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工工会合法性研究_工具理性论文

中国农民工工会合法性研究_工具理性论文

我国农民工工会的合法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工会论文,合法性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在上世纪初由西方学术界提出,并受到西方学者的广泛研究与应用。合法性的学科领域由原来仅限于政治学扩展到如社会学、哲学及人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研究范畴由原来的国家转向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及制度等。但在我国,有关合法性问题受重视并进行探讨的时间并不长。本文旨在运用国内外关于合法性的研究成果,探寻我国农民工工会发展的困境。

一、我国农民工工会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有产物,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变迁滞后于工业发展的结果。农民工具有农民的身份,工作、生活在城市但不被城市所接纳。并且分布在各个领域,很难进行有效的组织。他们的利益时常被损害却没有一个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因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挑战。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联结政府与农民工的农民工工会应运而生了。

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共有约1.2亿农民工,其中6197万农民工加入了工会组织,入会率达到51%。农民工所加入的工会组织(即农民工工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企业原有的工会和农民工自建的工会。首先,绝大部分农民工所加入的工会组织都是企业原建立的工会,这些企业工会是迫于政府的压力,在先“搭架子”的思路指导下而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的。这种形式的农民工工会虽然有较多的社会资本,但缺乏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理想,维权力度很低。据一项来自河北省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受访的3000名农民工中,只有12.6%的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0.3%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并且,在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工资被无故拖欠、恶意减薪等,工会组织也未能有效运行进而维护他们的权益。另外,农民工自建的农民工工会。这类工会数量很少,虽然有为农民工维权的信念,但可利用资源很少,克服维权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的能力很弱,直接限制了维权的广度。可见,农民工对农民工工会的认知度不高,有一半的农民工没有加入到工会组织;农民工工会维权能力不足,不能有效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总之,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会有效运行出现了困境。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工工会成立的模式使得农民工工会的合法性出现危机。因而,用合法性理论能够深入分析我国农民工工会发展困境的原因,并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

二、农民工工会合法性基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1.合法性的内涵

合法性概念是在20世纪初由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明确提出的。韦伯以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为参照提出了三种合法性的类型:传统型、法理型和魅力型,并从经验主义出发认为政治秩序只要能够长期稳定,被人最低限度的服从即具有合法性。继韦伯之后形成了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合法性类型、以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规范主义合法性以及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重构性的合法性类型。经验主义合法性类型深受韦伯的影响,认为某种统治只有被统治者赞同或服从才是合法的,其崇尚无目的、无价值的工具理性。规范主义合法性是对理性建构主义的继承,他们预设了一个价值原则如永恒的美德、正义等,符合预设的价值即为合法,反之,如果一种统治不符合永恒的美德、正义,即使得到了大众的赞同和支持,也是不合法的。实际上,规范主义合法性追求的是一种价值,崇尚价值理性。不过,无论是经验主义还是规范主义,在被部分学者接受与肯定的同时,更是招致了大部分学者的批评。如经验主义除了无法区分合法性与合法化外,还排斥了价值在合法性中的作用从而陷入了“历史解释的无标准性”;又如规范主义过分的强调了价值的基础,却忽视了大众认可的现实。哈贝马斯在认清了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不足的基础上,整合了他们的观点,提出了重构性的合法性类型,强调合法性是符合价值规范基础上的认可与支持。哈贝马斯的重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经验主义崇尚的工具理性与规范主义所崇尚的价值理性统一的过程。因而,哈贝马斯所认为的合法性就是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经验主义、规范主义及重构性三种合法性类型中对合法性的探讨,都是以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为参照,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合法性概念、基础以及标准。但纵观三种合法性类型的发展来看,重构性的合法性类型是建立在对经验主义、规范主义合法性类型的局限性批判和反思基础之上的,它通过整合这两种合法性类型从而达到了超越它们的目的。因而,在对合法性的相关问题探讨中,运用重构性的合法性类型(即合法性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能够对相关问题进行更系统、深入、正确及完整的分析。所以,本文采用哈贝马斯的重构性的合法性类型对农民工工会合法性的问题进行探讨。也就是说,本文将合法性的内涵限定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只有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才具有合法性。

2.农民工工会的合法性

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的关键性命题之一,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但近年来,关于合法性问题的探讨日益受到哲学、法学及社会学等学科的关注。并且,对合法性理论的研究不仅扩展了研究的学科领域,而且研究范畴也由宏观政治体制的研究扩展到对微观社会团体、组织的研究。对宏观政治体制的研究,有传统的合法性研究如布丹的君主主权说,霍布斯的利维坦等,还有现代的合法性探讨如韦伯对政治秩序的三种类型的划分等;对社会团体、组织的合法性研究,有国外学者如迈耶和罗文认为“组织的合法性是组织采纳体现共同信念和知识体系与文化模型相一致的结构和程序”,萨奇曼认为“组织的合法性是行为在社会结构的标准体系、价值体系、信仰体系及定义体系内是合意的、正当的、恰当的”[2](P103),还有国内学者如北京大学高丙中教授对社会团体的合法性研究等。这些都说明了合法性理论不仅适用于对政治体制的研究,同样适用于对社会团体及组织等的研究,而农民工工会作为一种群众性的组织依然可以进行其合法性的研究。

