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学派面临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学派论文,自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一个学术学派,都应该有自己的研究纲领、成果及其代表性的学术论著。从这个标准来衡量,我国的自然辩证法应该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学派。它的研究纲领集中体现在1956年的“自然辩证法(数学和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十二年(1956-1967)研究规划草案“和《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1993)的总论“自然辩证法”中。我国自然辩证法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中硕果累累。在我看来,最主要有两个:一是,由零散的研究进入系统的研究,即由具体研究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哲学问题,到系统地研究各学科的哲学理论,如数学哲学、物理学哲学等;由各分支学科的研究到从总体上研究自然观(自然界的辩证法)、自然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自然科学研究的辩证法)、自然科学辩证法(自然科学观),以及自然辩证法与哲学其他分支学科、社会科学等等学科的关系,形成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二是,体现前一成就的一批研究成果,出版许多有水平的论著,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这些成果在我国哲学史具有两个重要意义:标志着有别于西方科学哲学的中国自然辩证法学派的诞生;确立了自然辩证法在哲学中的学科地位,成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然而,当我们看到成绩的时候,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然辩证法在扩大自身的疆域的时候,必须适可而止,否则将走向自己的反面——否定自然辩证法的存在!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有种种迹象的。例如:
1 研究力量倾斜于科学技术与社会(简称STS)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是自然辩证法深入研究必然要碰到的一个问题,对它的研究有助于弄清楚二者的关系及其作用机理。但这方面的研究必须适可而止,因为它毕竟是属于科学社会学范畴,而不是哲学。有的人用主要精力研究这个问题,有的研究单位把全部或主要力量用于研究这个问题,这就不合适了。我不是反对研究科学社会学,而是说它虽然与哲学有着重要联系,但毕竟不是哲学。记得几年前,我们研究所评职称的一件事:
有位同事用了大部分精力研究汉语及其历史,写了一部颇有影响的为汉语翻案的著作。他以那部著作做为主要成果申请研究员。评委们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该著作虽然是有水平,有意义的,但它不属于哲学,不能反映该同志的哲学水平,结果该同志当年没有评上研究员。后来,他调整了研究方向,写出一些哲学论著,表明自己达到研究员水平,最后才评上研究员。
这件事值得大家深思!当然,一个人是要成为社会学家,还是哲学家,这是个人的选择问题。不过要牢记:自然辩证法作为一个哲学分支学科,其根本的任务是,研究数学和自然科学发展中提出的哲学问题,特别是数学和自然科学前沿的哲学问题,以便丰富和发展哲学。这个任务是别的哲学分支学科无法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分支学科有不同的任务),更不是哲学以外的学科所能完成的。因此,自然辩证法学科如果放弃自身的根本任务,就没有存在的理由;而作为自然辩证法工作者个人,如果放弃这个任务,就是失职,就是不务正业;作为一个研究单位,如果放弃或偏离这个根本任务,就该换个名副其实的牌子。
以上议论是从感觉出发,心中无数。因此建议,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调查一下,全国研究STS有多少人?多少论著?它们各占同类的百分比多少,这对指导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工作是有好处的。
2 忽视基础研究
自然辩证法的基础研究是什么?提出这个问题近乎荒唐,难道研究自然辩证法的人还不知道本学科的基础吗?事实说明,有的人确实不知道,而有的人虽然知道,但并不去做。所以,有必要在这里哆嗦几句。所谓自然辩证法的基础研究就是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哲学问题,它是由学科的根本任务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放弃这个最基础的研究就无法回答数学和自然科学提出的哲学问题,而所谓自然辩证法研究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不用说丰富和发展哲学,就是连自身的存在都成问题了。所以,一个学科的基础研究决定着该学科的兴衰、存亡的大事。
但是,我们有些同志却忽视这一研究。究其原因是基础研究太难了。基础研究难就难在,它首先至少必须熟悉某一门自然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最新成果,否则,怎么能够从某门自然科学的发展中提炼出哲学问题来呢?提不出问题还研究什么呢?这叫“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同时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的哲学素养,否则,哲学问题碰到鼻子尖了,或者视而不见,或者抓不到主要问题。因此,无论是熟悉一门自然科学,特别是跟踪某门自然科学的发展,还是提高哲学素养,都必须花大力气不断去学习、研究才能练就一身本领,才有希望写出经得起推敲的作品。可是,有的人认为,这是投入多产出少,得不偿失的事,而去寻找投入少产出多的课题。出现这种情况,也与各级各类研究基金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不够有关系。正是这两方面的原因,才使一些同事忽视基础研究,而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或不该出现的错误。这里仅举两例。
关于数学本质的问题。它在数学哲学史上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我们知道,哲学认识论所要解决的是感性与理性,或者唯物与唯心、先验与后验的关系问题;而数学本质作为一个认识论问题,它是哲学认识论在数学哲学中的具体表现,它所要解决的是,经验与理性(演绎)的关系问题。但是,有个数学哲学教授却主张用数学本体论或数学社会—文化去解决数学认识论问题。我们知道,数学本体论是研究数学对象及其存在性、客观性问题,它不回答经验与演绎的关系问题。数学的社会—文化研究是属于数学社会学,它不是哲学,怎么能企望用非哲学来解决哲学问题呢?这种缺乏哲学常识的人,居然能取得博士学位,评上教授,实在是件怪事。
关于决定论是否寿终正寝的问题。普利高津在1996年出版的《确定性的终结》一书中认为,新自然观应该表述为:“它不再基于确定性,而基于概然性。承认未来不被确定,我们得出确定性终结的结论”,并且宣布自己是一个非决定论者。可是,自然辩证法界的一位老教授却写文章大加赞扬。说什么该书“宣告决定论寿终正寝,必将在科学史上带来一场新的革命”。一个人是接受辩证决定论观点,还是支持非决定论观点,是个人的自由,不能强迫。但是,作为对自然的概括的自然观总有个概括得好不好、全面不全面的客观标准吧。
首先,我们知道,非线性科学揭示出自然界存在着一类新的、更普遍的既确定又随机的混沌现象,表明认识自然现象的一次历史性飞跃:由认识两类自然现象(确定性或必然性现象和随机性或偶然性现象)到认识三类自然现象(确定性或必然性现象、随机性或偶然性现象、既确定又随机的混沌现象)。普利高津无视更普遍的混沌现象,把世界归结为偶然性(或概然性)是完整的概括吗?混沌学家把既确定又随机的现象叫做内在随机性或混沌,数学家叫做伪随机。普利高津把伪随机性等同于随机性,这是正确的吗?其次,混沌现象的发现并没有否定确定性现象的存在。我们知道,相应于确定性现象的规律性是动力学规律,相应于随机性现象的规律性是统计规律,相应于混沌现象的规律性是非线性规律。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统计规律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它只是科学研究的入门。作为科学研究,它还必须进一步探求“其所以然”,寻找动力学规律。只有找到动力学规律才能回答为什么,才能定量地解决问题。再说,“如果……,则……”这类形式逻辑、3+2=5这类初等算术……等等,都是属于确定性范围的,它们在日常生活中还在被人们广泛应用着。怎么能够说,确定性终结了呢?
但愿以上一些例子只是个别现象,不至于动摇自然辩证法学派的存在,但要充分认识到它们给这个学派造成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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