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混合经济与利益统筹——海派经济论坛第18次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派论文,股份制论文,研讨会论文,经济论坛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商学院联合召开的“股份制、混合经济与利益统筹——中国海派经济论坛第18次研讨会”,于2004年4月24~25日在武汉大学举行。武汉大学副校长胡德坤教授在开幕式上讲话,田心铭、吴宣恭、胡钧、谭崇台、程恩富、顾海良、左大培、周茂荣、简新华、颜鹏飞、郭熙保、智效和、王志伟、李炳炎、何自力、许兴亚、何干强、孟捷、赵磊、邱海平、余斌、卢周来等50多名专家专家学者出席并发言。《经济学动态》、《当代经济研究》、《中国改革报》、《中国高校学报文摘》等报刊负责人和编辑参加了会议。
一、资本主义是如何利用股份制的
为了科学认识当代资本主义,推动社会主义中国正确利用股份制,会议深入探讨了资本主义利用作为社会化组织方式的股份制的模式和特点。
程恩富(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起源于筹资和承担有限责任等需要,经过不断演变,现已形成两种基本模式——美国从以个人直接持股为主、与多种机构持股并存,逐渐转为以机构持股为主、与个人投资持股并存的股份制度;日本实行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个人直接持股和机构持股并存的股份制度。这两种典型的股份制模式总体上都属于资本主义制度范畴或私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如有人所认为是“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先看个人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假定股票全部由个人持有,这类股份公司的性质与个人业主制的古典私人企业有些差异,是以社会企业形态出现的私有制,或者说是带有产权复合性的私有制。那种认为个人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的集体所有制或共有制”或“新公有制企业”,是不符合所有制的基本定义和内涵的。再看法人相互持股的股份公司。假定两家以上的股份公司(含股份银行)各自有一部分由个人持股,而另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由它们相互持股,这类公司的本质同完全由个人持股的公众公司一样,只不过是更具有社会企业性质的私有制,或者说是带有更多产权复合性和社会性的私有制。最后看各类机构投资者。多种由个人投资构成的共同基金,或共同基金信托,或个人信托基金等,通过迂回的途径即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来持股,但其实质仍然是带有社会共同性的私有制。从整个社会生产关系考察,仍应将多数机构投资者视为私人或私有制利用股份制的社会经济组织。
何自力(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认为,“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公司法人和机构法人组成的法人股东已取代私人股东成为公司股份的主要持有者,私人股东则退居次要地位,股权结构的这一变化意味着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法人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发挥重大影响,公司的运营充分体现法人股东的权利意志和利益要求,这样一种经济关系就可称为法人资本所有制。不过,法人资本所有制的兴起并不改变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财产占有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而且,在法人资本所有制基础上,资本占有者对资本的支配和控制权进一步增强了。因而,法人资本所有制不仅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而且是一种垄断资本集体占有制。它与私人资本所有制和私人股份资本所有制相比,其典型特点是财产占有主体非个人化了。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法人组织是一种联合的资本,其人格化形态是资本的经理人员。这种联合资本是资本占有社会化的具体表现,其经理人员则是联合的资本家。
二、社会主义应当如何利用股份制
当前,把国有制和公有制认为是可用可不用的经济手段,主张国有制不能与股份制相融合而必须放弃所有股份制企业的国家控股权等等,不利于在推行股份制改革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那么,我国应当怎样正确地利用股份制呢?
