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组织体系研究_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价格组织体系研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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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构改革在即,价格机构设置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组织体系应该是个什么样子,价格机构到底如何设置,政府价格机构与非政府价格机构应怎样分工配合,是一个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本文在这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作为引玉之砖,以期引起社会各方面对此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一、历史功绩及面临的新课题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价格改革开始的,价格改革推动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通过20年的价格改革,基本上完成了从计划价格机制到市场价格机制的转换,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已经处于主导地位;积累了一整套比较成熟、比较符合中国实际、行之有效的治理通货膨胀的成功经验,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管理办法,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以抑制通货膨胀为中心的价格宏观管理体系;价格结构调整取得重大成果,严重扭曲的比价关系基本改善,带动了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价格改革还直接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总之,价格改革是成功的,有效的。应该说,身处价格改革工作中心地位的价格机构功不可没。

价格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并非解决了所有问题:首先,在商品领域,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已经高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地位的服务价格和要素价格领域,市场化的程度远赶不上在商品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其次,目前由中央政府定价的商品只有几十种,多集中在铁路、电力、通信等垄断部门和城市公交、供水等公用事业部门。这些行业改革滞后,成本缺乏有效约束,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补偿机制不健全,有待于深化改革,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形成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第三,由于历史原因,目前电力、电信、城市公用事业、药品、住房、房租、教育和医疗等比价结构尚不合理,还需继续进行价格结构调整。

我国经济进入“买方市场”阶段后,价格领域出现了两个以前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一是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自1997年10月以来持续两年多负增长,到现在还看不出回升的明显势头,运用价格杠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成为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价格竞争日趋激烈,竞相降价现象此伏彼起,制定价格法规规范价格行为成为价格管理的当务之急。

经济全球化是我们面临的另一个新情况,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 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大,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研究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对我国价格决策有着重大意义。把我们放在WTO协议框架内, 从全球经济的角度看问题,就会发现我国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结构、价格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还没有与国际市场接轨,还没有适应国际通行的一般规则。

二、前车之鉴及他山之石

只要作一简单回顾就会发现,我国历次机构改革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要涉及价格部门,而价格管理机构的每一次削弱都几乎无一例外地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

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大家都认识到价格工作的重要,全国价格管理机构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物价总局,统管全国物价工作;1981年成立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研究测算价格改革方案;也大约在这一时期成立了中国价格学会;1983年为加强全国物价工作的统筹规划,成立了国务院物价小组,领导全国物价工作。此此同时,国家物价局还创办了合肥物价学校,成立价格研究机构。同一时期,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尽快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物价工作系统”,并要求国务院各部门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很快,全国物价系统包括物价检查机构和农产品成本调查机构达5万人。然而好景不长, 随着价格改革方案一个一个被否决,首先被合并的是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紧跟着是“闯价格改革关”,随之而来的就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个涨价高峰。198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物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议事机构,凡有关物价调整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均需经全国物价委员会讨论确定方案再报国务院审批;还成立了物价特派员办公室。全国物价机构再度加强,国家物价局各类编制共达876人。除西藏、内蒙少数县、 旗和深圳市场物价机构与计委或工商局合并外,其它各省、市、县均单独设立物价机构。价格信息中心、价格培训中心、物价出版社等相继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还开设了价格专业。然而随着抑制通货膨胀的逐步见效,价格机构走过了它的鼎盛期。首先是在当时的一片“放”价声中,1992年放开了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国家物价局内部进行改革,将有关司合并,并撤回了派驻各地的物价特派员。1993年,有人提出了“价格改革已基本完成”的不符合实际的论调,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成为国家计委的“两个半司”,所属各种价格中介服务机构被肢解,由原国家物价局出资开办的合肥价格学校、人民大学、南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的价格专业也相继停办。受此影响,一些省、市、县物价机构变动,或合并于计委,或合并于工商局,价格管理力量被大大削弱。然而,时隔不久,就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二个涨价高峰,通货膨胀加剧,市场秩序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影响了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以至于1994年国务院召开稳定物价工作的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当时的李鹏总理讲话指出:“在机构改革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的物价机构一律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县级物价机构也要保持稳定,物价检查所要继续单设”。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和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下,地方物价机构逐渐得以稳定,已经撤销或合并的也予以恢复。国家计委主管价格职能的机构也由“两个半司”增加到四个司。各级价格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抑制通货膨胀、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结构调整、通过价格手段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敏感问题上,在实现经济“软着陆”问题上,做了大量出色工作,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欢迎。

历史经验表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保持物价机构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认为,值此实现“软着陆”之后,市场价格秩序混乱,价格改革面临诸多新问题之机,再不能重蹈历史覆辙,削弱价格管理力量了。

