谈起。
关于“物”,王国维《释物》云:“古者谓杂帛为物,盖由‘物’本杂色牛之名,后推之以名杂帛”⑩。也就是说,“物”本来是指一种毛色斑驳的牛,后来又借以表示颜色相类的帛。魏达纯(2003)利用《贞观政要》等方面的材料进一步论证了这个观点。通过考察分析,他认为,“物”指的是“绢、帛”一类的丝织品,常常用作赏赐。例如(以下三例转引自魏文):
(39)疏奏,太宗甚佳之,赐物百段。(唐·吴兢《贞观政要》卷四)
(40)思廉时在洛阳,因寄物三百段。(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五)
(41)每见一人初降,赐物五匹,袍一领。(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九)
由于“物”常常被用作皇帝给臣民的赏赐,所以人们就不再把它作为一般的财物看待,在某种程度上它除了是财富的象征之外,甚至还可以兼具货币的用途。
关于“色”,它早在先秦就表示颜色,神情,气色等。但这些可能都不是它的本义。据我们推测,它曾经也应是指某种丝织品,或者至少与丝织品有关(11)。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说,“物色”最直接的意思是指绢帛之类的丝织品。由这一点引申开去,可能会指一般的较贵重物品。如江蓝生、曹广顺《唐五代语言词典》“物色”条的第一个义项释为“物品用具”。例如(例42转录自《唐五代语言词典》):
(42)黄河之神,欲毁我城,……若得二千人,持弓驽物色相助,必当克捷。(《广异记》)
(43)黄昏之后,大僧集会,一僧登礼座,先打蠡钹,次说法事之与由,一一唱举供主名及施物色,为施主念佛菩萨,次奉请七十二贤圣,一一称名。([日]·释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
(44)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旧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六)
3.2 “物色”的句法特征
在古汉语中,名词除用于作主语和宾语等成分之外,还有一个常见的句法表现就是作状语。名词作状语既可以表示比喻、对待,也可以表示工具、方式等。例如:
(45)高帝封王子弟,地犬牙相制,此所谓盘石之宗也,天下服其强。(《史记·孝文本纪》)
(46)至於智伯,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之。(《史记·刺客列传》)
(47)於是缪公使人厚币迎蹇叔,以为上大夫。(《史记·秦本纪》)
(48)且丈夫生不五鼎食,死即五鼎烹耳。(《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
大概到两汉以后,“物色”充当状语(包括跟“以”结合充当状语)的用法逐渐多起来。从时代来看,这种用法主要集中在魏晋到北宋这一时期,在唐代达到顶峰。例如:
(49)严光字子陵,会稽余姚人也。少有高名,同光武游学。及帝即位,光乃变易姓名,隐逝不见。帝思其贤,乃物色求之。(晋·皇甫谧《高士传·严光》)
(50)范即如言,令物色觅之。(《搜神后记·范启之妻》)(12)
(51)德宗初登勤政楼,外无知者。望见一人衣绿乘驴戴帽至楼下,仰视久之,俯而东去。上立遣宣示京尹,令以物色求之。(唐·赵璘《因话录·随驾老鸱》)
(52)其夕熟寐,飘然又往。半醉,见石砚在前,乃密印手文于曲房屏风上,寤而具启上。上乃潜以物色,令于诸宫观求之。(唐·郑綮《开天传信记·梦邀美人》)
(53)脱有至者,愿以物色名氏求之。(唐·李景亮《李章武》)
(54)每击鼓,或三或五,随鼓音变阵,天衡地轴,鱼丽鹤列,无不备也。进退离附,人所不及。凡变阵数十,乃行入筒中。曾观之大骇,方言于于公,王已潜去。于悔恨,令物色求之,不获。(唐·段成式《酉阳杂俎·诡习》前集卷五)
(55)时堂中僧千余,使吏检床历,物色求之,乃至。(北宋·释惠洪《禅林僧宝传》卷十一)
例(49-55)中,不管是“物色”直接作状语(13),还是接在介词“以”后面构成介宾短语作状语。它后面的中心语都是及物动词“求”(例50的“觅”也是“求”的意思)。
“求”在先秦就已经发展演变为一个多义词,按《玉篇·裘部》:“求,索也。”所谓索,即搜寻、寻找。“求”的这一用法非常普遍,而且历时不衰。下面试举几例:
(56)旁求俊彦,启迪后人。(《今文尚书·太甲上》)
(57)济盈不濡轨,雉鸣求其牡。(《诗经·匏有苦叶》)
(58)崔子怒而出,其众皆逃,求人使驾,不得。(《左传·襄公》
(59)楚人不识凤。重价求山鸡。(李白《赠从弟冽》)
(60)应图求骏马,惊代得麒麟。(杜甫《上韦左相二十韵》)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例(49-55)中受“物色”修饰的“求”也是“搜寻、寻找”的意思。而且在“物色求NP”这样的句法结构里,“物色”虽为修饰成分,但它在表义上却是很重要的。
