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法在新时期党建中的特殊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护法论文,新时期论文,党建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护法,就是主动地维护法律尊严,捍卫法律权威,切实保证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行为,因为它要求人们必须在思想上尊重法律,树立法制观念,接受和维护法律的强制性,自觉地同违法现象作斗争。在党的建设中提出“护法”问题,是时代的呼唤,是形势所迫。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国际国内以及党的建设都面临着较为复杂和严重的挑战,为了提高执政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强化全国各族人民的统一意志,十分需要强调护法问题。
一、护法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础
开始于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经过二十年的实践与理论探索,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国家及其管理者要依法管理经济事务,作为公民要依法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
党的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是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实行了创造性的改革开放和在改革开放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又都是以不断完善的法律保障为后盾的。
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利条件很多,阻力亦不少。一方面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西方敌对势力为撼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业,对我国实施和平演变的攻势日益加剧,渗透的手段无孔不入,党的基本路线是他们攻击的主要方向。另一方面,国内的个别领导干部和少数党员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抱怀疑态度,“过时论”、“渺茫论”、“动摇论”占据了一定思想阵地,一些人因此丧失了理想,丢掉了信念,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现象不断出现。所以,新时期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强调三大考验:即和平演变、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考验。在这些考验面前,对共产党员来说,护法是防止被和平演变、防止腐败堕落的最为有效的措施。
党的基本路线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建设的总方针,是党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重要内容。全面理解和坚决执行基本路线是全党的光荣使命,每一个党员都只有坚决执行、落实的义务,而没有怀疑、违背的权利。同时,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法原则,庄严地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包括共产党员在内的所有的中国公民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在《党章》和《宪法》的指导下,中央和地方党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条规,各级人大也制定了很多具体的法规。这些条规和法规都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制定并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和提供法律保护的。
所以,护法是忠实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础。
二、护法是党要管党和依法治党的法宝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战胜了诸多困难,排除了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创造性地加强党的建设,顺利地实现了党的工作重点转移,从整体上说充分发挥了领导核心和特别能战斗的作用。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处于探索性改革的特殊时期,党的某些政策及个别法律也处于相对的不稳定阶段,党内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问题。如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讲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状况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贪污腐化、奢侈浪费等现象仍在蔓延滋长,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问题较为严重。”事实和有关统计资料均表明,腐败对党的危害是最为严重的。中纪委1997年报告中讲:从党的十四大以来至十五大召开的五年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 000多件,结案670 100多件,给予党纪处分669 300多人,其中开除党籍121 500多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刑事处分的37 492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0 295人,厅(局)级干部1 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9.8亿元”。以1996年为例,“全年由法院判处贪污、 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分子65 424人,比上年上升4.38%。在审结的案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万元以上的案件15 827件,比上年上升9.89%。其中,100万元以上不满1 000万元的案件397件,上升60.73%,1 000万元以上的案件59件,上升20.41%(199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上资料表明反腐败斗争有进展,也证实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有些腐败现象没有得到遏制,甚至还在一些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蔓延;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贪脏枉法,腐化堕落等案件增多;县(处)以上的领导干部的案件增加;大案要案、共同违纪违法案件上升;铺张浪费、奢侈挥霍等歪风严重存在。”(1997年9月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这是历史上的法律虚无主义和现实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恶势力、一种多类污染造成的浊流。事实上,在腐败分子中不知法为何物者是极少数,知法且胆大妄为者是多数。在这些腐败行为中,除个别见不得人的事是在神不知鬼不觉中完成之外,主要是靠权和钱。腐败分子认为,权是自己的,一朝权在手,便把私来谋;钱可以买头上的保护伞、身后的靠山、周围的关系网。于是,他们不敬法,不畏法。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变型金刚,对别人,对下级,对群众,法是尚方宝剑;对自己、对哥们、对同伙,法是橡皮泥。在我国“权”与法的较量远没结束,视法为神圣、守法是义务、执法如泰山、护法似生命的良好风气也远未形成。如此环境下,我们党要承担起在跨世纪的新征途上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历史重任谈何容易。邓小平早已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后果,指出:“我们这个党,不抓不行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4页)江泽民说:“从严治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保证。”“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群众对腐败的忍耐是有限的,加之现在是改革的攻坚阶段,城市职工失业率增多,农产品价格低,利益分配、干群关系等矛盾十分突出,群众思想不稳定,情绪易波动。如果腐败不能迅速有效地得到遏制,就可能诱发突发事件。
要在新形势下迅速有效地遏制腐败,还党清白,树党形象,在做好完善制度、落实教育措施、强化监督手段、深化改革等工作的同时,大力强调护法意识,开展护法活动,应该说是一剂更好的根治腐败的良方。
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鉴于对党的关心,提出很多治腐处方,其中呼声最大的莫过于“重刑治腐”。这一提法本身并无过错,然万不能过于偏激。历史上明王朝就很重视治腐,建立了完整的监察制度,实行的就是“重刑治腐”。惩治手段极为严苛,甚至将腐败官吏扒皮楦草,放在新任官员的座位旁。镜子不谓不明,警钟不谓不响,最终不仅腐败日趋严重,连怀抱尚方宝剑的监察御史也被拉进腐败分子队伍,明王朝的大厦还是在蛆虫们的撕咬中土崩瓦解了。这一事实说明,仅靠“重刑”是难以“治腐”的,最根本的办法还是靠内防、外治的结合。护法是党的思想建设的主要内容,大力强调护法,可以调动人们的内趋力,使党的干部主动完善自我,树立“慎独”意念,提高抵抗诱惑的能力,真正从我做起,以法律为最高原则,自觉敬法、护法、严格执法。在党内彻底根除视法律为儿戏之日,定是遏制腐败大见成效之时。
世界万物,人最复杂,内趋力和自我约束力并非人人都能达到应有的标准。对于自我约束力较差者来说,外在的法律约束就是十分必要的。护法的外在作用是使人行为上非法勿动、“循规蹈矩”,明白在什么情况下作为或不作为,用法治己,也用法管人,一切行动依法办事。人人都起来护法,能更好地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整个社会就会形成统一的行为准则。人人都用法来衡量对与错,法律的尊严就树立起来了,法制环境就会大大好转,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就会逐渐减少和不断铲除。
护法既能防腐,又可治腐。强调护法可以从内防、外治两方面强化党的建设,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因此说护法是党要管党和依法治党的法宝。
