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协商民主(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从第二代到第三代的发展:使协商民主制度化
如上文所述,第二代协商民主通过对论据阐述、偏好转换、共识和妥协以及交流的可行方式提出一系列清晰的全新解释,从而使第一代协商民主的标准适应于社会的复杂性特征。这使得协商民主理论更加合理,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焦点也更明确地集中到制度化上。
在关于制度化的讨论上,第二代协商理论家沿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理论。他们接纳了罗尔斯关于协商民主的准则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体现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也应得到宪法许可的理论,但他们更多受惠于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的协商视为意见形成者和议程设定者的观点。例如,博曼以及古特曼和汤普森有关制度化的研究方法强调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对话的重要性。但是,第二代协商理论家承认社会经济不平等亟需得到解决,以便保证所有群体有平等机会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对话,而不是像哈贝马斯建议的那样,对不平等现象不予考虑。尽管第二代协商民主理论家明确了制度化这一方向,但他们却避开谈论实际的和具体的制度。本文讨论的这三本著作则接过了接力棒,在构思具有现实性的、可行的以及在规范方面更合意的协商民主制度方面,提出了更多的细节,关注的焦点更具有经验性。在这一论述过程中,这三本著作促进了第三代协商民主的形成。在第三代协商民主理论内部,对于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而言,在微观策略和宏观策略之间存在一种普遍的差异,它源于卡罗林·亨德里克(Carolyn Hendriks)。微观协商民主关注的是国家内部小规模的组织化场所中的理想的协商程序,其导向是中立参与者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协商以作出决策。与之相反,宏观协商民主倾向于非正式的、非组织性的、临时的松散交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阻隔,旨在形成观点,它发生在公民社会范围内,而处于国家正式的决策机制之外,并与之相对立,参与协商的人都有其党派性。微观协商往往过于精英主义,将太多的参与者排除在外;而在宏观协商里,交流很容易因为不平等和利己主义而被扭曲,除非这种协商交流与决策和微观的协商场所联系起来,否则就无法对公民充分授权,使其真正有效地参与协商。因而亨德里克正确地指出,对于微观协商民主和宏观协商民主而言结合成一体是必不可少的,而本文所讨论的这三本著作都给出了实现这一点的建议,尽管巴伯和巴特莱特以及欧佛林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术语。帕金森强调指出,两种类型的协商都必须是由一系列的制度所产生和培育起来的,这些制度应该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复杂的体系,以确保互相取长补短。这点与巴伯和巴特莱特旨在确保将公民社会中的意见形成与国家决策联系起来的意图相呼应。欧佛林也看到了微观协商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将发生在公民社会中的宏观协商与这些微观协商联系起来的渠道的需要,鼓励读者千万要认真看待这二者的关系。于是第三代协商理论家就提出了相关联的但依旧存在差异的研究微观协商民主和宏观协商民主的方法。下文将依次进行论述。
(一)微观协商
巴伯和巴特莱特看到了存在一系列进行协商的微观场所是必要的,其目的是“通过大众政治直接控制政府行政”。其中包括各种微型公众(mini-publics),如协商意见民意调查、公民陪审团、共识会议和公民投票等。他们认为对于多样化社会而言,这些制度的代表性要远高于现行的选举程序,因为它们努力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公民制度的缩影。此外,这些制度适用于不同的人口规模,能够与去集中化完全兼容,能有效吸收专业人才,因而能有效适应社会复杂性的多种特征。但要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仅仅靠这类制度是不够的。这些制度只能促成政策提议或告知性公共意见的集合,这意味着提出理由与决策是分离的:“由于法律合法性取决于自我立法,非正式的和零散的民主来源必须与正式的政府决策进程联系起来。”
