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与和谐--哈贝马斯谈判伦理的现代意蕴_哈贝马斯论文

谈判与和谐--哈贝马斯谈判伦理的现代意蕴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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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哈贝马斯提出,现代人类正在继续着一个尚未完成的 现代性谋划,作为这一谋划之基础是人类社会实践“交往理性”或“沟通理性”。他主 张通过交往—对话—沟通,为当代人描绘了一幅根植于现代理性的和谐共生之图景,为 长期以来遭到后现代思想家批判的现代性赋予了新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啻为 一个现代性道德的乌托邦构想。

一、商谈(discourse):现代主体间的重要交往方式

“现代性”是一个内涵丰富而又难以界定的概念,它不仅仅代表了一种时间的向度, 而且其中还包含着一种极其复杂、充满内在矛盾的进程,一种悖论式的实践价值取向。 黑格尔曾对现代性做出如此表达:“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新时期的降生和过渡的时代,人 的精神已经跟他的旧日的生活和观念决裂,正使旧的一切葬于过去,而着手自己的改造 。”[1]现代性以其理性的魅力将自身从对外在秩序的百依百顺中解放出来。可是,现 代社会发展到今天,世界依旧充满着暴力、极权与压力,现代的理性似乎并没有为人类 的解放与自由提供合理的路径。相反,它为压迫和侵略寻找借口。萨特曾用极端的语言 将现代性的自由、博爱、平等等同于强权的种族扩张主义,“我知道这些关于自由、平 等、博爱、爱情、荣誉和祖国的废话。它们无碍于我们同时坚持种族主义的说法:肮脏 的黑人、犹太人,阿拉伯人。自由和仁慈善良的人——换句话说,即新殖民主义者—— 对这种不一致感到震惊,不知是出于失误还是出于愧疚:在我们这里没有任何事情比种 族人道主义更为始终如一,因为欧洲人只有通过制造奴隶和怪物,才能使自己成为人” ,[2]于是,现代性、理性与压迫被紧密联系了起来。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有着广泛影 响的思潮,自身虽然很难回答什么是“后现代主义”问题,但所有后现代的思想家都有 一个共同的任务,这就是颠覆现代性。用美国后现代主义者大卫·格里芬的话说“如果 说后现代这一词在使用时可以从不同方式找到共同之处的话,那就是,它指的是一种广 泛的情绪而不是任何共同的教条——即一种认为人类可以而且必须超越现代的情绪。” [3]对于这一点,哈贝马斯并不能同意,它认为将现代社会中的弊病归咎于理性是狭隘 的,人们误读和曲解了理性的本质——将理性片面地理解为工具理性。在工具理性的侵 蚀下,一切文化都被掏空了,一切交流都被异化了,连作为生活世界不可替代的整合媒 介——语言,也被权力和金钱所替代。由于“非语言的驾驭机制”的权力和金钱贯穿于 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们的语言交往也受到了腐蚀和异化,语言的沟通成了利益的 交换。所以,哈贝马斯把当下的现代性称为“未竟的工程”,他认为,如果要改变这种 状况,就必须建立有效的语言使用规范,使正常的主体间交往行为成为可能,因此,只 有建立在有效语言规范基础上的交往理性才是现代性重建之基石。

