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工作的科学思考_科学论文

论侦查工作的科学思考_科学论文

试论侦查思维科学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思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246(2004)01-0035-06

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侦查工作必须实现科学化,侦查工作的科学化本质上是侦查思 维的科学化。侦查思维是侦查破案最重要的主观能源,因此,侦查思维能否实现科学化 ,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可以说,侦查思维的科学化问题,是关系侦查工 作成败的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值得认真进行研究。

一、侦查思维科学化:时代发展提出的重要任务

侦查思维是在侦破过程中,侦查主体的大脑对侦查客体的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关系的反映。[1]既然是大脑的一种反映,就有科学反映和非科学反映之分。凡是能正确反映客体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关系的侦查思维,就是科学的侦查思维,而凡是歪曲反映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性关系的侦查思维,就是非科学的侦查思维。侦查客体本身非常复杂,所以,侦查思维的内容必然非常广泛。侦查思维的科学化,是指侦查思维的各个方面都达到科学要求的状态,包括案情分析、侦查方向的确定,嫌疑人个性刻画,侦查措施的运用,突破口的选择等等。简单地说,就是在侦破中能正确快速地反映案件实际,处处事事按科学思维规律办事,以达到提高侦破效率和水平的目的。

自有犯罪侦查以来,侦查思维就是制约侦查破案的重要因素,但不同的时代,对侦查思维水平的要求是不同的。在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的新时代,要求侦查思维必须实现科学化。换句话说,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乃是时代发展提出的重要任务。具体来讲:

1.犯罪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犯罪案件的总量不断上升,导致侦查工作的任务非常繁重,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跨国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高科技犯罪案件上升幅度更大。

加入WTO,进一步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市场经济越发展,经济犯罪的机会就越多。尤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新旧体制替换、并存的矛盾大量增多,在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过程中,更会出现一些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薄弱环节,因而导致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大量增多。经济全球化引起资本、技术、管理等向全球扩张,造成国与国之间人、财、物大流动,从而为需要有很大活动空间的跨国犯罪创造了条件,导致这种犯罪案件大幅度增加,其中毒品、洗钱等犯罪案件增长幅度更大。由于有组织犯罪能提高犯罪能量,扩大犯罪规模,且有利于犯罪群体的自我保护,是一种符合“最优化原则”的犯罪形态,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内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很容易勾结在一起,激发起更大的犯罪能量,所以导致有组织犯罪案件有很大发展。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科学技术普及化。高科技的普及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因而导致高科技犯罪案件,特别是计算机犯罪案件,诸如电子敲诈、快速洗钱、网上走私、黑客入侵等犯罪案件发展起来。此外,权力犯罪、恐怖犯罪、环境犯罪等都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大幅度增长。[2]

以上犯罪案件,多数属新型犯罪案件,无论犯罪动机、犯罪条件,还是犯罪过程等,都有许多新的特点,加上犯罪分子大量使用新的犯罪手段,如科技手段、专业手段、智能化手段、各种反侦查手段等,因而大大强化了犯罪的隐蔽性,导致发现线索难、案件 突破难、搜集证据难。就是说,在新形势下,侦查工作不仅任务非常繁重,而且侦查难 度空前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主体以往习以为常的经验思维往往失去效力,必须代 之以科学的侦查思维,即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才能适应新的犯罪形势。因为只有科学 的侦查思维,才能打破经验思维的局限性,发现案件侦查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侦查过 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侦查思维是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没有侦查思维,任何案件都是不 可能侦破的。所以,要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必须首先提高侦查思维的效率,科学的侦 查思维恰恰是一种高效思维,所以,只有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侦查 工作的效率,解决侦查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的压力。侦查思维又是开展侦查工作的根基, 没有侦查思维上的突破,侦查过程中的任何疑难问题都是不可能解决的。所以,要提高 侦查工作的水平,必须提高侦查思维的水平,科学的侦查思维恰恰又是一种高水平思维 ,所以,只有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才能解决侦破难度空前加大的问题。