我们再放眼世界,市场经济国家均把稳定物价作为政府宏观经济四大调控目标之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各国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多设有不同形式的价格管理机构。

日本是政府管制价格较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日本的价格管理机构也是市场经济国家中最为突出的,除物价问题阁僚会议、物价安定政策会议、物价担当官会议等价格决策、咨询和协调机构外,还从上到下设有专门的物价管理机构,在中央政府,经济企划厅物价局是日本政府综合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综合价格计划和物价政策,调整各省厅自行制定的价格政策,落实物价问题阁僚会议各项决议,监督物价行为和价格动向;各省厅也设有专门物价管理机构,贯彻物价管理总体政策,制定本行业价格政策。日本地方政府也设有专门的价格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中央有关价格政策方针,确保居民生活安定,管理辖区内的公共费用。日本政府现在也在进行机构改革,拟将原内阁24个省、厅压缩为12个省、厅,经济企划厅物价局仍然予以保留。

一般人认为美国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其实这是不正确的。应当说美国是建立在自由市场之上的政府管理经济。美国对市场管理基本上有三个方面:资本结构、资本回报率和价格。电力、通讯、煤气、上下水、管道运输等都是政府管制的对象。在政府管制中,价格管理是最强有力的,居民销售电价是全国统一的,只有约30%的用电量正在向市场过渡。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的价格政策均通过法令颁布,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经济法院)监督实施。

英国是经济高度自由化的国家,但政府也对价格进行干预,侧重点是农产品和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以及具有垄断地位的制盐业。英国贸工部在每一个主要行业都设立监管办公室,鼓励新企业加入竞争,协调价格。

德国政府对价格进行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比英国更广一些,由直接定价的商品和劳力约占销售总额的5%左右, 主要是作为国家任务由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垄断经营行业所提供的产品价格。德国对煤炭、农产品等实行保护价格政策,在物价波动较大时实行临时干预价格。还有一点在德国也很重要,就是税收政策,商品价格构成中税收约占一半左右,税收政策调整在事实上控制着价格变动。德国政府直接、间接控制价格的商品和劳务占销售额的20%左右。

瑞典和挪威都是高福利国家,瑞典政府管理价格的主要有卫生、交通、邮电、电力等,政府还对住房给予补贴;挪威政府管理价格的商品主要有牛奶及奶制品、肉类、面包、出租车、少数地区的房租等。瑞典颁布有《公平交易法》、《竞争法案》,挪威有《竞争法案》和《价格政策法案》,对各种妨碍竞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都做了界定。

需要指出的是,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央政府更注重于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鼓励竞争,地方政府则有更多的定价权,因而地方政府的价格机构要更具体一些。

三、职责共识及机构设置

在“买方市场”出现后,价格工作的难度加大了,形势更为严峻。首先,推进价格改革的难度加大,剩下的改革项目都是事关全局和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项目,如垄断行业价格机制转换问题、国家机关收费体制改革问题、房地产价格和物业管理问题等;其次,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进一步价格改革触及的多是政府权威部门或垄断部门,要在“太岁”头上动土,得冒一定风险;第三,价格工作出现了以前没有遇到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放”的过程基本结束,而“立”的过程才刚开始;第四,工作质量要求提高而工作组织难度加大,仅靠政府的“权威”和红头文件管理价格不行了,政府工作也要依法行事,价格决策、管理和服务等都要提高科学性和透明度,提高效率,而价格机构又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如何设立价格机构是由国情决定的。我国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是以行政干预代替市场规则进行管理的体制,虽然开始向法制转化,但尚处于转制起步阶段,对于市场管理仅有很原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尚不完善的《价格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法规,行政干预形成的规则失去权威而法制尚未建立,市场规则处于半真空状态;我国价格刚放开,百废待兴,没有完善的市场规则,缺乏高效率高水平的综合执法队伍。值此体系转轨之际,确需一个独立的不代表任何部门利益的机构,来行使价格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能。因此,我们认为,当务之急不是撤并物价机构,而应发挥这支现成的价格机构的作用,促使它们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从失掉定价权的失落感中解脱出来,继续以公平、公正的社会形象做好价格立法、执法工作,从直接价格管理转向制定市场规则、监督执行市场规则的间接价格管理方面来,使之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中坚力量,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

市场经济中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规则以维护竞争秩序。我国颁布了《价格法》,这是一个重要法律,是我国依法治价的开始。《价格法》有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从事价格工作的同志继续探讨总结“买方市场”出现后价格水平持续走低的情况下,进行价格管理的经验予以补充、修正和完善;还需要从事价格工作的同志继续总结在竞相降价、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政府进行间接干预价格维护价格秩序的经验予以补充、修正和完善;还需要从事价格工作的同志以《价格法》为基础,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建立完整的价格法规体系,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政府机构的价格行为。价格工作任重而道远。竞争立法、反垄断调查、执法监督等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这些工作只能由价格机构来承担。

