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制度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野论文,哲学论文,评价论文,政治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不仅决定人们的物质生活前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人们的精神和品格。制度对人类生活的深刻影响,使其越来越成为人们道德关注的一个焦点。对社会制度进行道德分析和评价,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区分和梳理制度评价的几个维度,为厘清当代主流政治哲学的问题意识提供若干线索。
一 正当性与证成性
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关于制度评价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区分是正当性(legitimacy)与证成性(justifiability),这个区分首先是由美国哲学家西蒙斯(A.John Simmons)提出来的。①
根据《劳特里奇哲学百科全书》中的解释,“正当性”概念最初产生于财产继承问题,用来区分婚生的子女和非婚生的子女,后者被称为不正当的;拿破仑统治终结之后,人们在法国王位的继承上产生争论,从而将正当性这个概念带入政治的语境。②是否嫡出、是否具有正统的血统,都被纳入正当性问题的讨论。可见,正当性概念一开始就和评价对象的来源谱系有关。西蒙斯这样定义国家正当性:一个国家(或政府)具有正当性是指它拥有复合的道德权利,只有它能将有约束力的责任施加于国民,命令国民履行这些责任,使用强制手段执行这些责任。相应地,国家的正当性与各种义务有逻辑上的联系,包括国民的政治义务。③正当性是涉及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型概念,它既不完全依赖于统治者的品质特性,也不完全取决于被统治者的信念。政治哲学中的正当性问题,就是从规范的角度探讨这种统治权利的产生方式。在古代社会,人们用君权神授、奉天承运这些观点来解释政治权威的正当性;而在现代社会,尤其在自由主义的脉络里,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实际互动关系,被统治者的自愿因素成为正当性论证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正当性是指一种权利和资格,任何对象(国家、政府、制度结构)的正当性都必须经由一定的程序获得。在现代社会,民主审议可以被视为确立社会制度正当性的一种程序。相比而言,证成性要更直观一些,它就是指社会制度具备有吸引力的特性,比如公平正义、稳定持久等。
这样,制度的正当性与证成性的区别就很清楚了。制度对于具体个人的权威是一回事,它的优点或品质是另一回事。从一个洛克式的自由主义立场看,他人建立起来的制度安排无论有多少优点,都无法对我构成权威,否则就伤害到我的自由,而这是道德上不允许的。人们可以诉诸一个国家的品质为这个国家的存在辩护,但拥有良好品质这个事实不能用来论证国家对具体个人的特殊权利。只有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互动——比如个人为了获得好处而通过某种形式赋予国家一种道德权利——才能使国家获得统治资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蒙斯认为正当性关注的是“国家和个体国民(subject)之间的特殊关系”。
国家或政府对于个人的正当性,和它们自身的证成性不能等同起来。一个正义的国家未必有权利对具体个人发号施令,强迫他履行政治义务。就好比,一个商业机构尽管工作高效、服务一流,但不因此就获得要我支付费用的资格,除非我自愿购买它提供的服务。西蒙斯承认,国家和商业机构之间有显著区别。国家在协调个体行动和维持秩序方面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比拟的。国家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国防、交通)的唯一提供者,没有其他替代选项,这使得对我们而言,国家的品质比一般商业机构的品质显得更加重要。但两者在一个关键点上是一致的,即它们都不能依靠自身的品质或优点,获得强迫个人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利和资格。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人的自由本性。他人建立的制度安排具有证成性、能够得到辩护,充其量只是给我们道德上的理由不去破坏它。毕竟,我们有自然的道德责任尊重他人的选择。然而,这一点不足以表明那个制度安排与我们自己之间具有特殊的道德纽带。相反,我们拒绝加入到这个制度中去是被允许的。总之,证成制度的考量不能直接确立制度的正当性。一个制度即使具有很强的证成性,也不能推论出它具有正当性,反之亦然。
正当性与证成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传统的政治哲学家从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论述国家的正当性来源,另一方面证成国家(justify the state),为国家辩护。在兼顾道德评价国家的两个维度方面,经典的社会契约理论堪称典范。以洛克为例,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④只有当人们自由地同意了政治权力的运用,而且这个权力一直在人们同意的条款范围内运用时,政治权力才是道德上正当的,那些受制于它的人才有道德义务服从它。国家的正当性取决于同意,取决于国家与个人之间互动的真实历史。
表明同意是政治权威正当性和政治义务的基础,只是论证的一个阶段。洛克还解释了同意的理由,即人们为什么会愿意脱离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虽然不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但也有这样几个非常明显的缺陷:缺少一部众所周知的法律、是非标准和裁判尺度;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决纠纷的裁判者;缺少能够执行正确判决的权力。建立国家和政府,正是为了纠正自然状态下的这些不足,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福利。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订立契约的理由,就是政治权威的证成性所在。可见,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中,个人的同意赋予政治权力正当性,而同意的理由构成政治权力的证成基础。
