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_法律论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_法律论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思想论文,习近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6)02-0005-17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在新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发展了法治理论,形成了具有科学理论形态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学习好、研究好、实践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广泛的世界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科学的理论形态和鲜明的理论风格,展现出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运筹全局的改革思维、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等特征。

      一、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

      作为引领和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奋力推进法治强国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原理、坚持了包含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当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义,汇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理论界的优秀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从当代中国国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不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阐述了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深刻回答了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形成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协调推进局面,如何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民主化法治化等一系列根本理论问题和重大实践问题,树立了理论发展守正创新的典范。其主要标志是:

      (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专门阐述法治或以法治为重要内容的讲话和文章,内容涵盖法治原理、法治文化、法治道路、法治改革、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体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严治党、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等。其中代表性专题讲话和文章就有: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①2013年11月9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12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部分内容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题收录于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2014年1月14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3月27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2014年6月28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8月19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3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0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3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部分内容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题发表在《求是》杂志2015年第1期),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3月24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②2015年9月26日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的讲话《谋共同永续发展做合作共赢伙伴》,2015年9月28日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会的讲话《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2015年10月14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③2016年1月1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四次、六次、七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十五次、十六次、十九次会议上的系列讲话。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对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的法治建设、法治改革、政法工作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国家宪法日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这些讲话、文章、指示、批示和谈话充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情怀,立意高远、思想深刻、知行一致,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从而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科学、更加先进的法治理论体系指导下全面推进。

      (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专题讲话、文章、指示、批示、谈话几乎涵括了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全部理论要素,例如,法治的本质、法治的价值、法治文化、法治形态、法治模式、法治话语、法治信仰、法治权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尊法守法,党与法、民主与专政、国体与政体、民主与法治、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治、法治与经济、法律与政策、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公序良俗、法治与国家治理、法治与社会治理、法治与全球治理,自由、平等、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制约和监督权力,权利、义务、责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法律救济、法律援助等。以文本形式涵盖法治理论要素,并以学理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阐释,说明我们党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思维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已经确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理论风格。

      (三)凝练、丰富、深化了一系列概念、范畴、命题、论断、观点、理念。在人类历史上,思想认识成果最终都要体现为概念、范畴、命题、论断、观点、理念等,并通过概念、范畴、命题、论断、观点、理念加以保存和传承。习近平法治思想饱含一系列法治的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新理念,从而形成了内涵科学、逻辑严谨、语义创新的新思想、新理论。

      新概念、新范畴:④如法治,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政府,全面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依法执政,依法治军,法治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政治定力,法治定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工作队伍,涉外法律工作,职业良知,司法职业操守,良法善治,崇法尚德,总体国家安全观,信息主权,网络安全,人民主权,司法民主,诉讼诚信,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律化,法治习惯,社会规范体系,严格执法,严格司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阳光司法,执法资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社会治理法治化,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司法审判的终局性,诉讼格局,诉讼的“主客场”现象,督促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国际关系,全球治理体制,现代国际秩序基石,国家形象,永续发展,和平行动能力,海洋强国,网络强国,文化强国,全球治理,利益汇合点,包容性经济,弘义融利,新常态,舆论审判,网络治理,等等。

      新命题、新论断: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厉行法治乃治本之策;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依法执政的要义是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和平与发展相辅相成;义利相兼、以义为先;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正处在历史的转折点上;等等。

      新观点、新理念: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源泉,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秉持法律准绳,用好法治方式;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以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给企业家以定心丸;治理国家和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依法治国的根基在基层;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只服从事实;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执法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所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优化司法环境;依法治国的人文环境;形成人民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立改废释并举;法治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要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高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给予各国平等参与规则制定的权利;文明是包容的,人类文明因包容才有交流互鉴的动力;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说公道话、办公道事;坚定和平理念、扬起和平风帆;协商是民主的重要形式,也应该成为现代国际治理的重要方法,要倡导以对话解争端、以协商化分歧;缺乏道德的市场,难以撑起世界繁荣发展的大厦;人类文明多样性赋予这个世界姹紫嫣红的色彩,多样带来交流,交流孕育融合,融合产生进步;不同文明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特色之别;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发展和谐友善的国家关系,开展和睦开放的文明交流;中国外交有原则、重情谊、讲道义、谋公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等等。