根据交往的合法性,哈贝马斯区分了“以言取效”和“以言行事”两种类型的话语行 为,实质上,两种行为是由不同的理性支配的,即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我把那些参 与者借助他们的语言行动达到非语言活动目的,而且只达到这种非语言活动目的所按照 的语言中介的内部活动,都算做交往活动。相反地,至少有一个参与者愿意借助他的语 言行动针对对手引用通过语言活动的效果所按照的内部活动,却被我看作语言中介的策 略性行为”[4]策略性的行为将他人当做对手,通过策略性的语言对他人施加影响,使 其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自己的意愿,在这里话语发挥的是以言行效的功能。在日常生活 中,策略性的话语总是言说者想要达到自身的目的而刻意发出的指令,虽然说不上是不 道德的,但很显然在其结构中已经把互相理解、寻找共识的愿望排除在外了。而另一方 面,以言行事的行为是通过言语行为与另一方相互沟通共同完成一件事情,双方都持以 理服人的态度寻求共识。在这里,共识不是一个实体的存在,而是一个过程的展现。如 果说以言取效者在对话之外为自己设计了一个目标,而将他人当作实现其目标的工具; 与此相反,以言行事者却并不在商谈外设计什么目标,因为对话与交流本身就是目的。 简言之,在以言行事的行为中“事在言中,言先事后”,而在以言取效的行为中“事在 言外,言为事设”。在哈贝马斯看来,在现代生活中,策略性的语言不但在经济领域和 政治领域被普遍使用,而且它也越来越深入至公共领域的人际交往中,这直接导致了人 与人关系的紧张、压抑。长久以往,它最终将造成人个性的分裂,文化的单调性与社会 生活的单向度性。

在哈贝马斯道德乌托邦的构想中,他用交往的理性构建了一个主体间从对话沟通到达 成共识的理论体系,并且把以言行事的话语行为规范化作为主体间交流与对话的前提条 件,故而哈贝马斯又将这种旨在使商谈合理化的规范话语称为“普遍语用学”。“普遍 语用学的任务是确定并重建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5]也即寻求语言的普遍有效性 基础。而对于这种普遍有效性基础,他认为有四种要求:(a)语言表达的可领会性;(b) 话语陈述必须符合客观的真实性;(c)话语必须符合社会规范的正确性;(d)言说者的态 度必须是真诚的。主体的言语只有符合了以上的条件,才进入了真正的商谈,而不是言 不由衷的“伪商谈”。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哈贝马斯通过对话语规则的界定,实际上排 除了暴力和话语霸权的干涉,他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商谈与强制无涉。一旦我们进入了对 话交流,那么所谓的权威只能是“公共的权威”。

二、主体资质与交往行为合理性

哈贝马斯不仅以“普遍语用学”为商谈的合理化作出了本体论意义上的规定,他更进 一步地为参与商谈的主体的交往资质提出了要求。哈贝马斯所指认的交互主体的交往资 质也是围绕交往行为的合理性展开的。在这个意义上,交互主体的交往资质是指胜任交 往的人都必须具备掌握一般交往规则的能力。其中,理所当然地包括他们的认知能力、 言说的能力和反思的能力。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作为性格的特征,交互主体还必须具备 开放的胸怀和宽容的心态。

首先,交往资质包括主体的认知的能力。这种认识能力表现为主体能区分三种不同类 型的世界,即以客体形式出现的客观世界,以主体间形式出现的社会世界,以内心表达 为形式的主体世界。三个世界的划分并没的什么新意,但哈贝马斯的独到之处在于他不 是将三个世界看成是孤立的实体存在,而是将它们看作是与语言表达所对应的概念存在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客体是主体语言中的存在,语言的边界就是世界的边界。古希 腊以来,哲学家一直相信在千变万化的表象世界后面,始终有一个恒定的实在,这就是 他们孜孜以求的真理。他们曾对真实性作了如下描述:真实性寓于人们观察的事物之中 。后来这种本体论真实观在经院哲学那里演变成了真理符合论。这样的一种真理观遭到 了哈贝马斯的驳斥。他认为,符合论真理观预设了实在世界和语言世界的对应关系,有 严重的缺陷。恒定的“实在”与主体的语言完全是二元的,它因为超出了语言表达的范 围而不能被主体认知。所以二者的相符不过是一种主观感觉,无法得到证实。哈贝马斯 认为真理符合论无非是想在对话的主体间产生一个权威的声音,这个权威的声音因为标 榜自己是绝对的权威而置于众人之上。其实所谓真实,不过是对一种陈述的性质的判断 ,仅属于语言的范畴,并不能切中实在世界。因此衡量真理的标准应被定义为“话语主 体通过语言交往而达成的共识。”真理的检验标准不是客观性,而是“主体间”的语言 共识。哈贝马斯的这一论断是唯心的,但他的目的是想破除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压迫,为 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奠定一个认识论的基础。