合法性是国家政治制度、社会团体及组织等持久存在的前提,是它们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农民工工会是农民工自愿结合的一种群众性组织,具有合法性的农民工工会有助于工会有效运行,使其有效的发挥组织建立的目标和价值。根据上述合法性内涵,作为一种组织的农民工工会也应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而能够长期稳定并有效的存在。农民工工会的价值理性就是要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作为组织的价值追求,而工具理性就是要采取最有效的途径来实现农民工工会建立的目标如求得政府、企业帮助等。

三、我国农民工工会合法性危机的成因: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疏

农民工工会是一种制度。新制度主义学派在对制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制度与组织作出严格的区分。历史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的流派之一,它所研究的制度包括:选举竞争规则、政党体系的结构、政府各分支间的关系,以及诸如工会一类的经济行动者的结构和组织[3](P143),很显然,历史制度主义所研究的制度就包括工会组织。同时,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如迪马奇奥在《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 Analysis》一文就明确的将组织层面的分析纳入到制度的分析体系中。因而,作为群众性组织的农民工工会也可以作为一种制度纳入到制度的分析体系中进行研究。并且,历史制度主义指出了制度建立的两种方式:策略性途径与文化途径。策略性途径的制度是人们在算计基础上的工具性行为而建立的,是工具理性的结果;文化途径的制度受到人们世界观的限制,是价值理性的产物。

农民工工会成立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企业原有的工会和农民工自建的工会。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观点,其成立模式也可以表述为:

一是策略性途径。这是当前我国建立农民工会的主要模式,是在策略性算计的基础上的工具性行为,仅仅为了实现建立工会这个目标而建工会。这类工会是在政府的压力下,在先“搭架子”的工作思路的指导下建立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正是在这样规定的指导下,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科技工业园区所有的企业都在政府的压力下建立了工会组织,而根据笔者的个案调查得知,这些企业中的大部分农民工并没有加入到工会中去,并且加入到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在利益受到损害时也没有得到工会组织的有效维护。所以说,这种模式建立的工会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建立时的初始目标(即仅仅为了完成政府或上级的任务)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为农民工维权的力度,并不被农民工所接受。

二是文化途径。这种模式强调行为并不是充分策略性的,而是受到个人世界观的限制。通过文化途径建立的农民工工会,并不是工具理性的结果,而是农民工为了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价值而自愿结合而组织的工会。这种农民工工会是“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有效载体,能够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但这种模式建立的工会因农民工的流动性和经费等问题一直限制其发展。如全国著名的沈阳鲁园工会是农民工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自发组织的,该工会认真履行了发展会员、职业介绍、维权帮扶、教育培训和文体活动五项职能,为农民工办了大量好事、实事,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鲁阳工会从建立之初到现在一直都受到经费的困扰,维权之路能走多远一直受到置疑。

可以这样说,策略性途径建立的工会是工具理性的结果,这样的工会符合工会法和得到政府的支持,能够得到迅速发展,但并不被农民工所接受与承认,不能很好的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同样,文化途径建立的工会可以理解成价值理性的产物,这类工会能够被农民工所接受,也能在相当的程度上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但得不到企业、行政上的支持而发展困难。因此,正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疏,出现了实质上的合理而形式上不合理或形式上合理而实质上不合理的尴尬局面,进而导致了我国农民工工会不能有效的运行,产生了合法性的危机。

四、我国农民工工会实现合法性的途径:整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是人类理性不可或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有各自的作用和特点,同时又互相联系、紧密联结成一个整体[4]。由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疏,农民工工会产生了合法性危机,不能有效的运行。因而,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整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来建构农民工工会的合法性。

1.提高农民工工会的意义注入能力。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工工会都是工具理性的结果,是工具理性张扬与越位的产物。而这种片面强调工具理性只能导致工会组织的畸形和变态的发展,发挥不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的作用。所以,工具理性应该归位,回到价值理性所提供的目标与所设置的前提下发挥作用。组织工具理性的归位需要意义的注入。工会在实际操作中,要以农民工的实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不能把自己作为一个政府或企业的附属职能部门来看待,要将自己作为农民工群体中的一员来看待,把服务于农民工作为根本宗旨,这就是工会的意义注入。实际上也就是把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作为工会的价值目标,使工具理性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指导下发挥作用。

2.农民工工会维权要采用最优的策略。对于那些通过文化途径建立的农民工工会,没有工具理性的实践活动,无法实现价值的目标,根本上无法达到维权的目的。也就是说,没有工具理性的存在,价值理性也无法实现。工具理性是指人在特定的活动中,对达到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进行首要的考虑的态度,从而选取最优的途径实现目标。农民工工会在维权过程中,虽然把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但不可避免的会面对诸多困境,如农民工的流动性、经费问题等,因而,我们需要策略性的计算去解决如何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及如何花费最少的时间与金钱去达到维权的目的。

总之,为使农民工工会具有合法性并有效运行,就是要对通过工具理性建立的工会进行意义注入,使其有价值目标指导;同样要对通过价值理性建立的工会进行策略性的计算,使其具有工具理性从而更好的达到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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