2.侦查法治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愈来愈强,对侦查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必然愈来愈高。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这种要求,1997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已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扩展了律师的辩护权,改革了强制措施制度。今后刑事诉讼法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证据立法的步伐会加快,一系列证据规则会进一步确立,这会造成侦查工作法治化有新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我国政府也已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反映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国际公约,这就意味着一些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侦查理念和规则,必然会逐步为我国所接受和推行,进而推动我国侦查工作法治化有新的发展。这包括:

第一,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并重的理念。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侦查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有两个:一是保障人权,二是控制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同时体现这两个价值目标,决不能只强调控制犯罪,而不顾保障人权。

第二,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的理念。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规定,侦查中使用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且如果认为强制措施使用不当,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就要求必须克服使用强制措施的随意性。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凡是用非法方法和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沉默权规则。所谓沉默权,就是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有权保障沉默,其实质是反对被告人自证其罪,认为证明其有罪是追诉机关的事。对这些侦查理念和规则,我国法治当然不可能完全照搬,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必须贯彻的,这是现代侦查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旦贯彻其基本精神,就意味着侦查工作中很多传统的东西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那种一摸二排三吓唬的三板斧式的侦查模式将完全失去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侦查工作的出路无非有两条:一是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侦破过程的科技含量,实现由人证向科学证据的转变,充分发挥刑事科学技术在侦破工作中的作用。二是向科学思维要侦破力和战斗力,实现侦查思维由经验型向科学化的转变,充分发挥科学思维在侦破工作中的作用。如果说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工作中的“硬件”的话,那么,科学的侦查思维就是侦查工作中的“软件”,“硬件”虽然是侦破的基础,但是光有“硬件”,没有“软件”,“硬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任何刑事科学技术都是在侦查思维的指导下加以运用的。科学侦查思维的价值还在于,它能让有限的科学证据证明更多的犯罪事实,从而再现犯罪过程,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 侦查思维科学化,对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具有更根本的意义。

二、侦查思维科学化的重心:掌握和运用现代侦查思维方式

侦查思维的科学化,就是侦查思维方式的科学化,所以,要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必须学会运用现代侦查思维方式,并充分发挥其功能。

侦查思维方式是侦查主体在把握侦查客体的活动中进行思维的模式,是侦查主体认识对象性世界的思维工具,也是其侦查目的得以实现的思维手段或样式。[3]在侦查思维过程中,侦查主体必须运用一定的侦查思维方式,不运用科学侦查思维方式,就必然运用非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脱离任何侦查思维方式的侦查思维过程,是根本不存在的。而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侦查思维方式构成的。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必须对每一种具体的侦查思维方式都学会运用,其中最主要的是:

1.侦查逻辑思维。

侦查逻辑思维是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进行的侦查思维。侦查逻辑思维有两种形态:一是形式逻辑思维,二是辩证逻辑思维。前者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是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后者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侦查逻辑思维的主要特点是高度的抽象性,所以有人又把侦查逻辑思维称之为侦查抽象思维。因为它舍弃了侦查对象的具体形象,抽取出侦查对象的特有属性,形成把握某一类对象本质属性的概念,然后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用以分析案情,弄清犯罪过程,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此,善于运用侦查逻辑思维,是侦查主体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的一项基本功。侦查逻辑思维中的辩证思维,本质上是唯物辩证法在侦查思维领域中的运用或具体化,因而应该予以特别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犯罪领域虽然出 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特点,促使侦查思维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但不管怎样变革, 唯物辩证法的指导地位却是不能变的。侦查辩证思维永远是现代侦查思维方式变革的科 学指南,它不仅与形式逻辑思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且在整个科学侦查方式体系中居于 核心的地位。所以,作为侦查主体必须重视运用辩证思维,否则,局限于形式逻辑的狭 隘眼界,不分析矛盾,不把握整体,不研究过程,就决不能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犯 罪案件的实际,并有效地指导侦查实践。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侦查部门有不少人,对唯 物辩证法不屑一顾,平时不学习,不研究,更不注意在实际中运用。恩格斯说:“蔑视 辩证法是不能不受惩罚的。无论对一切理论思维多么轻视,可是没有理论思维,就会连 两件自然的事实也联系不起来,或者二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都无法了解。在这里,唯一 的问题是思维得正确或不正确,而轻视理论显然是自然主义地、因而是不正确地思维的 最确实的道路。”这里所讲的理论思维,就是指的辩证思维。侦查主体在侦破过程中, 要不陷入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歧途,就必须认真学习唯物辩证法,自觉地运用辩证思 维,并坚持辩证思维的指导作用,这是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的最重要的途径。