      二、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

      与战略家邓小平同志一样,习近平总书记总是首先从战略层面思考和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同志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思考民主法治问题,把民主法治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之内深思熟虑,强调指出:没有民主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战略思维,从以下三个方面为依法治国进行战略定位。

      (一)从人类政治文明和社会现代化的纵深深刻分析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深化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夯实了厉行法治的政治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⑤这一分析击中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之所以出现重大失误和严重错误的要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很多重大的失误,也都是人治造成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比较重视法治,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力挺人治,否定法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和人民蒙受巨大损失,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深刻分析了在民主法治问题上的惨痛教训,指出:种种历史原因使得“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使党和国家难以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⑥正是基于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的深入分析和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抉择。在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⑦“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⑧

      我们党之所以摒弃人治、选择法治,是因为人治有致命的弊端,法治有巨大的优势。人治的典型特征在于统治者个人或者极少数人说了算,这种治理方式出错率高,还往往导致人亡政息、难以为继。有鉴于此,邓小平同志反复告诫党和人民,人治“危险得很”,人治“靠不住”。“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⑨相对于人治,法治则具许多明显的优势。(1)法治能够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和国家基本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做到“不动摇”、“不折腾”,保证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2)随着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信息化、全球一体化时代的到来,过去主要依靠革命家的个人权威和魅力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难度加大,而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在多样化复杂化中凝聚共识和力量,保证中国社会可持续的发展与稳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这就是党的十八大明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之后,党中央紧接着用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基本考虑。”⑩(3)法治是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因而能够使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产、工作有合理预期,拥有生存、生活、权利、自由、公平的安全感,确保了国家治理的公信力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企业家的合理预期,给他们以定心丸,说的就是这个道理。(4)宪法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实施的,它能够克服政策、道德、习惯、软法等规范体系的局限性,确保制度体系运行的效能。法治的这些优势是人治不可同日而语的。

      (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战略布局中思考法治建设问题。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深入调研,探索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并把依法治国放在这一总体战略布局之中统筹安排。他强调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所以,“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1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12)“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13)“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1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落实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5)“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16)“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7)

      (三)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强国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核心战略要素。十八大召开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之后紧接着又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确定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的“法治浙江”概念的合乎逻辑的延伸和升华。“法治中国”概念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我国法治建设新时期、新阶段的时代主题。“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领性概念。法治梦与中国梦一脉相承。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公平中国、平安中国、网络强国、文化强国、海洋强国等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成中国梦的美好愿景。把法治中国作为中国梦的重要一项,必将增强亿万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法治强国的信心和力量。

      三、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

      实践思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把实践思维运用于法治建设,深化了我们党对法治国情和法治规律的认识,增强了依法治国战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一)从实际出发,与国情适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在法治问题上,坚持从实际出发,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国情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18)“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19)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国情和实际出发:

      第一,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最大的客观实际,就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认识当下、规划未来、制定政策、推进事业的客观基点,不能脱离这个基点。既要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没有变,也要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每个阶段呈现出来的新特点。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我国基本国情的内涵不断发生变化,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风险、面临的难题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我们提出要准确把握、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就是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辩证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作出的判断。准确把握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新特点,使主观世界更好符合客观实际,按照实际决定工作方针,这是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的工作方法。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也必须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治国理政的法治需求、社会法治文化水平、法治专门队伍的总体素质、执法司法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都决定了现阶段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不能脱离实际,不能盲目拔高;更不能照抄照搬他国的法治模式和法治体系,尤其是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而盲目地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我们要有主张、有定力。”(20)