上文我们曾分析指出,“物色”可以用于指丝织品。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拥有丝织品就意味着拥有财富和地位(如古代用“布衣”指老百姓,用“衣锦还乡”指一个人飞黄腾达)。因此,以“物色”作为礼品去寻找某个希望见到的人,在古代既是对他人的重视和尊重,同时也暗示着“寻找”这个行动本身所具有的一种严肃和郑重。这样一来,“物色”和“求”的共现差不多成了一种固定搭配。时间一长,它们的组合在人的心理认知上甚至获得一种“完型”的概念。长时间的共现便使得“物色”开始受“求”的语义的沾染,并逐渐吸收“求”的语义,以致最后取代“求”来表达“寻找”义。请看下面例句:
(61)迨夜,师入吕氏寝,物色之,得于妆阁。(南宋·洪迈《夷坚志·惠吉异术》)
(62)漕、帅密谕物色,彼人曰:“此有灌园苏翁者,无云卿也。”(南宋·张士南《游宦纪闻·苏翁》)
(63)语未终,红且惊且喜,仓皇告舅。舅复与往寝所物色之,则无所有矣。(元·宋远《娇红记》)
(64)翼日,物色之,果得其人,遂获进步。(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三)
(65)年余,华偶至阊门,见书坊中坐一人,形极类安。从者以告,华令物色之。(明·冯梦龙《情史·唐寅》)
(66)邻翁曰:“彼言侨居湖西,当往物色之,则可知矣。”(明·瞿佑《剪灯新话·牡丹灯记》)
(67)黄氏重门深锢,爱妾宵亡,宁敢遣人物色,自播丑声?(清·俞蚊《梦厂杂著·胡承业》)
(68)自是君更字竞雄,号鉴湖女侠。日以物色人材为职志,江浙志士之与君相识者,咸因君介绍,而同盟会乃大扩张。(清·陈去病《鉴湖女侠秋瑾传》)
从上面这些例子我们知道,“物色”单独充当述语成分(带宾语或不带宾语)表达“寻找”义至迟在南宋就已见,此后历元明两朝到清代直至现代,从未间断。
至此,我们可以说,由于长期(从魏晋到北宋)受“求”的沾染,“物色”从“求”那里吸收来的“寻找”义逐渐稳固下来,到南宋时代,可能是受语言经济原则的作用,人们开始舍弃“求”而直接用“物色”。随着这种用法的日益扩大,“物色”也就从一个名词性的并列短语演变成了动词,从而完成了它的词汇化过程。从时间上来说,这一过程的完成应该是在明清时期。特别是到晚清时期,“物色”的用法已经明确奠定了它在现代汉语中的地位,这一点我们从例(67)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物色”之所以能获得“求”的“寻找”义并最终取代“求”的部分语法功能,这与“物色”表“丝织品”义在后代的丧失也有很大的关系。Epstein (1994:77-8)曾说:语法变化是一种意义类型的转换,意义失去的同时也伴随着意义的获得。由此看来,“物色”的词汇化虽然只是汉语中的一个个案,但它同样寄寓着语言变化的一般规律。
4.词汇化与语法化的关系
4.1 转喻的词汇化与隐喻的语法化
一般来说,语言的发展演变涉及多种形式。词汇化和语法化只能说是众多形式中的两种。从认知语义角度来说,词汇化是一种转喻过程,语法化是一种隐喻过程。两者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邻近(contiguity)是转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相似(similarity)是隐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联系抽象概念考察转喻和隐喻的过程,我们可以得到两个方向完全相反的等级序列(根据Cabrera 1998改写):
转 喻 等 级 序 列
----------------------------------------------→
quality time space process object person
←----------------------------------------------
隐 喻 等 级 序 列
在上面的等级序列中,从左往右是转喻等级序列,它表示一般都是前面的概念转喻为它后面的概念;从右往左是隐喻等级序列,同样,它也表示一般都是前面的概念隐喻为它后面的概念。很明显,转喻是由抽象到具体,越往右越具体;隐喻是由具体到抽象,越往左越抽象。从这个意义上看,词汇化和语法化是相反相对的。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上文讨论的词汇化实例。拿“恨不得”来说,从句法的线型安排上来看,“恨”和“不得”邻近。这一点符合转喻的邻近原则。在“恨不得”没有词汇化之前,“恨”跟“不得VP”之间具有一种因果关系,即“不得VP”是因,“恨”是果。这时从语义上说,“恨不得”是以因果结合的形式表示当事人的某种心理属性(属quality范畴),后来由于受其他因素的诱导,“恨不得”变成了表示心理感觉的活动(属process范畴),并且原先的因果关系已不复存在。