程恩富教授认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利用股份制的内在基本制度要素有4个。第一,建立以政资职能分离为目标的国资管理系统。第二,建立以公有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利用股份制的一个关键性制度要素。第三,建立以个人财产抵押为基础的经营者年薪制。第四,建立以党政互相兼职为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
何干强(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南京海派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指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指明了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公有资本可以在企业控股、参股,实现保值增值。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有必要在股份制企业中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但是,现实却不容乐观。股份制改革的帷幕刚刚拉开,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本土化产物——“反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论就奔涌而来。改制实践中的“卖风”,呼应了这一思路。显然,这些言行都是根本违背“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指导思想的。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促使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充满活力,促进公有资本保值增值、不断壮大,最终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尽快将政府同一机构承担的行政管理者和公有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角色分开,把落实公有资本所有制机构同企业层面的改革结合起来。这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的关键性环节。
左大培(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强调,必须建立有效率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应该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来掌握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这种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普通的生产流通型企业,而是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唯一目标的经营性机构。它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的严密监督下运行,享有在不同企业之间分配和收回国有资本的权利、任命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领导的权利、支配资本收益中用于积累的部分的权利和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其实我国各级政府目前所兴办的那些资本运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某些集团公司、国有基金等都是这样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有人认为它们也是“企业”,但它们是特殊的一类企业——经营资本的企业,需要国家极为特殊的管理。在高效率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样的政府机构应当拥有下述权利:对国有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包括执行严格细密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和统计制度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收回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也就是撤换和惩处有故意侵害国有资本行为的资本使用者的权利;规定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利润)按什么比例分配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收取用于社会消费的那部分资本收益的权利。
李炳炎(江苏省委党校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南京海派经济学研究所所长)认为,自主联合劳动关系是贯穿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最本质的联系。它是与资本经济制度相对立的范畴,其主旨就是改变资本经济制度下劳动者与资本物之间异化了的关系,建立以劳动者主导的、自主联合劳动为基础的经济体系。自主联合劳动一方面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实现前提,另一方面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和发展的目标。企业的经济组织制度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缩影。因而,对一种新的经济制度范畴的探讨,也要以企业为出发点。联合起来的、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以企业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在劳动者以国资为本与非国资股东合资的企业)的身份,通过按国资平均雇佣利率和国资雇佣量向国家支付国资平均雇佣利息取得国资的使用权,从而把国有资本同他们自己的劳动结合起来。以这种工人集体雇佣国有资本的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称为劳动雇佣国资制度或工人雇佣国资经济体系,也叫做劳动经济制度。
三、“新公有制企业论”说明了什么
余斌(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认为,“新公有制企业论”是错误的。所谓新公有制企业,按照厉以宁教授的说法,第一是指经过改(股份)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第二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第三是指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第四是指来自私人捐赠的所谓公益性基金所有制所办的企业。而那些没有采用股份制形式的私人资本,则只需要办个手续就可以戴上一个“新公有制”的红帽子。在有上亿股股份的股份制公司里,持有一两百股份的人是股东,但不是老板。只有大股东才是老板。显然,需要打工糊口的股东和从来就不需要打工糊口的股东是有本质差别的。公众公司决不是公有制企业。
简新华(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博导)指出,股份制本质上姓“公”的观点是一种理论倒退。学界普遍认识到,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及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即股份制与计划和市场一样,本身是中性的,既不必然姓“私”、姓“资”,也不必然姓“公”姓“社”;党的十六大报告则进一步提出使股份制或公司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应该说我国对股份制的正确认识已经基本形成,但现在又有学者走向极端,提出公众持股企业是公众所有制企业,股份制是公众所有制,是“新公有制”。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一种倒退,在思想上也会造成混乱,使人们对什么是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搞不清了。公有制(公有产权制度)是资产共有,不量化到个人;私有制(私有产权制度)是资产私人所有,量化到个人;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产权制度)是部分资产共有、不量化到个人,部分资产私人所有、量化到个人。股份制本身只是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当其资产共有、不量化到个人时,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当其资产私人所有、量化到个人时,股份制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当其资产两者兼而有之时,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王空(中国社科院工经所研究员)强调,“新公有制企业”在常识上是失实的。我们从任何一本民法书中都能读到对共有制的定性说明。共有制远不同于公有制,认定公众持股公司的资产属于共有制,亦不能证明它就属于公有制和公有企业。