2.侦查系统思维。

侦查系统思维是侦查主体在侦破中,从系统与要素、系统与环境的相互制约的关系出发,综合地、精确地考察侦查对象,以达到最佳破案目的的一种思维方式。侦查系统思维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整体性。系统思维认为,组成案件整体的各个要素的孤立特征和活动的总和,不能说明案件整体的特征和活动方式,而这些要素却要受整体活动规 律的制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案件整体的特征。整体的这种非相加性特征要求侦查 主体必须从宏观总体上把握侦查对象,在思维路线上要由局部思维转向整体思维,强调 整体效应。在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时,这种思维是最有效的。二是动态性。系统思维认 为,系统各要素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这种联系和作用必然 使系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呈现出动态性的特征,无论是犯罪系统还是侦查系统 ,都是如此。所以,作为侦查主体,必须重视研究刑事犯罪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注 意创造和优化侦查措施和手段,使之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就是说,在思维路线上要由 静态思维转向动态思维。在侦查流窜犯罪案件和跨国犯罪案件时,如果不运用动态思维 ,是不可能把案件侦破的。三是多向性。系统思维认为,犯罪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原因造 成的,犯罪案件的侦破是多种因素决定的,因此,侦查过程中必须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侦 查对象的多方面、多层次、多向联系,必须认真思考并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方法。 就是说,必须立体式地思考问题,全方位地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侦查大要案的过程 中,必须运用这种多向性思维,否则不可能提高侦破效率。总之,侦查系统思维与经济 全球化背景下犯罪形势的新变化是相适应的,正确地运用这种侦查思维方式,是实现侦 查思维科学化所必需的。

3.侦查灵感思维。

侦查灵感思维是侦查主体因某种偶然因素诱发而对案情产生突破性认识的一种侦查思维方式。它是侦查过程中显意识和潜意识相互作用的结晶,先是在显意识之外孕育,由潜意识组合、整理有关概念和形象信息,然后由于某种原因的沟通,突然涌现于显意识,导致认识上的飞跃。侦查灵感思维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突发性。它不需要经过严密的思考和循序渐进的过程,而是突然发生、猛地领悟得出侦查结论的。二是非自觉性。侦查灵感的发生不受意识的自觉控制,而是随机迸发,无法事先确定的。三是高效性。侦查灵感的迸发,能使侦查主体径直把握案件整体,敏锐洞察案件事物的内在本质,具有很高的侦查思维效能。侦查灵感思维的这些特点使其表现出某种奇特性,但它并非神秘莫测,而是主体大脑的一种正常功能。它的产生,有赖侦查主体对案件中某个问题长时间的专一思考,而且要自觉协调多种侦查思维方式,并养成善于捕捉思想火花的良好习惯。实践证明,很多疑难案件的侦破,往往都有侦查灵感思维所立的奇功相伴随。所以,掌握侦查灵感思维的诱发规律,并充分发挥其效能,是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4.侦查创新思维。