为确保建立这种联系,巴伯和巴特莱特在党派性的微观协商场合提倡决策的去集中化。对他们而言,去集中化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因为它“对等级制度的影响起到了有效的限制作用,建立了有利于分散民主力量的机制”。另外,这更容易形成完全包容性的决策以及更容易将与特定事件相关的不同观点容纳进来。在环境方面,他们认为西北电力规划委员会和“哥伦比亚河流域”(the Columbia River Basin)这样的生物性区域组织,爱达荷州蛇河峡谷的亨利福克斯流域协会、俄勒冈州西南部的阿普尔盖特谷合作计划和华盛顿州哥伦比亚河流域的韦拉帕(Willapa)联盟这样的“基层生态管理组织”,都是有效的去集中化的典范。这些组织内公民来源广泛,代表了公共对话中多样化的利益和观点,旨在形成保护自然资源的各种计划。
帕金森考察了来自接近于微观协商民主事例的真实情况中的原初经验证据。一个是关于贝尔法斯特的一个公民陪审团的,与健康服务的规划和提供有关,另一个案例研究是关于莱切斯特的公民陪审团的,与城市内部的医疗服务的组织和设置有关,还有在曼彻斯特举行的关于英国国民健康服务的协商意见的民意调查。也有一个案例研究将旨在制定英国国民健康服务计划的磋商过程中的宏观协商和微观协商结合起来。
帕金森提出,正式的公共领域的微观协商可参照英国国民健康服务计划的思路,专家和利益群体代表在讨论会上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中得到的信息将传达给小规模公民群体的协商小组,类似于公民陪审团,形成公民的建议,所有这一切都由媒体报道并由议会委员会监督。之后,其余提案由选举出的代表进行投票表决(可能是议会,但不确定)或由公民投票决定。帕金森的建议依赖于专家研讨会和公民讨论小组来减少可行的政策选择的数量。正如前文提到的,就社会多元化的程度而言,这是不能依赖的。
种族分化社会中占主导的(欧佛林坦率地承认,也可能是唯一的)民主模式是协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这与“精英卡特尔政府”(government by elite cartel)有关,不同种族的领导人通过谈判达成妥协,然后再向自己的种族群体证明这些谈判的正当性。虽然协合式民主通过权力分享确实能够形成对这类分化社会的某种信任,但这是不依赖理性交流的非公开过程,因而与协商民主不同。欧佛林的研究随后探究了协商民主和协合式民主能否结合以扩大分化社会的包容度的理论可能性。他认为,从规范化角度而言,这种结合可使从冲突到民主的过渡比单一的联合有更大的可持续性。欧佛林认为必须改革协合式决策,用协商代替谈判,以满足公开和互惠的协商要求。反对方的存在以及比例制代表选举制度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存在的。
(二)宏观协商
帕金森也考察过宏观案例研究,即英国残疾人活动分子网络,它独自存在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帕金森非常赞同如下观点,即各种与人数规模相关的合法性问题可通过公民社会中的非正式公共领域和国家范围内的正式公共领域之间的辩论性对话得以解决。这是因为宏观的协商民主进程涵盖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大量人员。非正式公共领域涉及公民社会组织的相互作用,并将活动分子网络、戏剧性行为和媒体辩论结合起来。
因此,在宏观协商中,新闻媒体向公众和政府决策参与者传播政治交流内容,因而对促进包容性协商的形成产生重要作用。在自由民主国家中,媒体舆论严重失效,辩论往往传达错误信息,忽视“问题、制度和思想”,使得强大的利益集团能够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就像帕金森从协商意见民意调查中提取的数据所显示的那样,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需要吸引、迷惑、留住支持者,它无法有效地揭示出辩论的复杂性。与之相反,有关莱切斯特公民陪审团的新闻报道有效地向更大的公众群体传达了辩论内容。但帕金森认为这与如下事实有着很大关系,即存在一个具体的微观协商场所,在其中媒体可以集中注意力并提供平衡的报道。如果没有这一具体场所,媒体报道无法涵盖所有来自非正式领域的辩论。因此,微观协商制度可以补充宏观协商的包容性。
对公民社会组织的依赖,如协商参与者,与第二代协商理论研究方法是一致的。因此,巴伯和巴特莱特考察了“公民政治”,它涉及独立于国家而发挥重要功能(如环境保护)的社会机构。巴伯和巴特莱特从这类组织的志愿性质、成员身份认同和高层次参与度中看到了重要价值,认为它们为“协商民主的种子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这类组织可以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作出极大贡献,因为它们有能力代表不同的群体,从而将许多问题展现给公共辩论,否则公共辩论的议程就不会设定下来。巴伯和巴特莱特进一步保留了第二代协商理论的议程研究方法,呼吁给代表下层群体和被剥夺权力群体的组织发放公共基金,从而减少公民社会组织间的不平等现象。尽管他们关注的是公民社会的合作及其对环保社会运动的危害,但他们认为社会运动的集中化是无法避免的。