      第二,我们是在承续中华传统法治(法制)文明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治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而且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战国中期,李悝的《法经》创中国封建法典之体制,开成文法典之先河。随后建立的秦朝扩大了成文法的规模,奠定了中国长达两千多年封建法制的基本轮廓。汉唐诸代君臣与巨儒主张“德主刑辅”,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成为“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体,形成了法德兼治的鲜明特点。《唐律疏议》“一准乎礼”,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典范。经过宋、元、明、清等朝代近千年的法律文明维系、传承和发展,形成了世界公认为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广泛地影响和传播到周边国家,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居于世界法治文明的顶峰。中国古代法治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经验和理论。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我们要加强法治文化研究,在对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古为今用,把那些能够与以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传统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之中,使中国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不仅明确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1)而且身体力行,在其讲话和文章中充分体现出对中华法律文化和古代法治理论的择善而用。

      第三,我们是在不同文明交流互鉴呈现新常态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所以,不能自我封闭、不能盲目排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22)“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23)当然,“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24)“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25)“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

      第四,我们是在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面向世界、面向全球化。全球化、世界一体化是当今世界最鲜明的特征。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有力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和各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治理模式和法律制度。在这样一个全球化、一体化时代,无论是观察和处理经济问题、文化教育科技问题,还是观察和处理政治问题、军事问题、外交问题,我们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眼光、全球思维,有应对全球化的战略意识。同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也必须在全球化的背景中和全球治理体制中加以研究和解决。我们必须以开放的眼界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而不能封闭僵化;要主动参与全球法治,构建全球化时代的涉外法治体系、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国际新秩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同时也将推动各国共同坚持和平发展,推进全球治理规则的民主化、法治化,构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二)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学习掌握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积极面对和化解前进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我们强调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就是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客观性,就是要善于把认识和化解矛盾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在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包括法治改革在内的重大改革,都要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围绕这些重大课题,我们强调,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可以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35年来,我们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同时,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26)

      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是针对问题而形成的,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和战略部署同样是以问题为导向、而不是从某个抽象的法治模式或者一整套泛泛的法治理念出发而作出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起草突出了五个方面的考虑,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27)“全会决定应该旗帜鲜明就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回答,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28)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29)

      按照问题导向的工作思路,四中全会《决定》列举了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并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应改革举措,指出:“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30)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190项改革举措正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的。

      问题导向不仅体现在宏观领域,在相对微观的领域,同样强调了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例如,关于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31)关于司法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32)

      (三)注重规律研究,尊重和遵循法治的基本规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只有坚持唯物主义,才能不断加深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人类社会一般规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规律的认识,提高对规律的认识水平。在法治问题上,认识和遵循客观规律,就是要不断深化对法治规律的认识,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的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本方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总是注重从规律性上论述厉行法治的必然性,揭示法治的规律性,凝练出重大法治理论命题和学理判断。例如,“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33)“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34)依法治国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35)“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36)这些论断都是对法治发展一般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还对法治建设具体领域如何认识和尊重客观规律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他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37)“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3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本领,深入把握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使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更加自觉、更加有效。”(39)“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40)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着力改进审判组织形式、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41)

      四、运筹全局的改革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经验概括为“改革是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必由之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以来,已经35个年头了。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能发生如此深刻的变化,我国能在国际社会赢得举足轻重的地位,靠的就是坚持不懈推进改革开放。”(42)正是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的高度,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加明确地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当前,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深化改革。”(43)

      基于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改革开放经验的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用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和重大任务,要“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44)三中全会《决定》第九部分即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统一部署。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45)

