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视角下众筹模式的风险与监管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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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速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了互联网与金融业间相互融合的日益深化,尤其是近几年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变革的出现,使得金融模式也发生了颠覆性变化,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横空出世。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以来,由于其包容性强、支付便捷、交易成本低等一系列特征使其迅速占领了金融市场,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金融市场更加公开透明,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更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代金融的专业化分工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所代替,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和广泛,因而是一种更为民主化的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重要模式——众筹模式,主要是指初创企业和个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通过特定的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的融资方式。在中国管制严格的金融背景下,众筹模式有望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出现时间较短,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实施面临着诸多风险,这需要我国监管机构及时调整对待民间融资的固有思维,出台便利中小企业融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规和监管机制,从而使中国在金融领域抓住赶上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机会。

      一、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

      “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创新,一般而言“互联网+”就是互联网与各个行业的结合,但不只是简单相加的结果。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简称IF)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深度结合,可提升金融行业的生产力和创新力,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目前在理论界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李真(2014)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其他现代信息集成技术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其有别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和间接融资模式。侯维栋(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泛指一切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资金融通行为,是金融业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自我革新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根据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以及互联网金融在世界范围内的实践,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提供的金融服务为基础,以网络及相关通讯技术为媒介,通过网络平台实现金融业务操作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与金融运作模式相关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监管等内、外部环境,本文的研究以广义互联网金融为基础。

      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及其分类。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结合的新兴金融模式,交易平台的虚拟化、交易方式的网络化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

      低投入。互联网的虚拟空间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基础平台,因此它既拥有较低的市场交易成本优势,同时又无须支付高昂的营业和管理成本费用,其低成本的运作大大降低了金融业务的投资风险。据统计,互联网金融的投入成本和传统的投入成本相差之大往往能达到1∶100甚至1∶1 000。

      高效便捷。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通过先进的现代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积累大量的信用数据和开发渠道,以突破时间和空间对于传统金融模式的限制。另外,互联网的虚拟平台能实现操作简便、快捷的支付模式,能有效加强金融活动中参与者的信息沟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固有弊病,实现资金融通的高效便捷。

      重视客户体验。全新的服务理念也带来了全新的商业革命,在互联网时代客户体验被提高到极其重要的位置,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的虚拟平台将客户信息大量集结,并通过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提前发现潜在市场,最终通过向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体验,获得市场主导优势。

      风险复杂性。互联网金融在利用互联网获得市场优势的同时也必须承受互联网所带来的多重风险,甚至包括其远超于传统金融模式的风险传播速度和复杂的风险诱因,即除了与传统金融业相同的各类风险外,互联网金融还需要面对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特殊风险。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点,本文将其按照业态模式分为四类,如图1所示:一是支付结算。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行业一个最为典型的突破便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带来了支付结算方式的新纪元。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到2015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交易规模达到31.2万亿元,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持有规范牌照的支付企业已有269家。二是泛渠道业务。泛渠道业务主要是指将传统金融业务的销售渠道转移到互联网的虚拟平台,同步实现支付、理财等诸多金融业务的有效整合,时下流行的余额宝就是典型代表。泛渠道业务开创了渠道拓展先河,由于其创新模式优势显著,地位日渐上升等原因,目前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三是网络融资。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融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网络融资市场主要基于网络数据贷款、P2P信贷平台和众筹融资三种模式。其中,网络数据贷款的出现主要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小额贷款的需求,有利于解决传统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交易数据不完整、客户需求难以集中、支付结算风控措施不完善等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直接信贷的新型信贷模式,我国《2014年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报告》中显示,截至2014年9月,我国P2P平台总数已达1438家,年底可以达到1700多家。P2P信贷模式由于其方便、快捷等各项优势,使其成为最为活跃的和受到高度评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模式(Crowd Funding)主要是指初创企业和个人采用预购的形式通过特定的互联网平台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即大众筹资。在众筹模式中,互联网的开放性展现得淋漓尽致,为好的创意项目从概念走向实际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以及资金帮助,有利于自主创业环境的改善。四是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各种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以及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联合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的一种手段。

      

      图1 互联网金融的分类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从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情况看,其逐渐呈现出以下两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一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将进一步深化和扩大业务范围和业务类型,并席卷整个金融行业,逐步引发金融行业的更新换代(陶娅娜,2014)。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将在纵向的专业上进一步细分支付、结算、数据、定价、评级、担保等服务,同时更加注重快捷高效、定制化的客户体验。在金融行业的横向资源整合上,互联网金融也将借由互联网的巨大优势开拓一站式的金融业务平台新格局。

