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体制创新——以浙江省长兴县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兴县论文,浙江省论文,为例论文,体制创新论文,环境治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经济增长和收入水平上升相对应的是中国农村环境的不断恶化,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日益受到威胁。农村环境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强外部性、地域性及公共产权属性决定了环境治理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在中国农村环境治理中,普遍存在着治理主体缺失、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浙江省长兴县针对农村环境治理的特点和本县实际,以乡镇卫生为突破口,推出农村“创卫”工程,并通过领导体制、实施体制、监督机制、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创新,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长兴县农村“创卫”工程的实践中,可以得到现阶段中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几个一般性的结论:首先,鉴于农村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强外部效应、公有产权属性及地域性特征,农村环境治理应该由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来主导,但主导并不等于包揽,而是在弥补市场失灵的前提下,力图将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结合起来。其次,农村环境治理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以满足农民需求和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不能为了某项荣誉,不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而进行急功近利式的强制推进,否则,难免产生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甚至出现直接的对抗。第三,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县域农村环境治理需要进行领导体制、实施体制、监督体制、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等方面的体制创新,通过体制创新来避免部门之间因权力交错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协调困难,从而推动农村环境治理等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第四,环境及其治理的特点,决定了农村环境治理需要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为此,只有在体制创新的基础上,建立起长效机制,才能将运动变为制度,以制度保证农村环境治理的可持续性,保持治理的成果,不断提高农村环境质量。第五,与长兴县一样,目前,中国农村环境治理普遍停留在农村“创卫”甚至仅仅是乡镇创建卫生镇的阶段,还没有将农村“创卫”提升到农村环境治理的高度,因而还没有将农村环境治理从狡义的农村居住环境治理,扩展到广义的农村居住环境、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共同治理和保护。第六,不仅县域内各乡镇由于区位、基础、财力等方面的差别,农村环境治理的意识、范围和进度参差不齐,而且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中国县域之间的这种差异更加显著,因此,需要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或者其它渠道,在环境治理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某些跨县或跨省的环境治理工程则应该直接由省级或中央政府筹措资金并主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