      法治建设的改革思维,突出体现为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例如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权力腐败、人权保障不力等,根本途径在于改革,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打碎敲的方式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这些突出问题的。四中全会《决定》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提出了190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加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20多项法治改革举措,一共有200多项改革举措。其中大多数改革举措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深水区”、“硬骨头”,都是躲不开、绕不过的难题。例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刑罚执行一体化;等等。这些改革举措无一不涉及既得利益格局,无一不触动国家机关或个人的奶酪。如果没有改革思维和勇气,不敢“啃硬骨头”、不敢“涉险滩”,不敢在利益矛盾上“砍一刀”,法治改革就难以有实质性突破。

      总之,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既面对着常规的法治建设任务,更面对着超常规的法治改革任务。惟其艰难,更显勇毅。我们必须有全面改革、深刻革命的思想准备,必须以大无畏的政治勇气和高超的政治智慧推进改革和“变法”。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做法治改革的促进派,“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全面理解和正确对待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深刻领会有关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觉支持改革、拥护改革。”(46)确保法治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

      五、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当前,我国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善于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在权衡利弊中趋利避害、作出最为有利的战略抉择。要反对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看形势做工作不能盲人摸象、坐井观天、揠苗助长、削足适履、画蛇添足。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准确把握客观实际,真正掌握规律,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辩证思维的生动体现。这里,仅举若干例证。

      (一)党与法(党的领导与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的关系的要害。”(47)“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48)针对“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49)当然,习近平总书记也辩证地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50)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注重改进、改善党对法治的领导,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51)

      (二)民主与专政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是国家政权建设和治国理政中的基本矛盾之一。关于这一基本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是不对的;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也是不对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以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清醒、强烈的政治自觉,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变本加厉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面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要毫不迟疑、毫不动摇地拿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不能当东郭先生!同时,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打击孤立极少数、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运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对敌我矛盾,既要旗帜鲜明、敢于斗争,稳准狠打击敌人、震慑犯罪,防止养痈遗患,又要讲究谋略、巧于斗争,有效争取舆论、赢得人心,防止授人以柄。

      (三)活力与秩序

      在治国理政中,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思维和政治智慧的集中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全面看待社会稳定形势,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能简单依靠打压管控、硬性维稳,还要重视疏导化解、柔性维稳,注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就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还要坚持党政依法治理和社会依法自治相结合。过去,党和政府对社会实行高度行政化的管控,国家包办一切,这种单一的治理模式造成社会活力不足、创造力缺乏、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而实现依法自治,则为公民、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自我协商、平等对话、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解决社会问题留出了广阔空间。党政治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有利于形成社会稳定与社会活力的良性局面。

      (四)改革与法治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面临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当然,在法律体系没有形成、经济社会的许多领域没有法律规范调整的时候,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主要是如何用法律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并进一步推动和保障改革。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就更加突出、更加复杂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由此,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呈现出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的局面,同时也使二者的关系更为复杂和敏感。一方面要“破”,一方面要“立”,这就使得改革进程时时处处遇到与法治的矛盾问题,因而,要着力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以辩证思维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作出了科学回答。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之时,习近平总书记就及时指明:“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改革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通过立法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红利、法治红利。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52)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他再次强调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53)

      在2015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就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作出深刻论述,指出:“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我国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期,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阻碍和滞迟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与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而滞迟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成为改革的‘绊马索’。”(54)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改革本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指出:“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55)

      (五)政策与法律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基本问题。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认识误区以至思想混乱。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56)所以,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但是,由于政策具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侧重指导的特点,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规范性等特点,在实践中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当政策和法律出现矛盾时,要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使之协调一致,同时要努力做到统一正确实施。

      (六)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中外法学史上的恒久话题。习近平总书记精辟地阐述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57)“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58)“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59)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我国历史上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深厚的基础。这些深刻论述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定势,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思路。按照这种新思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就是治国的必然之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德兼治、法德共治理论既是对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智慧的传承,又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七)维稳与维权

      当前,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很突出、处理起来很棘手的问题,而其中大量问题是由利益问题引发的。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阐述了维稳与维权的辩证关系,指出: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讲,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心理干预机制,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改革信访制度,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总之,维权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妥善处理,维稳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八)信念与能力