      二是互联网金融中,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的支付结算方式将逐步弱化,而以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金融模式为主的网络融资模式则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针对网络融资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互联网金融逐渐得到了国内各界的广泛认可。其中众筹模式更是为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门槛高的尴尬处境提出了解决措施。2013年末我国的众筹网站不到20家,而截至2014年末国内已建成的众筹网站就有80多家,其中除“众筹网”、“淘梦网”、“梦想汇”、“点名时间”等已经在业内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众筹网络平台外,“京东众筹”等一些依附于知名企业的众筹平台也在不断出现。互联网众筹模式作为新生事物,其迅速的发展节奏,进一步专业化和本土化的网络平台,使得项目融资效率得以大大提升,也有利于建立重复投资的相互信任关系。因此,随着国内网络融资市场的逐渐开放,投资者的日益增长,网络监管的日臻完善,网络众筹模式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总而言之,我国传统金融行业因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而重新整合细化,各类发展模式也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不仅使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而且减少了市场投资成本,降低了投资准入门槛,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新兴的众筹模式,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综合复杂的金融风险,并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传统众筹模式与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比较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势头强劲,众筹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人们关注。然而众筹模式并非新名词,传统政府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行为也属于众筹模式,但该种众筹模式与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有显著的区别。传统政府众筹模式是政府依据政府信用筹集资金并加以运用的金融活动,其目的是为实现经济活动调控,因而属于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化众筹模式是指企业依据企业信用或项目收益,通过商业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商业化融资手段筹集资金并加以运用的金融活动,非国有独资的公司制企业的筹资是典型代表。这两种传统的众筹模式与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一个突出的区别在于传统众筹在线下进行筹资活动,而非线上模式。另外,两种传统众筹模式还存在信息处理困难、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缺点,全民参与程度低。

      通过传统众筹模式与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的比较发现: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其金融对象更加虚拟化;方式也不再受限于政府和市场的规则制度,更加灵活;交易更多地在网络众筹平台实现,不再依靠金融机构,更接近无金融中介的状态;信息处理更加容易,成本更低;风险评估的数据和信息更完整。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由于处于萌芽状态,相关监管政策处于空白阶段,直接交易的风险更高。总之,互联网金融视域下的众筹模式有着传统众筹模式无法比拟的行业优势和广阔前景,有效地弥补了传统融资方式的不足。(见图2)。

      

      图2 传统众筹模式和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的比较

      三、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面临的风险

      众筹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兴事物,在其发展初期面临着诸多风险因素。本文将这些风险大致归为两类,分别是传统风险和特殊风险。所谓传统风险是指众筹融资中始终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货币政策风险等;而特殊风险则是指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质所产生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新风险。

      1.传统风险。首先,传统风险中较为典型的风险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由于信贷活动中交易者的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导致客户可能会精心设计虚假信息和数据,从而使以数据分析为基础的金融活动出现偏差,产生市场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在网络信贷活动中则更为明显。其次,信用风险也是传统风险中常见的风险类型,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不完善是产生信用风险的直接根源。我国目前还未建立成熟公开的信用体系,这与众筹融资顺利进行所需要的参与者之间的信用保证环境严重冲突。除信用体系不完善之外,融资者违约的成本极低也是众筹模式信用风险极为严重的原因之一。据网贷之家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出现的网络借贷平台跑路或停运事件已近300家,是2013年末的近10倍。最后,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还存在着货币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中的货币流通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因此国家对货币的调控政策也被相应削弱,极易造成通货膨胀(李真,2014)。

      2.特殊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中存在最突出的风险便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技术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技术支持风险。其一,互联网金融是借由发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而得以实现的,因此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是最直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传统金融模式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对局部金融系统造成影响,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将直接引发可怕的连锁反应,甚至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2012年网银木马就曾经攻击了横跨亚洲、欧洲与北美洲的600多家金融机构,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其二,先进的技术解决方案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高昂的投资费用,出于对成本控制的考虑,很多企业在先进技术和成本利益选择中,更倾向于企业短期利益。因此,技术解决方案中先进安全技术的欠缺使得互联网金融中的技术选择风险偏高。其三,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自身不具有企业运作的核心技术能力,多数采用了技术外包的形式,因此一旦现有的技术不足以满足客户需要,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地提供金融服务,从而产生较高的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操作风险也不容小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对计算机安全系统操作产生的风险以及交易者自身的操作风险,其中计算机安全系统操作风险包括由计算机系统自身的设计缺陷而引发的金融账户授权问题,风险管理系统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操作风险。交易者自身的操作风险,则是指交易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熟悉或失误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再次,我国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防止非法集资,因此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也尤为重要,且应当受到政策制定者的重视。虽然目前关于金融活动的法律法规众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多数是针对传统金融活动而设立的,我国目前还未有一部对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进行规范约束的完整法律法规,正是由于这种权责不清的隐患,导致了在金融交易中更容易出现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2015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元年,相信有更多相关法律陆续出台和实施,互联网众筹融资也将因此而获得蓬勃生机。