其次,主体的交往资质对主体的言说能力做出了规定。一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言 不由衷的商谈在哈贝马斯看来是决不能得到共识的承认的。一个成熟的主体应该具有“ (1)选择陈述语句的能力,把自己作为客观的观察者所掌握的外部世界的事态用陈述性 语句呈现出来,以便使他人能分享言说者的知识和信息的能力;(2)具有构成规范调节 语句的能力,能使用“请求”、“劝诫”、“允许”、“劝告”等语句形式来表达自己 对别人的期望,从而与他人建立人际关系,使自己与别人在行为规范和价值上达到认同 ;(3)具有构造自我情感表达的能力,使别人能理解自己的个性、意向和需要等主观性 。”[6]在交往中,言说者总要通过某种典型的言说方式沟通与他者的信息与知识,价 值与期待以及情感和态度。人们通过话语的交流将自己对世界的认知和期待表达出来, 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于是话语便成了主体间交往与活动的大地,主体则通过对话和商 谈构建了主体间和谐共生的现代图景。

再次,主体的交往资质中还要求主体具有反思的能力。这里的反思不是主体的自言自 语,而是将自我融入到主体间的大环境中,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实现自我剖析。反思是通 过交往实现的,即使是在孤立的状态中,反思活动也总是以通过交往获得的某种人格理 想为参照标准。在这里,主体对于自我的界定也围绕这层关系展开。“在语言理解协调 的人际关系中,自我的形成不仅依赖于意识和自我意识,而且依赖于自我与他人关系的 变化。只有通过把理想普遍化的他人期待和态度内化到自我同一性之中,自我才能由生 物有机体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人”。[7]个人在他的社会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将他 人作为自己的尺度,但同时也会保留自己的个性。这样自我和社会群体之间就会有一段 相对的距离,用米德的话来说,就是“me”(共同体)与“I”(个体)的距离,这段距离 也是“I”对“me”不断反思的内容。杨国荣先生在其《伦理与存在》中将主体的这种 自我反思,自我言说叫做“独语”。他认为“独语”的过程“当然有其社会的背景,说 者与听者在一定形态上表现为米德所谓的主我与客我,后者(客我)又以社会大我为源, 从而,自我的独语与主体间的对话并非隔绝的。”[8]只有主体不断反思自己的位置, 思考他者的语言,并对两者关系展开不断追问和思索,他才有可能不固执于自己而将自 我意志强加于他人。所以,自我反思的能力是主体间通过对话达到相互理解和认同的必 要准备。

最后是开放的心态和包容的胸怀是主体必备的品质。心态是人们在特定的生活状态和 文化环境中产生的一种内在的心理和生活态度。当今的世界是一个瞬息万变,丰富多彩 的世界,它包罗万象,每一种文化,每一种思想都可能在其中生息,它们也将在互相碰 撞和认同中走向共生。在一个如此斑澜的世界中,“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狭隘 心态有悖于时代发展的潮流,它即便能暂时瓦解异己,但最终也将被时代淘汰。我们常 说,“换一种心态就是换一种活法”。从这一层面上说,开放的心态就是主体克服了“ 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樊篱,从自闭走向广阔的积极心态,同时它也是对于千姿百态众 生相的重新审视。哈贝马斯认为,成熟的交往主体也许对于他者的言论不能完全赞同, 但在最低限度上,他也会给他们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一个自我辩解的讲坛。开放的心 态催生理解的力量,理解的力量推动人际关系的和谐。为此,哈贝马斯在他的《包容他 者》的著作中向人们发出呼吁:“携起手来,对作为我们中间的一员的他者负责,这样 做涉及到共同体中变化不定的‘我们’范畴,而这个共同体没有任何本质的规定,处于 透明和开放的状态,并且是在不断扩大的,这样建构起来的共同体不是一个迫使一切成 员用各自的方式彻底趋向同化的集体。这里的所谓的包容,也不是将他者囊括到自身之 中,不是将他者拒绝于自身之外,所谓‘包容他者’实际上是说:共同体对所有人都是 开放的,包括那些陌生人或想保持陌生的人。”[9]哈贝马斯的这段论述是深刻的,包 容不是合并同类项,不是搞小集团排斥异已,而是以开放的心态对待所有的人,这里包 括意见相同者也包括对我们并不认同的人。