价格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杠杆。经济“软着陆”以后,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需求约束,需求增长速度放慢,经济增长速度相应放慢,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刺激需求增长的措施。然而两年过去了,利率政策的刺激作用有限,税收政策的刺激作用有限,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刺激作用也有限,这是有目供睹的事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又不能轻易改变,弄不好容易走向反面。其实,我们的决策忽视或轻视了价格政策的作用。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机制,完善的价格机制不是放开价格了事,我们的眼界要宽一些,不仅从商品价格的角度看问题,要从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要素价格的全局看问题;不仅从国内市场范围内看问题,还要从经济全球化后国际大市场的角度看问题;不仅从现有价格管理看问题,还要有发展的眼光、从科学技术进步引起的产业革命对价格管理带来的新课题的角度看问题;不仅从价格本身看问题,还要从与价格有关的市场、货币、税收等国家经济全局的高度看问题……总之,只要我们从更高、更远、更深的层次来看待价格问题,会发现价格工作还大有可为。这两年,物价部门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利用价格杠杆刺激需求增长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价格杠杆的作用,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瓶颈”制约的缓解乃至经济“软着陆”都难以实现。实践证明,必须综合运用货币、财政、税收、价格政策,才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格有五大功能:一是宏观调控功能。在当前市场疲软的情况下,价格杠杆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着特别的意义;二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功能,“看不见的手”也能调节资源配置,但合理的价格引导却可以避免“看不见的手”带来的资源浪费;三是利益协调功能。市场经济中价格是企业关注的焦点,我国价格放开后,价格纠纷增多,要求价格部门协调的价格案件也增多;四是监督检查功能。维护公平竞争,监督和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逐步成为价格的更重要功能;五是中介服务功能。这是新的正在迅速发展的功能,价格的鉴定、评估、认定、咨询等会成为价格部门大量的重要的工作。

从以上价格部门职责和价格功能出发,我们认为:在中央一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价格政策,调控价格总水平,指导地方开展价格工作。可以考虑在国家计委下设价格局,协调各地方各部门的价格工作。也可继续维持现状,由国家计委统一负责全国价格工作。省级价格机构起着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作用,既要执行中央的价格政策,又要制定适合地具体情况的区域性价格政策,还要负责价格政府的监督执行,处于我国价格组织体系的核心地位,这就决定了省级政府价格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完整,对这一点各部门都是承认的。至于设为进入政府序列、直属机构还是二级局,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视具体情况而定。全国600多个建制市,处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地位, 价格秩序直接关系着当地经济发展环境,价格机构也应单设。其它地、县一级的价格机构,由于越到基层工作越具体、越繁杂,特别是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维护80%人口的价格权益,需要县级价格机构去落实。考虑到机构改革要求保留的县级机构数量少,在单设价格机构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比照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体制,将县级价格机构作为省级价格机构的派驻机构。法国的竞争、消费和反诈骗稽查总局就是实行的垂直领导体制。人员编制使用中央核定下达的基层物价检查人员编制。这样既便于实行统一领导,也不用挤占县级政府职数,又有利于强化基层物价管理工作。

价格的五大功能中,价格宏观调控、价格立法功能,包括政府定价工作,当然只有政府机构能够承担,监督检查功能主要由政府机构承担。其它功能则完全可以由非官方或半官方的价格机构去承担,这符合“大社会小政府”的原则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也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接轨。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管理中非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承担着许多非常重要的价格工作,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政府机构专注于宏观政策管理,具体事务由非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按市场规则去办,既有利于提高效率,避免不合理的过多行政干预,也利于发挥价格系统的整体优势,把价格工作做得更好。价格的引导功能可以由价格信息中心完成,科技发展使价格信息收集、处理、传递速度加快,价格信息中心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弥补企业在价格信息方面的不足,除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外,还可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投资、销售、价格决策,避免或减少企业损失和社会资源浪费。价格协调功能可以由价格协会去完成,不要什么事情都找政府,要让政府从繁杂的协调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多地去研究宏观决策问题。价格的服务功能可以由各种价格评估、鉴定、认证、咨询等中介机构去完成,各中介机构以优质高率的服务和公平的服务取费盈得市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价格的监督功能除了政府监督职能外,更要发挥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的积极性,对非法价格行为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价格工作不仅涉及当前,还要顾及长远,价格的长期规划工作应作为政府课题由价格研究机构承担,政府给予一定的课题补助。价格工作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工作应委托价格培训中心承担,政府支付培训费用。价格宣传和研究成果出版工作可以交付中国物价出版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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