三、护法是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开路先锋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多次提到依法治国,并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至此,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第一次出现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的字样,在中国共产党的第76华诞之后,第一次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紧密地联系起来。这表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抓党的建设和抓管理国家的事务中,已把握住了主要脉搏。如何施行依法治国呢?江泽民讲得很明确:“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上)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法治社会要求它的主体要有相应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主体不应是被动地受制于法律的约束,而应当在主动地、自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当法律遭到不法行为践踏时,能主动站出来制止,甚至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
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我国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法也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际上是把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把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完美地统一起来。也唯有如此,才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和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正因为党在依法治国方略中处于领导地位,党必须带头护法,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要保证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一切政府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有资格更有能力领导依法治国,但党也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维护自身的权威。因此,党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
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实行最多的是以帝王的独裁和封建专制为主要形式的“人治”,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也没有完全摆脱人治。比如最常见的是人们很重视领导人是怎么说的,并把他作为办事依据,而且职务越高的人说的话越被人们所重视。相对而言,却很少有人遇事首先想到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时至今日,信奉“清官”、盼望“忠臣”的仍大有人在。这样讲,并非不要“清官”和“忠臣”,而是说“清官”和“忠臣”可能解决一时一事的问题,却不能、也不可能永远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解决全社会的问题。相反,法律却可以做到这一点。在全党全社会都重视法律,尊重法律尊严的情况下,就可能实现“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虽然出现很多用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公民和自身权益的事例,但离彻底走出“人治”的怪圈尚有相当大的距离。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根本上结束“权”大于法的问题,真正实现当“官”就是执法,处理公务就是在依法办事,不执法即违法,行使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犯法。把是否依法办事,是否维护法律权威,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无论谁来执法或行使权力。对同一事情的处理结果都应是一种,因为只能依据同一法律标准。所以,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时候,我国“清官”的比例就是最多的时候。只有这样,法治才会实现。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是民主的,但真正达到民主化是一个长过程。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等,就是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真正当家作主。
护法是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排除障碍、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开路先锋。
四、护法是纯化党性落实宗旨的保证
护法同党的性质、宗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党领导人民通过武装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又领导人民立法、建立法律制度,建设法制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用国家的执法行为来维护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保护人民利益,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党的阶级性来自于无产阶级的阶级基础,并依赖这个基础来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所以,党必须坚持自己的党性,否则就丧失了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本色,甚至会丢掉执政地位。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少数党员的价值观、人生观已发生很大变化,无产阶级先进性、奋斗目标和带头作用少了,甚至置国家、民族和党的利益于不顾,不仅不讲无产阶级政治,还极力推崇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这些人把市场经济中的互利互惠、等价有偿引进党内,搞起“权钱交易”,兴起敛财之风。特别是在最能体现党的阶级性质的执法活动中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脏枉法。例如,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的报酬权、知识产权、民主管理权、监督权乃至公民享有的名誉权、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等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能及时、完全、甚至根本不能得到执法者的救助和保护事例的大量存在,极大伤害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自信心,由此产生对党的不信任,对党的宗旨的怀疑。长此以往,不仅会毁掉一批党员和领导干部,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更多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理想、信念的动摇,民族精神的崩溃,进而动摇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法律是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载体,法律规定人民群众要履行义务,同时也必须对人民群众的权利给予有效的保护。只有护法,加强执法的严肃性,才能有力地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加强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
共产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党的三代领导人都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可现在却有人在自觉不自觉地淡化党的宗旨,只要“人人为我”,不要“我为人人”,或只为自己的几个“靠山”、“后台”服务,置广大人民群众于不顾。还有人口是心非,嘴里喊着“为人民服务”,骨子里却无时无刻不在寻找机会利用多种手段去鱼肉百姓、侵吞公私财物。法律虽没有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规定“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但法律保护为人民服务、保护“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属性却是不容置疑的。这完全基于执政党的党性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新形势下,为人民服务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象张思德、雷锋、焦裕禄、孔繁森那样是为人民服务,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也是为人民服务,而且是最好的为人民服务,更能体现人民公仆的形象。
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的掌权人,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他们一般是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行使权力。他们执法执政水平如何,往往影响着政府形象和党的威望。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要做到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依法执政、严格执法。依靠行政命令的执政方式必须向依法执政方式转变。目前执法不严的问题极为严重,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问题出在个别干部身上,群众的怨气却指向共产党。执法不严是党风问题,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一问题不解决,确实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将会受到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讲,护法是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保证,更是纯洁党性、落实党的宗旨的保证。
今日社会上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很多都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关。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正在遭受某种程度的践踏,践踏法律的实质,是在践踏人民的利益,践踏共产党的形象,践踏党的执政地位。由此可见,护法是一件何等急迫的意义重大的事情了。把护法作为党建的一件大事来抓,不仅抓住了当前党的建设的重点,而且是抓住了全社会的热点问题,是一件得人心、顺民意的大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