张丰兰(内蒙古财经学院经济学系主任、教授)和韩凤永(金融系教授)提出,公益性不能等同于公有性。“新公有制企业论”的提出者,将公益性基金所有制企业作为新公有制企业的一种形式,将公益性等同于公有性。公益性是从财产或基金的用途上来看的,公有性是从财产或资金的归属,即所有制的角度来看的。公益性基金是用来办公益性事业的,不是用来建立企业的,即使是为了吸纳残疾人就业而建立的生产或服务单位,也只是公益性企业,政府要在政策和法律方面给以特殊优惠,虽然它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要经过市场交换,也要力争取得盈利,但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无法与其他企业展开平等竞争。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公益性财产或资金都是公有的,私人拥有的财产或资金也有用来办公益性事业的,包括公益性企业,因此将公益性企业都作为公有制企业是不合适的。探索公有制多样化的实现形式,不能改变公有制的基本特性,而应以坚持公有制基本原则和特征为前提。将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当成公有制企业,是在用替换内容的做法来代替实现形式的选择,如果照此方案改革,会导致大量的公有制企业有名无实。
吴宣恭(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认为,不应混淆公有化与私有化。在我国,私有企业吸收外界投资组建股份公司,如果投资者也是私有企业或个人,所有制的性质没有变化,只是实现形式改变了,不能称为公有化。至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出让部分股权给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这部分资产原有的公有属性就丧失了,转化为外企或私人所有,是地地道道的私有化。
四、怎样认识和构建混合经济体制
混合所有制、混合经济和混合经济制度,是目前运用较多的概念。与会者分析了这些概念,探讨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性质的混合经济体制。
曹雷(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讲师、博士生)认为,混合经济是以某种所有制、产权、调节机制和决策机制等为主导、主体或基础,多种所有制、产权、调节机制和决策机制等并存、互补、结合、融合、共生和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或资源配置方式。二战前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摆脱严重的经济危机,缓解尖锐的社会矛盾,先后发展了一定数量的国有制,形成了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类型混合经济。另一方面,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发展了一定数量的三资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私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在调节机制上以市场为基础和以国家调控为主导并重,在分配上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按资分配并存,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类型混合经济。其中,社会主义、混合经济、中国特色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定性一个都不能少。“制度趋同论”、“制度接轨论”的观点极易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引入苏东国家“改向”的歧途,使人们误以为我国可以完全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类型混合经济模式进行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可以照搬西方非国有化的方法。
程恩富教授强调,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体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公有制主体型市场经济模式,而不是私有制主体型市场经济模式。就是说,在迈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决不放弃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要将公有产权与市场经济有效地融合在一起。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允许个体、私营和外资等其他经济成分的适度发展,但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一定要占优势,国有经济一定要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并体现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
吴宣恭教授认为,要搞清不同性质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不外乎两类:一类是由公有资本(国有或集体所有)和私有资本(私有企业或个人私有)一起投资兴办的,属于公私混合的所有制。另一类则全部由私有资本组建,没有半点公有的成分。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其组成经济成分各有差别。有的全部由国有企业或全部由集体企业组建,仍然分别属于国有和集体性质;有的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共同组建,可归类于公有性质的所有制。那些由国有、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境外资本和私人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兼有公有和私有的成分,应属于公私混合的所有制。还有一些全部由私有企业、境外资本和私人合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疑具有私有性质。
五、各种统筹的实质是利益统筹
在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发展中,既有突出的成就,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及时提出了统筹方针和科学发展观。与会代表认为,各种统筹的实质在于利益统筹。
汪洪涛(上海同济大学文法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博士)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实质就是要统筹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利益,以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既然是统筹,就需要社会各方,特别是社会权力机关在开展工作的时候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以人为本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探索、认识并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把各项工作都建立在符合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这就要求辩证地认识和处理与发展相联系的各方面重大关系。在五个统筹中,城乡差别与“三农”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各级政府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缓解矛盾。
周小亮(福州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强调,要从所有制及其产权关系的明晰角度来探寻解决利益矛盾和实现利益关系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要走新型可持续发展道路,江泽民同志认为必须处理好发展中的四大关系,贯彻中国发展中的四大原则:其一是处理好速度和效益的关系问题,贯彻效益优先原则;其二是处理好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生态的关系问题,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其三是处理好三大产业的关系问题,贯彻结构优化原则;其四是处理好东西部地区的关系问题,贯彻东西协调发展原则。可以说,这是正确处理社会经济转型中各种根本利益关系与矛盾的新思路、新原则与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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