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斡尔族早期社会制度的语言透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达斡尔族论文,透视论文,社会制度论文,语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语言,不仅是一种传递信息,交流思想和感情的工具。同时,也是联系人们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纽带和创建社会群体制度、规范的基础。因此,我们可以从一个民族的语言来窥探这个民族的社会文化制度。达斡尔语的基本词汇系统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达斡尔族早期社会制度的极为珍贵的材料。
氏族制度
在现代达斡尔语中,至今还保留着一些表示社会组织的词语。如:“哈拉”、“莫昆”、“莫音”、“贝功”、“毕尔吉”、“斡尔阔”“爱满”等。它们是达斡尔族早期社会文化制度在语言中的投影和记录。
“哈拉”一词汉译为“姓”,其义为“原生的父系氏族”。据学者们的有关研究成果,“哈拉”的姓氏功能是在清中期以后才产生的。在此之前,达斡尔族的“哈拉”是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父系氏族组织名称。就其社会性质来说,它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即同一哈拉的人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血缘上的联系。每个哈拉的始祖是该哈拉族谱中的男性祖先,实际上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父系氏族组织。据调查资料表明,达斡尔族的哈拉共有二十个,它们是:“精奇里”、“阿尔丹”、“胡尔拉斯”、“鄂尔特”、“卜克图”、“苏都尔”、“索多尔”、“克音”、“毕力扬”、“鄂嫩”、“郭博勒”“托木”、“德都勒”、“沃热”、“莫日登”、“敖拉(或敖勒)”、“鄂斯尔”、“吴然”、“讷迪”等。这种氏族组织至本世纪五十年代仍然保留着其组织形态的残余,并在达斡尔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根据调查资料及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哈拉的社会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哈拉均有自己的地域;
2.禁止哈拉内部通婚;
3.缮修哈拉族谱;
4.处理哈拉内部的重大事件;
5.组织各种生产活动和娱乐活动;
6.吊祭长者。
随着达斡尔族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长,达斡尔族的每个哈拉内部又相应地分化出了若干个新的血缘集团。这种血缘共同体达斡尔语称为“莫昆”。“莫昆”作为从哈拉这一母体中分化出来的女儿氏族,其内部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更为接近,社会约束力比哈拉更为直接,更为强韧。“莫昆”的社会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莫昆均有自己的地域;
2.实行莫昆民主制;
3.禁止莫昆内部通婚;
4.缮修莫昆族谱;
5.管理莫昆集体财产;
6.组织各种宗教祭祀活动和生产娱乐活动。