承认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区分,并不意味着否认两者在观念层面上的可能联系。事实上,在契约论这一自由主义的政治正当性观念体系中,证成性是有效同意的必要条件,因而也与正当性密切相关。不过,应当看到,此时两者的联系是在自由主义这种植根于特殊历史语境的思想传统中产生的。如果采取另一种正当性的观念,这种联系很可能就被切断了。比方说,按照社群主义的观点,只要我们出生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就有服从这个共同体的政治义务,无需反思它能否在道德上得到证成。这就表明:正当性与证成性尽管在具体的观念层面上可能存在联系,但在概念层面上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是制度评价的两个不同的维度。
二 当代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制度评价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当代政治哲学家很少像西蒙斯那样泾渭分明地讨论制度的正当性与证成性问题。在大多数学者看来,制度的正当性与证成性几乎就是同一个问题。证成性被视为决定正当性的唯一条件。只要得到证成,制度就是正当的。正当性的依据不需要诉诸个人与制度的互动关系(如个人的实际同意),而只需考察制度的内在品质。
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写道:“习惯上认为,发现政治体系正当性条件的任务,就在于找到一种方式,能够向每一个被要求生活在其中的人表明这种政治体系的证成性。”⑤换句话说,只要一个政治体系对于所有相关人们而言都是可以得到证成的,它就具有正当性。制度安排的证成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实际上认可它。证成是一个规范的概念,不同于实际的说服。如果面对的是一个不讲理的人,具有证成力量的论证也未必能达到说服的效果;反之,达到说服效果的论证未必有证成力量(可能动用修辞或其他手段)。在内格尔看来,不讲理的人可能对一个有证成力量的论证无动于衷。因此,对一种制度的实际拒绝,并不一定削弱制度本身的正当性。
既然在现实世界中,即使一个良好的政治体系也难以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考虑到不讲理之人的存在),那么,为什么内格尔会说“追求正当性就是追求一致同意”(unanimity)呢?可以这样理解:这里的一致同意是在一个虚构的理想条件下达成的,比如所有人都通情达理,掌握充分信息,不受外界干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内格尔声称可以把斯坎伦(T.M.Scanlon)的契约主义运用到政治正当性问题上,可以诉诸“所有人都能合理同意”或“没有人能合理拒绝”的标准来检验社会制度的正当性。
在洛克这样的传统契约理论家看来,个体意志的真实表达是政治权力正当性的必要条件。不过内格尔认为,服从一个政治体系不可能是自愿的。我们生来就服从一定的制度安排,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况且,脱离一个政治体系的成本太高,以至于对多数人来说不构成一个选项。但如果我们能够向所有生活在一个政治体系之中的人表明,他们有非常好的理由接受这些制度安排,那么,就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了自愿参与的价值。
我们再来看罗尔斯关于正当性问题的论述。罗尔斯和内格尔的观点极为相似,他指出:
一个政体的正当性在于,它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对于所有公民——即每个公民——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而言,都是可以得到证成的。重申一下:原则上每个人都应该知道对一个社会世界的制度的证成,因而这个制度对所有生活在其中的人都是可证成的。一个自由主义政体的正当性,取决于这种证成。⑥
我们对政治权力的运用,只有这样才完全恰当:即它所依据的宪法的根本内容,应当能被合理地期待得到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的认可——基于对他们共同的人类理性来说可接受的原则和理想。这就是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⑦
可见,在西蒙斯那里严格意义上的正当性问题(从规范的观点探讨政治权力获得正当性的程序和条件),已经从罗尔斯的视野中淡出了,至少不再作为政治哲学的首要主题。罗尔斯运用的正当性概念完全被吸收到证成性概念之中,不再承担从权利和资格方面对制度做道德评价的功能。
此外,在证成问题上,罗尔斯及其代表的当代政治哲学与传统政治哲学的目标也有显著差异。传统政治哲学从事的核心工作是证成国家(justify the state),而罗尔斯的工作是证成一种特定类型的国家(justify a certain kind of state)。罗尔斯要证成的不是大规模制度安排本身的存在,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制度安排。如西蒙斯所说,证成是一个“辩驳性”(defensive)概念,它总出现在意见相左的时候,包含对某种可能的反对意见的回应。因此,证成国家的理论往往通过揭示前政治社会中种种无法忍受的缺陷,从而反驳无政府主义。然而,罗尔斯等人的论证,面向的是已经接受政治社会存在的人。当代哲学中的政治证成并不试图证明政治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也无意回应无政府主义的挑战。大规模政治和经济建制的存在,不是证成的目标,而是基本的理论假定。争点在于,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是可以得到证成的,应当采取何种正义原则来规范基本的制度结构。
西蒙斯批评包括内格尔、罗尔斯在内的主流政治哲学家的问题取向,认为他们都没有将正当性与证成性区分开来,进而忽视了制度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除了要关注国家、制度的道德品格(证成性),还要追究它们对于特殊个人的权利和资格(正当性)。我们实际的选择虽然可能是非反思的、不明智的,却有不可否认的道德意义。具体个人与他们生活其中的制度之间的真实关系,和对这些制度的道德评价有深刻的关联。
