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种对立的市场竞争形式及其不同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市场竞争论文,对立论文,形式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01)-05-0054-0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换活动充满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但竞争有两种形式:即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正当竞争形式起着调节社会经济运行,并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正当竞争形式起着破坏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影响社会生产发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负面作用。下面,我们试对这两种对立的竞争形式及其不同作用做一些比较分析。
一、正当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
市场竞争的正当与不正当两种竞争形式,是从其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角度来划分的。正当的竞争形式是指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经营者以遵守法律、遵守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包装、改进服务等为手段来取得市场竞争的胜利和效果的。正当竞争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的市场竞争不仅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而且,对于维护市场机制的运作,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生产力提高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上的各个企业都是平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在市场上进行着平等的竞争。市场上的竞争一般表现为产品质量和价格两个方面的竞争,竞争的结局是优胜者获得发展,失败者遭到淘汰。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经济主体为了取得竞争的胜利,都必须不断地采取节约的生产方法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不断地引进效率更高的机械设备,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不断地开发新产品,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为了抵抗强大的竞争力量可能会带来的难以承受的竞争冲击,还必须实行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逐步地形成各式各样的经济联合体,形成社会的规模经营或跨国界的集团经营。这些,都会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推动着社会生产的发展。
其次,市场竞争能够保证价格机制内在调节社会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因为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是调节社会的供给与需求,促进社会资源合理化配置的前提条件。在市场上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存在着围绕价格变动的卖者与买者之间的竞争。某种商品的价格上涨,意味着该商品需求量大,供不应求;反之,某种商品价格下跌则意味着该商品需求量小,供过于求。市场上的各个经济主体完全是凭借市场的信号来把握机遇并调节生产的。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商品生产者便会把人财物转移到生产该商品上来,扩大此种商品的生产;反之,某种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时,商品生产者则又会把人财物转移到其他有利可图的生产部门去,缩小此种商品的生产。这样,市场竞争所引起的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便会相应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再次,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开拓进取,勤奋创业。人们常说,市场如战场,竞争如战争,这是讲市场竞争是激烈的、严酷无情的。正是这种市场竞争的严酷损益原则,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的发挥。由于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企业不能长期生产一种产品,而要不断开发新产品;不能搞简单再生产,而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寻求规模经营效益;产品销售不能“打游击”,而要创名牌,要靠名牌产品去较多地占有市场份额,去稳当地占领市场。这样,一种市场竞争的紧迫感、危机感、压力感,必然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最后,正当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活质量,也称消费质量。它是“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消费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所产生的质的规定性”。在消费主体和消费环境既定的条件下,消费客体,即消费资料的物质内容,它的质量如何,对消费者生活质量的好坏,影响极大。社会上市场竞争的正当开展,会促使企业生产出产品结构合理、花色品种齐全、产品价格低廉、产品质量优良的丰富的生活消费资料来。在消费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花同样多的钱,能买到较多的“物美价廉”的消费品,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就提高了。
二、不正当竞争的负面作用
不正当竞争形式,是指竞争者是以违反法律、政策以及商业道德为前提,采用欺诈和与商业交往格格不入的行为来参与市场竞争和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根据1993年9月2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社会市场竞争中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假冒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不当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窃取他人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相反,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秩序的建立,毒化市场运行环境和气氛,更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首先,不正当竞争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曾指出,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同时会带来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于是,他积极主张开展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但是,斯密却忽视了不正当竞争的负面影响,忽视了不正当竞争影响社会生产发展的事实。不正当竞争中的欺诈行为者,他们不去推动科技进步,相反,他们把驱利活动,放在制假售假上。别人有好品牌,他们用包装去冒充就行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制假不利于科技进步,也就不利于生产发展了。不正当竞争的欺诈行为者,生产的是虚假使用价值。虚假使用价值,不是商品的物质内容,更不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形式。社会的生产只有创造出了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真实使用价值,才是商品的物质内容,才创造社会财富,才算真正的社会生产。不正当竞争的欺诈行为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还会降低社会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量是社会生产的推动因素,需求减少,必然影响生产的发展。