侦查创新思维是侦查主体在破案中创造性地发现和解决问题的一种侦查思维方式。十六大报告讲:“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4]这充分说明了创新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的重要话题。实践证明,侦查主体能否进行创新思维是能否顺利侦破案件的关键。侦查创新思维有以下特点:第一,创新性。它总是着 眼于前人或别人没有发现和解决过的问题,思路、策略和方法,有独特之处,能产生新 的突破。第二,跳跃性。它能跳过某些思维障碍和侦查条件的限制,独辟蹊径,径直认 识事物的本质,产生新的见解。第三,价值性。侦查创新思维对案件突破有无可比拟的 重要价值,而它本身又与侦查主体的价值标准密切相联系。在实践中,侦查主体总是依 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对侦查中的事物和现象进行评价,并由此产生出新的思路和方法。在 新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的今天,侦查创新思维是使侦查工作适应新形势并永 葆生机的源泉。因此,侦查主体只有具备创新思维能力,才能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

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有多种多样的功能,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必须充分发挥这些功能。这个过程就是在实践中运用科学侦查思维方式的过程。这些功能主要有:

1.选择功能。

科学侦查思维方式犹如一个筛子或过滤器,它能从复杂纷繁的侦查材料、多种思路和多种方案中选择与其相关的材料、思路和方案,而排斥掉无关的东西,这就是侦查思维方式的选择功能。正是由于侦查思维方式的这种功能,侦查主体才能面对极其多样的外界信息仅仅感受到某些与案件有关的犯罪信息,而对另外一些信息或刺激不加注意。由于侦查主体的思维方式不同,所以不同的侦查主体勘查同一个犯罪现场,所获犯罪信息及其思维结果往往大相径庭,这是因为侦查主体总是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本身的性质及特点来过滤和筛选犯罪信息,总是将输入的犯罪信息同自己的思维方式相比较,由此来选择与思维方式的标准性相匹配的犯罪信息,并产生出不同的思维结果。科学侦查思维方式之所以科学,首先在于它有很好的选择性,能够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措施和手段,选择出量大质高的犯罪信息,并克服传统观念和主观愿望对这种选择的影响,保证正确地反映案件实际,提高侦破效率和水平。

2.组织功能。

侦查思维方式的选择功能是对侦查材料的取舍,在选择的基础上,按照思维方式固有的自主性和标准性,对犯罪信息进行归纳和联结,使其组成一个有序的整体,形成对案件的整体认识,就是侦查思维方式的组织功能。这种功能相当于电子计算机和现代认知心理学所讲的编码功能。侦查思维方式的组织化原则是多样的,每一种具体的侦查思维方式都有特定的组织原则。例如,侦查辩证思维的组织原则是强调事物的联系和发展;侦查系统思维的组织原则是着眼于案件系统和整体;各种科学侦查思维方式都反对经验式的一面思维,注重综合式的立体思维,强调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而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侦查思维方式的组织功能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它把信息网络化、编码化了,从而能使侦查思维达到有序化和系统化,使案件得以侦破,这是科学侦查思维方式的组织功能所起的作用。非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则与此相反。比如,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把本来互相联系的事物孤立起来,把运动变化着的事物静止起来,阻碍侦查主体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这种思维方式的组织功能越强,就越能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时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要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必须确立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排除非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

3.解释功能。

把经过组织化形成的对案件的整体认识,向参加侦查破案的人解释清楚,让大家都接受,以形成统一的思维和认识,就是侦查思维方式的解释功能。从逻辑顺序来讲,组织功能是对选择信息的组合,解释功能则是在组合信息的基础上,使思维对象获得新的意义和价值。不同的侦查思维方式,有不同的解释目的。经验思维方式的解释,在于归结为以往的经验,科学侦查思维方式的解释则是旨在揭示事物的本质。它有因果解释、时空解释、心理解释,形象解释等。因果解释,目的在于揭示被害人与犯罪分子的因果关系,以明确侦查方向。时空解释,要弄清犯罪的时间和空间,为确定嫌疑人提供客观依据。心理解释,则要发现犯罪分子作案过程中的心理印迹,以更好地把握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个性特征。不同的侦查思维方式有不同的解释结果。非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往往不能服人,不能使大家的思想达到统一,因为它往往不能科学地说明作案过程与现场态势之间的内在关系,不能说清楚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矛盾现象。科学侦查思维方式的解释,则能展现出另一个天地。它能以严密的逻辑,确凿的证据,合理的论证,对作案过程及其以后的各种活动,作出科学的说明。它甚至能把其中的一些细节,活灵活现地勾画出来,从而揭破犯罪分子设置的种种迷雾,解除掉人们的种种疑虑和迷惑。在一些侦查会议上,人们常常为会议主持者对案件的科学解释与分析而折服,从而对侦破案件充满了信心。之所以如此,除了别的因素之外,科学侦查思维方式的解释功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充分发挥侦查思维方式的解释功能,对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提高侦破效率,是不可缺少的。