欧佛林不仅建议我们应该使协合式机构更具协商性,而且努力探究使这样的政治制度更加开放,对公民社会内部的公民协商作出更多回应。协合式民主因缺乏对公民社会的关注而常常遭到批判,在公民社会中各种相互交叉的身份和利益群体能够得到表达和代表。这样的过程是可能的,也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虽然在种族分化社会里,种族性的权利主张和争端必然会得到优先考虑,但其他的要求和权利主张也必然会被提出、得到满足和获得解决:“除非存在某种共同的基础使得他们能够在非种族的关系上彼此相互交往,否则公民不可能认为自己在共享一种相同的国家身份。”
欧佛林认为在相互交叉的各网络之中和之间所发生和出现的对话,使得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以及公民能够听取各方观点和其他群体的经验,并将他们自身视为公民而不仅仅是某一种族群体中的成员。因而两级化的群体能互相联系,这有助于培养宽容情绪,鼓励形成公民身份,增加妥协的限度。尽管如此,国家还应支持弱势群体,确保他们不被排除在协商之外,确保他们能够真正地代表自己。这又是第二代协商民主理论的一次尝试。
公民社会能发挥对抗政界精英力量的作用,这一点确保他们在协合式机构内部所作出的决策对所有人而言都是正当的,从而与协商民主的准则更加协调。正因为反对方的存在,促使人们公开为自己的偏好和决策的正当性进行辩护,从而鼓励了对协商民主的靠近。这在协合式民主中很有必要,因为所有种族群体的精英都是政府的一部分,这导致缺少对公共决策的正当性的辩护。这意味着缺少一种交互作用,不存在一种可与政府抗衡的势力,因此就无需进行公共辩论了。因而产生于协合式机构的决议是通过谈判还是协商达成的,以及所有的利益群体是否都被真正地考虑过,这些问题就不清楚了。
三、研究方法与公共政策的对比
尽管第二代协商民主对巴伯和巴特莱特、欧佛林和帕金森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尽管微观协商和宏观协商在制度设计的所有三条途径中都具有一致性,但它们相互之间的差异仍可从上文的详细叙述中知晓。很多差异是由于每个作者都企图在极其不同的情境下创造协商性政策制定所必需的条件而形成的。巴伯和巴特莱特研究环境政策,帕金森和欧佛林研究更加一般的公共政策;前者(环境政策)处于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情境中,后者(一般性公共政策)处于高度分化的社会中。因此,他们当然也解决特定情境下的具体问题。这突显了第三代协商民主的多样性。对于巴伯和巴特莱特,关注的问题是跨国协商民主,对于帕金森是协商议程的设置问题,而对于欧佛林则是构建一个包容性国家身份的问题。
(一)跨国协商民主
巴伯和巴特莱特认为,如果协商机构想要将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人都涵括进来,以及如果环境问题想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得到解决,那么跨国机构是有必要存在的。第二代协商理论家的注意力已经转向跨国的协商民主的类似机制。跨国性的偏好集合十分复杂,而跨国性协商更易实现。同样,巴伯和巴特莱特认为无政府组织对跨国协商作出了巨大贡献,指出国际捕鲸委员会是国际组织的一个成功例子,它促进了重要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有效协商。然而,这些宏观的分散的进程需要与微观决策联系起来。欧盟的欧洲环保署被视为实现这一点的一个恰当模式。
(二)协商议程设定
在所有帕金森所考察的微观协商案例研究中,精英所设定的议程的局限性已被证明是与其合法性相关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微观协商场所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需要一个相对狭窄和集中的议程来确保此问题得到彻底的协商,而这种议程的缺失正是贝尔法斯特公民陪审团的缺陷所在。主要问题是它意味着微观协商进程是能够被设定的。在莱切斯特和贝尔法斯特的公民陪审团中,参与者感到,在公开的讨论会开始之前,议程受到过度限制,陪审团的决策范围和可用来支持陪审团建议的资金在两个事例中都严重受限。为弥补这一非民主化的议程设定,帕金森建议当地和国家政府设立委员会,用于收集各公民社会群体的提案。这可与“电子市政厅”等制度结合起来,在这种制度下,成千上万的公民可以在议程被正式公布之前聚集在一起对其展开讨论并进行票决,使议程设定成为一个更公平和更具协商性的过程。
(三)国家身份
最后欧佛林的著作论述了如下问题:在“需要在制度方面认同和接纳竞争性种族身份”的分化社会中,形成并维持一种国家身份是否是可能的?欧佛林提到的分化社会是一种承诺共同居住、共享政治权力和政治体系的社会,但它们仍需要某种纽带才能使其能够向可持续的民主发展。