关于语法化,我们以英语的go为例进行说明。go可以以be going to (a place)的形式来表示一种离开说话人所在位置的位移,如步行(跑、骑车等)到另一地。虽然它表示的意义属于空间认知域,但由于说话时“到达另一地”这一行为目的的实现是即将发生的事(动作尚未进行或正在进行),因此,人们就根据它与将来行为的相似性将它从空间认知域映射(mapping)到时间认知域。在这个过程中,go所表示的位移和方向的意义失去了,同时产生了表示时间的新意义,于是人们便认为go从词汇单位变成了表示将来时的标记(实际上发生语法化的应是be going to这一结构整体)。
4.2 词汇化不是解构语法化
在对词汇化的认识和研究过程中,学界曾经出现过一种观点:词汇化是一种解构语法化(degrammaticalization,Lehmann 1995:15-9)(14),词汇化的存在是对语法化单向性的质疑和否定。在我们看来,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首先,词汇化不是语法化的“由实到虚”的简单逆反。谈到语法化,人们通常将它简单地概括为“由实到虚”的变化。虽然我们在前面从认知语义出发,将词汇化和语法化归纳为两个方向相反的等级序列,但是我们绝不能认为词汇化就简单地等同于“由虚到实”的变化,更不能将词汇化狭隘地理解为完全是语法化过程的一种逆过程。如果一定要在“虚”、“实”问题上考察词汇化,那么,我们也只能说,词汇化的结果是“实”,至于词汇化过程的开端,即使说它“虚”,那也是就句法关系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句法单位本身意义的“虚”,也就是说,这种“虚”跟语法化中的“虚”不同,语法化中的“虚”通常是就某种标记功能来说的。如本文讨论的“恨不得”,在词汇化之初,它的三个组成成分都具有非常实在的意义,整个单位是一个跨层短语结构(15),如果说有“虚”的表现,那就是这三个成分之间的句法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没有根据认为词汇化是一种解构语法化。
其次,词汇化本身与语法化的单向性不构成矛盾。关于语法化的单向性,一直是语法化研究中争论最为热烈的一个问题。近年来,否认单向性和力主单向性的两种观点一直在激烈交锋(吴福祥2003)。大量的研究已经表明,承认语法化存在单向性,并不意味着就是对词汇化的颠覆和反动。同样,重视并研究词汇化也并不一定就是要否认语法化的单向性。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人们还没有发现由典型的体标记成分演变成词汇项的,只在部分黏着语中发现了一些后缀成分演变成词项的现象。如在Basque语中,-tasun本是个用于构成抽象名词的后缀,eder意为“美的”,加后缀-tasun构成edertasun,意为“美,美人”。到后来,tasun被抽绎出来变成了一个独立的词:tasun,表示“美”(Trask 2000[1996]:147)。即便如此,词缀成分的虚化程度到底有多大,也还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4.3 词汇化过程伴随着语法化
从总体上看,语言的演变应该是双向的,既有语法化,也有词汇化。语法化为语言提供功能性的标记成分等,使语法系统日益完善;词汇化为语言提供新词,使词汇系统不断丰富。而且词汇化过程中常常伴随着语法化。拿我们上文讨论的“恨不得”这一个案来说,从总体上看,它是由句法单位演变为词汇单位的一个词汇化过程。但具体到词汇化的内部,我们可以看出,该词汇化过程的发生和完成与语法化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它利用的重新分析这一手段就是语法化的一个重要机制;其次,具体到“得”这个词,可以说,伴随着整个跨层短语结构(“恨不得”)的词汇化,“得”这个个体本身却经历了一个语法化的过程。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曾指出,“得”的本义是“获得”。在“恨不得”没有词汇化之前,“得”的意义还很实在,但到“恨不得”完全词汇化以后,“得”的“获得”义已经荡然无存了,此时我们已说不出它表示什么实在的意义。很明显,“恨不得”的词汇化过程中伴随着“得”的语法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将词汇化和语法化完全割裂开来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4.4 词汇化跟语法化具有相同的宏观动因