其次,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上交易成本增加,经济运行效益降低。市场交易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正当竞争则付出的交易成本少,成本减少,则效益增加。反之,不正当竞争,则会导致付出的交易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上升则会使市场上的经济主体的效益降低。为什么不正当竞争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呢?这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方面,从卖方来看,面对一个无序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的市场,他们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方面十分注意防止劣质产品假冒自己的产品,办法之一就是增加制造防伪标志的费用。以酒为例,茅台酒、五粮液、酒鬼等名酒都研制了十分精巧的防伪瓶盖标志。过去,一瓶这类待售的酒,只用一个玻璃瓶装就行了,现在要花不少费用,来研制防伪标志,使得市场运行成本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从买方来看,在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买者面对可能会遇到欺诈的状况,则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如了解商家的经营作用,了解产地,小心谨慎地挑选,分析包装,判断真伪,这些,都会增加买者的精神紧张和心理疲劳,或者买者为了避免上当,就干脆离开市场,使得市场交易障碍增加。这都会造成市场运行成本增大,市场运行效益下降。
第三,不正当竞争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和损失。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同样要投入人力、物力资源,而把这些资源投入进去,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者是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是虚假使用价值,或者是有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产品(假酒、假药、假食品等多次酿成大宗人身伤亡的惨祸)。生产这些产品的资源耗费,都只能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社会财富的一种净损失。据1995年国家对市场商品的监督检查,我国市场上的商品合格率仅为55%,比工业发达国家商品合格率为98%低了43个百分点,另据1992年8月至1995年9月的初步统计,全国打假中共查处总价值104亿元的假冒伪劣产品,涉及到200多个类别,统一销毁的价值总额高达了31亿元。近两年来,我国制假售假活动仍非常猖獗,尤其名优产品,几乎没有一种不被假冒的。据了解,我国每年焚毁的假货、“水货”总价值都多达数十亿元。这些,都严重浪费和损失了社会资源。
第四,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市场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我国把3月15日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日。不正当竞争中的市场欺诈,必然违背等价交换原则,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消费者的权利,还包括知道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消费用品日益高级化、复杂化。作为一般消费者,由于缺乏对科学技术知识的了解,往往无法判断某些商品的技术指标、性能等,因而不能把握该商品的真实质量。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消费者要求获得知道商品或劳务的真实情况。而市场欺诈,恰恰掩饰商品的真实情况,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道权。此外,消费者保护法把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作为权益保护的基点,而市场上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还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了许多问题。我国每年由假药、假酒、劣质电器、劣质食品等造成的消费者伤残、死亡的事例为数不少。如云南合泽县、山西朔州市等地发生的假酒案,造成了几十人死亡,几百人中毒、受伤。
正因为如此,所以从19世纪末开始,世界各国陆续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经颁布了5年多了。反不正当竞争有了法律依据,我们就要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反不正当竞争的责任。我们的政府,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政府。纵容、袒护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对人民的犯罪,是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的。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繁荣”地方经济是目光短浅的行为,一个地方不能靠搞市场欺诈来发展。相反,只有根绝市场欺诈,才能创造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前提下,推动地区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经营,要遏制对非法利益的追求。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要真正知法守法,要始终对消费者负责。用市场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可以谋一时之利,但对消费者和社会却构成了危害,最终必然会陷入身败名裂的境地。
社会上的千千万万户企业(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是市场竞争的主体,社会上的市场竞争能不能正当地开展,与这些企业的自身素质密切相关。目前,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对市场竞争性的正确理解。如对竞争的含义与作用理解肤浅;目光短浅;短期行为;竞争范围狭窄;不讲竞争策略和艺术;不了解国际惯例等等。二是缺乏遵守市场规则的自觉性。如法制观念差;守法不自觉;处理不好守德与牟利的关系;存在着以不正当行为侥幸取胜的心理等等。因此,要促进市场竞争的正当开展,就要努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的素质和水平。只有企业市场竞争素质和水平提高了,市场竞争才能健康有序地正当开展。
收稿日期:200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