与上述两个社会组织名称相关的有“哈拉达”和“莫昆达”等相关词语。在达斡尔语中“××达”表示“……长”之义。故“哈拉达”和“莫昆达”似可分别译为“族长”、“氏族长”。这是两个氏族组织首领的名称。这两个组织的首领是社会成员内部德高望重、为人坦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处理事务能力强、关心族人利益的人、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出任哈拉达或莫昆达的人没有任何报酬,也无任何特殊待遇,完全是义务性的社会工作。根据民众讨论会议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哈拉达和莫昆达要经常主持召开会议,处理内部各种事务,管理公有财产,维护族人的利益,调解民事纠纷,并以全权代表的身份及权力与外交往。
以上两个社会组织形式在达斡尔族的历史进程中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清初,满洲贵族统治者在达斡尔族中实行八旗制度时,也曾以达斡尔的哈拉和莫昆组织为基础建旗、佐等军事行政机构,这也是达斡尔族的这两个氏族组织及其社会职能得以沿袭的主要原因之一。
“莫音”是从莫昆中分化出来的更小的血缘共同体,似可译为“部分、分部”等,即莫昆的一部分。一个莫昆可分为几个“莫音”。莫昆内的“莫音”之间也有亲疏远近之分。每个“莫音”都有“莫音达”,但“莫昆达”却只有一个。“莫昆达”可以管理莫昆内几个莫音的事务。“莫音”一词在达斡尔族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相应称呼。如新疆塔城地区和内蒙古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地区的达斡尔人把同一莫昆的各个分支称作“浅”。
“贝功”一词根据其社会性质似可译为“父系家庭公社”或“父系大家庭”。调查资料表明,十九世纪末叶,达斡尔族中普遍存在着父系大家庭,其规模相当可观。大家庭对外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对内则是共同生产和消费的整体。每个“贝功”都有男性家长,称作“贝功达”。“贝功达”一般均由长辈担任,其职责权限为安排生产、掌握收支、处理日常事务等。这种父系大家庭清末民初时在达斡尔族中仍为数不少。
在达斡尔语中还有“毕尔吉”、“斡尔阔”“爱满”等词语。可依其社会性质相应地分别译为“大氏族”、“氏族部落”、“民族、氏族部落”等。这些词语的具体内涵以及由这些词语组成的社会组织与其它氏族组织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确定。但根据这些词语曾独立出现或与上述具体列举的几个表示社会组织的词语在达斡尔语中交替出的具体事实来推测,达斡尔族早期的氏族社会组织及其制度可能远比我们所构拟的要复杂得多。
亲属婚姻制度
达斡尔族的亲属称谓十分丰富,它反映了达斡尔族的亲属婚姻制度,是早期社会制度文化及其发展演变在语言中的真实记录。根据有关调查资料及研究成果,达斡尔族的亲属称谓总体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称谓全。达斡尔族的亲属称谓是一个十分完整全面的词汇系统。就亲属的辈份方面来说,可上称四辈、下称四辈、共九辈。仅以“我”的直系亲属来举例:
平辈:阿卡(哥哥)、额克(姐姐)、都(弟弟)、乌音都(妹妹)、伯尔根(嫂子)、敖谢(姐夫)、都伯热(弟媳)都胡尔根(妹夫)。
上一辈:阿恰(父亲)、额沃(母亲)
上两辈:乌塔恰(祖父)额特额沃(祖母)
上三辈:霍居尔乌塔恰(曾祖父)霍居尔额特额沃(曾祖母)
上四辈:达乌塔恰(高祖父)达额特额沃(高祖母)
下一辈:科克(儿子)乌音(女儿)
下两辈:奥莫勒(孙子)奥莫勒乌音(孙女)
下三辈:多莫勒(重孙子)多莫勒乌音(重孙女)
下四辈:学莫勒(玄孙)学莫勒乌音(玄孙)
类别细。达斡尔族的亲属称谓不仅辈份清晰,而且依直系、旁系、亲疏远近关系均分门别类,各有称呼。如:
平辈:乌依勒阿卡(堂兄)乌依勒都(堂弟)乌依勒额克(堂姐)。乌依勒乌音都(堂妹)乌依勒伯尔根(堂嫂)、乌依勒都伯热(堂弟媳)乌依勒敖谢(堂姐夫)、乌依勒都胡尔根(堂妹夫);塔尔阿卡(姑舅表兄)塔尔都(姑舅表弟)、塔尔额克(姑舅表姐)塔尔乌音都(姑舅表妹)、塔尔伯尔根(姑舅表嫂)、塔尔都伯热(姑舅表弟媳)、塔尔敖谢(姑舅表姐夫)、塔尔都胡尔根(姑舅表妹夫);布勒阿卡(姨表兄)。布勒都(姨表弟)布勒额克(姨表姐)、布勒乌音都(姨表妹)布勒伯尔根(姨表嫂)布勒都伯热(姨表弟媳)、布勒敖谢(姨表姐夫)、布勒都胡尔根(姨表妹夫);哈德木阿卡(大舅子、大伯子)农伯讷尔(小舅子)伯讷尔(小叔子)阿吉额克(大姨子、大姑子)、乌音伯讷尔(小姨子、小姑子)、哈德木伯尔根(大妗子)、伯讷尔努古尔(小妗子)巴吉(连襟儿);额克华音(妯娌大嫂儿)。
上一辈:西各阿恰(伯父)、额西克(叔父)、奶讷额沃(姑母)、奶尼(或姑姑)(姑姑)西各额沃(伯母)、额西克额沃(婶母)、奶音阿恰(姑父);那吉勒西各阿恰(舅父)额尔根诺乔(舅父)、那吉勒西各额沃(姨妈),额木根诺乔(姨姨)、那吉勒西各额沃(舅母)、额木根诺乔(舅母),奶音阿恰(姨夫)额尔根诺乔(姨夫);华达(亲家公)、华德沃(亲家母)。
上两辈:西各爷爷(伯祖父)乌齐肯爷爷(叔祖父)、西各太贴(伯祖母)、乌齐肯太帖(叔祖母)姑爷爷(长姑祖父)乌齐肯姑爷爷(幼姑祖父)母姑太贴(长姑祖母)乌齐肯姑太贴(幼姑祖母)、都吉勒爷爷(外祖父)那吉勒太贴(外祖母)。
下一辈:居(侄子—兄之子)奥莫勒(侄子—弟之子)居乌音(侄女—兄之女),奥莫勒乌音—弟之女);塔尔居(姑内侄、舅外甥)、塔尔居乌音(姑内侄女、舅外甥女);布勒居(姨外甥)、布勒居乌音(姨外甥女);居伯热(侄媳—兄之子之妻),奥莫勒伯热(弟之子之妻)、居胡尔根(侄婿—兄之女之夫)奥莫勒胡尔根(侄婿—弟之女之夫);塔尔居伯热(姑内侄媳、舅外甥媳)塔尔居胡尔根(姑内侄婿、舅外甥婿);布勒居伯热(姨外甥媳)布勒居胡尔根(姨外甥婿)。
数量大。
达斡尔族的亲属称谓系统可谓宠大,仅常用的直系亲属称谓就数十个,如加上其它各类亲属称谓可达数百条。这在中国北方少数民族乃至全国少数民族中也可说少见。
从以上亲属称谓系统可以反映出达斡尔族的亲属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达斡尔族的亲属婚姻制度其父系特征十分突出。这一点可以从亲属称谓的构成来印证:所有表示以父系为中心的直系亲属称谓基本都以单纯词组成,很少有复合词或介词。而旁系亲属称谓词则多有复合词或介词。证实了直系亲属称谓出现的历史肯定比其它类亲属称谓早,且内涵明确固定。从而反映了达斡尔族较早进入父系社会的历史。
其二,达斡尔族的亲属婚姻制度严格区分血亲和姻亲,并严格区分姑表亲和姨表亲。
其三,达斡尔族曾在某个历史时期存在过“抢婚”和“买卖婚姻”制度。对此我们可以用“伯尔根”(嫂子)及“华达”(亲家公)“华达沃”(亲家母)等词的词义来源加以印证。达斡尔语中的“伯尔根”一词由bari—(逮)一词而来;而“华达”、 “华达沃”两词均由xudaa(价钱)演变而来。由它们之间语义上的来源关系及演变情况不难看出达斡尔族早期婚姻制度的蛛丝蚂迹。
家庭奴隶制度
在达斡族称谓词有“伯德阿恰(上屋的父亲)”、“伯德额沃(上屋的母亲)”、“伯德乌各沃(上屋的大婶)”、“色荣克(丫环女婢)”等一些特殊的词语。它们都是奴隶对主人的称谓和奴隶(如色荣克)的本称。据史料记载及达斡尔族传说,达斡尔族的家奴来源于战俘、清廷赏予、买卖等几个途径。实行家奴制度的时间均在18世纪初期。在一份满文调查材料中记载曰:“查雍正六年(1782年)谕旨内,旗经家奴为过去皇上将叛变或犯重罪犯人等,免其死刑,赏给官兵为家奴,而其主人们出资买女匹配,并有官兵私自购买者。”〔1〕在精奇里哈拉族谱中,在始族库勒成曾孙斡木尔图名下注有:“崇德年间居金奇里地方,投归皇上,授予二等侍卫,赏奴隶、衣物、牲畜。”〔2〕达斡尔族的家庭奴隶制度一直沿续到本世纪初才逐渐消失。但据调查资料表明,家庭奴隶制度在达斡尔族中并不普遍,每家拥有的奴隶人数也不算多。
注释:
〔1〕〔2〕转引自《达斡尔族社会历史调查》,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