当今社会,将人的资质仅仅归结为掌握科学技术是极其片面的,这只能使人成为工具 化了的单面人。故而,健康的社会需要由具备交往视角的个体去建构。这里所谓的交往 视角包含着深厚的伦理意蕴,它使主体褪去算计理性的虚伪面具,以反思的、规范的、 开放的、包容的交往理性与他人重合。

三、理想的话语环境与共识、互补、共生

哈贝马斯在批判西方传统的理性论时,用“实践理性”取代先验的形而上学理性观, 而实践理性可以表达为以话语交往为形式进行的人际交往中体现出来的交往理性。哈贝 马斯认为,交往理性的恢复将破除人们对工具理性的迷信,将人从压抑,扭曲的制度体 系中解脱出来,回到自由、民主的生活世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哈贝马斯认为仅仅具 有主体的交往资质还是不够的,它还取决于社会是否营造了一个自由、宽松和平等的交 往环境。哈贝马斯将这个交往环境叫做“理想的话语环境”。在“理想的话语环境”中 ,每一个进入商谈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四项条件:

其一,话语的参与者均有同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发表任何意见 或对任何意见表示反对,可以提出质疑或反驳质疑。

其二,所有话语参与者都有同等的权利作出解释,主张、建议和论证,并对话语的有 效性规范提出疑问,提供理由或表示反对,任何方式的论证或批评都不应遭到压制。

其三,话语活动参与者必须有同等权利的实施表达式话语行为,即表达他们的好恶、 情感和愿望。只有个人陈述空间的相互契合以及行为关联中的情感互补,才能保证行为 者和话语参与者面对自身采取真诚的态度,坦露自己的内心。

其四,每一个话语参与者作为行为人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实施调整性的话语行为 :发出命令和拒绝命令,作为允许或禁止、承诺或拒绝承诺,自我辩护或要求别人辩护 。只有行为期待的相互性才能排除某种片面要求的行为义务和规范判断,为平等的话语 权利和这种权利的实际使用提供保证,解除现实强制,过渡到一个独立于经验和行动的 话语交往领域。[10]为了更好地贯彻上述四条,哈贝马斯强调:第一,开放是它的前提 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言论”,实质上是说明“理想的话语环境”向任何人开放, 没有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权为这个环境人为地制造界限。这个论坛向一切人开放,在其 中只有“潜在的参与者”没有“绝对的陌生人”。任何人,不论他的出身、地位、资质 如何,只要愿意和他人一起通过商谈寻找真理的共识,他都可以加入商谈的环境。第二 ,“理想的话语环境”是一个民主的环境,它排斥一切特权和专制,在第二条规则中, 哈贝马斯对商谈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所有话语的参与者都有同等的权利 作出解释,主张建议和论证,并可以对话语的有效性提出疑问或表示反对”,这是言说 者言说的权利,而义务也是权力的延伸:言说者用话语的正义性和多元性制止极权的非 正义性的义务,并且自愿地与他者一起寻求真理的义务。哈贝马斯强调:只有每个人都 实际拥有话语的权利,而不是表面上拥有这种权利,而实际上却处于某种交往的强迫下 ,那么“理想的话语中环境”才可能变为现实的商谈环境。第三,商谈参与者使用的话 语必须规范。在第三、四条规则中,哈贝马斯试图通过话语交往的合法性即话语的“真 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为主体提供一个自由辩解和论证的普遍性条件。换 言之,尽管主体的先天条件或后天教育有很大差异,但普遍的言说能力和可理解能力是 他们所具有的,这一共同的平台是他们共同商谈、达成共识、形成和解的惟一通道,这 两条是否能成为现实或多大程度上成为现实,与主体能否规范地使用话语密切相关。在 这里,我们能体会到哈贝马斯从主体个人的实践理性出发,探求民主、正义的环境的个 体基础。