4.动力功能。

侦查主体的行为动力来自各个方面,其中包括对侦查职业的无限热爱,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等,同时也包括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主体的侦查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就是其侦查思维方式的外化。因此,侦查思维方式不同,侦查行为方式就不同。如守旧、保守、被动的思维方式,会导致侦查主体刻板地按文件规定办事,一切按领导要求行动,不愿也不能拿主意解决面临的问题,这决不可能搞好侦破工作。科学侦查思维方式是多样化的思维,它具有自主性和主动性的特点,因此,必然导致侦查主体具有创新性,增强侦查行为的主动性和选择性,有利于促进侦查行为价值的最佳化。可见,非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是侦查行为的惰性力量,而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表现为一种新的活力。在职业化、智能化犯罪日益增多的今天,侦查主体如果与科学侦查思维方式无缘,就会因 失去必要的动力,而导致侦查工作失败。科学侦查思维方式的动力功能,还表现在对侦 查行为进行组织和调节上。侦查活动是一种集团性的活动,大要案的侦查尤其如此。为 了实现目标,集团活动必须协调一致,但由于种种原因,个体的行为常出现某种偏离。 要纠正这种偏离,实现统一,就要靠科学侦查思维方式来组织和协调,科学侦查思维方 式中的协同思维,就是担负这种职能的。可以说,在侦查实践中,科学侦查思维方式是 组织联合、协调人们行为的巨大精神力量,是侦查活动的动力之一。

综上所述,科学侦查思维方式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掌握这些功能,有助于侦查主体对自己的思维方式进行反思,以便更好地运用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摈弃非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适应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三、侦查思维科学化的着力点:优化侦查思维必备的条件

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其着力点应放在优化侦查思维必备的条件上。否则,即使掌握了现代侦查思维方式,也难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从侦查思维的运作机制看,其必备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基础条件,即侦查主体所掌握的犯罪信息;二是主观根本条件,即侦查主体本身的知识、智力和素质结构。优化侦查思维的必备条件,对所掌握的犯罪信息来讲,就是要千方百计增加其数量和提高其质量;对侦查主体本身的知识、智力和素质结构来讲,就是要努力想办法使其达到合理化的要求,以适应犯罪侦查的需要。

侦查思维过程是对犯罪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思维结果正确与否,首先取决于犯罪信息的状况。因此,掌握足够高质量的犯罪信息是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的客观基础条件。这种基础地位具体表现在:能使侦查主体减少对案件及其相关事物的未知程度、不肯定程度、疑问程度、混杂程度,因而能从根本上优化侦查思维,提高侦查思维效率和水平等。犯罪信息作为与犯罪行为的共生体,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可识别性、可扩充性、可转换性等特征。犯罪信息的这些特征表明,侦查主体完全能够搜集到它、解读它,但能搜集到大量可靠的犯罪信息又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不断扩大信息接触。很难优化犯罪信息的侦查思维一般有两种状态,即思维滞留状态和认知拓进状态。前者是因某种原因导致的侦查思维间歇和不断重复的侦查思维运动造成的惯性思维活动状态,后者是侦查主体获得新的犯罪信息,造成信息量大于思维者的意识对信息的抑制作用,使侦查思维活动由滞留状态转入拓进状态,得以获得新的思维结果。侦查思维处于拓进状态,才能对案情认识产生突破。不扩大信息接触,很难优化犯罪信息,侦查主体的思维会经常处于停滞状态,势必严重影响思维效率和水平。