      四、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监管路径

      目前,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实践发展已远远先于理论研究,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情境的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监管路径和政策是一项重要又迫切的任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特殊的属性,使得监管难度大,本文根据国际监管经验和我国的一些监管现实,提出法律监管和社会信用监管两条思路。

      1.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监管难度。金融行业本身属于高风险性行业,现在其又与涉众广、虚拟化的互联网结合在一起,无疑更加扩大了风险等级,而且其风险管理也将比传统金融更加复杂和难以操作(李有星,等,2014)。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和金融两大行业,其监管归属问题难以确定。虽然2014年上半年,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是依旧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监管中的灰色地带。其次,我国几乎不具备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依据,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虚拟化、安全系统欠缺等问题的监管难度加大。再次,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交互式开展的属性特质,现代技术手段更使得互联网不受时间和地域空间的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复杂风险诱因不但具备极快的传播速度,而且难以追踪,因此这无疑对单独的国家监管系统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最后,即便是要制定监管体系,但是如何掌握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是众筹模式监管中的又一大难题。监管程度的过与不及都将对这个行业产生负面的影响。若对其监管不严,必然导致类似于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此起彼伏,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扰乱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若对其监管过于严格,可能会抑制行业的发展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得行业发展难以前行。而且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传统金融监管措施并不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这要求监管制度必须推陈出新,既要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又要给行业的发展留有活跃的空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业格局的特殊优势和发展动力,若是监管体系无法及时地做出调整或固守旧有规则,则很有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失去其本来初衷。

      2.众筹模式的国际监管经验和我国的监管现实。众筹模式虽然仍在初级发展阶段,但是其迅速的发展态势已经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回应。国外监管经验中最引起人们注意的就是美国出台的“JOBS法案”,这部法案所勾勒出的监管框架是较为完整有效的。该法案集合了立法前的各种有效尝试,在开放众筹融资平台的同时,也对项目的发起人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必要的要求,从业务准入、资金转移、预防诈骗等多个方面对其平台进行约束,同时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综合来看,国外对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的监管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纳入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寻找互联网金融的制度支撑。二是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外部监管措施。三是以权益保护为重心,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但是这些仍然不足以应对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未来发展需要,少数国家已经开始探讨更进一步的未来监管路径了。

      在我国,尽管众筹模式对监管的需求已经越来越迫切,但是监管制度的滞后给众筹模式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障碍(袁康,2013),《证券法》和《公司法》便是横在投资型众筹模式面前的一座大山。《证券法》的公开发行条件使得股权众筹这种带有公开发行证券性质的众筹方式从根本上不符合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监管规定;需要报经证监会核准这一要求,又再次给股权众筹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另外,《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2到200人,而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的特点就是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者众多,这一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和降低投资者资本门槛的优越条件,却恰恰成了其不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所在,股权众筹地位实属尴尬。最为严重的是,若稍有不慎此类众筹模式也将有可能违反《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的规定,相关筹资负责人将难逃法律制裁。这些与众筹模式的发展有着严重冲突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正在严重影响着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要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必须大刀阔斧地改革现有网络金融监管环境和监管机制。

      3.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监管路径。互联网金融以及众筹融资在我国都是金融行业中新发展起来的模式,总体上应秉着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的原则,同时应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方针。因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视域下的众筹模式的发展提出两个方面的监管路径。

      法律监管路径。法律监管是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最直接有效的监管路径,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发展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体制保障,建立和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是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对中国金融法律体系提出的新挑战,其健康长久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有效监管。因此,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法》等类似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信用监管路径。与国外相比,中国尚未拥有健全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而社会信用监管是对法律监管路径最有力的支持和补充。将信用评价方式、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相结合,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是促进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健康发展的长期有效监管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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