为什么当代哲学家较少关注和政治义务相对应的政治正当性问题?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一方面,在世俗社会,基于天命或宗教传统的正当性解释对大多数人已经缺乏说服力;另一方面,诉诸个人自愿行动的合法化方案与我们的现实经验相去甚远。看起来,我们每个人都“被抛”到一个政治体系之中,一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身份和家庭、肤色、语言、文化认同一样与生俱来。因此,国家、政府对我们发号施令的权利都是自然而然、没有条件的,正当性和相应的政治义务问题就失去了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西蒙斯从洛克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社会制度的正当性是有条件的,政治哲学的目标之一就是将这个条件揭示出来。虽然在一个国家中出生和成长不是自主选择的结果,但成为这个国家的一分子,履行相关的政治义务完全可以是选择性的。在政治体系中,真正实现——而不仅仅是接近——自愿参与的价值,并非纯粹是一个空想。我们可以积极创造各种条件,比如提供各种公民和非公民的居民身份,提供使移民得以可行的教育和培训,传播相关有用的信息等等。一旦自主选择、自愿参与成为可能,我们就可以依据个人与制度的实际互动关系来对制度做出道德评价。有意思的是,这种强硬的个人主义进路并不会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削弱共同体的团结。“选择并非共同体之敌”,当一个人感到他的成员身份是自己选择的结果时,他对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忠诚和归属感将更加稳固。
笔者同意西蒙斯的观点:正当性和证成性是制度评价的两个基本维度,缺一不可。不过,在西蒙斯强调制度的证成性不能推论出正当性的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另一个事实:制度的正当性同样也不蕴含证成性。民主程序(如个人通过投票的形式参与制度的建立)不仅不能保证产生合理的结果,而且在集体丧失理智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带来有严重危害的结果。这类教训在人类历史上并不鲜见,最典型的莫过于纳粹德国推行种族灭绝的法律,这种法律虽然正当(经由民主程序产生),但本身无疑是泯灭人性的。可见,正当性对制度的道德约束力太弱了,我们必须把目光集中到制度的内在品格上。于是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政治哲学的主题从制度正当性转向制度的证成性,为什么制度证成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论题。
三 正义和稳定:证成性的两个主要方面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在政治哲学的语境中,证成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制度,就是表明它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具备道德上的吸引力。社会制度需要实现的价值有很多,诸如正义、稳定、效率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正义,正义相对于其他价值具有优先性。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声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virtue),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一个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予以拒斥或修正;同样地,各种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予以改革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美德,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⑧罗尔斯的这个命题已经成为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起点。
正义作为社会制度首要美德的观点,尽管富有直觉上的吸引力,但并非没有反对意见。譬如,有一种观点认为:正义只是一种补救性的美德,是对共同体中的某些缺陷的反应,而这种缺陷应当并且能够得到纠正。正义决不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一个真正好的共同体根本不需要正义。只有当我们处于正义的条件下(the circumstance of justice)时,正义的问题才产生。
关于正义起源和产生条件的论述最早是由休谟做出的,罗尔斯借鉴和发展了他的观点。简单来说,正义的条件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是指人们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能力大致相当,没有人强大到足以支配和奴役其他所有人的地步,自然和社会资源存在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是说人们既有相近的需求和利益,也有不同的生活计划和善观念(the conception of good),对社会利益的划分有相互冲突的要求。照此推理,在资源极其充裕以至于能够保证每个人各取所需的情况下,就不存在公平分配的问题;或者,即使资源存在一定程度的匮乏,但若所有人都拥有相同的人生计划,分享一个良好生活的观念,同时又都是利他主义者,那就不需要诉诸正义原则来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在那些声称发现了“正义的局限”的哲学家看来,只要消除正义环境中的任何一个,我们就无需追求正义,而且共同体的品质将变得更好。