词汇化和语法化虽然是语言演变过程中两种不同的形式,但是从宏观动因上来看,它们有很大的一致性。Bisang (1998:15)曾经将造成语法化的因素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语言习得;二是语用;三是社会语言学。其中以语用因素最为重要。一种新的变体(包括语义、语用的)形式最初肯定只出现于个别人的口中或笔下,但它后来为什么能迅速传播并扩散开来呢?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在起作用,这一原则可以称之为“人云亦云”原则。这是因为语言活动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活动,当人们进行语言表达时,不仅要使自己的话让他人听懂,而且还希望他人从社会身份上予以认同和接受。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说话人除了遵守他所处的那个社会的一些语言规约之外,还必须随时关注一些新出现的形式。当一个新的表达形式出现的时候,特别是当这个新形式来自某个(些)权威人士或强势言语社团,人们会即时调整自己的语言表达,尽可能与新形式保持一致。
考察发现,从宏观上说,影响语法化的上述因素在词汇化过程中同样也起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人云亦云”原则的作用,“恨不得”和“物色”词汇化的最终完成和推广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词汇化和语法化的研究应该纳入整个语言变化的框架内来进行,既要看到它们各自的特点,也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任何将它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作法都将不利于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语言的演变规律。
注释:
①梅耶(Meillet)提出“语法化”这个概念是在1912年,但早在十八世纪中叶法国哲学家tienne Bonnot de Condillac就认为某些语法形式是由词语演化而来的,这可以说是语法化思想的萌芽。到十八世纪后期,John Horne Tooke又明确指出,介词由名词和动词演化而来。参看Lehmann(1995:1)。
②“恨|不|得”这样的切分毫无意义。
③虽然古代汉语中有专门表示已然否定的副词“未”。
④关于可控、不可控的语义特征分析,参看袁毓林(1991)、王灿龙(1998)。
⑤具有这种句法特征的并不限于“恨”,与“恨”同类的心理动词如“悔、苦、惧、惜”等也有这样的句法特征。例如:
(1)吾悔不用子胥之言,自令陷此。(《史记·吴太伯世家》)
(2)太祖悔不从觊议,由是益重觊。(南朝·裴松之《三国志裴注》)
(3)嗣应试,屡冠童子军,苦不得售。(清·吴昌炽《客窗闲话·许宗伯》)
(4)石梦觉,语本、思云:“如此,死期至。可急还,与家别。”不卒事而去。伯始怪而留之。曰:“惧不得见家也。”(晋·干宝《搜神记·吕石梦》)
(5)吴、赵诸公惜不早见及此,遂陷秦氏酷祸,悲哉!(宋·袁褧撰,袁颐续《枫窗小牍》卷上)
⑥例(23)“不得”后未接动词短语,它接的是零形式的宾语,回指前文的“金”,这充分说明在当时“恨不得”是一个句法单位,而非词汇单位。
⑦这一点由“恨”和“不”之间能插入其他成分的用法为证:
(1)(王经)流涕辞曰:“恨昔不从敕,以致今日。”(东晋·裴启《语林·王经母》)
(2)寻闻为秦熺所取,恨当时不能入石,至今往来于中也。(宋·王明清《挥麈录》卷第三)
⑧根据《汉语大字典》,“恨”有三个义项,除第一个义项释为“遗憾”,“后悔”外,第二个义项注为:怨恨;仇恨。《说文·心部》:“恨,怨也。”《广韵·恨韵》:“恨,怨也。”《荀子·尧问》:“处官久者士妒之,禄厚者民怨之,位尊者君恨之。”
⑨例(36-38)中的“物色”指事物的外观及色彩等。这一意义也一直沿用到后代,例如:
(1)时节变衰草,物色近新秋。(唐·韦应物《玩萤火》)
(2)天晴物色饶,落英千尺堕。(唐·韩愈(次同冠峡》)
⑩转引自《汉语大字典》(缩印本),1992年。
(11)目前我们所发现的比较好的例证是:
(1)六师之人大畋九日,乃驻于羽之口。收皮效物,债车受载。郭璞注:物,谓毛色也。(《穆天子传》卷第三)
(2)妇女于滩中求小白石有孔可穿者,以色丝贯之悬插于首,以为得子之祥。(宋·庄绰《鸡肋编》卷上)
(3)上得此喜,乃命宣示百官,则礼臣锦荐、色组、缫藉十袭。(宋·蔡絛《铁围山丛谈》卷第一)
例(1)用“毛色”释“物”,例(2-3)中,将“色”与表示丝织品的“丝”和“组”骈用,可见,“色”是跟“物”相类的一种物品。更为有力的证据有待进一步搜寻和发掘。
(12)《搜神后记》旧题晋陶潜著,但有人提出质疑。尽管如此,它作于晋干宝之后是确定无疑的。
(13)像例(50)这样“物色”前面用“令”的,实际上“令”后省略了宾语“之”,故“令”与“物色”没有直接的句法关系。
(14)有人称之为反语法化(anti-grammaticalization),可参看吴福祥(2003)的介绍。
(15)“跨层短语结构”这一术语由江蓝生(2004)“跨层非短语结构”衍化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