欧佛林充分意识到,也论述了存在于如下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是对作为共同的国家身份基础的民主的需要,一方面是这样一种“共同”身份是如何能够将许多人排除在外的:“对同一性的需求往往会缩小对一个社会内的国家身份的可接受的解释的范围和相应的政治表达形式的范围”。这样的考虑促使哈贝马斯论述说:“民主的公民权无需植根于该民族的国家身份。”第二代协商民主理论家甚至更坚定地认为,一种身份不可能被分化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共享。他们认为基于共享的国家或文化身份的统一和一致不能成为协商民主的先决条件。如果协商模式在协商开始之前就假定存在一种共同的身份,那么这种协商模式无法满足罗尔斯提出的理性多样化的条件,这一条件要求“任何完备性的道德或宗教观念都不能对作为授权行使政治权力基础的成员资格提出定义性的条件”。欧佛林承认,真正共同的国家身份不可能在协商民主开始前就存在;考虑到在现代多元文化和种族分化的社会里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身份,因此,对国家身份的共同理解不可能先于辩论而存在。然而,对得到认可的共同的国家文化标准和价值的质疑将导致公共协商所必需的信任走向破产。而如果我们把国家身份的相关内容从集体协商中去除,那么少数文化群体也将被占优势地位的身份认同排除在外。
欧佛林认为,协商民主是产生规范性标准的重要机制,如果在实践中接近协商民主形式,那么这一机制就能形成一种可以将具有不同种族关系的公民容纳进来的“总体性的公民身份”。这是因为协商民主旨在确保“所有独立个体获得平等的公民权,不论他们所在群体有多特殊”,此外,这也意味着公民和群体都受到公民身份的性质的制约。然而,欧佛林没有考虑到什么构成了为确保协商义务在第一时间得到遵守(其目的是为了形成公民身份)所必需的信任的基础。这种包容性源于协商民主固有的互惠主义和公开性有助于形成,同时也依赖于构成协商进程基础的集体公民身份的存在。我们似乎绕了一大圈又回到了原处。解决办法可能还在于公民社会。乔舒亚·科恩和乔尔·罗杰斯已经提出,“公民意识”,包括对协商程序和规范的认同和承诺,可通过对公民社会的参与而形成。因为这一身份只要求一套共同的普遍政治价值,所有其他争议都可通过这些价值标准得到解决,这一身份认同面向身份多样化,但仍然可以提供协商民主最初所需的信任的基础。至于这在分化社会里是否可能,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四、结论
第二代协商民主将第一代协商民主中的罗尔斯、哈贝马斯的理论与复杂社会中的经验现实进行调和,在这一过程中,使得协商民主理论更具现实意义,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在这个过程中,第二代协商民主对协商民主中的公共理性、偏好转换、全体一致和可行的交流方式进行了独特解释。巴伯和巴特莱特,欧佛林和帕金森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这些特点。这几位作者对侧重关注制度和实践的第三代协商民主的形成作出了贡献。从本质上讲,第三代协商民主理论家尝试将第二代协商民主理论运用到不同的政治情境中。
协商民主偏离第一代协商理论家最初主张的革命性发展曾使迈克尔·萨沃德认为民主理论的发展现在已经“超越协商民主”。但是他没有消极地看待这种发展。相反,萨沃德鼓励这种转变,即从考虑对比性的民主模型转向对民主更“普遍性”的理解,即“对环境敏感的,毫无限制的,富有成效的,具有适应性的”。经历第二代和第三代的发展,协商民主有了更大的情境依着性、不确定性,易于操作,因而,可以说随着协商民主的发展,它越来越朝着萨沃德所期望的总体性民主方向发展。
无论如何,本文提到的三本著作仍肯定“协商”民主模式而非民主本身的重要性。这恰恰涉及的是各种规范性元素,这些元素与第一代协商民主理论者建立的这一模式有关联。萨沃德认为,单单协商是不够的,其他许多制度化措施对促进民主是不可或缺的,这一观点肯定是正确的。然而,正如艾斯特和汤普森论述的,对于“协商”民主的关注依旧是有其理由的,因为像理性选择理论、社会选择理论、竞争多元主义和精英理论等这些民主理论继续存在并建立在权力和利己主义的基础之上,而没有看到协商的作用。另外,其他措施的作用应从“协商角度”来进行正当性证明。
因此,虽然这些第三代协商理论家应该受到称赞,因为他们认真考虑了协商民主应当如何在实际中展开运作的问题,但提醒还是必需的。如果协商民主过度容纳各种社会的复杂性特征,过分密切地类似现行的制度体系,那么,协商民主会更适用于实践,但它将不再是一种能提供替代自由民主的选择方案的激进理论,而协商模式将失去一些它的显著特点。汤普森解释说:“理论挑战着政治现实。这并不是说要完全接受政治科学声称所描述和解释的现实。其旨在批判,而不是默认现状。”汤普森进一步阐述说,虽然关于协商民主的经验研究对于深化对民主的理论理解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必须在规范理论的指导下进行。这样,两者之间需要存在一种共生的关系,尽管这种关系很难实现。民主理论若要为“从外部看来是合理的”制度改革提供建议,则必须与现实保持一种批判的距离。当然这个距离又不能过大,否则这些建议就不能提供实际的指导。第三代协商民主,以及这里提到的三本著作,实际上都在设法尝试这一具有挑战的平衡性措施。如果协商民主想要发展成为一种可实现的和令人期待的理想模式,那么,其他第三代协商民主理论家也必须这样做。关注的焦点是,在理论的规范性要素方面的折中损害了对当前现实的容纳情况,这一趋势在继续。因而我们一定不能忘记第一代哈贝马斯主义者和罗尔斯主义者的规范性论点,这些论点最先推动协商民主成为民主研究中的主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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