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及其前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点论文,前景论文,小额贷款论文,情况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落实2004~2006年三个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构建向农村地区适度倾斜的金融监管框架,并引导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逐步走上规范发展道路,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从2005年开始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强调在全国统一规定之内,发挥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因而,在全国试点方案的基本框架内,各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具体规定。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从此推向全国。目前已有19个省份在自主承担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基础上出台本地试点方案并参与试点。本文简单阐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本情况、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展望其前景。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本情况
从2005年底到2006年10月,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和内蒙古五个省(自治区),由当地政府(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共设立了晋源泰、日升隆等7家小额贷款公司。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0万至5000万元不等,股东人数1~4人,股东一般为民营企业或个人,中国扶贫基金会持有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部分股份。此外,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来自亚洲开发银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等国际机构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七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可持续性
七家试点公司成立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净额(资本净额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呆账准备金)和贷款余额不断扩大,同时保持了较低的不良贷款率。
一方面,截至2007年底,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净额已经达到19396万元,接受委托资金共计1525万元,二者加总的可贷资金总额为20921万元;7家公司贷款余额合计19736.9万元,占可贷资金总额的94.34%。7家公司自设立以来累计发放贷款39234.5万元,是2007年年末可贷资金总额的1.88倍。
在全部贷款余额中,按照贷款对象划分,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分别达到17774.79万元(90.1%)和1962.08万元(9.9%),其中个人贷款中农产贷款占8072.47万元。按照贷款方式划分,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含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各达到4099.53万元和15637.3万元,分别占20.8%和79.2%。
另一方面,截至2007年底,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已有6家实现盈利,2007年经营利润总额为1682.29万元,与年度平均资本净额(16248万元)之比(ROE)为10.35%。而除四川全力小额贷款公司之外,其他试点公司的不良贷款率也始终控制在很低的水平。7家公司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75%,其中四川全力小额贷款公司不良率最高,为17.69%,其他6家均低于2%,且有3家不良率为零。
试点计划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
首先,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框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范围内,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试点以来,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均未突破这一规定。2008年一季度新增贷款的最高利率为29.88%(见图1)。
图1
2006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变化情况
其次,2006年底以来,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水平呈上升趋势,已经从2006年第四季度的18.78%上升到2007年底的22.62%和2008年第一季度的22.54%。
试点计划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在上述试点计划外,据银监会的一项调查,截至2007年中,由各地方政府主导、私人资本投资设立的类似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超过300家。典型调查发现,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基本遵守了2005年试点政策框架的有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和人民银行2008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和终止等进行了规定。对《指导意见》以及试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关注。
意识形态难题待解
2005年以来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致力于为民间金融阳光化提供制度通道并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这一开放性政策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并获得了试点省(自治区)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的大力支持。不过,基于“高利贷”和“剥削”等传统意识形态的批评意见也是存在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助长高利贷”、“小额贷款公司在承认高利贷的同时,怎么没有什么限制性政策措施”、“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贷行为可能诱发暴力事件吗”等。
实际上,对高利率的指责和对民营资本的偏见,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得到了集中反映。“利率市场化”改革为社会各界广泛接受,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好在这一问题尚未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明显不足
事实上,对于“只贷不存”从而仅能以自有资本和少许委托资金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资金不足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制约因素。到2007年9月末,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就已和资本净额基本持平;到2007年年底,因为少量委托资金的存在,贷款余额即已超过资本净额。同期,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包括资本净额和委托资金在内的可贷资金的比重,也从2007年9月末的91.66%进一步上升到2007年年底的94.34%。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面临无款可贷的尴尬境地(见图2)。
图2 2006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和贷款余额变化情况
虽然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受“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过,《指导意见》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从长期看,对于“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一则50%资本净额的融资限额显然是不够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审慎态度的过渡性安排;二则《指导意见》既然实际上确定了“在‘非审慎监管’原则之下,参考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进行监管”,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风险其实不必过于担心,也就是说50%资本净额的融资限制,实际上是可以进一步放宽的。
此外,即使放宽了有关融资政策,对于新近成立且规模较小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资金支持,仍然存在较大困难。不过相信这一问题可以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缓解。
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低于部门规章。实际上,对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法律约束力,甚至对现实中已经在计划内和计划外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可能导致许多问题。
试点政策不一致性问题无以解决。目前,在全国各地已经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否试点项目,都基本按照2005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框架设立。而2005年的试点政策框架与刚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不完全相同。在股权结构安排方面,2005年试点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个,股东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货币资金”,且“注册资本在实际中可以分次缴纳”;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实际上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为10人以上,且注册资本需“一次足额缴纳”。由于《指导意见》不具备强制性法律约束力,对现存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指导意见》进行规范是难以进行的。而先后政策的不一致性,现实中合规与不合规小额贷款公司并存以及未来政策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的信心和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市场上的信誉,并给各地政府的监管活动带来困扰。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安排的难点,在于如何设计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作为试点方案,仅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际上,一个地方政府能否开展试点的前提,是其是否能够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这样,在自身法律位阶较低的情况下,《指导意见》只能转而求其次,以“准予试点资格”换取地方政府有关监管的承诺,从而实行一种“双承诺”机制。“双承诺”机制本质上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必须由具备更高法律地位的文件来确立。
《指导意见》规定的放贷人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其他类型的“放贷人”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都没有被纳入规范范围。从发展“放贷人”的立法精神看,把后两者纳入规范范围是有必要的,而且在技术上这也是可行的。这就需要以后的立法实践对《指导意见》进行适当发展。
总之,上述三个问题的最后解决,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的最终确立,都需要推动《放贷人条例》等法律制度尽快出台。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先前的五省(自治区)向全国范围推广。虽然存在上述问题,我们仍预期小额贷款公司将在全国范围内获得迅速发展,并在民间金融阳光化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作为制度创新的有益尝试,小额贷款公司可望以率先开放贷款市场的路径,为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积累经验。
小额贷款行业将呈现“小而多”的市场组织结构
在目前制度设计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可望在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之间发展出一个崭新的小额贷款行业。
首先,由于市场准入的门槛较低,监管方面也实行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标准的“非审慎”原则,考虑到民间资本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未来的小额贷款行业将由数目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构成。
其次,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严格限制,在融资杠杆较小的前提下,很难想象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很大的规模。因而未来的小额信贷行业,将由数目众多但个体规模较小的小额贷款公司构成,从而呈现“小而多”的市场组织结构。
有关制度框架可望重新整合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际上选择了不同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道路。而银监会有关“村镇银行”、“(境内银行全资持有的)贷款公司”的管理规定,循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增加“三农”信贷投入之精神,在未来将可能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规定进行对接。
具体来说,《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的规定,实际上旨在建立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制度环境。不过,只有当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村镇银行”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从而制度对接完成后,这样的正向激励机制才会真正发挥作用,这将对小额贷款公司乃至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逐步出台
从根本上说,基于社会风险考虑,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设计,以及对融资比率和杠杆水平的严格限制,都必然导致其股权回报率偏低,即使对于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也是如此。因而,如果希望投资者从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中获得必要的和适当的投资回报,从而使试点模式对社会资本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就必须通过其他配套政策对投资者作出补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央和地方出台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而言,可能是必需的。地方政府应将此类政策放在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办法中一并考虑,实际上,部分省市的地方政府已经在其权利范围内作出了安排。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在有关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或者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中,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政策范围,对其作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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