综合上述三点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将共同体的正义、民主与开放,与参与者的实践理 性在个人的话语行为的层面上统一了起来,使得在“理想”话语环境之外为主体设立一 个道德目标成为了一种不必要。“开始对话就意味着参与对话的人都认为,理想的对话 条件已然具备,因此参与对话的人只有通过更好的论证力量达到对有争议的公认的要求 的不带强制的共识。”[11]哈贝马斯对于“理想的话语环境”的构想是美好的,但是如 何让“理想”成为“现实”才是商谈伦理学成立的核心。然而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哈贝 马斯一直没有给出正确的答案,这使他的商谈伦理学多少带有了道德乌托邦的意味。

四、一个现代性道德乌托邦的构想

哈贝马斯以为只有通过民主、公正、合理的话语程序的制定从而保证每个话语主体都 享有平等自由的话语权利,彻底摒弃通过权力的滥用和暴力的手段压制话语民主的做法 ,才能使“道德的乌托邦”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哈贝马斯又将其学说称为“程 序正义的话语伦理学。”

在高科技推动下的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人越来越成为世界历史性存在—一种关系性的 存在,物质生产如此,精神生活亦然。人与人之间既存在差异、矛盾、斗争,又互依、 互补、共生。对于如何寻找新的生存交往方式和途径,哈贝马斯做了深入的探索,这无 疑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思想指导意义。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当哈贝马斯进一步将“公 共理性”作为制度交由“理性化的机构”去制定时,事实上也折射了哈贝马斯“公共理 性”的霸权。哈贝马斯在1999年科索沃战争时期背离了他最初反对暴力、反对霸权的立 场,转向为北约的侵略行径提供理论上的辩护,他认为武力是解决“话语交往中断”的 手段,“在人权政治的前提下,这一国际社会许可的(虽无联合国授权却也是默认的)干 预,应该理解为武力实现和平的使命。”“按照这一西方的阐释,科索沃战争将意味着 从国家间的古典国家法向世界公民法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飞跃。”[12]这里,请注意,哈 贝马斯口中的“人权政治”、“世界公民”全部都是由“西方”来阐述的,他为他的商 谈伦理加上了一个以前从未提到的条件。所以,从权力分析看来,“公共理性”就是所 谓的“西方价值”,而制定“公共理性”的理性机构就是体现政治、经济,军事一体化 的北约,既然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了全球化的步伐,哈贝马斯也从中看到了民族国家 即将终结,后民族国家的世界公民时代就要来临,那么如果我们仍然残存着“狭隘”的 民族国家的价值不放,等待我们的只有被商谈抛弃的命运。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哈贝 马斯笔下的“开放的、民主的、包容的”理想话语环境究竟向哪些人开放?又将哪些人 拒绝在谈判桌之外?难道正如福柯所言:权力充当着社会形态等级结构的粘合剂,没有 权力的占有和使用,任何社会程序和社会状态都无法维系。在当今世界,权力就是话语 的霸权,西方一些推行霸权主义的国家运用他们的实力制定话语规范,对言说对象、语 境和话语行为者实施限制,以组织话语生产。而这些国家也将自己看为民主的象征,自 由意志的体现。实事上,哈贝马斯的“公共理性”是西方话境中的话语权力。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的确为人与之间的和谐勾勒出了一幅美好图景,但当两种 或几种权力话语对峙时,如何商谈?如何和解?也许只有当“公共理性”只具有普遍性的 意味而不带有“东方的”或“西方的”色彩时,这个“道德的乌托邦”尚能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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