桑德尔(Michael Sandel)指出,虽然在民族国家这样的大规模共同体中,正义的条件毫无疑问是存在的,但在一些小型的联合体中,这些条件的存在至少就不那么明显了,最典型的例子是家庭。在那里,成员之间具有比较牢固的情感纽带,生活计划协调一致,目标和价值高度统一。在家庭内部,人们一般很少强调个人权利或公平的分配份额,而一旦开始纠缠于这些问题,就表明家庭关系已出现重大危机(想象一下夫妇离婚的场面)。正义的诉求从来不主宰家庭生活,爱和团结才是核心价值,它们被赋予更加重要的地位。因此,正义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社会建制的首要美德。正义成为核心价值要求具备特定条件,正如勇敢这种美德只有在充满危险的环境下才有培养和显示的机会。
不可否认,在某些场合下,的确有一些至少和正义同样值得我们向往的价值。但是,问题在于,我们现在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基本制度。正是在这个语境中,我们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物质利益的冲突和善观念的多元化是现代政治共同体的基本特征。解决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始终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任务。只要让社会成员自由地运用理性,价值多元的格局不会发生改变。一句话,正义的确是有条件的,而这些条件实实在在地就存于我们的社会中,而且必将长期存在。至少在目前看来,没有好的理由认为正义的条件有朝一日会消失。事实恰好相反,正义的条件——无论是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条件——越来越突出,人们对正义的渴望也越来越迫切。在这种情况下,指望达到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
按照桑德尔的看法,如果人们能够出于爱或共同目标和价值,对他人的需要予以自发的关注,就没有必要强调自己的正当权利。对正义关注的增加,不一定带来整体上的道德提升;有时恰恰标志着道德状况的恶化。如果正义取代先前存在的不正义,那么道德的改善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正义取代的是慷慨、仁爱这样一些看起来“更崇高”的品质,就会带来无法弥补的伦理上的缺失。⑨举个例子,你盛情款待一个远道而来的朋友,他却坚持要AA制,并精确计算各自要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你在感到尴尬的同时还可能重新考虑你们之间的关系,友谊的削弱也就不可避免。
桑德尔关于正义有限性的论证似乎依赖于这样一个假定:正义和慷慨、友爱之类的美德不能兼容、无法共存,但这个假定并不合理。关注社会正义并不阻碍人们发展那些所谓“更崇高”的道德品质。关于这一点,金里卡(Will Kymlicka)的评论堪称一针见血:“正义并不取代爱或团结,正义理念中并没有什么内容会阻止人们做出这样的选择——为了帮助他人而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正义只是为了确保,这些决定的确以自愿为基础;正义还要确保,没有人能够强迫他人并把他人置于从属地位。正义支持爱的关系,但却要确保爱的关系不会蜕变成支配与屈从。”⑩
(二)稳定性:制度证成的一个重要考量
社会制度要得到证成,除了要具备正义这个最基本的价值,还必须被证明是稳定的,这是罗尔斯的一个核心洞见。在他看来,缺少一个稳定性的论证,一个正义理论就是不完整的。众所周知,在《正义论》之后,罗尔斯对自己的思想做出了重大调整。值得注意的是,他主要修正的不是两个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也不是那个饱受争议的原初状态的论证,而是较少被人关注的稳定性论证。可以说,不理解稳定性问题,就不可能很好地把握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思想转变。
那么,稳定性作为制度证成的一个重要考量,究竟有哪些特殊含义?对我们来说,重要的不是制度获得所有人认可和支持,进而实现稳定这个事实,而是稳定性的来源和基础。罗尔斯区分了两种形式的稳定性:一种是基于强制或无知的稳定,一部分人根据在自己看来最恰当的政治观念建立制度,然后借助各种手段和策略,比如强迫、欺骗、灌输,使得其他人也接受和遵从这一制度的要求;和制度的证成相关的是“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stability for the right reasons),即生活在这种制度下的具有理性能力的人们,在自由、知情的情况下,都能获得一种正义感,形成服从正义制度的动机,自觉抵制不正义的倾向。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正义和稳定都属于制度证成性的范畴,但正义具有优先性。在对社会制度做出评价时,我们总是先考虑它是否正义,然后再考虑它是否可行,能否持久稳定地存在下去。如果一种制度被确定为不正义,那么它就不在我们进一步考虑的范围之内了,即使它有可能是稳定的。换言之,只有当一个符合正义要求的原则和制度在手时,稳定性问题才提上日程。
为什么应该把稳定性当作制度证成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实上,很少有哲学家像罗尔斯这样重视稳定性问题。绝大多数论者认为,稳定性问题与关于社会制度的规范证成毫不相关。在和罗尔斯的那场著名争论中,哈贝马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重叠共识是促进了正义观念的进一步证成,还是用于阐明社会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在他看来,重叠共识要么具有证成的意义,要么就只有促进稳定的工具性意义,证成和稳定是互不相干的两个问题。哈贝马斯分析指出:“由于罗尔斯将‘稳定性问题’放在突出位置,重叠共识仅仅表现出正义理论对于社会合作的和平制度化的促进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已经预设一个得到证成的理论的内在价值。”(11)既然重叠共识只能表明政治原则的稳定性,那就意味着它和对这个原则的道德证成无关。稳定性是对一个已经得到证成的政治原则加以运用而获得的一个良好结果,属于效用方面的考虑。从一个康德主义的立场看,效用考量不能用于证明原则本身的道德有效性。哈贝马斯认为,罗尔斯把重叠共识的思想当作整个理论论证的一部分,实际上是混淆了稳定和证成、接受和可接受性的问题。