      信念与能力问题实质就是德与才的关系问题。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理想信念问题上广大干警必须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60)对于政法工作者来说,理想信念当中很重要的是法治精神和职业良知(道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61)政法干警“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62)“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63)“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64)

      在树立法治精神、培养职业良知的同时,要大力加强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法治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有才无德会败坏党和人民的事业,但有德无才也同样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我们常讲要亮剑,这不仅需要有亮剑的勇气,更需要有亮剑的本事和克敌制胜的能力。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65)

      习近平总书记还有许多法治论述体现了生动而练达的辩证法思维。例如,法治建设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要坚持文明互鉴、对外开放,但不能机械临摹、全面移植、全盘西化。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我们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要处理好监督与干预的关系,防止形成“舆论审判”。

      ①本次集体学习的主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②本次集体学习的主题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③本次集体学习的主题为“全球治理格局和全球治理体制”。

      ④概念、范畴形式上表现为词语,但不等于词语。历史上有许多词语在不同时代、不同语境、不同作者、不同论著中表达的是不同的思想内涵和思想信息。例如,同样是“法治”这个词语,在中国古代其内涵、其包括的信息是指专制君主实施政治统治的手段,以权力至上和严刑峻法为核心思想内容;在现代民主国家,法治则以民主、自由、人权、公正为价值基础,以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本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核心内容。习近平在其讲话和文章中虽然沿用或借用了某些词语,但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称之为“新概念”、“新范畴”。如“阳光司法”,通常指的就是司法公开,而习近平赋予其“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等更丰富、更深刻的内涵,超出了日常理解。

      ⑤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⑦同注⑤,《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第8页。

      ⑧同注⑤,《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十五周年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第63页。

      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⑩同注⑤,《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第9页。

      (11)同注⑤,《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第15页。

      (12)同注⑤,《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7页。

      (13)同注⑤,《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页。

      (14)同注⑤,《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第12-13页。

      (15)同注⑤,《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第9页。

      (16)同注⑤,《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第4-5页。

      (17)同注⑤,《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第4页。

      (18)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第5页。

      (19)同注(18)。

      (20)《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4年2月18日,第01版。

      (21)同注(18)。

      (22)同注(18)。

      (23)同注(20)。

      (24)同注(18)

      (25)同注⑤,《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第35页。

      (2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7页。

      (2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7页。

      (28)同注(27)。

      (29)同注⑤,《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第4页。

      (30)同注(2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4页。

      (31)《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第01版。

      (32)《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15年3月26日,第01版。

      (33)同注⑤,《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第12页。

      (34)同注(2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49-50页。

      (35)同注⑤,《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第4页。

      (36)同注⑤,《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第4页。

      (37)同注(2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4页。

      (38)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

      (39)同注⑤,《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115页。

      (40)同注(32)。

      (41)《增强改革定力保持改革韧劲扎扎实实把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人民日报》2015年8月19日,第01版。

      (42)同注(2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62页。

      (43)同注(2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63-64页。

      (44)同注(2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2页。

      (45)《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8日,第01版。

      (46)同注(2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62页。

      (47)同注⑤,《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第33-34页。

      (48)同注⑤,《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第34页。

      (49)同注⑤,《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第34页。

      (50)同注⑤,《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第37页。

      (51)同注(2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0页。

      (52)同注⑤,《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第46页。

      (53)同注⑤,《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第51页。

      (54)同注⑤,《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第51-53页。

      (55)同注(18),第8页。

      (56)同注⑤,《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20页。

      (57)同注(18)。

      (58)同注(18)。

      (59)同注(18)。

      (60)同注⑤,《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99-100页。

      (61)同注(38),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19页。

      (62)同注(38),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19页。

      (63)同注(38),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18-719页。

      (64)同注(38),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18-719页。

      (65)同注⑤,《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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