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经济发展论文,股份制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就是一种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认真吸收和借鉴不同类型市场经济国家在股份制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全面认识中国股份制实践的实况及其在不同类型企业中的社会经济效果,对于促进中国股份制改革并促进生产力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营经济已经跨越了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但组织形式限制了扩张
中国大陆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基础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避免了许多国家在改革中出现的经济发展受挫等现象;创造了十多年来经济年增长9%、出口额年增长近12%的奇迹。其所以能获得如此大的成绩,海内外经济学家有着各种各样的阐释。有的认为这是由于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方式,避免了突变的“休克疗法”式改革可能引起的冲突与阵痛;有的认为是由于实行的包产到户的农村改革,为整个经济体制的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广泛的基础;有的认为中国改革与开放并举,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从封闭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的转变,在与世界经济连结的过程中挖掘出中国经济内部蕴藏的潜力,开放是最大的改革。也有不少经济学家指出,中国实行了从消灭私人经济到承认和容许私人经济的政策。这样,在中国经济改革之初,改革从“体制外”起步、非国有先行,避开了前苏联与东欧国家没能解决的“国有经济同时成为被改革者和国民经济支撑者”的两难处境,中国之所以能够在改革过程中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和非国有经济尤其是个体及私营经济的崛起分不开的。
中国私人经济主要是从个体工商户发展起来的,最初的资本全都很少,规模都很小。他们生逢其时,改革开放的特殊环境为私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其中一些佼佼者已经结束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艰难创业过程,呈现了资本急剧膨胀的势头。但是,从总体上看,私人经济仍处于小打小闹的阶段,尤其是独资、合伙、合资的经营组织形式,限制了企业的扩张。一般来说,单个资本所有者拥有的资本量总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本量与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日新月异情况下的大规模生产所要求的资本量差距扩大,便会出现矛盾和冲突。社会上所谓的“大款”,到了市场竞争海洋中成为无竞争力的弱者,正由于此。而且现代企业的融资数量大,频率高,个人资本的最大特征是其占有主体的单一性,这使其无法容纳更多的占有主体。其资本的扩张只能主要通过间接融资。而间接融资又往往受其信用能力的限制,从而使其融资能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就势必会产生社会化生产与资本个人占有之间的矛盾。
上述矛盾冲突说明,个人资本具有产权明晰,特别是资本价值增值的强烈冲动和自发性的特点,但是与社会化的大生产却无法适应。在资本主义社会,则必然表现为马克思所揭示的生产社会化和资本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但是,金融市场的发育却可以缓解甚至消除这一矛盾冲突。其机理是,通过金融市场的发育,各种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的形式,会使资本的来源日益多元化。这不但适应了个人资本扩张的需要,而且会提高资本使用的社会化程度。同时,金融市场的形成也会解决资本经营能力与承担风险能力的矛盾,从而促使物质资源的经营效率和人力资源的配置合理化程度提高,最终会实现物质产品、生产要素和人力资源的市场化。股份制改革的发展和确立过程为上述观点提供了实证。
二、民营企业的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但企业组织形式限制了管理的提高
70年代和80年代,中国民营企业的企业家和职工来自农民和城市无业者。敢冒风险但素质较低,是当时的第一批敢“吃螃蟹”的乡镇企业家、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的基本特色。而在90年代初期,一批行政干部和知识分子下海经商,这批人不仅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而且有较高知识和创新精神。1992年人事部门调查估计,全国行政人员下海经商的约10万人。这批下海从事民营经济的人大都是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文化机构的“精英”。有的民营企业家原来学历不高,但他们对知识如饥若渴,聘请教师为他们补课,也有长足进步。从此,中国民营经济从业者低素质的形象得到改变,私营业主的群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他们有风云变幻的市场经济中经受磨难,增长才干,一大批有知识、懂科技、会管理的私营业主在市场竞争的海洋里站稳脚跟,成为出色的生产经营者。
但是,独资、合伙、合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使企业管理摆不脱家长式或家族式的管理形式。对于大多数个人资本的拥有者来说,其经营能力只是局限在垄断经营权的小规模经营范围之内。个人资本的所有者要想成为企业家,从事经济创新,他必须首先是资本家。但遗憾的是,天生的企业家往往并不是天生的资本家。反过来说也一样,天生的资本家往往也不是天生的企业家。这就产生了在全社会范围内承担风险的能力与经营能力不对称的矛盾冲突。
上述矛盾在股份制企业中获得了合理的解决,它为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资本社会化创造了一种好的形式,培育了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而且,由此创造了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组织形式。在自然人和合伙企业中,投资者既是企业资本所有者,又是企业财产的支配者。在股份制的法人企业中,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了分离现象。企业的经营者并不是资本的所有者,或者不是主要的所有者,而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经理阶层。经理经营管理的不是或者主要不是自己的资产。由此使资本天生所拥有的管理职能从资本职能中分离了出来,投资者对投入企业的资产只拥有终极的所有权,即分红派息的资本权利。由此才能出现专门从事企业管理的职业企业家,出现不同于家长式或家族式的以委托代理为标志的现代企业科学管理。
三、股份制改造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
股份制企业有多种形式,按照债务责任和是否分为筹额股份,股份制企业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由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都有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它们不是真正的法人企业。采用这些公司形式既不利于对国有企业的改造,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应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而且,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要上市,各方面的要求都比较严格,所以应该严格控制,只有少数经营得好的大型企业才能采用这种形式,多数企业则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形成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为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发展新的股份企业创造了必要条件。因此,要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化的步伐。通过理顺中央和地方的产权关系,将国有企业的资产存量中的一部分销售给集体或者个人,用发行股票的办法吸收企业职工和社会的资金入股,发展合资企业、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等形式,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经营,国家并不一定要保持50%以上的股份。对一般的大中企业,国家只参股,不控股;对少数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国家可能控股,但具体比例应视股权的分散程度而定。
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也是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它冲破独资、合资的私有资本控制的狭隘范围,使企业成为由社会公众组合的投资者所共有、共治、共享的公众公司,使日常经营的管理者成为委托代理制下的代理人,从而为摆脱家族式管理、内部人控制迈向现代的科学的企业管理创造了体制条件。正由于此,我国早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相当部分是民营经济,上市公司中也有相当部分的发起人股为民营经济所持有,如延中、爱使、爱建、东方集团等。与组建上市公司时相比,它们的资产、产值、利润额等都是数倍、数十倍地滚雪球式增长,显示了良好的经营业绩与成长性,这正是因为上市公司已经冲破民营经济的体制束缚。
原来人们对国有企业改革是否采取股份制形式有争议,而获得认同以后,又有人认为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向股市筹集资金的资本扩张权,这项权力只能给国有经济,不能经民营经济。对比,笔者以为上市公司已属于公众投资者所共有的混合经济,由此需要改变按所有制区分经济性质的传统观念。有关企业能否组建为公众公司上网、上市,关键在于本身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所喜的是主管部门正是这样做的,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既有相当部分为国有企业持有,也有的为民营经济持有,上市以后它们都是上市公司,同样按照上市公司的法令和规则来运行。这样做正符合江泽民总书记所做的十五大报告的精神,它将有利于股份制这种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