在罗尔斯那里,与稳定性问题相联系的是“现实的乌托邦”(realistically Utopian)的观念。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追求现实的乌托邦,探究“可行的政治可能性的界限”。这个观念抓住了政治理论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方面,政治观念也是一种道德观念,政治哲学所做的主要是一套规范性的论述,它所导向的制度建构的规范或原则必须是道德上可接受的;另一方面,政治观念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观念,它的主题是社会制度,而理想制度安排的原则必须可行、适用。制度原则应和人性的一般事实相容,对人的要求应在普通人的心理承受范围之内。如果一种制度原则对人的要求过于严苛,以至于无法激发人们自觉遵守的欲望,这种原则就被认为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空想,以此为规范的社会就难以长治久安。
内格尔很好地呼应了罗尔斯的观点,他写道:“通常来说,政治理论既有一个理想的功能,也有一个说服的功能。它展示一个集体生活的理想,又试图逐个地向人们表明,他们应当会想要在这个理想下生活……一个理想,不管它细想起来有多么大的吸引力,如果讲理(reasonable)的个人不能够获得动机去依靠它生活,这个理想就是乌托邦。但是,一个完全受制于个人动机的政治体系,也许根本无法体现任何理想。”(12)
可能有人反驳说,我们不应把个人动机纳入政治理论考虑的范围。个人达不到政治原则的要求,无法产生出按这种原则行动的动机和欲望,反映的是个人在道德能力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原则本身的问题。就好比,学生的心理和教师讲授的数学或科学命题的真理性无关。你不能因为学生一时无法接受一个科学理论(原因也许是缺乏必要的背景知识或理解能力),而怀疑理论本身的正确性。然而,这个类比并不恰当,它忽视了理论命题与实践原则的区分。政治原则除了有道德上的对错可言,还具有实践的品格。核心的政治原则提供实践指南,指导人们应该如何行动;在基本的社会政治问题上,提供公共理由,从而使公共讨论乃至社会共识得以可能。要发挥它们在实践中的作用,政治原则必须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是可以合理地接受的。否则,即使有道德上的吸引力,它也只是理论家头脑中的空中楼阁,无法付诸实践。而一旦强制推行这些原则,势必遭到激烈的抵制和排斥,社会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混乱无序之中。
一旦我们同意政治哲学的实践取向,稳定对于制度证成的重要性就很清楚了。正义是社会制度必须体现的道德理想,而稳定(基于制度相关者的动机)则关系到制度的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一种具有证成性的制度结构,需要兼顾正义和稳定两个方面,在两者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
四 结语
证成性是道德评价社会制度的一个维度,在概念上区别于正当性。正当性关注的是制度的产生方式,具体到自由主义的脉络中,就是制度和个人的实际互动关系,证成性指的是社会制度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向往的优点和品格,它与制度实际上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没有必然联系。在证成性这个维度上,正义和稳定是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证成一种制度结构,就是表明它不仅是正义的,而且具有“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
注释:
①③参见A.John Simmons,Justification and Legitimac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122—157;p.130.
②参见David Beetham,"Legitimacy",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8,p.4686.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9页。
⑤Thomas Nagel,Equality and Parti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33.
⑥John Rawls,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ed.Samuel Freeman,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p.13.
⑦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p.137.
⑧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3—4.
⑨Michael J.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32—35.
⑩[加]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381页。
(11)Jürgen Habermas,"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in Jürgen Habermas,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edited by Ciaran Cronin and Pablo De Greiff,Cambridge Mass.:The MIT Press,1999,p.62.
(12)Thomas Nagel,Equality and Partiality,p.21.
标签:政治论文; 政治哲学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正当程序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理想社会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正义论论文; 道德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