扩大信息接触有多种方法。一是实践法。首先是侦查实践活动,尤其是现场勘查、调查访问、阵地控制等。这些活动能直接获得大量与案件有关的犯罪信息,是侦查主体扩大信息接触的主要方法。其次是其他公安工作实践活动,如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侦查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犯罪情报工作等。这些活动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搜集到有用的犯罪信息。再次是各种交往活动,如社交活动,与群众的广泛交谈等。这些活动可接触到一些由非正式渠道传递的犯罪信息,其中有些犯罪信息是非常有用的。二是读听法。浏览阅读各种法制报刊、公安杂志、尤其是侦破通讯、案例分析、协查通报、侦破小说等,收看以破案为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等,都可接触到大量有用的犯罪信息。有时受其启发,可能使侦查思维进入拓进状态,并产生重大突破。三是技术法。就是运用技术手段发现主体感官不易察觉的犯罪信息。所谓技术手段,包括痕检、文检、法医、微量物证检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多种手段。在不少情况下,技术手段能直接决定犯罪信息搜集的数量和质量。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技术手段对侦查破案所起作用将愈来愈大。

如果说掌握量大质高的犯罪信息是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的客观基础条件,那么,侦查主体本身具备合理的知识、智力和素质结构,就是实现其侦查思维科学化根本性的主观条件,因为知识、智力和素质是影响犯罪信息加工和处理的最重要的因素,缺了这些是谈不上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的。

在犯罪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侦查主体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灵敏的信息接受,必须提高自己选择和评价犯罪信息的能力,这就直接与知识结构挂起了钩。合理的知识结构能使之从信息的海洋中及时、有效地筛选出必需的犯罪信息,不合理的知识结构会使之在信息的海洋中不知所措,或让有用的犯罪信息失之交臂,或为鱼龙混杂的假信息所左右。合理的知识结构,必须既博又专。博,能开阔侦查视野,扩大搜索半径,在丰富的联想中触类旁通,掌握多种处理信息的方法,成为驾驭犯罪信息的主人。专,能使侦查主体成为熟悉本职业的专家,以敏锐的眼光发现特别有价值的犯罪信息,促使侦查工作向纵深发展。专和博结合起来,能从根本上提高侦查主体接受和处理犯罪信息的能力,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

对犯罪信息析义与消化,既要靠知识,更要靠智力,所以,侦查主体接受和处理信息离不开智力结构的重要作用。智力结构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综合体,其中包括记忆能力、理解能力、应变能力、操作能力等。侦查主体有了准确的记忆,才能使保存在头脑中的信息与新获得的信息进行比较,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要选择,又必须理解,如果对犯罪信息不理解,不能解释其含义,当然不会有正确的选择。理解又与应变密不可分。只有对犯罪信息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对种种偶发、随机和不稳定的因素作出快速反应和灵活的决策,把信息接受和处理提高到更高的水平。所有这些,又必须建立在操作的基础上,操作能力就是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不具体实践,任何犯罪信息都发现不了,谈何接受和加工犯罪信息。侦查主体只有全面具备这些能力,才能进行高水平的思维活动,达到侦查思维科学化。

素质是智力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影响犯罪信息接受和加工的重要因素,所以,侦 查主体还必须具备完整的素质结构。素质结构包括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 政治素质是根本,身体素质是基础,政治不坚定,体魄不健康,都会对犯罪信息接受和 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心理素质既受政治素质、身体素质的制约,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它 是侦查主体的内部控制因素。侦查主体接受和处理犯罪信息,分析和认识案情,是一个 自动控制的过程,控制的源泉就是心理素质。正是情感和意志等所起的内控作用,才使 侦查主体在接受和处理犯罪信息的过程中,表现出巨大的能动作用。实践证明,侦查主 体的情感积极还是消极,意志坚强还是软弱,会严重影响自身的行为,包括接受和处理 信息的速度和质量。因此,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不可不重视优化侦查主体的素质、尤 其是优化心理素质,这对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是至关重要的。

收稿日期:200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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